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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香港公司治理师公会第二十六届年度公司与监管动态更新研讨会(ACRU 2025)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圆满举办。作为金融服务领域合规创新的引领者,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香港区总裁黄恒德先生(Mr. Dixon Wong)此次作为香港公司治理师公会资深会士应邀出席,与港交所、证监会等六大监管机构代表及行业精英齐聚一堂。本届年会围绕 ”Better Governance, Better Future” 核心理念,聚焦监管框架迭代、风险治理深化与市场机制革新三大核心议题,深入探讨金融监管变革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径。
本届会议探讨了多项与汇智集团服务体系高度契合的议题,包括:
左:香港公司治理师公会理事会理事 赵明璟先生
右: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香港总裁 黄恒德先生
一、汇智集团服务体系与监管议题的深度契合
01 监管框架迭代 从政策解读到合规落地的全过程响应 面对港交所上市合规监管升级、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立法更新等政策变化,汇智集团凭借二十余年服务超1万家企业的实战经验构建了 “政策解读——方案设计——落地执行” 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从监管变化预警到合规闭环的全过程动态响应。通过前置性政策研判、定制化架构适配与标准化执行管控,确保企业每一环节的合规动作与监管框架迭代同频共振。02 风险治理深化 智能风控与生态协同 针对证监会提出的“企业不当行为治理工具”及廉政公署倡导的“公私合作”模式,汇智集团作为国内首批持有跨境司法管辖区CPA、律师、秘书及注册代理人等牌照的专业机构,为客户规划系统、稳定、安全且可持续发展的跨境商务、法律、财务及税务解决方案。助力企业精准识别跨境经营风险,构建强韧企业治理体系。03 市场机制革新 前瞻布局与创新服务的双重驱动 从港交所USM市场改革筹备等市场机制的革新动向来看,汇智集团一直保持着前沿敏感度。依托境内外二十多家分支机构及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的服务网络,凭借跨区域、跨法域的专业资源整合优势,为客户构建起 "政策预研——架构设计——合规执行" 的全周期服务体系,真正为客户做到境内咨询、境外落地的一体化、一站式贴心服务。
二、专业优势的底层逻辑:商学研一体化的核心竞争力
U&I GROUP(汇智集团)在2019年设立的汇智研究院,以“行业经验+资源网络+研究能力” 三者结合的商学研一体化模式为核心,专注于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及商业案例的动态研究,为集团保持政策敏感度与做出前瞻性决策提供支持。同时结合商业实务,解读涉外政策、发布海外资讯、设立跨境知识课程,目前已成为多个知名专业知识服务平台及行业媒体的内容合作伙伴,研究成果与服务深受行业和客户认可。此外,汇智集团还与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圣方济各大学等多所高校合作研发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家族办公室等专业课程,持续为行业输送复合型人才。
- 港交所强化上市后财务披露的审查力度;
- 公司注册处解读《公司条例》立法修订要点;
- 证监会推出企业不当行为的治理工具并明确了IPO保荐人的职责和义务;
- 廉政公署倡导公私合作,推动诚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项议题为跨境企业合规发展指明方向,也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左: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香港总裁 黄恒德先生
右:香港会计师公会理事会成员、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董事 汤颷先生
在ODI备案实操汇总100问(上)中,我们已系统梳理了ODI备案的基本概念、政策依据、备案流程及部分实务问题,涵盖从备案主体资格到联合申报、变更流程等核心要点。作为境内企业合规出海的“第一步”,ODI备案在实操中仍有诸多细节值得深入探讨——从境外投资目的地尽调到并购类备案的具体要求,从资金来源证明到政策变动应对,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备案效率与合规性。本篇将延续上篇的问答(Q&A)形式,聚焦境外投资尽调、并购类备案、境外再投资等进阶实务问题,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出海合规指引。
51、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前,需要对境外投资目的地进行哪些方面的调查? 答:需要对当地政治稳定性、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法规、市场需求、文化差异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形成详细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报告,作为备案材料的一部分。 52、如果境内企业在ODI备案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应及时向受理部门说明情况,提交更正申请及正确的材料。若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暂停审批流程,待材料更正后再继续。 53、ODI备案完成后,境内企业在外汇使用方面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除了按规定汇出资金外,要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备案时的投资用途,避免资金挪用。若有外汇资金结汇等操作,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4、境内企业通过ODI备案投资境外项目后,如何应对当地政策法规变化? 答: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如在境外受到非商业因素影响,可与经商机构联系寻求帮助。同时,应建立政策法规跟踪机制,密切关注当地政策法规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5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56、投资主体是上市公司,进行ODI备案有特殊要求吗? 答:除一般的ODI备案要求外,上市公司可能需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和市场披露ODI投资相关信息。 57、ODI备案完成后,若境外投资项目提前终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境内企业需向原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终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处理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8、境内企业以实物资产进行境外投资,如何确定资产价值? 答:一般需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作为确定实物资产价值的依据,并在备案材料中明确体现。 59、联合申报时,各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不同吗? 答:可以不同,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投资协议约定,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不同的出资方式,但都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 60、联合申报时,项目可行性报告由谁主导编写? 答:可由主申报人主导编写,也可由各投资主体协商确定编写主体,但报告需涵盖各方投资意见和项目整体规划,且符合监管要求。 61、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有要求吗? 答:没有固定的预期收益要求,但在备案材料中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里,需合理分析和预测项目收益情况,作为投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依据。 62、如果境内企业在ODI备案前已与境外合作方达成口头协议,是否影响备案? 答: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备案。但在备案过程中,可能需按照要求提供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3、ODI备案完成后,境外公司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需要向境内备案机关报告吗? 答:如果技术升级改造不涉及原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一般不需要报告;若涉及中方投资额增加、投资内容变更等情况,需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4、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时,如何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答:可以提供银行资金流水、自有资金证明(如资产证明、财务报表等)、融资合同(如有贷款等融资)、资金募集文件(如合规的募集说明书等)等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65、如果ODI备案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提交所有备案材料吗? 答:不需要重新提交所有材料。企业应及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并申请对备案材料中的企业名称进行相应变更。 66、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更?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67、联合申报时,若其中一家企业为国有企业,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国有企业在进行ODI备案前,除一般程序外,可能需要获得上级国资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在联合申报中,需按照国有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和联合投资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68、境外企业增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ODI变更备案? 答:只要境外企业的增资行为导致中方投资额增加,就需要办理ODI变更备案。 69、境外企业减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ODI变更备案? 答:当境外企业减资致使中方投资额减少时,就需要办理ODI变更备案。 70、境外企业增资办理ODI变更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首先向商务部门和发改委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增资原因、金额等,提交相关材料。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换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审核通过后出具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之后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变更。 71、境外企业增资办理ODI变更备案,涉及境外文件(如增资协议)需要翻译公证吗? 答:非中文文件(如英文版增资协议)需翻译为中文,无需进行公证。 72、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对于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有什么要求? 