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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力同心,擘画未来。 为全面贯彻落实海丝法务区自贸片区的号召与决策部署,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依托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跨境全领域服务生态圈,自3月11日下午起,对基地合作共建单位:德恒、旭丰、大成3家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了陆续走访。围绕中心服务聚焦于“一带一路”“走出去”和“引进来”的经营主体及企业家的财富管理、代际传承、跨境投融资、海外交易并购重组等内容,提供“四服务一保障”(家族办公室服务、法律服务、人才服务、产业服务以及综合保障)做深入探讨。大家一致对海丝家办服务中心的启动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赞赏,并期待在未来发展中发挥自身的优势。 首先,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代表一行人走访了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参加合作签约仪式暨主题交流活动。走访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与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金谷域外法查明中心的合作签约仪式,第二阶段是U&I GROUP(汇智集团)两位代表作主题分享。 由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德恒厦门主任刘豫衡、金谷域外法查明中心副理事长刘雷,分别代表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德恒厦门、金谷域外法查明中心共同签约,各方协议在跨境企业架构设计、跨境财产管理与规划、跨境法律咨询、税务咨询、境内外公司设立及管理、涉外法律查明、婚姻家事财富继承等领域各自发挥专项优势,共同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商业与法律服务。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边疆先生以“全球格局突变下——论企业出海规划及家族财富迭代的破局之道”为主题,围绕“跨境合规”的五大模块详细讲解如何探索出海破局路径,维护出海企业的各项权益。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于振莹女士则以“如何铸就跨境财富中的堤坝”为主题,介绍“走出去”企业在税务制度变革的环境下税务合规相关的议题,并以知名跨境企业在家族财富传承上面临的税务问题为经典案例,深入讨论税务规划对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来到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黄恒德先生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一行人介绍香港家办的发展趋势并剖析香港家族办公室较之于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发展优势。此外,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还就“如何建立协作机制,优化服务流程与体验”主旨展开讨论,并达成“加强服务人员的沟通,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解答成员单位的疑问和需求,通过有效的反馈协同机制,及时满足并响应用户需求。”的共识。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丽虾女士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艺杰先生

