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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8日,香港恒生大学与保险行销集团联合举办的CFWP第八期《论企业出海规划及家族财富迭代的破局之道》面授课程于杭州圆满举办。本次课程共邀请30余位致力于家族财富传承规划的行业精英线下参与交流,探索家族财富传承市场发展契机。U&I GROUP(汇智集团)受邀作为特聘讲师机构,与各位学员共同探讨企业出海规划及家族财富迭代的破局之道。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

香港恒生大学客席教授暨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联合主任罗立群博士开场致辞,提出企业家国际化及家族传承破局之道议题。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就该议题作主题分享。边疆先生长期深耕于跨境法商财税和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研究,业务实战经验丰富,成功协助多家企业完成境内外跨境架构设计及落地。在此次课程中,边疆先生基于中国对外投资的区域分布和行业分布特点,结合成功服务企业出海案例,分跨境贸易架构、跨境投并购架构(内向外)、跨境投融资架构(外向内)、跨境财产管理架构(综合应用)四大板块,介绍了全球格局突变下企业合规出海跨境五场景的架构设计及应用。 课程最后,边疆先生介绍了U&I GROUP的服务理念与核心竞争力,重点提到U&I GROUP致力于与客户建立长久、互信的商业合作关系,通过公司内设的商学研一体的汇智研究院,打造线上的内容运营平台和线下的年度汇编刊物,为客户长久输出可视、可听、易学、有用的跨境商务、法律、财税及财富规划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次长达四小时的课程内容丰富充实,现场学员课上全程专注和积极互动,现场反响积极。 U&I GROUP与香港恒生大学未来将继续合作举办系列课程,携手深耕家族财富传承规划领域,与相关从业者和企业进行更多的知识分享、实务解析和业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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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系列 · 除了私人财富管理,加密货币项目也在关注-开曼的基金会公司 · 七分钟视频带您了解塞舌尔基金会 · 【视频】财富传承,境外基金会设立怎么选?了解塞舌尔和开曼基金会(上) · 【视频】财富传承,境外基金会设立怎么选?了解塞舌尔和开曼基金会(下) 编者按 通过上期文章《解析泽西岛基金会:这座小岛如何成为财富管理的福地!》对泽西岛基金会的简要概况,相信大家对泽西岛基金会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本期文章将会为读者介绍泽西岛基金会的架构、人员配置、申请细节、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
    泽西岛基金会的基本架构     泽西岛基金会的角色配置 (1)设立人[1](“founder”): 设立人是指,指示“合资格人士”去申请设立基金会的人,其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基金会成立后,设立人并不天然地享有任何官方职权。如果他们想对基金会的运作或资产等享有权力,那么与此有关的条款可以在基金会的章程和规则中写明(获取后的权力可以按照基金会的章程和规则转让给他人)。 (2)理事会(“Council”): 基金会必须设立理事会用以管理基金会的财产并实现基金会的目标。理事会的成员必须年满18周岁,可以是一名或者多名,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合资格人士”。 (3)理事会成员(“Council member”): 理事会成员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实体,其必须依照《基金会法》、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行事,秉承诚信善意的原则,以基金会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合理、谨慎的态度去处理基金会事务。如后续发现理事会成员在任职资格或任命程序上有瑕疵,先前理事会成员做出的行为依旧有效。 (4)受益人(“Beneficiary”): 基金会的受益人: a.  对基金会的资产没有权益; b.  基金会或根据基金会章程任命的人,对基金会的受益人不负有信义(或类似)的义务。 倘若基金会的受益人依照基金会的章程或规则对基金会享有既得利益,但是受益人实际并未取得该项既得利益。那么受益人可以向皇家法院申请命令(“Order”),要求基金会提供该等利益。通常来说,受益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基金会享有既得利益之日起三年内向皇家法院申请命令。但是,如果受益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基金会享有既得利益时为未满18岁,那么其向皇家法院申请命令的时间,自受益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保护人(“Guardian”): 不同于塞舌尔基金会,泽西岛的基金会必须设立一名保护人,其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基金会保护人的任命必须符合《基金会法》的规定,任命后的保护人对基金会享有《基金会法》、基金会章程和规则中规定的职能。     基金会提交设立申请时需要附带的文件 (1)法定的政府费; (2)基金会拟议章程的副本及精简版的规则,如原文为非英语文本,则还需要提交英文译本。 (3)由提出设立申请的合资格人士签署的证书(“Certificate”),以证明下列事项: a. 证书中指定的合资格人士将在基金会成立时成为理事会的合资格成员; b.在证书中签字的合资格人士持有拟议基金会的规则; c. 证书中写明的泽西岛地址是证书中指定的合资格人士在泽西岛的营业地址; d. 根据基金会的规则选定的人,将会作为基金会的保护人。 基金会的申请文件及随附的任何资料均需以注册处处长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证。     泽西岛基金会对规则披露的要求 除基金会的规则另有规定,基金会不必向规则中指定人士以外的任何个人提供本基金会的规则副本。但是,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或法院判令要求其提供的除外。     泽西岛基金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除《基金会法》、基金会章程或基金会规则另有规定外,基金会无需向任何人(无论是否为受益人)提供有关基金会的任何信息,如: a.  基金会如何进行管理; b.  基金会的资产类型; c.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方式; d.  基金会实现其目标的方式。 但是,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或法院判令要求其提供的除外。     泽西岛基金会会计记录的备存义务 理事会的每位成员均需确保基金会的会计记录备存妥当,特别是对基金会收支事项、收支款项总额的分录和资产负债记录(包括基金会在其他法人或安排中持有的股份和权益)的记录。同时,会计记录自制作之日起至少需要留存十年。     泽西岛基金会登记册的备存义务 泽西岛的每个基金会都需要向注册处处长备存一份登记册,其中包括基金会的章程和精简版规则,登记册要求可供公众查阅。     泽西岛基金会年度确认声明 每家基金会均需向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JFSC”)提交年度确认声明,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之间。根据《2020 年金融服务(信息披露和提供)(泽西岛)法》,年度确认声明中需明确以下信息: a. 该实体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b. 该实体“关联方”的全名和所需详细信息,包括:受益拥有人和控制人(不公开)、理事会成员等。     泽西岛基金会的优势 a.  对资产进行隔离,避免强制继承规则带来的一系列挑战; b. 基金会不受信托或公司判例法的约束。 c.  结构及内部安排十分灵活,并且可以无期限的存在; d. 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而且不适用于越权原则; e. 宪章性文件可以规定理事会成员的免责事宜(但因欺诈、故意、重大过失产生的除外); f.  对基金会的控制权和参与度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留。     泽西岛皇家法院对基金会的权力 泽西岛的皇家法院在基金会的运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有关主体出现下列任一行为,皇家法院可责令其加以改正: a. 未能遵守《基金会法》、基金会章程和规则要求的; b. 未能履行《基金会法》、基金会章程和规则所附加的义务的; c.  如基金会通过理事会运作,但理事会未能实现基金会的部分或全部设立目标。   当出现以下情形,皇家法院还可以命令基金会修改其章程和规则: a.  章程和规则的修订有助于基金会管理其资产并实现其设立的目标; b. 基金会原先的目标已难以实现,而修订后的章程和规则可以尽可能的实现其设立的目标。 皇家法院可就下列事项对基金会做出指示: a. 基金会章程和规则中各条款的含义和效力; b. 基金会的理事会以何种方式管理基金会的资产或实现基金会的目标; c.  基金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能; d.  依照基金会规则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职能; e.  主体是否为受益人; f.   基金会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及受益人与基金会之间的权利; g.  皇家法院认为与基金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本期泽西岛基金会的全部内容,如果有读者对泽西岛基金会有设立的需求,欢迎联系我司。 [1] 泽西岛基金会的设立人可以同时担任理事会成员和/或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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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作为厦门自贸区法商融合基地的共建单位,受邀参加11月15日举办的“厦门火炬高新区企业巴西市场拓展培训营”。通过本次活动,深入了解到巴西市场的特点及机遇,斩获在国际市场中突破发展的新思路。让我们共同回顾这次盛会,感受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参与国际市场交流的热忱! [gallery columns="1" size="large" ids="4828,4827"] 本次活动围绕“企业积极融入国际产业体系、加速拓展巴西市场”主题展开,活动中服务中国企业出海巴西的智库机构和行业专家等进行了多项全面的专题报告,同时,火炬高新区企业代表分享了出海巴西的实践经验。 [gallery columns="1" size="large" ids="4829,4830"] 会上,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代表成员与专家积极交流互动,学习了巴西市场开拓的策略和技巧,提升了国际化经营和市场拓展的战略意识,有助于U&I GROUP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更丰富全面的跨境服务支持。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巴西等国际市场的合作,深挖潜力,不断创新,迎接更多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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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系列· 除了私人财富管理,加密货币项目也在关注-开曼的基金会公司 · 七分钟视频带您了解塞舌尔基金会 · 【视频】财富传承,境外基金会设立怎么选?了解塞舌尔和开曼基金会(上) · 【视频】财富传承,境外基金会设立怎么选?了解塞舌尔和开曼基金会(下) 导语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3/11/20231117602.mp3"][/audio]   编者按 在之前的基金会系列文章中,笔者就开曼和塞舌尔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基金会进行了介绍,本期的文章将目光落在了诺曼地半岛外海20公里处的一座小岛上——泽西岛。泽西岛是英国三大皇家属地之一,是英吉利海峡靠近法国海岸线的海峡群岛里,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座岛屿。税收政策是泽西岛的主要优势,通常在这里成立的基金会税率为0,从基金会获得收入分配的非泽西岛居民也不会被泽西岛征税。 下面就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泽西岛基金会吧!
      泽西岛基金会的性质 泽西岛基金会是一个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法人实体,其通过基金会的理事会行事(Council),其形式类似于一家公司,但是基金会没有股东这一概念。泽西岛基金会可行使法人团体的所有职能,但不能直接收购、持有、处置位于泽西岛的不动产,也不能从事与其设立目标无关的任何商业活动。     泽西岛基金会的法律依据 2009年基金会(泽西岛)法(以下简称“基金会法”) Foundations (Jersey) Law 2009     申请设立泽西岛基金会的主体 设立基金会的申请只能由“合资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向注册处处长提出,他们需在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进行登记,以开展基金会设立服务。而基金会的设立人(Founder)可以指定谁来担任“合资格人士”代表其提出设立申请。     设立泽西岛基金会的目标 设立泽西岛基金会的目标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是出于慈善目的、非慈善目的或同时具备二者的混合目的。此目标可以是让特定的一个人受益,也可以是让特定的一类人受益,还可以是为了满足既定的目的。     设立泽西岛基金会需制定以下法律文件 和塞舌尔基金会的配套法律文件一样,泽西岛基金会的法律文件包括:章程(“charter”)和规则(“regulations”)。但不同的是,塞舌尔基金会的规则是可选择性定制的文件,而泽西岛基金会的规则是必要性文件。 章程(“charter” 泽西岛基金会必须制定章程,该章程需提交给注册处处长备案,并可供公众查阅。 根据《基金会法》要求,章程需符合以下标准: 1.  基金会的章程必须载明基金会的名称; 2.  基金会的章程必须载明基金会的目标; 3.  如在设立基金会时,基金会有初始捐赠,或在基金会设立后,可以进行进一步捐赠的,则章程中必须载明该等捐赠的细节; 4.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当基金会面临清盘和解散时,剩余资产将如何处置; 5.  如基金会在特定事件发生或特定时限届满时,将面临清盘和解散的,则章程中必须载明该等事件和时限的详细信息。 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披露理事会成员的信息,但是基金会的章程可以载明首批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这对拟设立慈善性质基金会的主体来说,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因为这类基金会大都希望对公众树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形象。 同时,基金会的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对章程进行的任何改动都需要以法定的形式通知注册处处长。经修订的拟议章程副本,需要随同政府费及英文译本(如原文为非英语文本)提交,其自注册处处长将章程录入登记册并注明日期之日起,即作为基金会现行的章程生效。 规则(“regulations”) 基金会的规则无需提交给注册处处长备案,因此公众无法查阅。但是从2021年1月6日起,精简版的规则需要随附基金会的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给注册处处长,这一部分的内容将可被公开获取。根据《基金会法》要求,泽西岛基金会必须制定包含以下内容的规则: 1.  规则中必须记载设立理事会的事项,以管理基金会的财产并实现基金会的目标; 2.  规则中必须写明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罢免、退休、薪酬(如有)等事项; 3.  规则中必须记载理事会如何做决策。如果是需要经特定人同意的决策事项,还需将特定人及特定事项列明; 4.  规则中必须写明理事会的职能; 5. 规则中还必须订明相应的候补程序,以保证当原本的“合资格成员”(“qualified member”)死亡、退休或因任何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合资格人士”能尽快被委任为理事会的“合资格成员”; 6.  规则中还必须记载任命基金会监护人(“Guardian”)的有关事项。 除规则另有规定,基金会不必向规则指定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个人提供本基金会规则的副本。 除《基金会法》要求必须载明的事项外,章程和规则还可以包含其他任何事项。因此,章程和条例的内容都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泽西岛基金会的初始捐赠 与塞舌尔基金会不同,泽西岛基金会不需要有初始捐赠。但如果基金会有初始捐赠,或在基金会设立后,有进一步捐赠的,则章程中必须载明该等捐赠的细节。值得注意的是,除基金会的规则另有规定,向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个人并不是基金会的设立人,亦不享有设立人拥有的任何权利。     泽西岛基金会的命名规则 基金会的名称必须要用“Foundation”或与其同义的外语单词结尾。根据《基金会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名称不得具有误导性或其他任何不良暗示,如应避免不恰当地使用宗教术语、冒犯性、敏感性的词语。一般来说,大洲、国家和大城市的名称不允许作为首个单词,除非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实体在此大洲、国家或城市具有重要的地位或影响力。 在提交名称申请后,泽西岛注册处处长会核查基金会的名称是否可用。如果名称中使用了外来词,则还需要同步提供英文翻译。选定的名称可以予以保留,费用为10英镑,但该笔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回。     基金会需要在营业地址保留以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规则副本各一份; 2.  载明理事会成员名称和地址的登记簿; 3.  足以显示和解释其有关交易的记录册; 4.  基金会监护人的任命记录,其中需载明监护人的姓名、地址及任命的日期; 5.  以合理的准确性披露其财务状况的记录册; 6.  基金会财产捐赠人的姓名和地址登记簿。 如基金会未能遵守上述的文件保存要求,将会面临罚款。 目前,泽西岛成立的基金会共计400多家,现行活跃的基金会共计200多家,其中包括新设的或者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迁册而来的。根据《2009年基金会(延续)(泽西岛)条例》,认可实体可以迁册到泽西岛成为泽西岛基金会,如:安圭拉基金会、巴哈马基金会、根西岛基金会、马恩岛基金会、马耳他私益基金会、巴拿马私人投资基金会等。 下一期将会为读者介绍泽西岛基金会的申请细节、信息披露要求及人员配置等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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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下午,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总裁巩恩光先生及福建机构合伙人赖小敏女士受邀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携手举办了一场分享会,共同探讨当前宏观环境下中国企业家的国际化之路。 [gallery columns="1" size="large" ids="4817,4818"] 在分享会上,巩恩光先生就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对中国企业家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就企业家如何更好地融入全球经济体系、拓展国际市场以及加强企业合规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与会专家表示,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快速变化之中,中国企业家要适应全球化趋势,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提高自身国际化水平。同时,企业家们也应该注重企业合规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 福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结合实际案例,就企业家在国际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挑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就如何规避风险和挑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gallery columns="1" size="large" ids="4820,4819"] 此次分享会为与会者提供了宝贵的交流和学习机会,有助于企业家们更好地把握当前宏观环境下的市场机遇,提高自身竞争力,实现国际化发展目标。