答:投资项目需符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土地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备案材料中应包含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如土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土地购买协议等,说明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73、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时,对于投资主体的信用记录有要求吗? 答:良好的信用记录有助于备案申请的顺利进行,若投资主体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监管部门对其投资能力和合规性的评估。 74、在办理并购类ODI备案时,如何确定并购价格的合理性? 答:需提供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参考市场同类交易价格,结合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要说明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和计算过程,以证明价格合理。 75、并购类ODI备案中,尽职调查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尽职调查报告应包含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如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分析;法律合规情况,涵盖是否存在法律诉讼、合规风险等;业务运营情况,如业务模式、市场份额、客户群体等。报告需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6、如果并购的境外公司属于高新技术类企业,备案时需要额外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常规材料外,可能需提供该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说明、专利证书、技术研发团队介绍、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分析等材料,以评估投资价值和风险。 77、并购类ODI备案中,交易结构设计对备案有什么影响? 答:合理的交易结构能提高备案通过率,如采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是否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等。复杂的交易结构可能需要更多的说明和解释,以确保备案机关理解交易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若交易结构存在潜在风险或法律瑕疵,可能导致备案受阻。 78、在办理并购类ODI备案时,若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存在关联关系,需要注意什么? 答:需要详细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提供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说明,包括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目的是否符合企业战略等。同时,可能需要提供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意见,以证明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 79、如果企业计划通过并购境外企业获取其品牌,在ODI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关于品牌的材料? 答:需提供品牌的详细介绍,包括品牌历史、知名度、市场定位等;品牌价值评估报告,说明品牌的商业价值;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如商标注册证书等;以及并购品牌后的运营和发展规划。 80、在办理并购类ODI备案时,若目标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我国差异较大,需要注意什么? 答:需要对目标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在备案材料中说明法律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如在公司治理、合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分析如何适应目标国家的法律要求,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81、并购类ODI备案中,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对备案有什么影响? 答:不同的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股权支付、混合支付等,会影响备案的审核重点。现金支付需重点关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充足性;股权支付需评估股权价值和股权结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混合支付则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企业需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82、如果企业通过并购境外企业拓展海外销售渠道,在ODI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关于销售渠道的材料? 答:需提供目标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详细介绍,包括销售网络布局、客户群体分布、销售渠道合作伙伴等;销售渠道的运营情况和业绩数据;并购后对销售渠道的整合和拓展计划,以及预期的销售增长目标和实现路径。 83、并购类ODI备案中,交易完成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如何设计? 答:应根据并购双方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战略目标,设计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制定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在备案材料中说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原则和合理性,确保能够有效管理和运营并购后的企业。 84、在做并购类ODI备案时,若目标公司所在国家存在政治不稳定因素,该如何应对? 答:企业需在备案材料中对政治不稳定因素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其对投资项目的潜在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如购买政治风险保险、调整投资策略、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沟通等,以降低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85、并购类ODI备案中,如何评估目标公司的潜在风险? 答:从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估。收集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分析其经营数据、财务报表、法律合规记录等,同时考虑目标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全面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86、境内企业通过已备案的境外子公司进行再投资(如设立全资孙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办理ODI备案? 答:如果境外子公司使用其自身利润进行再投资,仅需要通过境内企业在商委备案境外子公司的立项中进行孙公司的再投资报备,发改委无需办理备案。 87、境内投资主体连同已备案的境外子公司使用其自身经营利润进行再投资,是否需在ODI备案中体现?如何计算中方投资额? 答:需体现。中方投资额需包含境内主体通过境外子公司间接投入的资金,包括境外子公司的利润再投资部分。计算时,应将再投资金额(如孙公司注册资本)纳入总投资额,并在“资金来源说明”中注明“境外子公司留存利润再投资”,同时提供境外子公司审计报告(含利润分配表)及完税证明。 88、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是否需要同时在商务和发改委部门备案,同时完成外汇登记备案? 答:需要,在完成商务和发改委备案后,需要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外汇登记。 89、甲省企业A的境内子公司B位于乙省,B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亿美元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请问应由哪家企业向哪个省份的商务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答:投入资产权益的是境内企业B,则B是投资主体,应由B向乙省的商务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 90、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提供哪一层级的决策文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9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何要求? 答: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93、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94、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95、境内企业A的某投资项目在取得备案通知书时不属于敏感项目。目前,该项目所属行业被列入敏感行业范围,境内企业A拟对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上述情形应申请备案变更还是申请项目核准? 答: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如果企业拟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特别是新增该敏感行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则应按新项目申请核准。 (2)如果原备案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例如受汇率或市场因素影响,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等,则可申请备案变更。 96、《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97、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境内企业A收购B,该等行为是否属于收购在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 答:如果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不从事基金投资等相关活动,则境内企业A收购B不属于投资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 98、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9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需要。 100、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该类情形是否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境外投资情形,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如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ODI备案的细节,可以关注“UI学研社”公众号,后台留言“助手”获取学研小助手微信了解相关内容。 UI学研社所刊载的文章、视频资料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专业意见或建议。