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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于数字通证的所得税问题最新政策解读(上)

自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区块链技术领域一大应用代币发行(ICO)逐渐在中国内地销声匿迹,其他类型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也开始变得小心翼翼。而新加坡凭借其宽松的金融创新和监管政策(“沙盒政策”),成为中国内地投资者从事该项目的首选目的地。
而通证(token)这个扎根于区块链技术的概念,它具有三大特性:数字权益代表性、加密性和可流通性。正因为如此,在多数司法区域,通证被视为资产的一种形式,而资产的创造和转移与税收密不可分,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新加坡政府对于数字通证的最新观点。
2020年4月17日,新加坡税务局(IRAS)发布了对于数字通证交易的所得税问题最新政策指引,由于该指引的制定基于新加坡现行的所得税法规定,因此,该指引适用于新加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
指引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分关注对于数字通证的税收政策,这也是本文的关注点。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会带大家解读对于首次代币发行的税收政策。
在开始之前,需要区分几个概念:数字通证(digital token)、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
以下是新加坡税务局给出的官方定义。

类型 定义
数字通证(digital token) 任何可以被电子传输、储存、交易的以加密、数字形式呈现的价值。
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 实际被用于或者设计被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代表例如比特币(Bitcoin)、以太币(Ether)。
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 表现为对商品或服务享有的权益。
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 表现为对特定实体的证券投资,性质上与股份、债券类似。

通证的类型不同,决定了不同的税务政策。

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 一般被视为无形资产,相应的,当使用其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交易本身应被视为易货交易,在交易达成时,该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也应相应确定。
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 使用实用型通证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不大可能会产生所得税问题,但是依据可扣除费用规则,可能会产生税前可扣除费用。
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 依据可从证券型通证获得回报的性质(比如利息或股息)不同,对应不同的税收政策。

一、 支付型通证的税务政策

  • 支付型通证的性质

作为一种交易支付方式,支付型通证并非由政府背书发行,不属于法定货币,是否使用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达成互意。从所得税的角度而言,IRAS将其视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并不具备物理形式,在人们的概念中它就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因此,如果商品或服务交易中涉及以该通证为支付手段,通常会被视为是易货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应在交易发生时确定。
对于卖方而言,在获取支付型通证后,将会以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价值为销售所得进行征税;对于买方而言,在支付行为发生后,以获取的商品或服务价值为支付成本进行相应的成本核减。

 
 
 
 
 
 
 
 
 
 
 
 
 
 
 
 
 
 
 
 
 
 
 
 
 
 
 
 
 
 
 
获得支付型通证(卖方)
 
 
 
 
 
 
 
 
交易类别 定义 税收政策
1.提供商品或服务
(goods and services)
支付型通证作为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 属于易货交易,商品或服务的价值为销售额;
交易条件和交易价值应遵循公允价值交易原则,税务部门将会对该类交易条款进行稽查确认;
例如,假设以下两种情形都真实遵循了公允价值交易原则。
a.  依据合同,卖方获得价值100新币的比特币,应税收入为100新币。
b.  依据合同,卖方获得一个单位的比特币,应税收入为该笔所得计入企业所得时价值。
2.个人劳务报酬(remuneration) 雇员的薪水以通证的形式支付,比如比特币 以支付型通证形式支付的薪水,依据雇员提供的劳务服务价值进行征税,征税时点为薪水支付给雇员时,这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获得通证的情形有些类似,税务部门也会对这种雇佣合同进行稽查确认应税金额。
如果支付给雇员的通证存在兑现限制,由于雇员不能真正的将其计入自己的收入,则这类情形的征税时点为该限制措施取消时。
3.购入 购入支付型通证 购入支付型通证的行为不涉及所得征税,不过购入通证的动机(以使用通证进行易货交易为例)将会用于确认之后的处理行为是否构成交易行为,由此引申出的增值或贬值是否本质上属于应税收入。
4.“挖矿”(mining) 矿工通过“挖矿”获取支付型通证供自用或销售,当成功挖出通证时,系统会分配其支付型通证,之后矿工就可以用于交换商品或服务,或者其他处置方式。 矿工通过处置支付型通证获得的利润(包含那些通过矿池获取的通证)是否需要征税,取决于最初从事“挖矿”行为是否有盈利的目的。矿工可能是出于兴趣爱好或者长期持有通证进行投资的目的而进行“挖矿”。如果是这种情况,处置行为产生的增值或贬值无须缴税或进行成本核减。相应的,如果是出于交易盈利的目的,则处置行为的增值或贬值需要被征税或进行相应减值计提。
类似地,如果矿工被雇佣去从事“挖矿”行为,他在获得报酬时就需要被征税。
矿工的利润(如有)将会在处置通证时被征税,而不是在成功“挖取”时,这是因为虽然成功“挖取”通证可以给矿工带来一定权益,仅仅持有通证并未给其带来收入。
a.  对于挖矿公司,由于公司的营利属性,公司参与挖矿行为,将会被视为从事挖矿业务,因此适用于一般税收政策。从业务启动之日,公司依据成本实际发生原则被允许成本抵减。业务启动之日指的是业务架构搭建完成并开展第一项商务活动之时。可以体现这一时间点为行为包含:挖矿设备购入时、销售挖矿获得的数字型通证时。
公司通过销售通证获得利润将会被征税,时间点为处置通证时。
b.  对于自然人个人,初步认定的结论是,个人从事采矿活动将会被视为个人爱好,通过销售获得的收益被视为资本收益(capital gains),免税,相应的采矿成本不得进行抵减。
然而,如果自然人个人表现出习惯性、系统性的努力通过挖矿获利,他将会被视为从事矿工工作,其通过挖矿所得的通证将会适用于所得税规定。
5.提供“挖矿”
服务(mining service)
一些情况下,矿工受雇于客户进行挖矿行为,并获得相应报酬,挖取的通证属于客户,而非矿工。 矿工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而获取的报酬,应缴纳相应所得税。
6.免费分发
(airdrop)
在不寻求对价的情形下分配通证(比如免费分发),一般表现在市场推广过程中,用于扩大这种通证的市场认知,特别是针对有社会影响力的人群,另一方面这样做还可以增强这种通证在早期的市场流动性。 在不寻求对价的情形下分配通证,这种行为不会被视为存在所得,也就无需纳税。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分发行为是为了交换某种服务,或者期待获得交换某种服务,那就应当被视为存在所得。
7.硬分叉(hard fork) 硬分叉指将已有的通证进行分拆进而创造另一种通证,独立于原通证而存在。硬分叉操作的原因一般出于技术处理需求,并且可能被用于修复原版本的安全缺陷,增添新的功能或者反转特定的交易。原版本通证的持有者可能的结果就是免费获得新的通证。 对于原通证的持有者而言,通过硬分叉获取的额外通证性质上像意外之财,其并不需要为此付出对价,它不属于所得,因此无需缴税。当原通证持有者进行通证(包含通过免费分发获取的通证)交易时,从交易行为获得的收益将会被征税。
 