11月7日下午,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总裁巩恩光先生及福建机构合伙人赖小敏女士受邀 […]

目录:
    • 新加坡MAS与多国政策制定者合作,促进负责任的数字资产创新
    • 新加坡MAS与印度尼西亚银行进一步延长双边金融安排
    • 开曼群岛已被从FATF反洗钱“灰名单”中移除
    • 香港特别行政区2023施政报告公布新一轮抢人才、留人才举措
    • 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3/11/2023111052.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3年10月30日 新加坡MAS与多国政策制定者合作,促进负责任的数字资产创新[1]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2023年10月30日宣布,将与日本金融服务局(FSA)、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和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合作,推进固定收益、外汇和资产管理产品的数字资产试点。根据MAS的项目指南, MAS与15家金融机构合作,在固定收益、外汇和资产管理产品中开展资产代币化的行业试点。这些试点已经证明了通过使用代币化获得显著市场和交易效率的潜力。随着试点规模的扩大和复杂程度的提高,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之间需要进行更密切的跨境合作。因此,MAS建立了一个由FSA、FCA和FINMA组成的项目指南政策制定者小组。 具体来说,政策制定者小组的目标是: a) 推进关于数字资产的法律、政策和会计处理的讨论; b) 识别与代币化解决方案相关的现有政策和立法中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存在的漏洞; c) 探索制定不同司法管辖区数字资产网络设计的共同标准和市场最佳实践模式; d) 促进高标准的交互性,以支持跨境数字资产的发展; e) 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受监管的沙箱模型促进数字资产的行业试点;和 f) 促进监管机构和行业之间的知识共享。 2023年11月3日 新加坡MAS与印度尼西亚银行进一步延长双边金融安排[2] 印度尼西亚银行(BI)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2023年11月3日宣布将双边金融协议进一步延长一年,至2024年11月2日。这一安排将继续加强两国正在进行的金融合作,在全球宏观经济不确定的情况下保持两国货币和金融稳定。 该安排包括两项协议: a. 当地货币双边互换协议,允许两国中央银行之间兑换当地货币,最高金额为95亿新元或100万亿印尼盾。 b. 30亿美元的双边回购协议,允许两家央行之间进行回购交易,以G3政府债券作为抵押品获得美元现金。 2018年11月印尼-新加坡领导人会晤后,印尼工商总局和MAS签署了双边金融安排,并得到印尼总统佐科·维多多和新加坡总理李显龙的支持。此后,每年都延长这一安排。 2023年10月27日 开曼群岛已被从FATF反洗钱“灰名单”中移除[3] 2023年10月27日开曼群岛宣布,经过两年的持续努力,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决定将其从反洗钱“灰名单”中删除,因为FATF确定开曼群岛的反洗钱制度现在已符合全球标准。 2023年10月25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2023施政报告公布新一轮抢人才、留人才举措[4] 香港政府2023施政报告公布新一轮抢人才、留人才举措,特别是: 1. 扩大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大学名单 11月起,合资格大学名单会增加八间顶尖内地和海外院校至184间; 2.落实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在香港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房地产除外)3,000 万元或以上的合资格投资者,可以透过计划申请来港,以增强香港资产及财富管理、金融及相关专业服务界别的发展优势,细节今年内公布。 2023年10月23日 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5] 中国外交部于2023年10月23日宣布,2023年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中国开始签发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传统领事认证,此举将更快、更省、更便捷地实现文书跨国流转。 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参考资料: [1]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3/mas-partners-policymakers-to-foster-responsible-digital-asset-innovation  [2]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3/bi-and-mas-further-extend-bilateral-financial-arrangement-to-2-november-2024 [3]https://www.mfs.ky/news/grit-and-commitment-gets-the-cayman-islands-off-the-fatf-list/  [4]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3/public/pdf/policy/policy-full_tc.pdf [5]https://www.fmprc.gov.cn/wjbxw_new/202310/t20231023_11165858.shtml

目录: 新加坡MAS与多国政策制定者合作,促进负责任的数字资产创新 新加坡MAS与印度尼西亚银行进一步延长双边 […]

编者按: 当外国授予人信托(下文简称FGT)转变成外国非授予人信托(下文简称FNGT),对于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信托受益人会产生一系列税务问题。这点在之前的文章《持有美国资产的非美居民,信托架构和信托财产需要考虑哪些问题》中有所解释。FNGT会导致美国受益人需遵从海外控股公司(CFC)和被动海外投资公司(PFIC)的复杂税务合规要求,并可能产生高昂美国税负。除此之外,还需要了解回溯税(throwback tax)的相关问题。 先来解释下美国税局设立回溯税的目的。在海外信托获得收入或收益的年份里,美国受益人按照其最高边际所得税税率征税(marginal income tax rate)。因此,如外国信托未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分配过往积累的任何资本收益,则将失去其优惠税率,从而被视为普通收入。 在对回溯税做详细解释之前,不得不先对FGT中所涉及的一些关键名词的定义做深入了解。       国外信托(foreign trust)VS国内信托(domestic trust 一个信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那么该信托就会被认定为国内信托,反之则被认定为外国信托: (i)美国境内的一个或多个法院必须能够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权;以及 (ii)一名或多名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实质性决策。   张三是一位美国公民,也是纽约州居民,他为自己的孩子们创建了一个家族信托,他孩子都是美国公民和居民。她任命纽约一家美国信托公司和她的兄弟李四为共同信托受托人,李四是中国公民和居民。根据信托条款,赋予李四来决定每个孩子将获得该信托基金份额的年龄的权利。该家族信托受到纽约州法律管理和约束。 尽管张三的信托与美国有着重要的联系,但美国法律将把它视为外国信托,因为一项明显重大的决定由外国受托人控制。此判断依据对应条款所设立的初衷是增加委托人和信托管理人决定投资地点和资产的灵活性,其主要目的是为美国和外国机构之间的信托业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如果根据受托人是否为美国人或美国机构就判定是美国国内信托,那么该信托就会被要求遵守美国税法。而将判定依据更改为具有重大决策的受托人身份时,那么外国人(non-U.S. person)可以很容易地使用美国金融机构来服务于其所设立的信托。 其实根据美国财政条例(Treasury Regulations)有更客观的方案来判定信托是国内信托还是国外信托。       法院测试 The Court Test “法院测试”是对美国境内能够对信托管理行使主要监督,这一法定要求的监管解释。财政部的最终规定为法院测试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安全港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三个要求,则通过法院测试: 1)  信托文书并未指示在美国境外管理信托; 2)  该信托仅在美国管理;并且 3)  该信托不受财政条例中描述的自动迁移条款的约束。Treas. Reg.§301.7701-7(c)(4)(ii). 美国国税局(IRS)之所以会制定法院测试的安全港条款,是因为如果一个信托之前没有在某个州的任何法院有过诉讼记录,那么这将很难判定该州的法院是否会对该信托的管理进行主要监督。 根据财政条例Treas. Reg. § 301.7701-7(c)(3), 对法院测试中相关的几个至关重要的名词做了以下定义和解释: 1) “法院”包括联邦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 2) “美国”是指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 3) “能够行使”(“is able to exercise”)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法院有权做出命令或判决,以解决与信托管理有关的问题;” 4) “主要监督”(“primary supervision”)是指司法当局“有权决定与信托管理有关的实质上所有问题……即使另一法院对受托人、受益人或信托财产具有管辖权;” 5) “管理”(“administration”)是指“履行信托文书和适用法律条款规定的职责,包括维护信托的账簿和记录、提交纳税申报单、管理和投资信托资产、保护信托免受债权人的诉讼,以及确定分配的金额和时间。” 根据财政条例Treas. Reg. §301.7701-7(c)(4) ,以下四种信托类型满足法院测试,但不仅限于: 1)  根据“统一遗嘱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第七编“信托管理”(“Trust Administration”)基本相似的州法案,由获得授权的受托人在美国法院内注册的信托; 2)  如果信托的所有受托人都已在美国法院内获得受托人资格,那么遗嘱信托也满足条件; 3)  如果信托的受托人和/或受益人采取措施,使信托的管理受制于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那么生前信托也满足条件; 4)  如果信托在其管理方面受到美国法院和外国法院的主要监督,那么它也满足条件。     控制测试 The Control Test “控制测试”是对一个或多个美国人对有权控制信托拥有所有实质性决定这一法定要求的监管解释。财政条例Treas. Reg. § 301.7701-7(d)(1)(ii) 中一些重要解释的总结如下: 1)  “美国人”(“U.S. Person”)是指法典Code § 7701(a)(30)中对“美国人”的定义。这里不做过多赘述,详细可参阅之前的文章《持有美国资产的非美居民,个税和信托规划前需要考虑哪些问题?》中对于“美国人士”的解释; 2)  “实质性决定”(“Substantial decisions”)是指任何人(无论是否以受托人身份行事)被授权或要求基于信托文书或所适用法律的条款所做出的决定。此类决定包括但不限于:
  • 分配的时间点和分配金额;
  • 受益人的选择;
  • 决定分配的部分是收入还是本金的权力;
  • 终止信托的权力;
  • 妥协、仲裁或放弃信托索赔的权力,以及决定是否代表信托起诉或为针对信托的诉讼辩护的权力;
  • 罢免、增加或更换受托人的权力;
  • 任命继任受托人(successor trustee)的权力,即使信托条款中没有不受限制的罢免受托人权力;
  • 做出投资决策的权力。
3) “部长决定”(ministerial decisions)包括受托人做出的关于记账、租金收取和投资决策执行等细节的决定; 4)  “控制权”是指通过投票或其他方式做出信托所有实质性决定的权力,其他人无权否决任何实质性决定。