上述文章版权归属U&I GROUP(汇智集团)所有,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注明来源于公众号"UI学研社"。未经授权不能转载使用。获授权开白后应完整转载相关文章或内容,不得仅转载、截取部分内容或洗稿。如意欲就相关内容进一步咨询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51、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前,需要对境外投资目的地进行哪些方面的调查? 答:需要对当地政治稳定性、经济发展状况、法律法规、市场需求、文化差异等多方面进行调查,形成详细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报告,作为备案材料的一部分。 52、如果境内企业在ODI备案过程中发现申报材料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应及时向受理部门说明情况,提交更正申请及正确的材料。若在审批过程中发现,可能需要暂停审批流程,待材料更正后再继续。 53、ODI备案完成后,境内企业在外汇使用方面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除了按规定汇出资金外,要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备案时的投资用途,避免资金挪用。若有外汇资金结汇等操作,需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4、境内企业通过ODI备案投资境外项目后,如何应对当地政策法规变化? 答: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如在境外受到非商业因素影响,可与经商机构联系寻求帮助。同时,应建立政策法规跟踪机制,密切关注当地政策法规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5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备案申请。 56、投资主体是上市公司,进行ODI备案有特殊要求吗? 答:除一般的ODI备案要求外,上市公司可能需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股东和市场披露ODI投资相关信息。 57、ODI备案完成后,若境外投资项目提前终止,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境内企业需向原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终止报告,说明终止原因、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处理等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8、境内企业以实物资产进行境外投资,如何确定资产价值? 答:一般需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作为确定实物资产价值的依据,并在备案材料中明确体现。 59、联合申报时,各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不同吗? 答:可以不同,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投资协议约定,采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不同的出资方式,但都需符合相关规定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 60、联合申报时,项目可行性报告由谁主导编写? 答:可由主申报人主导编写,也可由各投资主体协商确定编写主体,但报告需涵盖各方投资意见和项目整体规划,且符合监管要求。 61、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对于境外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有要求吗? 答:没有固定的预期收益要求,但在备案材料中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里,需合理分析和预测项目收益情况,作为投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评估依据。 62、如果境内企业在ODI备案前已与境外合作方达成口头协议,是否影响备案? 答: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影响备案。但在备案过程中,可能需按照要求提供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3、ODI备案完成后,境外公司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需要向境内备案机关报告吗? 答:如果技术升级改造不涉及原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一般不需要报告;若涉及中方投资额增加、投资内容变更等情况,需向原备案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64、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时,如何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答:可以提供银行资金流水、自有资金证明(如资产证明、财务报表等)、融资合同(如有贷款等融资)、资金募集文件(如合规的募集说明书等)等文件来证明资金来源合法。 65、如果ODI备案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要重新提交所有备案材料吗? 答:不需要重新提交所有材料。企业应及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并申请对备案材料中的企业名称进行相应变更。 66、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拟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是否需要申请核准、备案变更?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4)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5)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67、联合申报时,若其中一家企业为国有企业,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国有企业在进行ODI备案前,除一般程序外,可能需要获得上级国资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在联合申报中,需按照国有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和联合投资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68、境外企业增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ODI变更备案? 答:只要境外企业的增资行为导致中方投资额增加,就需要办理ODI变更备案。 69、境外企业减资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ODI变更备案? 答:当境外企业减资致使中方投资额减少时,就需要办理ODI变更备案。 70、境外企业增资办理ODI变更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首先向商务部门和发改委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增资原因、金额等,提交相关材料。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后换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审核通过后出具新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之后到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变更。 71、境外企业增资办理ODI变更备案,涉及境外文件(如增资协议)需要翻译公证吗? 答:非中文文件(如英文版增资协议)需翻译为中文,无需进行公证。 72、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对于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有什么要求? 答:投资项目需符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土地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备案材料中应包含土地使用相关证明文件,如土地产权证、土地租赁合同、土地购买协议等,说明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73、境内企业进行ODI备案时,对于投资主体的信用记录有要求吗? 答:良好的信用记录有助于备案申请的顺利进行,若投资主体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可能影响监管部门对其投资能力和合规性的评估。 74、在办理并购类ODI备案时,如何确定并购价格的合理性? 答:需提供专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参考市场同类交易价格,结合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要说明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和计算过程,以证明价格合理。 75、并购类ODI备案中,尽职调查报告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尽职调查报告应包含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如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等;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分析;法律合规情况,涵盖是否存在法律诉讼、合规风险等;业务运营情况,如业务模式、市场份额、客户群体等。报告需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6、如果并购的境外公司属于高新技术类企业,备案时需要额外提供哪些材料? 答:除常规材料外,可能需提供该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技术说明、专利证书、技术研发团队介绍、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分析等材料,以评估投资价值和风险。 77、并购类ODI备案中,交易结构设计对备案有什么影响? 答:合理的交易结构能提高备案通过率,如采用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是否涉及特殊目的公司等。复杂的交易结构可能需要更多的说明和解释,以确保备案机关理解交易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若交易结构存在潜在风险或法律瑕疵,可能导致备案受阻。 78、在办理并购类ODI备案时,若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存在关联关系,需要注意什么? 答:需要详细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提供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说明,包括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目的是否符合企业战略等。同时,可能需要提供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意见,以证明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 79、如果企业计划通过并购境外企业获取其品牌,在ODI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关于品牌的材料? 答:需提供品牌的详细介绍,包括品牌历史、知名度、市场定位等;品牌价值评估报告,说明品牌的商业价值;品牌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如商标注册证书等;以及并购品牌后的运营和发展规划。 80、在办理并购类ODI备案时,若目标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我国差异较大,需要注意什么? 答:需要对目标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在备案材料中说明法律差异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应对措施。