 
 
 
 
 
 
 
 
 
 
 
支出支付型通证(买方)
8.交换货物或服务 在易货交易过程中,有两个税务关键点:
1)确定产生成本时的税务扣除额
当买入货物或服务时,可依据一般《所得税法》第14/15部分扣除规则对货物或服务价值进行相应的成本扣除,类似地,税务部门也会对这种合同进行稽查确认可扣除金额。
例如,假设下述两份合同都体现提供服务的市场公允价值:
a.  合同约定需支付等值于法币约定金额的支付型通证(比如价值100新币的比特币),被允许的相应税务扣除金额(比如100新币)也会随之确认。
b.  合同约定需支付一定数量的支付型通证(比如1个单位的比特币),被允许的相应税务扣除金额(比如1个单位比特币的价值)也会随之在卖方获得该支付型通证的所有权时确认。
 
2)确定处置支付型通证时产生收益/损失的征税/扣除问题
当通证的处置性质上被认定为应税收入时,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就可被征税或进行相应扣除。具体的认定规则以所得税的贸易特征而定。征税时间为收入实现且计入该处置通证的人的收入时。
9.兑换法币
(fiat currency)
兑换法币产生的收益或减值是否可征税取决于这种支付型通证是属于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或是收入资产(revenue asset),进而确认这种收益或减值性质上是属于资本或应税收入。
10.交换另一种支付型通证 第9类的规则同样适用于通证之间的交换,取决于通证的性质是属于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还是收入资产(revenue asset),进而确认这种收益或减值性质上是属于资本还是应税收入。
  • 支付型通证的价值

一些情况下,出于征税目的,支付型通证的价值需要进行确认。例如,当某人对外提供服务获取一定数量的通证,需要依据获取的通证价值来记录自己的所得。目前,IRAS并没有明确计算通证价值的方法,纳税人可以参考以下两个因素自行设定一个兑换比率来反应获得的通证价值。

  • 兑换比率合理且可确认。例如,比率是通过参考平均支付型通证比率确认的,比如Coinbase、Binance的比率;
  • 兑换比率的确认方法应以年度为单位,保持稳定性。

IRAS保留要求纳税人解释对通证的定价方法,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解释时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文件。
基于通证的流通性特点,其存在升值或贬值的可能。如果该公允价值的变化在财务报表中体现或出于会计目的体现,由于该收益并未真正实现,这种公允价值的增值或减值无需进行缴税或扣减成本。
虽然如此,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情况下,处置支付型通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减值会被征税,这些情况一般涵盖一定的周期,比如,如果该纳税人为支付型通证的交易商。在计算处置通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贬值,IRAS采用先进先出原则(FIFO)或加权平均成本方法,这也与存货财务报告标准(FRS 2)/新加坡国际存货报告标准(SFRS(I)1-2)一致。

  • 所得来源

通过交易获取通证,如果属于征税范围,税务局将关注收益的来源问题。税务局通过审视纳税人的交易、商业活动全流程,用于确认纳税人获取该收益所提供的对价,以及在何处提供。如果商业运营的主体工作在新加坡境内实施,则这笔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新加坡,应在新加坡征税。总的来说,有如下因素需要考虑:

  • 该公司在新加坡是否有实体存在(例如办公场所、雇员);
  • 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在新加坡开展(例如通证兑换平台的运营和维护在新加坡境内)。

二、 实用型通证税收政策
实用型通证的持有人将会拥有对一些商品或服务的明示或暗示的权益,它的表现形式多样:代金券的形式(赋予持有者享受通证发行企业的服务的权益)、通行证的形式(赋予持有者利用通证发行企业的平台的权益)。通证使用者用于购买通证所支付的费用被视为预付款,依据成本扣除准则,扣除将发生在通证真正兑现商品或服务时。
三、 证券型通证税收政策
证券型通证赋予持有者股份或类似于特定程度的控制权、经济型权益的利益。一般情况,视乎通证产生的权责差异性,证券型通证会被视为债务或股份。持有人通过通证获取的利息或股息会被进行相应征税。持有人处置通证时,视乎通证是资本资产或收入资产的不同,证券型通证的增值或减值性质上是属于资本还是收入,会有不同的征税政策。
*上述图表、政策依据均来自于新加坡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新加坡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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