编者按: 当外国授予人信托(下文简称FGT)转变成外国非授予人信托(下文简称FNGT),对于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 […]

编者按:在香港公司治理框架下,公司的管理权通常会授予董事会,具体权力会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一般情况下,除特殊、重大事项须经股东特别决议外,其余公司权力均由董事会行使。这点与内地公司不太相同,因为通常内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决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而董事会一般仅是作为公司事务的执行机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赋予的权力下管理公司事务。因此,具有高度自主权的香港董事更应该谨慎履行董事责任。那么香港公司董事主要有哪些职责?如果利益相关人认为董事违反职责,向法院寻求救济,香港法院会进行哪些方面的考量?对于公司内部决策机制,法院是否可以行使广泛的干预?本文将结合具体香港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2014年3月发布的《董事责任指引》,董事责任一般会由公司章程、法庭判例以及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如不履行相应责任,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者被取消董事资格。董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如下: 1.  有责任真诚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2.  有责任为公司成员的整体利益并为适当目的使用权力; 3.  有责任不转授权力(经证实授权者除外),并有责任作出独立判断; 4.  有责任以应有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5.  有责任避免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6.  有责任不进行有利益关系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规定者除外; 7.  有责任不利用董事职位谋取利益; 8.  有责任不将公司的财产或资料作未经授权的用途; 9.  有责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该董事的职位而给予该董事的个人利益; 10. 有责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决议; 11. 储存妥善会计记录的责任。 上述第4项原则是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65条的明文规定。另外,董事还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信义义务并非《公司条例》的明文规定,适用普通法及衡平法原则进行监管。下文中分析的案例[1]就与上述原则相关,该案例的判决是香港高等法院今年二月份作出的,具有较新的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 案件原告为涉案公司(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称“公司”)的主要股东A(A是一家香港公司,是一家深交所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8.34%。 案件被告是涉案公司的董事会里的其中五名董事,已知五名董事的具体职位分别如下:
  • 被告1: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且(直接或间接)控制了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4.79%。
  • 被告2:执行董事兼CEO
  • 被告3:执行董事
  • 被告4:独立非执行董事
  • 被告5:独立非执行董事
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发出原诉传票("OS"),申请针对5名被告发出最终禁制令。原告以股东的身份,请求限制5名被告通过或执行公司在2021年10月8日发布的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董事会议的通知(“10月通知”)中提出的4项拟议董事会决议(“拟议决议”)。 从广义上讲,原告的诉由是,拟议决议将严重破坏公司现有的公司治理框架,并将赋予被告1和被告2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和CEO广泛的权力。原告认为这些决议没有合法理由,也没有提供充分的可参考信息。总之,不符合为公司最大利益善意行事。另外,原告提出,执行或通过拟议决议将违反董事义务,应根据《公司条例》第 729 条授予禁令,以阻断该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1至被告5属于同一阵营,且被告2至被告4都习惯于按照被告1的指示行事。自2020年4月以来,5名被告一直以同样的方式投票,鉴于公司有10名董事,且被告1作为董事会主席有决定性的一票,他们在董事会层面对公司有控制权。被告2至被告5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自己不是被告1的“橡皮图章”(结合语境,这里指仅根据他人指示行事,没有自主决定权)。 法院认为,拟议决议是本案争议核心,需参考原有公司治理框架进行全面分析。为方便读者理解,笔者将拟议决议提出的治理框架与原有框架进行对比,具体请参考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现有治理框架为不同类型的业务交易和运营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批准原则。其中一些需要董事会整体批准,而另一些仅需要公司高管批准。这一框架是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核心在于公司资产的使用应受到合理规范的审查、批准。对比来看,个别拟议决议赋予CEO和主席过于广泛的批准权,但没有提及现有的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框架,也没有提及拟议决议将如何与该框架共存。 通过综合全面的分析,法官认为: 1. 针对决议1,该决议并未赋予董事会主席及CEO无限的审批权。资金支出的额度在什么范围由谁审批,是基于公司运营和商业需求,应该是董事会内部考虑、决策的事情。法院并不认为应对之发出禁令。但是法官指出,如果拟议决议1通过,CEO和董事会主席仍应本着善意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不可出于不正当目的。另外,他们应该拥有拟议资金支出项目相关的足够知识,以便可以做出明智的决定。 2. 针对决议2,该决议赋予董事会主席的单方面审批权力未受限制,剥夺了董事会批准具有重大财务价值的商业合同的权力。这是非常有问题的,它违背公司最大利益,与现有公司治理框架相背离。通过该决议将构成失职。 3. 针对决议3,该决议的内容,应属于公司内部决策事项,司法干预的范围有限,对此发出禁令是不合适的。 4. 针对决议4,该决议赋予董事会主席在对外担保方面广泛的权利,直接推翻了现有治理框架下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批准的规定,从根本上与现有框架背离,不应被通过。 5. 对于应该对谁发出禁令的这个问题,法官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判定被告3至被告5是被告1的“橡皮图章”,因此不应对之发出禁令。 最终,法官作出决定,仅针对被告1及被告2发出禁令,禁止他们通过及执行拟议决议2及拟议决议4。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官在判决时的主要考量及侧重点:
  1.  通过对比分析,判断拟议决议的通过是否会对公司现有框架造成结构性的破坏;
  2.  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违反董事职责。如前文所述,董事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应基于诚信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事,且应行使最行使合理谨慎、技能和勤勉的义务。在作出某项决议时,应拥有可以进行明智判断的充分的相关知识。
  3. 慎用广泛的司法管辖权。法院虽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广泛管辖权,仍应注意不可无限扩大管辖的权力。根据以往判例,管理事务属于董事的责任范围,法院不应用自己的意见代替管理层的意见,或者任意质疑管理层真诚作出的决定的正确性。因此,在质疑公司内部决定时,应该慎重。同时,禁令的申请人也必须证明他的利益已经、正在或将会受到有关行为的影响。
通过本次案例分析,相信大家对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也找到了答案,对于香港公司治理及董事职责也多少有一些了解。笔者也希望通过本文给大家在类似案件的分析上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1] 案号为:HCMP1612/2021

编者按:在香港公司治理框架下,公司的管理权通常会授予董事会,具体权力会在公司章程中列明。一般情况下,除特殊、重 […]