如在公司治理、合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分析如何适应目标国家的法律要求,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81、并购类ODI备案中,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对备案有什么影响? 答:不同的支付方式,如现金支付、股权支付、混合支付等,会影响备案的审核重点。现金支付需重点关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充足性;股权支付需评估股权价值和股权结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混合支付则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企业需在备案材料中详细说明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82、如果企业通过并购境外企业拓展海外销售渠道,在ODI备案时需要提供哪些关于销售渠道的材料? 答:需提供目标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详细介绍,包括销售网络布局、客户群体分布、销售渠道合作伙伴等;销售渠道的运营情况和业绩数据;并购后对销售渠道的整合和拓展计划,以及预期的销售增长目标和实现路径。 83、并购类ODI备案中,交易完成后的公司治理结构如何设计? 答:应根据并购双方的实际情况和企业战略目标,设计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制定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在备案材料中说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原则和合理性,确保能够有效管理和运营并购后的企业。 84、在做并购类ODI备案时,若目标公司所在国家存在政治不稳定因素,该如何应对? 答:企业需在备案材料中对政治不稳定因素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其对投资项目的潜在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如购买政治风险保险、调整投资策略、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的沟通等,以降低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 85、并购类ODI备案中,如何评估目标公司的潜在风险? 答:从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等多个角度进行评估。收集目标公司的相关资料,分析其经营数据、财务报表、法律合规记录等,同时考虑目标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全面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86、境内企业通过已备案的境外子公司进行再投资(如设立全资孙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办理ODI备案? 答:如果境外子公司使用其自身利润进行再投资,仅需要通过境内企业在商委备案境外子公司的立项中进行孙公司的再投资报备,发改委无需办理备案。 87、境内投资主体连同已备案的境外子公司使用其自身经营利润进行再投资,是否需在ODI备案中体现?如何计算中方投资额? 答:需体现。中方投资额需包含境内主体通过境外子公司间接投入的资金,包括境外子公司的利润再投资部分。计算时,应将再投资金额(如孙公司注册资本)纳入总投资额,并在“资金来源说明”中注明“境外子公司留存利润再投资”,同时提供境外子公司审计报告(含利润分配表)及完税证明。 88、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办事处/分公司,是否需要同时在商务和发改委部门备案,同时完成外汇登记备案? 答:需要,在完成商务和发改委备案后,需要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外汇登记。 89、甲省企业A的境内子公司B位于乙省,B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亿美元开展非敏感类境外投资,请问应由哪家企业向哪个省份的商务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 答:投入资产权益的是境内企业B,则B是投资主体,应由B向乙省的商务以及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 90、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关于“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应提供哪一层级的决策文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根据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提供投资主体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如董事会决议、投委会决议等。部分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归属于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出该项投资决策的有关文件。 9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供的“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有何要求? 答:投资主体应提供最新年度或半年度(日历年度或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投资主体成立时间较短、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应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供的“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是否必须提供? 答:投标、并购、合资、合作等项目,投资主体应提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项目实施前无法取得上述协议或类似文件的,投资主体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后可以不提供本项附件。 93、境内企业A此前办理了项目备案,但目前该项目因商业原因中止,企业A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企业可以提交项目情况报告,将有关情况告知备案机关。若资金已经汇出境外,建议企业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94、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95、境内企业A的某投资项目在取得备案通知书时不属于敏感项目。目前,该项目所属行业被列入敏感行业范围,境内企业A拟对项目有关事项进行变更,上述情形应申请备案变更还是申请项目核准? 答: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理: (1)如果企业拟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特别是新增该敏感行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则应按新项目申请核准。 (2)如果原备案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例如受汇率或市场因素影响,中方投资额发生变化等,则可申请备案变更。 96、《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目录》所称“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97、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境内企业A收购B,该等行为是否属于收购在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 答:如果境外企业B仅持有境内资产C,不从事基金投资等相关活动,则境内企业A收购B不属于投资境外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 98、境内律师事务所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律师事务所通过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的,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9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需要。 100、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该类情形是否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境外投资情形,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 如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ODI备案的细节,可以关注“UI学研社”公众号,后台留言“助手”获取学研小助手微信了解相关内容。 UI学研社所刊载的文章、视频资料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任何专业意见或建议。上述文章版权归属U&I GROUP(汇智集团)所有,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注明来源于公众号"UI学研社"。未经授权不能转载使用。获授权开白后应完整转载相关文章或内容,不得仅转载、截取部分内容或洗稿。如意欲就相关内容进一步咨询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2025年5月27日,由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厦门总商会)指导,海丝跨境企业及家族办公室发展中心、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扬帆启航!共建企业出海‘双循环’生态联盟——中越跨境投资法律实务与企业出海策略”专题活动在厦门海上世界成功举行。活动吸引了逾百位企业家、跨境服务机构代表及行业专家齐聚一堂,围绕越南投资政策动态、跨境税务合规、工业区落地实务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度研讨,为企业全球化布局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叶正辉出席活动并致辞。当前国际经贸秩序正经历深度调整,企业国际化发展面临“合规性挑战与结构性机遇并存”的双重态势。致辞指出:“在全球监管趋严背景下,跨境经营合规性要求持续升级;与此同时,新兴市场增量空间持续释放,为重构全球产业链布局提供战略契机。厦门市工商联将深化政企资源整合机制,联合专业服务机构共建‘双循环’生态赋能平台,通过政策解读、合规指引、风险预警等精准施策,助力企业把握全球价值链重构机遇,实现破局攻坚、共赢发展。”
U&I GROUP(汇智集团)战略客户总监林子龙在专题研讨会上就“双循环战略下中资企业境外架构设计与财税合规”议题进行系统性解析。基于最新政策动向与实务案例,其发言从境外投资合规管理、离岸架构设计策略及跨境税务动态管控三大维度展开深入阐述:首先,通过拆解商务部、发改委与外管局监管框架,厘清ODI全流程合规要点,重点对比境内法人直投与个人境外投资的监管差异,警示限制/禁止类行业潜在风险,并阐明37号文登记对红筹架构合法性的关键支撑;其次,通过新加坡、香港、开曼等离岸金融枢纽的制度对比,系统论证中间控股平台在跨境资金统筹、税务成本优化及资产风险隔离中的核心价值;最后,结合中美经贸博弈与CRS国际税收透明化趋势,提出跨境贸易及并购场景下的税务合规方案,着重指出转让定价政策逻辑合理性论证、境外利润合规回流路径设计等实务要点,助力企业统筹合规要求与运营成本,构建稳健的国际化财税管理体系。
越南VICI律师事务所主任范凯丽(Kelly Pham)以工业区落地实务为切入点,系统梳理投资流程:从工业区土地租金豁免政策评估、投资登记证(IRC)及环境许可证(EPC)等6类核心证照申领要点,到注册资本实缴与增值税退税的关联性、FORM E原产地证书申请材料清单,结合案例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落地指南。
在互动环节,参会企业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跨境税收优惠”“越南用工成本优化”“供应链合规风险防控”等议题踊跃提问,专家团队结合政策与实战经验逐一解答,现场交流气氛热烈。活动尾声,全体嘉宾与参会代表合影留念,共同见证中越跨境合作新起点。
