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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阻断法案》“阻断”美国“长臂管辖”的一点思考

2018年8月7日,欧盟委员会推动的升级版《阻断法案》(《The Blocking Statue》)正式生效。通过对1996年版本法案附表进行修订,欧盟希望升级版法案能在保护欧盟人员免受第三国法律跨境适用、跨境执法以及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方面做的更好,更好的维护欧盟人员权益。
在中美利益博弈日趋激烈且极有可能在未来保持常态竞争的大背景下,我们固然需要加大对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加大对贸易领域、税务领域的透明开放,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妨借鉴老美、欧罗巴的套路,做任何事情之前,师出有名,以法案的形式将政策固定,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人民的意志体现,依法治国。
事实上,不仅仅是欧盟,俄罗斯、伊朗等国家也有针对美国“域外管辖权”推出各自版本的《阻断法案》,但是考虑到后者与欧盟相比,其与美国经济之间的紧密度与贸易量相差甚远,其立法的政治色彩更加强烈,因此并不具备太多的借鉴意义。
中、美、欧同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玩家,均为各自对外贸易出口的重要伙伴,相互竞争与合作都异常激烈,更重要的是,欧盟的文化传统和看待问题思考方式与美国更加接近,这无疑为中国在处理同美国之间的经贸、政治关系方面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借鉴。
本文将对《欧盟阻断法案》最核心的三个方面,即“适用对象”、“如何保护欧盟利益”、“如何就遭受的第三方域外管辖损失主张赔偿”进行介绍,以期来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考。
一、《欧盟阻断法案》适用对象
《法案》第11条使用了欧盟人员(“EU operators”)这个概念来指代其适用对象,它主要包含五类主体:

  1. 欧盟居民或欧盟成员国公民;
  2. 欧盟境内注册成立的法人;
  3. 居住于欧盟境外的成员国公民、受欧盟成员国公民控制的在欧盟以外注册成立的船运公司(其名下船舶依所属成员国法律登记在该成员国);
  4. 其他构成欧盟居民的个人,除非该个人身处其国籍所属国;
  5. 其他在欧盟领土(包含领水、领空,以及受欧盟管辖或控制的飞行器或船舶)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欧盟阻断法案》如何保护欧盟人员利益

  1. 任何依据本《法案》中列明的域外管辖法律或法令或特定条款而做出的外国决定(包括法院判决、仲裁决定),在欧盟境内均属无效。(《法案》第4条)

这意味着,只要属于《欧盟阻断法案》附表列出的第三国域外管辖法律或法令或特定条文,而第三国行政、司法、仲裁或其他形式的依此做出的决定,在欧盟境内均无效力。相应的,依此决定提出的执行措施(扣押、处罚)也不会被允许在欧盟境内执行。
欧盟成员国政府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和仲裁部门,均应执行并确保《欧盟阻断法案》的规定得到100%实施。

  1. 当欧盟人员因被适用附件所列的域外法遭受损失时,允许欧盟人员向导致这些损失的自然人或企业寻求赔偿。(《法案》第6条)

欧盟人员被法律授予这样的权利,即向导致他们损失的个人或法人寻求赔偿的权利。
3.当不遵守域外法管辖可能导致其利益或欧盟利益产生严重损失时,允许欧盟人员申请例外授权,进而获准遵守《法案》列明的域外法。(《法案》第5条第2段)
欧盟人员需要提交专项申请,才有可能被允许豁免遵守《法案》规定。
三、《欧盟阻断法案》如何就遭受的第三方域外管辖损失主张赔偿

  1. 获赔损失的范围

依据《法案》第6条,欧盟人员可以获赔“任何因适用附件域外法规定或依据域外法产生的行为或依据域外法产生的结果而导致的损失,包括法律费用”,获赔范围非常宽泛,而这也与《法案》推出的目的一致。

  1. 谁来承担对欧盟人员赔偿的责任?欧盟人员可以起诉美国政府来寻求赔偿吗?

欧盟人员可向“任何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损失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中介”主张损失赔偿。
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中,具体哪一方为适格被告,需要综合考虑损失的种类、真正导致损失的个人或法人、可能存在的共同责任等,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决定。但总的来说,可以向其主张责任的被告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真正责任人,也包括其代表人。

  1. 如何主张损失?欧盟委员会或成员国政府会介入吗?

依据《法案》第6条,欧盟人员可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依据具体案件特征、司法区域有关适用法的规定、各成员国内部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而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总的原则是,在确认有管辖权法院时,需参考《布鲁塞尔公约》中对司法管辖权以及民商事执行的规定。
更重要的是,第6条最后一段还明确指出了赔偿可以通过扣押、销售导致该损失的个人或法人或其中间人或代表人在欧盟境内持有的资产的形式实现,包括其持有的欧盟境内公司的股权。其他法律规定的可行的办法也可用于寻求获赔。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欧盟与美国之间人员、企业交流的密切性,《法案》也对居住于美国境内的欧盟公民、美国公司欧盟分支机构、欧盟公司美国分支机构是否适用该《法案》进行了特别提示。
(1)居住于美国境内的欧盟公民
居住于美国境内的欧盟公民也需遵守《法案》的规定。
(2)美国公司欧盟分支机构
欧盟子公司。当美国公司依据欧盟成员国法律在欧盟境内设立其子公司,注册公司地址,雇佣管理人员,租用办公地点,他们就会被视为欧盟人员(EU operators)。这意味着他们依法享受欧盟法律的赋予的权利,也需遵守欧盟法律规定的义务,包括《欧盟阻断法案》。
欧盟分公司。美国公司欧盟境内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他们并不构成欧盟人员,因此其不受《法案》限制。
(3)欧盟公司美国子公司
欧盟公司在美国成立的子公司应当遵守美国法律的规定,因此,他们不被视为欧盟人员,不受《法案》限制。不过,他们的欧盟母公司作为欧盟人员,应当遵守《法案》规定。
综上,通过对《欧盟阻断法案》核心要点的分析,不难得出其实施难度极大,现实中,欧盟企业或个人在面临美国制裁危险的情况下,也往往毫不犹豫地选择遵守美国禁令要求。以2018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为例,彼时美国政府要求各国尽快撤出在伊朗的投资和人员时,走的最快的正是以道达尔、西门子、雷诺为代表的欧盟企业巨头。而向导致这些损失的个人或企业寻求赔偿的规定,更像是欧盟委员会给自己留的面子工程,因为这些长臂管辖背后的推动方,往往不是别人,正是美国政府,而除了伊朗之外,谁又敢合法地向美国政府主张责任呢?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我们仍然可以从《法案》中学习借鉴很多,比如推出中国版《阻断法案》,给出海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信心,又比如中国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设立欧盟子公司的形式从事相关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寻求欧盟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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