导言: 为了进一步提升投资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最近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1 1:   Monetary, Regulatory and Advisory Body of the Cayman Islands- CIMA CIMA发布的《受监管实体治理新规定》以及《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司治理指导声明》引入了一系列重要变更,加强了对受监管基金及其运营方的监管力度。这些变更不仅影响了私募基金和共同基金的运营,也对董事会的组成和运营方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一举措的实施意味着私募基金运营方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基金合规运营。违反规定将带来巨额罚款、基金撤销、许可证吊销以及针对基金董事和高管个人的严厉处罚等法律后果,给违规者带来严重损失。 本文将重点探讨CIMA在私募基金监管方面的重要变更,包括对运营方独立性、利益冲突管理和违规处罚的期望。
      CIMA新规将于今年10月份开始实行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于2023年4月14日在《开曼群岛公报》上发布了《受监管实体治理新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和《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公司治理指导声明》(以下简称“指导声明”)。这两份文件对开曼群岛的金融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对受CIMA监管的实体,其中包括根据《共同基金法》和《私募基金法》注册成立的基金(以下统称“受监管基金”)。新的规定和指导对于受监管基金的运营方来说至关重要。 新规定将在发布6个月后生效,即2023年10月开始执行。它详细阐述了CIMA对公司治理的各项要求。如果受监管基金及其运营方违反新规定,可能会面临相应的处罚。而指导声明则在发布后立即生效,它包括CIMA对受监管基金公司治理的具体指导意见,以及对受监管基金运营方妥善审慎治理基金的最低期望。此次的指导声明取代了CIMA 2013年发布的《受监管共同基金公司治理指导声明》,并将私募基金纳入其适用范围。 CIMA将受监管基金的运营方视作治理层,即董事会(受监管基金为公司企业)和普通合伙人(受监管基金为合伙企业)。新规定和指导声明的出台,对于受监管基金的运营方来说,意味着他们需要对治理责任有更深的理解,并在实践中进行贯彻执行。 这些新规定和指导声明的出台对开曼群岛金融行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们提高了金融实体的治理标准和要求,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升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其次,新规定和指导声明为受监管基金的运营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期望,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基金,提高整体的治理水平。     新规定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的变更之处 新的监管规定带来了一系列重要变革,致力于提高私募基金的治理效率、透明度和合规性,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首先,这些新规定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指导声明的范围,这是一个重大的改变。在此之前,指导声明仅针对共同基金,而新的指导声明将私募基金也纳入了监管范围。这一举措无疑将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治理,提高其透明度和合规性,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 其次,CIMA的新规定对私募基金董事会会议及其记录的期望有所提高。新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的董事会必须定期召开会议,并对会议进行详细记录,以保证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这不仅增加了董事会的责任,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保护,使他们能更清楚地了解董事会的决策过程。 再者,新的规定要求运营方在绩效自我评估方面承担更多的义务。运营方需要定期进行自我评估,以确保其绩效达到或超过CIMA的期望。这将有助于运营方不断提升自身的运营效率和质量,提高其对投资者的服务水平。 此外, CIMA对董事会组成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运营方技能、背景、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多元化,以及合适的成员数量。这意味着董事会不仅要有适当数量的成员,而且成员的技能、背景、经验和专业知识也应具有多样性。这将有助于董事会从多个角度对公司进行审查和监督,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和有效性。 同时,新规定强调了对运营方利益冲突的管理和披露的重要性并提高了对基金运营中利益冲突管理和披露的期望。私募基金行业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CIMA对利益冲突的管理和披露提出了更高的期望。运营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识别、管理和减少利益冲突,并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始终放在首位。同时,运营方还应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与利益冲突相关的信息,以提供透明度和决策的基础。 最后,CIMA还更加注重运营方是否独立,是否遵守行为准则,以及是否具备独立判断能力。这意味着运营方在管理基金时应遵循独立的决策,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CIMA希望运营方能够根据客观的市场条件和投资者的利益,做出独立、明智的投资决策。这些要求旨在减少运营方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并确保运营方能够以客观和独立的方式管理基金。     违规处罚的严重性 新规定生效后,如果受监管基金及其运营方违反CIMA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将面临处罚。这意味着私募基金运营方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基金的合规运营。违反规定可能导致巨额罚款、撤销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运营许可证以及针对基金董事及高管个人的处罚等其他法律后果,从而对违规者造成严重损失。 首先,巨额罚款的财务压力: 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监管机构对违规者处以巨额罚款。这些罚款数额庞大,对私募基金运营方来说是一大财务负担。巨额罚款不仅会直接减少运营方的资金流动性,还可能对其声誉和客户信任造成严重影响。私募基金运营方需要承担罚款带来的财务压力,并在合规运营方面更加谨慎,以避免未来可能的违规行为。 其次,基金撤销与许可证吊销的灾难性后果: 违反监管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基金的撤销以及基金管理人运营许可证的吊销。这将给私募基金运营方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基金撤销不仅意味着投资者的损失,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声誉风险。另外,许可证吊销将使私募基金运营方失去经营资格,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这将对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再次,针对个人的严惩: 除了对基金运营方组织的处罚外,违规行为还可能造成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和高管个人的处罚等其他严重法律后果,包括并不限于通报其相关资质的监管机构进行惩戒、将其纳入国际金融体系灰名单等,为基金运营方的相关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结语 笔者看来,投资基金一直以来都备受监管机构的特别关注。在金融市场中,投资基金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专业化的投资机会。然而,由于其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投资策略,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监管机构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透明,以及防范潜在的风险和违规行为。因此,投资基金行业必须遵守监管规定,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查和监督。监管机构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规定和政策,确保投资基金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促进其合规、透明和稳健发展。通过监管的有效实施,投资基金行业能够在公平、安全和可持续的环境中运营,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信心和保障。因此,投资基金行业必须积极响应监管机构的要求,与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确保其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只有通过与监管机构的紧密合作,投资基金行业才能够在全球金融市场中建立良好的声誉,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CIMA的新规定对整个基金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加强对运营方独立性和独立判断能力的要求,CIMA希望能够全面监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的持续合规,这也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各位基金运营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作为一支资深的开曼投资基金团队,专注于为亚太地区的客户提供开曼基金相关事务的创新解决方案。在合规和风控领域,我们提供各类咨询服务,为各类对冲基金公司和私募股权公司提供指导意见,确保基金管理人在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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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打造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全方位国际服务平台。10月16日,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机构受邀厦门自贸区参加以跨境商法融合基地业务拓展计划为核心主题的座谈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局长林愿作出席并作专题分享,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总裁巩恩光先生与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女士、招商银行厦门分行跨境金融部郑芳芳女士与基建及不动产战略部总经理王开建先生,三方代表参加此次座谈会。 