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中越跨境投资生态联盟迈出了坚实一步。通过政策解读、合规架构设计与落地实务的全链条探讨,与会企业不仅收获了前沿洞察,更明确了东南亚市场布局的战略路径。合规为舵,合作为帆,期待更多企业以此次研讨会为起点,携手专业机构与生态伙伴,破浪前行,共同开拓东南亚投资新篇章!

越南VICI律所阮黄江(Nguyen Hoang Giang)








潮涌东海,法润商道。越来越多闽商出海远航,寻找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新蓝海”。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推出《闽商出海》栏目,以法治为盾,聚焦法务区与闽商的“双海联动”,对话法务先锋与商海闯将,解码闽商如何借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围共赢,并在企业数据、知识产权等深水区点亮风险航标。
近日,海丝中央法务区福州片区重磅栏目《闽商出海》聚焦闽商全球化征程中的法治护航需求。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作为跨境服务领域权威专家受邀分享,以“专业为盾,法润商道”为核心,深度剖析企业出海深水区风险防控策略,助力闽商扬帆“新蓝海”,以下为采访视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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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上海财经大学博士,曾任职于香港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十余年来长期深耕中国企业在全球化发展中离岸架构设计、商业咨询、税务规划、家族企业全球财富规划等跨境综合服务领域。




- 供给侧: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同时推动新能源、高端制造等新质生产力发展,对冲传统行业下行压力。
- 需求侧:优化消费补贴政策设计,增强政策透明度与直达性,同时,扩大服务消费供给,释放文旅、健康等领域需求潜力。
- 国际协同:密切关注全球大宗商品价格走势,通过多元化进口渠道、建立战略储备等方式降低输入性风险,尤其需警惕能源出口国因贸易条件恶化引发的外溢效应。
中国宣布对53个非洲建交国实施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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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经贸磋商初步达成框架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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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
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委员会: 受益所有权申报现延长至2026年1月1日[1]
2025年1月2日,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出台了《商业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受益所有权)条例》(“受益所有权条例”)。这些法规要求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收集、保存和维护有关其受益所有人的充分、准确和最新的信息,除非适用豁免,否则应向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事务注册处处长/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提交该实益所有权信息。
随着《受益所有权条例》的出台,《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修订版)》和《有限合伙法案(修订版)》的修正案也开始生效。
该修正案规定,现有公司应在2025年7月1日之前提交其成员名册、所提供董事服务的信息和受益所有权信息。同样,现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在2025年7月1日之前提交其普通合伙人登记册、有限合伙人登记册和受益所有权信息。
然而,最近,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行使酌情权延长了最初的截止日期,就现有公司和现有有限合伙企业发出通知,将提交截止日期从2025年7月1日延长至2026年1月1日。
2025年5月7日
香港税务局:立法会通过《2025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2]
立法会于2025年5月7日通过《2025年印花税(修订)条例草案》,落实二〇二五至二六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建议,将征收100元印花税的物业价值上限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以减轻购买楼价较低物业人士的负担。
政府发言人说:「根据二〇二四至二五年度的物业交易数据,我们预计措施可惠及约百分之十五的物业交易,政府收入每年减少约四亿元。」
获通过的法例将于五月十六日刊宪。有关调整已根据今年二月二十六日刊宪的《2025年公共收入保障(印花税)令》在当日上午十一时生效,适用于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或之后签立的文书。
2025年5月28日
香港税务局:立法会通过《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3]
立法会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2024年税务(修订)(跨国企业集团的最低税)条例草案》,以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为应对数码化经济带来的逃税风险而颁布的「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2.0」(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2.0)方案,由二○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本港实施全球最低税及香港最低补足税。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表示:「实施全球最低税及香港最低补足税,反映香港坚定支持国际合作以打击跨境逃税,并保障香港的征税权。向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跨国集团)实施15%全球最低税后,国家和地区不能再只靠降低企业所得税率争取资金和投资。在更公平的全球税收环境下,我们在『一国两制』、联通世界、一流基建、成熟金融市场、优质人才库、中西荟萃的氛围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将更为突显,益发彰显香港作为卓越营商目的地的地位。
按照BEPS 2.0方案,在紧接现时财政年度前的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年度综合收入达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集团(受涵盖跨国集团),须就每个其营运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所产生的利润,缴付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税。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对在香港有效税率不足15%的受涵盖跨国集团实体,可以优先征收补足税,将它们的有效税率提升至15%。否则,有关补足税可以由集团有经营业务的其他已实施BEPS 2.0方案的司法管辖区征收。这样的话,香港的征税权将拱手让予其他司法管辖区。新机制预计可由二〇二七至二八年度起,每年为特区政府带来约150亿元额外收入。
为便利受涵盖跨国集团合规,经考虑持份者的意见后,全球最低税及香港最低补足税机制采纳了多项要点,包括:
参考资料: [1]https://www.bvifsc.vg/news/industry-updates/industry-circular-22-2025-extension-filing-date [2]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ives/25050703.htm
[3]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ives/25052804.htm [4]https://www.acra.gov.sg/news-events/news-details/id/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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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经合组织设立的安全港以减轻合规负担;
- 缩短拟议备存纪录期,以及延长因在资料交换机制失效的情况下,而须提交全球反侵蚀税基资料报表的拟议时限,以减轻合规负担;
- 采用「唯一或主要目的测试」,以替代原建议的「主要目的测试」,作为一般反避税规则,以维持与现行机制的一致性;
-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应缴的合资格当地最低补足税,在适用情况下可用作税收抵免以抵销《税务条例》(第112章)第4部下的利得税;及
- 在香港征收的补足税会被视为利得税,让现行《税务条例》订明的相关税务行政机制可适用于补足税。在适用情况下,受涵盖跨国集团可利用香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处理跨境争议。
- 所有新公司(含外国公司)和LLP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必须建立控制人登记册。
- 必须对控制人信息进行年度验证,控制人必须签名并注明日期确认信息准确性。
- 控制人登记册的信息更新时限,由 2个工作日延长至7个日历日。
- ACRA保存提名董事和提名股东的中央登记册。
- 现有公司(含外国公司)必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交其提名董事及提名股东的信息。
2025年6月16日以后成立的新公司(含外国公司)和LLP必须在公司成立或注册之日提交控制人和被指定人(含提名董事和提名股东)的信息。
2025年6月5日下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简称商务部研究院)传媒中心王建主任与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巩恩光先生于商务部研究院第三会议室正式签署全媒体期刊广告合作协议。双方将基于各自资源与优势,围绕商务部研究院期刊展开深度合作,携手探索商务期刊与跨境专业服务的融合创新发展路径。

商务部研究院是2015年中央确立的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单位之一,集经贸研究、信息咨询、新闻出版、教育培训、人才培养于一体,是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社会科学研究咨询机构,为党中央、中央决策部门提供经济外交和商务发展领域的咨政报告和决策建议,在商务领域具备深厚的权威性与广泛的影响力。U&I GROUP(汇智集团)是一家专注于跨境以及配套的商务、法律、财务及税务的专业服务集团,拥有跨境相关司法管辖区CPA、律师、秘书及注册代理人等牌照资质和专业团队。作为国内最早的跨境综合服务专业团队之一,深耕企业和企业家的海外发展需求二十载,在中国企业出海领域拥有强大的资源整合及专业服务能力。
根据协议,U&I GROUP(汇智集团)将独家负责《中国商务年鉴》境外园区版块的招商工作,并以此为起点推进与商务部研究院传媒中心的全面深入合作。U&I GROUP(汇智集团)将凭借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深厚的企业客户基础,专业的跨境服务能力,建立起地方政府部门、跨境服务机构、中国出海企业、境外经贸合作区与《中国商务年鉴》的可持续合作机制,更好的发展《中国商务年鉴》在中国国际商务领域的影响力。
签约仪式上,双方均表达了对合作的高度重视与期待,并围绕多维度合作展开深入交流。探讨了《中国商务年鉴》与《中国外资》杂志如何赋能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发展,就业务对接机制、资源整合路径等形成初步共识。同时鉴于商务部研究院作为国家高端智库,在中国企业出海方向具有深厚的研究能力及丰富的专家资源,双方以《中国商务年鉴》合作为纽带,就延伸拓展至政策研究、国别地区调研、出海项目咨询等商务部研究院其他业务领域的协同机制展开系统性沟通;最后,双方还就未来联合举办交流研讨活动的可行性交换了意见。
