6890万税款!以实际案例解读7号文的“合理商业目的”判定
一、案例情况 (一)交易基本内容 2018年8月,中国台湾A公司(以下简称“台湾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以下简称“BVI B公司”)与中国境内合肥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Y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国香港C公司(直接转让标的,以下简称“香港C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Y公司,从而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合肥Z公司(间接转让标的,以下简称“合肥Z公司”)的股权。股权结构图见下图。 (二)交易各方情况 转让方 BVI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