作为厦门自贸片区国际服务贸易产业园、海丝中央法务区国际法务运营平台,海上世界打造以区域门户、产业循环、复合枢纽为特征的“特色产业生态圈”,结合厦门市发展战略、城市格局发展,以及自贸片区的临港优势,按照“商法融合、以法促商、以商带法”产业发展理念,积极谋划推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各项建设工作。 参会代表们结合各自擅长的领域,畅所欲言,为更好地推动跨境产业链融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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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曼信托基础架构 开曼群岛的信托法源于英国普通法,从本质上讲,信托是一种区分财产“法定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的法律安排。一般来讲,信托设立人(下称“财产授予人”或“委托人”)将财产(下称“信托财产”)授予一名或多名受托人(下称“受托人”),受托人为特定人士或特定人群(下称“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而持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实益所有权”。这是一种旨在保护、管理、传承和最终合理处置信托财产的安排。 开曼群岛是全球设立和管理信托的主要司法管辖区之一。开曼拥有成熟的专业信托部门、现代的信托立法和高效的司法制度。开曼大法院设有专门的金融服务部门,负责处理信托事务,相关案件可最终向英国枢密院提出上诉。 开曼群岛对个人或公司不征收赠与税、遗产税、收入税或资本税。因此,开曼群岛为在该司法管辖区设立的信托提供免税保障。       开曼信托法律体系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无论是关于信托法律关系还是一般法律关系而言,都普遍适用于开曼群岛,但开曼当地法规在细节上会有所不同。英国判例法在开曼被视为极具说服力的法律依据。 开曼群岛《信托法》(Trusts Law)(简称“《信托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英国《1925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为基础。设立信托的目的可以是为了保护于整个财产恒继期内信托产生的累积收入。与开曼信托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信托法》、《反欺诈法》和《永续法》。除了传统英国信托之外,开曼群岛《1997年特别信托(另类体制)法》(The Special Trusts ( Alternative Regime) Law 1997)就“特别信托”的设立订立了另类体制(简称“STAR”)。 信托常见术语:
  • 财产授予人
信托的财产授予人(或“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委托人创建信托,也可能根据信托条款受益。
  • 受托人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法定所有权”的个人或机构,他们有权根据信托条款持有、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开曼信托通常由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监管的持牌受托机构管理,或者由在开曼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PTC“)管理。
  • 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一般为特定人士或特定人群,甚至可以是特定目的。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实益所有权”。
  • 信托条款
信托条款通常由信托文书或信托契约记录,其中详细列出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各方的权利及义务。信托条款通常会明确信托的受益人群体和/或设立信托的目的。       开曼信托的典型特征 虽然本指导说明不可能涵盖所有信托的特征,但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信托的可撤销或不可撤销性
开曼信托可能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 如果信托是可撤销的,委托人可以在撤销生效之日终止信托并重新获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不可撤销的信托不能被撤销,在某些情况下(通常出于税收原因)使用这种形式的信托是有利的。
  • 保护人的使用
信托委托人可能希望确保对受托人的某些核心权力进行控制,无论是对信托财产的处置做出决策的权利的还是日常行政性管理的权力。这可以通过要求受托人在行使此类权力之前获得第三方的同意来实现。这样的第三方通常被称为信托的保护人(下称“保护人”)。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信托而异,应在信托文书的条款中明确表达。 通常来讲,保护人是委托人值得托付的亲密朋友、亲戚或专业顾问。需要保护人同意的事项一般包括并不限于受托人任命新受托人的权力、增加和移除受益人的权力以及从信托财产中分配资本的权利。
  • 保留权力
根据信托文书的条款,委托人可以为他/她自己保留某些权力(或授予他人此类权力),并且开曼已颁布立法确认保留此类权力不会事实上无效。 常见的保留权利包括:添加和删除受益人、更改受益人类别、更改管辖法律、变更信托管理属地以及拒绝对受托人的特定行动表示同意的权力等,这些权力都被法律明确承认可以保留。在信托财产的投资和信托基金产生的收入分配方面,委托人也可以保留指导受托人的权力。
  • 私人信托公司
有一部分超高净值人士及家族,出于对受托人提供极高私密性和安全性服务的需要,会选择自己成立信托公司,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些公司被称为“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下称“PTC”)。 私人信托公司乃有限公司,其唯一目的是担任特定信托或相关组别信托的受托人。 开曼PTC根据《银行及信托公司法》(下称“BTCL”)和《私人信托公司条例》(下称“PTCR”)受规管。BTCL的一般规则是公司如未取得CIMA发出的信托牌照,则不得在开曼境内从事担任受托人的业务。根据PTCR,私人信托公司可获豁免遵守此持牌规定,惟须符合若干指定条件。我们将在本系列文章中对 “开曼群岛私人信托公司”进行进一步详细解读。 私人信托公司的主要优势之一是他们给予委托人和其家庭成员或家庭顾问参与和控制受托人决策的权力,并在有极其敏感性事务的情况下为信托事务保密。       开曼信托的常见用途 个人和公司通常出于各种个人和商业原因使用信托,特别是在遗产和继任计划以及投资活动领域。 以下示例概述了使用信托的一些常见用途:
  • 财富传承
很多有能力处理自己资产的委托人可能会担心继承人在自己去世后是否有同样能力合理处置财产。通过建立信托,使得委托人在自己有生之年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力,并在委托人去世时,资产由委托人信任的受托人或专业机构承担信托财产的保全及投资责任。
  • 资产保护
设立信托可以起到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只要信托的设立不是以欺骗债权人为目的,并且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撤销信托或以其他方式收回信托资产等不受限制的权力,通过设立全权信托的方式将资产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可以使得信托资产在未来出现债务纠纷或委托破产的情况下不被债权人追索,并且在委托人发生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况下使个人资产受到保护。
  • 避免遗嘱认证手续
根据法律,自然人拥有的资产通常在死亡时被“法定继承”或根据其遗嘱的条款进行“遗嘱继承”。如果自然人在世界多个国家/地区持有资产,则会造成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该自然人的资产进行法定分割或遗嘱认证的情形,此种情形是是及其繁琐、昂贵和耗时的。 此外,根据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进行遗产清算并将遗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之前,继承人需要缴纳高昂的遗产税。 但是,如果此类资产在自然人去世前被装入信托并以信托财产方式被继承,则信托资产可以根据信托条款为后代的利益持续持有,财产授予人的死亡不会对信托的持续运作产生任何影响。
  • 强制继承权
在开曼,信托持有的资产可以按照委托人希望的任何方式进行分配。来自具有严格的法定继承或宗教继承国家的个人可能希望在其有生之年,为其继承人打造一份不同于其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资产分配方案。通过在开曼建立信托,财产授予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希望实施财产分配计划,这就是开曼著名的“强制继承权”规则: 如委托人来自于不承认信托且不给与其遗产处置自由的司法管辖区,则《信托法》第7部“强制继承权”便起了重大的作用。简单来讲,拟以信托方式授予的资产(连同记名股份)往往首先被转移至开曼群岛投资控股公司内,这些股份构成拟转移到信托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份在开曼群岛法律下将会成为信托财产,并且如果股东名册存放于开曼群岛,则根据一般法律冲突规则,该股份会被视为放置于开曼群岛的股份。 由于上述《信托法》的规定,《1987 年英国信托承认法》(UK Recognition of Trusts Act 1987)相关冲突条款并不延伸至适用于开曼群岛。
  • 促进慈善事业
财产授予人可根据开曼法律设立慈善信托,从而建立慈善基金或为现有慈善机构或目的提供资金。如果信托符合下列条件,则属开曼法律订明的慈善信托: (a)  信托的所有目的完全属于下列一类或多类受法律认可的慈善目的,包括 (i) 救济贫困; (ii) 促进教育; (iii) 推广宗教;或 (iv) 惠及社会的其他目的;及 (b) 信托带有公益性质。 慈善信托可无限期存续。
  • 隐私、保密和匿名
在开曼,信托条款通常作为财产授予人、受托人和其他信托当事人的私人约定性质文件存在。信托文书不必向开曼群岛的任何公共机构公开或备案,与信托相关的信息无法为公众所获取。
  • 防止资产不当分割
建立了大型企业的创业者可能有一些对企业经营感兴趣的子女,而同时有一些对企业经营不感兴趣的子女。创业者可能希望使子女公平受益,但不希望他们中的任何人将其在家族企业中的利益进行不当处置,例如在创业者去世后低价出售给其他非家族成员。这种安排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实现。
  • 协助管理资产及控制支出
由于年龄、体弱或挥霍,许多人可能不适合管理自己继承的财产。信托结构可以让受托人通过控制信托资金的使用方式来帮助管理受益人资产和保存家族财富。
  • 信托的商业用途
信托在商业领域也有一系列用途,在全球资本市场中,我们经常见到大型公司通过设立信托: • 为员工提供福利和激励措施(例如员工福利信托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 作为管理企业养老基金的工具; • 作为投资基金的平台,让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大型投资组合(例如基金、单位信托)的股份来分散投资风险; • 在银团贷款下为借款人的利益持有借款人资产的担保; • 作为一种“孤儿”机制,将资产“置于资产负债表外”,并用于创建“破产隔离”的结构。       结语 开曼信托是一种灵活的安排,其灵活的结构可以最大程度满足委托人的各种目的。 在设立信托之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应获得相关税务建议。作为开曼法律顾问,我们可以根据此类税务建议调整信托架构及条款以满足委托人的需求。 我们在下一篇文章中会着重与您分享选择开曼信托架构的相关法律考量。