此次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商务部研究院全媒体期刊合作上迈出重要一步。未来,双方将持续深化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与创新合作模式,为促进商务部研究院期刊在融媒体时代的发展注入新动能,并助力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更好地对接中国出海企业,实现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2025年5月18日,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联合上海海关学院开展的“中国企业出海系列课程-跨境电商专题研修班”的顾问课程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第一教学楼大会议室圆满举行。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先生作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课程顾问,受邀作“全球化叠加本土化策略下,中资企业出海的标准答案践行执行方法论”主题分享。课程旨在基于企业出海大背景,同多行业多类型企业共同探索出海战略,助力企业成功合规出海。
授课环节: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先生
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边疆先生在授课中基于宏微观数据解读企业出海整体形势,并给出可供企业参考的跨境架构设计及合规要领标准答案。针对本次跨境电商专题课程,结合丰富的案例实操经验,他主要从商业架构、涉外法律及跨境财税综合规划角度出发做7个典型案例分享。来自企事业单位出海板块负责人、出海服务机构的嘉宾学员现场与边疆先生积极互动,高度赞赏本次课程内容的实务性及前瞻性。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基于应用型研究及产学研发展共同目标,未来,汇智研究院将秉持携手共进之精神,继续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在企业出海类专业研究及培训领域积极开展合作。双方将依托专业理论研究,立足跨境实务经验,助力企业国际化转型及拓展海外市场,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成立于2000年9月,是财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学院打造了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等一批品牌人才培养项目,与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推出我国第一个高级管理人员会计硕士学位项目(EMPAcc),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的EMBA项目名列英国《金融时报》全球排名前列。学院推动构建“政产学研”融通发展生态,与多个合作伙伴一起发起设立了政策性金融与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资本市场与金融衍生品、智能财务、CFO领导力等多个跨组织边界和学科边界的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应用型研究与教学。 汇智研究院成立于2019年,是U&I GROUP(汇智集团)内设的商学研一体的研究型组织。研究方向涵盖域外司法管辖权、国际税收协作、境外信托和基金会法理及判例、跨国企业商业及控股架构、境外上市路径及架构等。我们运用前瞻性思维结合商业实务,致力于输出可视、可听、易学、有用的研究成果,成为多个知名专业知识服务平台、行业媒体的内容合作伙伴,受到行业内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成立于2000年9月,是财政部直属事业单位。学院打造了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等一批品牌人才培养项目,与香港中文大学联合推出我国第一个高级管理人员会计硕士学位项目(EMPAcc),与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合作的EMBA项目名列英国《金融时报》全球排名前列。学院推动构建“政产学研”融通发展生态,与多个合作伙伴一起发起设立了政策性金融与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资本市场与金融衍生品、智能财务、CFO领导力等多个跨组织边界和学科边界的研究中心,积极开展应用型研究与教学。 汇智研究院成立于2019年,是U&I GROUP(汇智集团)内设的商学研一体的研究型组织。研究方向涵盖域外司法管辖权、国际税收协作、境外信托和基金会法理及判例、跨国企业商业及控股架构、境外上市路径及架构等。我们运用前瞻性思维结合商业实务,致力于输出可视、可听、易学、有用的研究成果,成为多个知名专业知识服务平台、行业媒体的内容合作伙伴,受到行业内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2025年5月23日,由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主办,以联合评级、德恒律师事务所、香港投资署、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和全球银行与资本市场通证化协会为嘉宾机构,数十家中资境外债券承销机构及涉外服务机构参与举办的2024-2025中资境外债卓越机构联盟第一届论坛圆满完成。U&I GROUP(汇智集团)受邀参会并荣获“2024-2025年度最佳境外债公司秘书服务”奖项。
左:联合评级国际首席执行官 高俊杰
右:U&I GROUP(汇智集团) Kelly Ng(吴敏)
"境外债卓越机构联盟"由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发起成立,为鼓励与表彰2024-2025年度在境外债市场表现优异的金融机构,经由发行数据评估、专家委员会初审、市场公开数据核验及行业口碑终审决议四重程序,最终评选出数十家优秀机构。U&I GROUP(汇智集团)自成立以来持续服务走出去企业,深耕中资企业出海服务,尤其在境外债融资业务中表现亮眼。2024年全年协助多笔境外债SPV设立,覆盖产业、基建、能源等多个领域,展现了全面的服务能力。此次获评“最佳境外债公司秘书服务”,不仅是对集团过往成绩的肯定,更是对集团未来引领行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期许。
左:德恒律师事务所(香港)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合伙人 梁百合
右:U&I GROUP(汇智集团) Kelly Ng(吴敏)
行业合作深化,共绘跨境新蓝图。U&I GROUP(汇智集团)Kelly Ng(吴敏)在获奖中表示,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与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合作,探索跨境产品创新,继续服务好中资企业走出去。此外,公司将进一步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优势,加强海外市场布局,进一步发挥境内外“桥梁”作用。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 —— 全球债券市场展望及ICMA介绍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亚太区总监 曾柏淇
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 —— 中美经贸谈判实质性进展及其走向
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政部国际财经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 乔依德
受全球利率环境、国内政策导向以及发行人融资需求和成本考量等因素影响,2024年中资美元债市场整体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未来,在复杂多变的全球金融环境中,集团将以专业为锚,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与敏锐的市场洞察,通过精准的策略规划与高效的资源整合,为中资企业在国际融资舞台上提供全方位支持,深度助力中资企业美元债市场蓬勃发展。





2013年7月1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 在莫斯科召开了二十国集团(以下简称“G20”)财长会议和央行行长会议,会上公布了就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以下简称“BEPS” )问题开展多边合作的行动计划。该计划由OECD和G20成员国共同主导,覆盖全球140个国家和地区[1]参与合作,旨在解决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漏洞、人为转移利润至低税或无税地区的问题。
读到这里,您肯定有疑问,CRS如何完成从最初的“低调布局”到如今“全面收网”的转变?BEPS与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统一报告标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简称“CRS”)有什么关系?大家常看到的“自动信息交换”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以下简称“AEOI”)又是什么概念?
下面,笔者将会从整体架构的大逻辑出发,并对我们遇到的真实案例进行拆解,为大家揭开CRS的神秘面纱。
BEPS、AEOI和CRS对比
CRS自2014年由OECD提出以来,该框架虽已奠基十载,其社会感知度却在2022-2025年间呈现爆发性攀升。这种“政策迟滞效应”的显性化,根源在于中国税务机关完成了从规则移植向执法兑现的关键转型。根据目前的统计数据,中国的税务机关已从CRS数据积累期(2018-2022),正式进入“数据驱动稽查” 阶段。今年三月,多地税务机关(如山东[2]、上海[3]、浙江[4]等)依法对取得境外所得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要求:“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会通过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约谈警示等方式,提醒督促纳税人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CRS监管效能的显性化正驱动跨境所得申报从被动遵从转向主动合规。
BEPS、AEOI和CRS是国际税收治理中的三大核心机制,三者共同构成全球打击跨境避税、提升税收透明度的体系,具体对比如下:
由此可见,BEPS、AEOI和CRS分别从规则修正、合作框架和技术标准三个维度构建全球税收治理网络,以此来重塑全球化时代的公平征税秩序,最终实现“税收与经济活动实质一致”的目标。
关于加入CRS的国家或地区间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并非简单的“自动”完成,还需要国家或地区间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或双边协定,明确配对关系。截至2023年4月,已有119个国家(地区)签署实施“标准”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其中,我国的交换伙伴有106个,包括中国香港、加拿大、新加坡、英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5]
案例
背景设定:(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A先生,中国税务居民,2010年起在中国香港经营贸易公司,持有[6]:
a. 中国香港私行账户:此账户于2010年开立,截止到2024年,账户余额1200万美元,开户时未声明税务身份。
b. 新加坡普通账户:此账户于2022年开立,截止到2024年,账户余额80万美元,开户时填写税务居民地为“中国”。
c. 中国香港某券商账户:此账户于2015年开立,持有港/美股价值300万美元, 未同步提交中国《统一报告标准(CRS)个人自我证明表格》(CRS SELF CERTIFICATION FORM),香港券商按“控制人规则”报送A先生中国身份。
稽查触发:
2024年12月,内地某市一级税务机关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A先生海外账户数据发现:
a. 中国香港私行账户未进行申报(2017年存量账户被中国香港私行识别为“疑似非居民”)。
b. 新加坡账户,税务机关交换到的CRS数据与A先生在中国申报的个税收入不符。
c. 中国香港某券商账户,税务机关交换到的CRS数据(股票交易收益及股息)与A先生在中国申报的个税收入不符。
税务机关要求:
填写并提交《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自查报告》,并解释2019-2023年账户余额变动组成。
关键风险点分析:
A先生带着疑问,找到了我们
Q1:税务机关如何掌握我的海外账户?
