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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于数字通证的所得税问题最新政策解读(下)

2020年4月17日,新加坡税务局(IRAS)发布了对于数字通证交易的所得税问题最新政策指引,该指引适用于新加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
在《新加坡对于数字通证的所得税问题最新政策解读(上)》一文中,我们对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以及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解读,总体来说新加坡税务局对于支付型通证(典型代表为比特币)的所得税问题最为关注,在判断其是否应被征税、征税基数、何时征税、能否进行成本扣减时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而本篇文章将会和大家一起解读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更感兴趣的首次代币发行(ICO)的所得税政策。新加坡税务局给出的ICO定义是首次将数字通证向公众发行,一般用于新项目的融资活动。
其所得税政策,主要有以下方面考量。

  • ICO收益的可征税性

我们知道ICO的典型特征就是发行一种新通证,用来交换其他类别的通证,在某些情况下也用于兑换法币。发行人从事ICO活动常见的目的是用来筹集资金或用来兑换某种已经存在的或未来的特定服务或产品。
当谈论对ICO收益进行征税时,需要重点关注投资者获取这些通证获得后所享有的权利和功用。如果是发行支付型通证(payment token)的收益,是否征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发行实用型通证(utility token)的收益,一般会被定性为递延收入;如果是发行证券型通证(security token)的收益,性质上与发行债或股票的收益类似,属于资本,无须缴税;

发行支付型通证的收益 发行实用型通证的收益 发行证券型通证的收益
收益的可征税性 这种通证的发行意味着ICO项目公司会被视为从事支付型通证交易活动,而其发行的通证会视为交易品。因此,发行支付型通证的收益具备可征税性。
不过,由于支付型通证的首次代币发行并不常见,对其最终的税务政策需要通过个案的审视决定。
这种通证的发行意味着发行人负有在未来提供对应服务/产品的义务,因此,发行这种通证的收益代表着购买服务/商品的对价,具备可征税性性质上属于销售收入。
一般而言,ICO公司要想履行在未来提供服务/产品的义务,必须先完成服务平台的开发,因此,这种发行收益也被视为递延收入。
这种通证的发行意味着将特定的权利过渡到通证所有人,这种特定的权利通常与股份持有人或债务持有人的权利类似。因此,这种发行收益类似于发债或股票的收益,性质上属于资本,不具备可征税性。
征税时点 发行即征税。这主要考虑到尽管有买卖双方交易的合意,交易可能是通过市场上现有的支付型通证进行。 承诺的提供服务/商品切实履行时即征税(例如提供了服务,交付了商品)。 发行行为获得的收益无需缴税,但向通证所有者支付股息/利息时,一般所得税/预提税的规则将会适用。
收入来源 考虑到交易的电子化和跨国性,确认ICO的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并非易事。下列因素(不仅限于)将会用于确认产生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在新加坡进行以及收入是否来源于新加坡境内:
a.  ICO发行公司是否在新加坡有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
b.  ICO的推动活动是在何处以何种方式开展的;
c.  ICO项目的参与者主要集中在新加坡境内还是境外;
d.  项目的区块链技术开发人员是在新加坡工作还是境外。
 
利息、股息的来源规则适用于此处:
a.  对于利息收入,一般参照出借行为发生地规则;
b.  对于股息收入,一般参照支付股息方公司税务居民所在地规则;
一些情况下,ICO发行公司的信息获取难度较大,因此需要进行专项税务稽查来确定收入来源。

对于证券型通证支付利息或股息的行为,相关成本抵扣的规则适用于《所得税》第14/15部分规定。

  • ICO发行失败

以实用型通证的发行为例,如果承诺的服务平台未能成功搭建,则可能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如果ICO收益可以返还投资者,该返还的收益部分将不会被征税;如果ICO收益不可被返还投资者,其收益是否需要被征税取决于ICO发行是资产交易(capital transaction)还是业务销售交易(revenue transaction)。在对其进行评估时,ICO发行公司的主营业务类别、发行ICO的目的、ICO发行额合约责任都会被考虑进来。

  • ICO前期启动成本

在现实操作中,一家公司在开展营业活动前就可能启动ICO活动。现行的营业前成本扣除规则适用于正式开展营业活动前产生的所有商业成本。依据所得税法第14U部分,在计划开始营业活动前的第一个评估年度相关的基准日期内发生的成本可以进行成本扣除。现行的规定也适用于结转至以后年份的未利用损失项目(unutilised loss items)或在集团减免(group relief)政策下利用的未利用损失项目。

  • ICO创始人通证

一般来说,出于对项目创始人辛勤付出的奖励,一定比例的通证会在向公众发行前预留出来。
对于接受这些预留通证奖励的创始人而言,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收入,因此需要就此进行缴税。有趣的是,如果这些通证不是以报酬的名义交到创始人手中,他就无须就此进行缴税,因为此时这些通证将被视作金融资产。举例来说,如果创始人对项目公司和ICO项目本身投入了资金,之后一定数量的通证被给与该创始人,它可以代表创始人对项目的所有权或投票权或参与权,这时通证就会被视为金融资产。
对于通证交易锁定期的问题,通证在锁定期结束或限制取消时才会被视为真正被创始人获取,进而被征税,而征税的基数为限制措施结束时通证的价值。

  • 记账

纳税人应该对通证交易记录准备记账,并配合IRAS进行相关调查活动。以下要点应包含在记录中:

  • 交易时间
  • 交易的数字通证单位数量
  • 交易时的通证价值
  • 使用的兑换比率
  • 交易目的
  • 买卖双方的信息(对于买卖交易而言)
  • ICO的细节
  • 商业成本的收据/发票

*上述图表、政策依据均来自于新加坡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新加坡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s://www.iras.gov.sg/irashome/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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