    开曼信托基础架构 开曼群岛的信托法源于英国普通法,从本质上讲,信托是一种区分财产“ […]

近日,由邦芒集团主办、U&I GROUP(汇智集团)协办的“走进香港,区域联动创赢未来,香港投资贸易新政、人才引进政策企业主私享会”在上海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U&I GROUP(汇智集团)战略客户部高级顾问吴天号先生和邦芒集团资深顾问谢昳君女士为与会者带来了精彩的分享。

U&I GROUP(汇智集团)战略客户部高级顾问吴天号先生 

活动中,吴天号先生介绍了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面临的实操要点,以香港为例进行了深入解读。他强调了正确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并对香港FSIE新政对企业实体经营要求进行了详细解析。吴先生的分享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洞察,引发了与会者对于如何在对外投资中更加明智地选择香港的思考。

邦芒集团资深顾问谢昳君女士

另一位分享嘉宾谢昳君女士重点介绍了香港人才输入计划的分类概览,同时对香港优才计划和高才计划进行了比较分析。她通过实际案例交流,为与会者展示了如何通过这些人才引进政策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谢女士的分享为与会者提供了实用的参考和实践案例,使他们更加深入了解香港人才引进机制。 本次活动为与会者提供了一个互动和交流的平台。与会者积极参与,就热门议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深入讨论和互动交流,促进了不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共享。他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私享会,对投资香港和人才引进政策有了更全面的理解,对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了更明确的规划。

近日,由邦芒集团主办、U&I GROUP(汇智集团)协办的“走进香港,区域联动创赢未来,香港投资贸易新 […]