我司可提供以下专业支持





-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作为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均是CRS的早期积极实施者,并定期与中国内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这使得中国税务机关能够更有效地监管跨境税务合规。
- A先生作为海外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居住地址、出生日期、出生地、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
- A先生海外账户的余额或价值(特定日期)、全年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出售金融资产的收益等(具体报告内容视账户类型而定);
- 报送金融机构的名称和识别号。
- 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
- A先生中国香港私行账户开立于2010年,属于存量账户。
- 同时,此账户年末余额>100万美元,金融机构必须完成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7]并报送相关信息;

- 税务机关2024年12月收到的是2023年度的CRS交换数据,A先生2023年末余额1200万美元 → 中国香港银行已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账户信息。
- 滞纳金计算:
- 罚款风险:
- 首先,我们会协助您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同时,请您向相关银行申请2019-2023年度的银行账户流水。
- 其次,就您的中国香港证券账户,我司会协助您填写并向税务机关补交《统一报告标准(CRS)个人自我证明表格》,声明您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并按照要求,就股息/利息所得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 再次,我司会依据相关规定,就您提供的账户信息/流水区分出经营性所得、被动收益(利息/股息/资本利得)及非应税资金等不同资产类型;我司会根据您提供的账户信息/流水,按照实际情况,就银行账户余额变动部分向税务机关作出解释,并附带您提供的相应证明文件。
- 最后,我司会根据您的家族关系网络图、资产分布及传承目标,就信托、基金会、家族办公室等工具为您定制多层级财富持有架构。

- 稽查程序缓冲与时效管理
- 跨境账户流水穿透性分析
- 全流程税务合规处理
- 协助客户填写《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自查报告》;
- 协助客户出具《税务合规优化建议书》;
- 联动境内外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中英文版本);
- 依据跨境税收合规框架,结合客户资产属性和居民身份,进行海外架构规划。
香港,2025年5月13日 —— U&I GROUP(汇智集团)荣幸受邀参加由圣方济各大学(SFU)在九龙东皇冠假日酒店举办的年度员工表彰晚宴暨长期服务奖颁奖典礼。此次盛会不仅彰显了对SFU员工辛勤工作的肯定,更是SFU与汇智集团深化合作关系的重要里程碑。
晚宴汇聚了众多教职员工、嘉宾及合作伙伴,现场气氛热烈而庄重。与会人员在优雅的环境中享用了丰盛的晚餐,并在愉快的交谈中增进了彼此的了解和友谊。活动中,SFU领导层对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颁发了长期服务奖,以表彰他们对学校发展的贡献。
在晚宴中,麦建华博士(Dr. Kim Mak, SFU创校校长)、袁丽薇教授(Prof. Susana Yuen, SFU商业及款待管理学院院长)和黄恒德先生(Mr. Dixon Wong, 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SFU实务副教授兼私人银行及家族办公室研究生文凭课程总监)合影留念,展现了他们之间的深厚友谊与合作精神。
图为Dr. Kim Mak(左)、袁丽薇教授(中)、Dixon Wong(右)
另一幅照片中,黄恒德先生、袁教授与边疆先生 (Mr. Brian Bian, 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 同样展现了SFU和汇智团队的凝聚力。这样的时刻不仅是对个人成就的认可,也是对团队精神的赞美。
图为Dixon Wong(左)、袁丽薇教授(中)与Brian Bian(右)
在《当远程办公遇上跨州纳税,巧用税收抵免少交钱(上)》中介绍了税款跨州抵免的基本原则,通过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纳税人的总税负取决于居住州和收入来源州中较高的税率。同时,少数州提供反向税收抵免,允许非居民抵免其非居民州所得税负担,以抵消支付给居住州的税款,保护居住州的税收收入。接下来,解释下互惠协议可进一步优化跨州纳税流程,减轻报税和代扣负担。
互惠协议(Reciprocity Agreements)
一些州为减轻非居民个人及其雇主的所得税合规负担,会与其他州签订互惠协议。在互惠协议(也称互惠税收协议)下,各州(通常是相邻州)彼此达成一致,约定跨境就业的个人仅需根据其居住地纳税,从而避免纳税人及其雇主必须同时在两个州申报所得税和代扣税款。纳税人如想利用这些互惠协议,必须提交一份互惠协议声明或互惠宣誓书(reciprocity affidavit),但这一要求通常远比纳税人须在其工作地所在州提交非居民所得税申报表要轻松得多。但印第安纳州属于特殊情况,它要求来自互惠协议州的非居民在报税日提交一份互惠非居民所得税申报表。
现存的大部分互惠协议都已实施了数十年之久,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很少再有新的协议签订。虽然互惠税收协议并非一种新颖的政策工具,但随着劳动力流动性的持续增强,这类协议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互惠协议作为一种有效的政策手段,可以同时减轻个人和雇主的纳税合规负担,也能够减少协议双方州所需处理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总量。此外,互惠协议能使个人所得税收入留在纳税人居住的州,从而确保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被分配给通常为其提供最多政府服务的州。
互惠协议可以表现为两个州之间的双边协议,也可以是一个州单方面向任何实施类似互惠政策的州提供的协议。截至2025年1月1日,全美共有30份互惠税收协议,涉及15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其中,肯塔基州参与了7项协议,密歇根州和宾夕法尼亚州各参与了6项。有三个州:爱荷华州、蒙大拿州和新泽西州,仅与另外一个州签订了互惠协议。同时,还有26个州对工资和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并未参与任何互惠税收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些人将反向抵免(reverse credits)归类为互惠协议的一种,但实际上应当将其单独归类,因为反向抵免的影响与互惠协议不同。互惠协议为纳税人本人提供了好处,而反向抵免的受益方是纳税人居住的州,而非纳税人本人。采用反向抵免政策时,纳税人仍需同时向两个州提交税务申报。
在远程和混合办公模式十分普遍的当下,当个人居住在一个州,并且有时在家办公、有时又通勤到另一个州的办公室时,互惠协议显得尤为重要。例如,由于爱荷华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之间没有签订互惠协议,因此,一名居住在爱荷华州但偶尔通勤至位于奥马哈(内布拉斯加州)的办公室上班的员工,目前必须同时向内布拉斯加州提交非居民所得税申报表,并向爱荷华州提交居民所得税申报表,同时在爱荷华州的申报表上申请针对已缴纳给内布拉斯加州税款的抵免。为了正确分配所得税收入,纳税人及其雇主需要精确记录该员工在各州的实际工作天数,但如果员工每周通勤到办公室的天数不固定,这种记录工作很快就会变得十分繁琐。对于那些原本有意为员工提供灵活通勤安排的雇主而言,复杂的非居民所得税申报及代扣法律(尤其是缺乏互惠协议的情况),可能会降低他们提供此类工作灵活性的意愿。
便利规则(Convenience Rules)
一些州实施严格的“雇主便利规则”(通常简称为“便利规则”),根据该规则,即使非居民员工远程办公的地点位于雇主所在州之外,并且与该州几乎没有联系。只要该非居民员工的雇主位于该州,该员工仍需按照非居民身份申报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并缴纳税款。在这种政策下,如果员工是在州外出于“雇主的便利”(convenience of the employer)而工作,那么其工作会被视为发生在雇主所在州。“雇主的便利”这一术语的定义通常十分宽泛且模糊,因而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对该术语的理解最好是通过对比来理解。比如说,员工选择在公司办公室以外的地点工作仅仅是为了方便,而非出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性,则属于“雇主便利”的范畴。因此,这种规则仅在极少数情形下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技术人员需要到位于其他州的物业进行维修,而这类工作无法在雇主所在州完成时才会被豁免。因此,那些因为个人需要或偏好而选择远程在另一州办公的员工通常会被纳入便利规则的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在一个州居住、在另一个州工作的情形并不会导致双重征税,因为纳税人可以获得对在其他州已缴税款的税收抵免。然而,这种税收抵免的资格通常仅适用于纳税人在实际身处居住州以外地区工作时所获得的收入。如果纳税人身处其居住州工作,但收入被另一个州依据便利规则征税,那么纳税人通常无法获得居住州对这部分收入的抵免。因此,对于那些远程在州外工作、雇主却位于实施“雇主便利规则”州的个人来说,他们经常无法获得居住州的税收抵免,从而面临真正的双重征税,即他们的全部工资或薪金收入同时申报这两个州的个人所得税。