目录:
    • 开曼群岛推出《实益所有权透明法案》
    • 欧盟推出“BEFIT”以简化税务合规成本
    • 香港证监会修订有关公司收购及股份回购的守则
    • 泽西岛政府更新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情况
    • 香港证监会发布多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3/10/20231013606.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3年8月31日 开曼群岛推出《实益所有权透明法案》[1] 开曼群岛正在推进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同时,通过引入2023年《受益所有权透明法案》(以下称“BOR法案”),加强实现其对全球反洗钱及反恐怖主义的承诺。BOR法案于2023年8月底公布。 受益所有权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某个实体的个人。BOR法案将《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中的实益所有权规则整合为单一法案。此次整合简化了受益所有权框架,方便行业参与者和政府机构使用。 需要强调的是,在投资基金方面,开曼基金经理及投资顾问需要注意如下要点: 1.   所有合伙企业(包括通常用于投资基金结构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将纳入受益所有权制度的范围; 2.   现有受益所有权制度下的现行豁免将被取消,包括对根据《共同基金法》(修订版)或《私募基金法》(修订版)注册的基金的豁免; 3.   “受益所有人”的定义将进行修订,以更加符合开曼反洗钱条例中使用的定义(注意相关所有权和控制百分比将保持在 25%); 4.   取消对根据《证券投资业务法》或《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法》在开曼金融管理局注册的实体的豁免,并要求其建立和维护受益所有权登记册。   2023年9月12日 欧盟推出“BEFIT”以简化税务合规成本[2] 欧盟委员会推出了期待已久的一揽子重要举措,称为“欧洲商业:所得税框架”(“BEFIT”)。BEFIT旨在通过取代现行的27个国家企业税制并确保欧盟国家之间利润的有效分配,简化并降低在欧盟境内运营的大型跨境企业的税务合规成本。BEFIT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  范围:对于年综合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的大型集团来说,BEFIT将是强制性的。BEFIT 集团将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欧盟公司或常设机构组成,最终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 75% 的所有权或利润权利。小集团如果准备合并财务报表,应该会倾向于加入。 2.  通用税收规则:BEFIT旨在引入一套规则来计算 BEFIT 集团各公司的税基。 3.  汇总税基:根据 BEFIT,集团内所有公司的税基将合并为一个税基。这显然是允许公司在跨境基础上利用税收损失,并减少BEFIT集团的欧盟税务居民成员之间的转让定价考量。 4. BEFIT集团之间的税基分配:在过渡期内,BEFIT集团的每个成员将根据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应税结果计算出总税基的一定百分比。 5.  转让定价:BEFIT还包括协调欧盟内部转让定价规则的提案。这种协调旨在提高税收确定性,降低诉讼和双重征税风险,并限制激进税收筹划的机会。   2023年9月21日 香港证监会修订有关公司收购及股份回购的守则[3] 香港证监会就其对《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简称两份守则)的建议修订发表咨询总结。经修订的两份守则于2023年9月29日刊宪,随后实时生效。 有关修订主要是将收购执行人员的现行作业常规编纂为守则条文,并对两份守则作出厘清,主要变动包括修改一些重要词语(如“近亲”、“投票权”)的定义,简化程序以提高效率,以及引入环保措施以减少两份守则相关文件的碳排放足迹。   2023年9月21日 泽西岛政府更新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情况[4] 泽西岛政府公布了国家洗钱风险评估(National Risk Assessment of Money Laundering)的最新情况。此次更新以2020年9月发布的泽西岛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 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是泽西岛持续性的风险评估工作的一部分,包括: 1.  国家风险概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2022); 2.  国家风险评估:法人和安排(2023年); 3.  国家风险评估:资助恐怖主义(2021年和2023年)。 2023年相关内容的更新总结了自2020年以来采取的行动,重新评估了泽西岛面临的威胁,更详细地研究了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以及银行、基金和法律部门。   2023年9月29日 香港证监会发布多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5] 香港证监会发布了多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名单,确保以清晰、透明和及时的方式发布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信息。这些名单分为五个部分: 1. “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即获证监会正式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名单; 2.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即正在申请但尚未获批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此外,申请已被退回、拒绝、撤回的申请者名单也连同此名单一并被列出; 3. “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即根据有关法例,须在指定限期内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名单; 4. “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即于2024年6月1日被当做获得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名单; 5. “可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专门名单”,该名单将协助投资者辨别可疑交易平台,提高防范意识。   参考资料: [1]https://www.mfs.ky/news/media-release/beneficial-ownership-transparency-bill-to-advance-caymans-aml-cft-regime/  [2]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taxation-1/corporate-taxation/business-europe-framework-income-taxation-befit_en [3]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onsultation/conclusion?lang=TC&refNo=23CP5  [4]https://www.jerseyfsc.org/news-and-events/government-of-jersey-publishes-update-on-the-national-risk-assessment-of-money-laundering/ [5]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corporate-news/doc?refNo=23PR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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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接着《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投资不动产时需要考虑哪些税务要点(上)》中提到的不动产租金收益计税方式,以及个人持有和公司持有不动产的区别,我们再说一下通过公司持有在美不动产的优势和劣势。       公司持有的利弊 从遗产税角度,美国不动产被视为美国本土资产(U.S.-situs asset),非居民外国人通常会设立一家美国以外的公司(下文统称 海外公司)作为中间层来间接持有美国不动产产权。这种方法可以合法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高昂遗产税,且具有成本低和简单的优点。但不利的一面是,失去了个人直接持有不动产在出售时适用的相对较低的资本利得税率。并有可能被征收第二层的实体税(second entity-level tax),比如分支机构利得税(branch profit tax),详细请参阅《非美人士在美设立公司的税务处理要点》。 但海外公司形式如果是合伙企(partnership),则可能无法规避美国遗产税,因为税务上,合伙形式征税方式是被穿透到个人。如果是通过海外信托持有,为了避免遗产税,信托的委托人(非居民外国人)不能是该信托的受益人,必须放弃对信托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不应使用信托里的不动产,除非向信托支付了公平的市场租金。 我们来详细解释下对于不动产租金收益。通过公司持有的结构中,付给公司的租金收益被认定为来源美国的收入,并按照定期固定收入(FDAP)或有效关联收入(ECI)纳税,具体细节在上篇文章做了解释。现在假设另一种情况,当美国不动产是由非居民外国人所拥有的海外公司下属的美国子公司所持有时,该海外公司的股东或其亲属如对美国公司资产进行无偿使用,会被税务局视为推定股息(constructive dividend)计入该股东(非居民外国人)在美获得的收入。相当于美国子公司对其海外母公司进行了分配,分配金额则是该不动产的市场公允租金价值。由于该行为主要受益方是海外公司股东个人,而非涉及公司的商业利益,所以针对该笔推定股息需向美国缴纳30%的预扣税。 来总结下通过以下几种持有不动产的方式,所获得收入的纳税方式。会根据遗产税,租金收入,以及出售时增值部分,这三个维度来进行分析。     非居民或海外可撤销信托持有 首先这种方式会涉及到联邦最高40%的遗产税,且遗产税免征额度只有6万美金。 当产生租金收入时,需要按照总收入缴纳30%预扣税,除非选择将租金收入以有效关联收入纳税(ECI),这样做的优势是可以减去出租成本,以净收入作为税基。税率按照个人累进制税率10%-37%计算。这就意味着,非居民(这里指非美税务居民的自然人和海外可撤销信托)需要在报税季报税,与其它来源于美国的收入一起披露在税表上。 未来不动产出售时,可按照最高20%的长期资本利得优惠税率对增值部分缴税,但需按照外国人投资不动产税法(FIRPTA),税局会按照出售总金额预扣15%的预扣税。详细请参阅《常被忽略的两个在美房产投资的税务知识》。     海外公司持有 通过海外公司持有美国不动产最大的优势就是未来可以规避美国的遗产税,因为公司可以一直存续下去。 租金收入纳税方式与非居民个人持有一样,以租金收入为基数,缴纳30%预扣税。除非海外公司按照有效关联收入向美国税局报税,则按照21%的联邦企业所得税纳税,州所得税另外计算。并且还可能对股息等值触发30%分公司利润税,除非美国与海外公司所属税务居民国之间的税收协定(tax treaty)中有优惠税率可适用。 不动产出售时分为两种情况来计税。
  • 第一种,不直接出售在美的不动产,从海外公司层面进行交割,也就是转让海外公司股权,间接出售在美的不动产。这样可以不涉及美国税负;
  • 第二种,直接出售不动产,那么海外供公司会对升值部分缴纳21%的联邦企业所得税。且同样会根据FIRPTA规定,税局按照出售总价先征收15%的预扣税。
此外还有可能涉及第二道税,也就是30%的分公司利润税。之所以美国税局要征收此税,是为了确保海外公司与美国当地公司对来源美国收入的征税方式保持一致。但在房产出售后,如果海外公司完全终止其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可以规避分公司利润税。     境内外双层架构持有 双层架构是指海外公司控股美国一家公司,再由美国公司持有当地不动产。这种持有方式可以规避美国的遗产税。 租金收入纳税方式以美国公司所得进行申报,需缴纳21%联邦企业所得税,另外还需根据所在州,缴纳州所得税。纳税主体是美国公司,与海外公司和其背后的实控人无关。如果美国公司分红至海外公司,会涉及30%预提税,除非根据税收协定有适用的优惠税率。 处置不动产时,由于是美国公司持有,所以不受FIRPTA法规约束,无需缴纳出售金额15%的预扣税。且如果美国公司在不动产出售后进行清算,那么向海外公司股息分配时可以规避30%的预提税。     合伙企业持有 在遗产税方面,美国税法并没有对合伙企业所持有的资产是否涉及遗产税有明确的规定,需要逐案处理。 租金收入与个人持有方式一样,默认对租金收入总金额缴纳30%的预扣税,除非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选择将租金收入视为有效关联收入单独进行报税。 在不动产出售时,升值部分适用最高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但需遵守FIRPTA法规,出售后需要先缴纳15%的预扣税。     海外不可撤销信托持有 通过不可撤销信托持有不动产,可以规避未来的遗产税。前提是信托的委托人本身并非是该信托的受益人,并且对信托没有“保留条件”,从而确保该信托被税局认定为不可撤销信托。 对租金收入征收30%的预扣税,或者将租金收入视为有限关联收入,按照10-37%的个人累进制税率纳税。信托需要向美国报税,披露所有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情况。如果当年信托将租金收入分配给信托中的非居民受益人(NRA),并由受益人向美国政府纳税,那么该受益人也需要向美国税局申报这笔收入。 同样,不动产出售后的升值部分适用最高20%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但无法规避FIRPTA的15%预扣税。

编者按: 接着《非居民外国人在美国投资不动产时需要考虑哪些税务要点(上)》中提到的不动产租金收益计税方式,以及 […]

在家族信托中,由于各受益人间大概率具有血缘或亲缘关系,在对于财产分配提出诉求时可能产生纠纷。对这类案件而言,人们往往选择法院作为争议解决机构。其中一个原因是,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仲裁机构无权对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进行管辖,因此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等案件往往都由法院进行处理。 而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可以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也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等方式得到落实,后者是法院判决强制力的体现。基于此,如果存在跨法域/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例如A国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载明当事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处于B国的遗产,当事人或其他相关方可以向B国法院或相关机构申请执行。 如果存在跨法域/司法管辖区的情况且遗产为信托财产,则需要依据财产所在地的不同分别分析,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都支持对外国法院做出的继承相关判决进行承认或执行。 这种外国“拒绝承认或者执行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的规则,就是防火墙规则(firewall provision)。     防火墙规则概述 试想,甲在某离岸地A设立了家族信托,将自己、配偶乙、子女等作为受益人。在甲乙离婚后,B地法院依据乙的请求对家族信托中的财产进行了分配。 B地法院在面对乙的请求时,首先需要考虑自己是否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这取决于B地的国内立法,而一国法院的管辖权很少会在立法中被严格限制。即使他国法院同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B地法院的管辖权也不会因此丧失,两地法院可以同时行事管辖权对此案进行处理。在实践中,法院的管辖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往往还需要考虑到当事人、所涉财产以及相关法律关系等因素。 在B地法院做出判决后,依据一般法律规则,A地法院会承认并执行上述判决(如果符合相关条件的话)。但如果A地存在防火墙规则,并且本案符合适用条件的话,A地法院则会认为B地法院无权对此案进行管辖。也就是说在存在防火墙规则的情况下,非信托所在地法院(外国法院)针对信托做出的任何判决,可能是不被信托所在地法院承认的,从而也就无法执行。 防火墙规则实质上是对管辖法律的限制,对于信托所在地法院而言,没有管辖权法院做出的判决是不被执行的,目的在于保护信托在防火墙内不被击穿。     香港法下的防火墙规则 依据《受托人条例》第41Y条(法条中文原文如下图),香港仅对外国法院依据财产继承法做出的处置信托内动产的判决树立了防火墙。适用该防火墙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信托明文规定受香港法律管辖;并且信托的所有受益人均为香港主体。但这样可能存在一个漏洞:委托人或捐赠人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使信托和受益人满足相应条件,该财产转移的效力仍然可能受到挑战。该法条的第三款对此进行了填补,即依据相关联系地的法律(这些法律并不构成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委托人或捐赠人在捐赠该动产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 总而言之,依据香港法律,适用防火墙实质上需要满足三项条件:
  • 信托的管辖法律为香港法;
  • 所有受益人均为香港主体;
  • 以及委托人或捐赠人在行为时具有行为能力。
在上述甲乙一家的例子中,如果信托设立在香港,且甲死亡后乙依据台湾法律申请强制继承信托财产中属于自己的“特留份”(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全部遗产或应继份的二分之一的继承权,即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做出分配,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并获得了台湾法院做出的判决,则如果满足上述三项条件,香港法院有权驳回乙的申请,即甲转移的动产仍为信托财产,不因台湾法院做出的判决而改变。若仅从这一点来看,香港的“防火墙”相对而言并不是很高,因为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都存在相当的限制。 转移动产不受外地的财产继承法律影响(1)只有在信托(不论何时设立)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本条才就该信托而适用—— (a)该信托明文规定受香港法律管限;及 (b)在该信托有效的任何时间,该信托的每名受托人均属—— (i)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 (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或设立的法人团体;或 (iii)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或设立的法人团体,而其中央管理及控制均位于香港。 (2)凡任何人在其在世时,转移任何动产,使之以信托(不论何时设立)形式持有,而该人根据以下任何一段所述的法律,有能力转移该动产,则须视该人为有能力转移该动产—— (a)适用于香港的法律; (b)该人居籍地或国籍地的法律;或 (c)该项转移的适用法律。 (3)某人如已转移动产,使之以信托形式持有,而该人根据第(2)款,属有能力如此行事,则任何关乎继承或财产继承的外地司法管辖区法律,并不影响该项转移的有效性。 (4)在第(2)款(a)(b)或(c)段中提述法律,并不包括属以上任何一段所述的法律一部分的任何关乎选择法律的规则。     泽西法下的防火墙规则 依据泽西岛现行《信托法》第9条,泽西法院对七类事项(除了法条中列明的例外情形)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外国法律无权影响。具体而言,这七类事项包括:
  • 信托的解释权;
  • 对信托财产的处置;
  • 创立人的行为能力;
  • 对信托的管理行为(不论该行为在何处实施);
  • 对信托中的权利进行分配或者变动;
  • 外国法院对信托条款进行更改的权利;
  • 对信托财产的分配权或者利益。
另外,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庭做出的裁判,如果与第9条不一致的话,不论适用什么法律,都是不可执行且无效的。这一款规定非常重要,这意味着外国法院或仲裁庭针对泽西信托做出的判决或裁决是无效且不可执行的。 在上述甲乙一家的例子中,如果信托设立在泽西岛,甲乙双方即使向外国司法机构提出了诉求,也无法在泽西执行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想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双方应前往泽西法院进行起诉和应诉。 历史上,本条经历过数次修改,一方面扩大了泽西法律的管辖范围和效力,比如新增了对仲裁裁决的限制;另一方面对条款本身进行了完善,比如新增了例外情形,最终形成了如今较为完备和详细的防火墙规则。 两相对比我们不难看出,香港和泽西岛两地对于信托相关涉外判决的不同态度:香港的态度较为开放,后者则更加注重保护信托本身的私密性和稳固性。笔者以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对于外国判决和外国资金本来就十分欢迎,在信托法律上也持较为开放的态度,仅对部分判决进行了限制。而泽西作为久负盛名的离岸地,对隐秘性有更高的追求,因此防止外国司法机构进行干预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这两种路径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在对家族信托进行设计时,需要结合创立人需求,对其进行考虑。     结论 防火墙规则并不意味着围绕信托的相关纠纷无法被法院管辖,信托所在地法律对于有权管辖上述争议的法院进行了限制。一般情况下,信托所在地法院往往对信托拥有管辖权,其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自身的承认与执行,这也就是为什么信托相关的诉讼往往发生在信托注册地的原因之一。 那么是否有了防火墙规则就可以规避外国法院的管辖,从而使信托受到绝对的保护呢?其实未必,因为信托虽然在离岸地进行注册,但是信托财产往往并不在离岸地,信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仍有权决定是否执行信托注册地法院的判决。这是一个双向的制衡,因为依据现代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平等的司法权。这样复杂的国际司法环中,对于信托架构的合理性、信托相关规则的设计等,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家族信托中,由于各受益人间大概率具有血缘或亲缘关系,在对于财产分配提出诉求时可能产生纠纷。对这类案件而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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