从长期来看,实施便利规则政策的州可能会面临竞争力受阻的问题,因为那些倾向于远程办公的企业可能会选择从这些州迁出,或将部分业务转移到其他地区的办公室,以避免员工遭受双重征税。截至2025年1月1日,全美共有8个州在其税法中实施“雇主便利规则”,分别是阿拉巴马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内布拉斯加州、新泽西州、纽约州、俄勒冈州和宾夕法尼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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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 2025年5月22日——由香港恒生大学(HSU)与友邦保险(AIA)联袂打造的「家族办公室顾问行政证书课程」 (Executive Certificate in Family Office Consulting) 于5月20日正式启动。本次课程由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恒生大学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管理平台副总监黄恒德先生 (Mr. Dixon Wong)主导设计开发,并与U&I GROUP(汇智集团)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 (Ms. Lancy Cao) 共同担任核心讲师,于恒生大学M+讲座中心授课,旨在为保险行业精英及财富管理从业者构建系统化的家族办公室知识体系,助力专业能力进阶。
黄恒德先生 (Mr. Dixon Wong)与曹澜心女士 (Ms. Lancy Cao)合影
- 首日(5月20日):黄恒德先生以「香港家族办公室:关键要素、机遇与优势剖析」为主题,系统阐释家族办公室的定义、功能及其在财富传承中的战略价值,结合全球经典案例,解析运作逻辑与行业趋势,为学员奠定理论基石。
在全球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国际经济格局加速演变的背景下,企业出海与高净值家庭财富规划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2025年5月12-13日于香港召开的“2025跨境投资香港峰会”,汇聚了众多行业精英、专业服务机构代表以及政府嘉宾,共同探讨跨境投资、财富保全与传承等前沿话题,为企业与高净值客户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谋篇布局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与方向。U&I GROUP(汇智集团)市场总监肖玉琴女士受邀作为本次活动的演讲嘉宾进行“公司结构:透明度提高下的要求和解决方案”的主题分享。
在5月13日的峰会现场,U&I GROUP(汇智集团)市场部总监肖玉琴女士带来了主题为“公司结构:透明度提高下的要求和解决方案”的精彩演讲,凭借其长期为中资企业及高净值家族提供跨境综合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深度剖析了当前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趋势下,企业与个人在跨境投资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诸多挑战,并提出了极具前瞻性的应对策略。
在近年来中国企业全球化经营步伐不断加快的大背景下,中资企业对外投资规模持续攀升,投资足迹遍布全球。然而,随着国际社会对税收合规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各国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逐步完善,企业与高净值个人在跨境架构设计与搭建方面面临着更为严苛的要求。
面对如此复杂的形势,我们认为,企业与高净值客户应从以下几个关键维度着手构建合规且高效的跨境架构:
1. 投资目的地深度调研与精准匹配
在决策对外投资前,务必对目标目的地的法律体系、税务政策、劳工法规、产业环境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结合企业自身发展战略与核心业务需求,精准筛选出最具契合度与发展潜力的投资目的地。
2. 构建多维跨境架构体系,兼顾合规与效益
依据企业与客户的特定跨境场景需求,综合运用离岸信托、私益基金会、中岸或离岸公司复合结构以及家族办公室等多元化的法律架构工具,量身定制跨境架构方案。
在 “传承规划与公司架构” 议程板块,众多专业人士就跨境规划中的财富保全、家族传承以及公司架构优化等热门话题展开深入探讨。而在关于国际家族信托、基金会公司、加密货币监管、投资基金架构以及家族办公室建设等系列小组讨论中,专家们从不同视角深入分析了当前跨境财富管理与企业架构领域所面临的痛点与难点问题,并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面向未来,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以及国际形势的持续演变,跨境投资与财富规划领域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U&I GROUP(汇智集团)将继续秉持专业、创新、负责任的服务理念,携手各界合作伙伴,共同为中资企业与高净值家庭在全球舞台上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书写跨境投资与财富管理的崭新篇章。


为助力企业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与全球供应链重构的挑战、深挖跨境机遇,5月9日,由深圳潮青会主办,U&I GROUP(汇智集团)、宁波银行协办,深圳潮青会资源信息委员会承办的“中美贸易新格局下的跨境机遇与政策红利”主题分享活动圆满举行。
01 深圳潮青会主讲嘉宾:陈君尧 
深圳潮青会主席兼党委书记陈君尧在开场致辞中指出,“当前全球经贸格局正经历深刻变革,中美贸易关系既带来挑战,也蕴藏机遇,企业需‘以合规架构为盾,以政策红利为剑’,构建‘战略韧性’,更要用数字化思维重构跨境贸易价值链。”他呼吁企业要把握合作机遇,通过“合规先行、金融赋能”实现破局增长。
02 U&I GROUP(汇智集团)主讲嘉宾:杨雅诗
U&I GROUP(汇智集团)专业顾问, 美元基金客户部顾问杨雅诗指出,尽管企业海外布局步伐加快,但普遍面临文化差异、东道国政策法规认知不足、关税壁垒等核心痛点。例如,部分企业因对当地劳工法规、数据合规要求理解偏差导致运营受阻,而国际贸易摩擦升级进一步加剧了成本压力。
针对企业出海面临的复杂局面,杨雅诗提出一套系统性、分阶段的战略架构,为企业提供清晰的出海路径指引:初期通过风险隔离工具优化资产配置;中期借力区域协作政策布局海外产能;长期构建多法域合规体系,实现全球资源整合。她以某知名科技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进入东南亚市场时,高度重视本土化研发投入,组建了由当地技术人才构成的研发团队,并积极构建产业链闭环,将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深度融入当地经济生态。同时,该企业始终秉持 “合规先行” 理念,在进入目标市场前,投入大量资源开展政策法规调研,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当地要求。凭借这一策略,该企业不仅成功规避了诸多潜在风险,更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了市场份额与品牌影响力的双重提升。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下,“合规先行” 已成为企业出海规避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唯有将合规管理贯穿于企业出海全流程,才能在全球市场行稳致远,实现可持续发展。
03 宁波银行主讲嘉宾:黄富宇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黄富宇聚焦企业跨境成本痛点。她详解“薪资贷”产品如何通过灵活授信与快速审批,缓解企业跨境用工的现金流压力;同时,针对汇率波动风险,银行会以数字化模型预判市场走势,帮助企业精准对冲汇兑损失。“金融工具的创新,本质是让企业轻装上阵。”黄富宇强调。
04 宁波银行主讲嘉宾:武晟昱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国际部资深经理武晟昱从海外生态构建角度,解析宁波银行的“跨境服务链”。他介绍,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枢纽优势,该行整合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合规咨询等全流程服务,例如为出海企业提供东道国政策动态追踪、海外分支机构设立的一站式支持。武晟昱表示,宁波银行正通过全球化服务网络,为企业铺就高效出海通道。


本次分享会通过专家解析与实战咨询,为跨境企业提供了从战略到落地的系统性破局思路。U&I GROUP(汇智集团)将始终践行“专注跨境专业领域、关注客户长期发展”的核心理念,助力企业全球化的布局及发展。未来,U&I GROUP(汇智集团)将进一步联动政企学界资源,以务实行动协助企业“合规出海、韧性增长”,与各界伙伴共同书写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经贸新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