U&I GROUP(汇智集团)市场部总监兼战略客户部总监林子龙先生

第三站,我们拜访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展开交流培训活动。此次交流活动由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丽虾女士主持,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艺杰先生致欢迎词。其次,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市场部总监兼战略客户部总监林子龙先生向大成律师事务所代表一行人详细介绍了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的业务服务板块以及常见的服务场景。 接着,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边疆先生以实际案例详细讲解企业在全球格局突变下,出海规划及家族财富迭代的破局之道,并解答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景洪先生提出的关于“身份规划、客户服务、机构对接”三方面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与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的合作重点各有侧重,但无不秉持着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 通过此次走访,我们深刻感受到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与各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将为海丝家办服务中心注入新的活力与创新。接下来,U&I GROUP(汇智集团)厦门机构将持续加强与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发挥各方优势,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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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退休计划和税务筹划是密不可分的。说到美国居民的退休计划,就离不开有关401(k) 的话题。401(k)计划是许多美国雇主为其雇员提供的一项退休储蓄计划,该计划能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上的优惠。它是以美国国内税收法典 (IRC )中的某一章节代号所命名。 签署401(k)计划的员工同意按其工资一定比例部分直接存入到为该雇员专设的一个投资账户里。而雇主也根据雇员每年供款的一个比例做匹配。所以401(k)不仅可以获得递税务递延效应,而且操作简便因为雇员对该储蓄计划的供款(contributions)会自动从其工资中扣除。此外,许多雇主将匹配员工401(k)供款的一部分,从而有效地额外增加他们的退休储蓄。401(k)的储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在多种投资选择中进行选择,比如共同基金。 401(k)计划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美国居民尽早为退休做储蓄,它们提供的好处之一是节税。该计划是公司资助的退休账户,也是公司福利的一种体现。主要有两种选择:传统选择和罗斯选择(Roth),每种选择都有独特的税收优势。     传统 401(k) 对于传统的 401(k)计划,员工所投入的金额是税前的,这意味着它们减少了应税收入,目的就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税基。应税收入会减去当年的供款总额,并体现在当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在纳税人未来提取资金之前(通常是在退休时),所存入的资金和投资收益均无需缴税。     Roth 401(k) 而存入至Roth 401(k)(罗斯)账户的资金用的是雇员的税后收入,也就是说在供款当年虽没有税收减免的作用,然而当雇员未来提取这笔钱时,则无需为其的供款或投资收益缴纳任何额外税款。但如果在 59.5岁之前从该账户提前取款,可能会引发税务后果。 并非所有雇主都会提供roth账户的选项。但如果有,雇员可以在传统和Roth 401(k)之间进行选择。也可以同时向两个账户供款,直至达到年度供款限额。     401(k)计划的供款 传统401(k)计划和Roth 401(k)计划都是固定供款计划。雇员和雇主均可向该账户供款,最高限额会由国税局(IRS )每年制定。员工对传统401(k)计划的供款是用税前金额缴纳的,这将减少他们的应税收入和调整后总收入(AGI ) ,降低供款当年的应税收入(taxable income)。Roth 401(k) 的供款是用税后资金进行的,不会进一步影响供款当年的应税收入。 固定供款计划是传统养老金的替代方案,称为固定福利计划。传统的养老金福利是雇主承诺为雇员在退休后提供一定数额的终生养老金。近几十年来,401(k)计划变得越来越普遍,随着雇主将退休储蓄的责任和风险转移给雇员,传统养老金方案的使用变得越来越少。 雇员可以根据雇主提供的401(k)计划,从中选择其401(k)账户中特定投资项。这些投资选项通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共同基金以及为降低纳税人临近退休时投资损失风险的目标日期基金(target-date funds)。     供款限额 雇员或雇主可以向401(k)计划供款的最高金额会定期调整,以考虑通货膨胀。2024 年,50岁以下雇员向401(k)供款的年度限额为每年23,000美元。然而,50岁及以上的雇员可以向401(k)账户额外追加缴纳7,500美元。相比2023年,该限额为22,500美元。这些限额是针对所有401(k)计划的总和,只要雇主提供两种类型的计划,雇员可以分配其供款,将一些钱投入传统的401(k),另一些投入Roth 401(k)。,两者的总年度供款额不能超过上述限额。 如果雇主对其雇员所投入至401(k)账户的储蓄进行匹配,或者雇员选择对其传统401(k)账户进行额外的,不可抵扣的税后投入,那么对于50岁以下雇员和其雇主2024年度总供款不得超过69,000美元。如果包括了50岁及以上认识的追加供款,那么限额为76,500美元。 对于一些纳税人来说,之所以会投入不可抵扣的税后收入至401(k)账户,可能他们已经充分利用了其它的具有税务优惠特征的储蓄计划(如IRA,会单独写文章介绍)。如有多余储蓄,并想确保为退休储蓄足够的资金,那么继续向401(k)计划投入税后资金可以是一种选项。某些401(k)计划可能提供特定的奖励或匹配,这也可能对雇员在达到税前供款限额后继续投资税后资金具有吸引力。     雇主匹配 雇主会用不同的公式来对雇员对401(k)账户的供款进行匹配。例如,雇主可能会为员工每缴纳1美元支付0.5美元,最高可达工资的一个百分比,各公司自定。财务顾问也经常建议纳税人至少向401(k)计划缴纳足够的资金,以获得其雇主的全额匹配。     401(k)投资账户如何赚钱? 401(k)计划是由金融服务机构所设计,雇主自行选择采用哪一家的哪种方案。一些比较受欢迎的金融服务机构如Fidelity Investments、Vanguard、Charles Schwab、以及T. Rowe Price, 它们不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项,且具有竞争力费用结构而受到大众青睐。这里不对它们各自提供的计划做介绍。雇员对401(k)账户的供款将根据其雇主所提供的401(k)计划中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做投资选择。如上所述,这些选择通常包括各种股票和债券共同基金以及目标日期基金,旨在降低雇员临近退休时的投资损失风险。 雇员选择每年向401(k)账户供款多少,雇主对雇员的供款匹配程度,雇员选择的投资组合方案以及金融市场走势波动,再加上距离退休的年数,都会影响401(k)账户里资金增长的速度和回报率。 美国居民会被政府鼓励尽早的就制定401(k)计划,为退休计划做好充分准备。对于高收入人群,退休前的薪资通常会比较高,那么通过传统401(k)计划,尽可能降低应税收入。待未来退休后收入降低,即使需要为从该账户取款纳税,但总体收入水平不再那么高,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可能有所降低。并且所有在该账户里的资本增值、利息和分红在资金被提取之前都不会被征税,这会具有长期的复合增长效应。

摘要:退休计划和税务筹划是密不可分的。说到美国居民的退休计划,就离不开有关401(k) 的话题。401(k)计 […]

3月5日(星期二)上午9点,厦门市海上世界A座1004室内气氛热烈,U&I GROUP(汇智集团)迎来了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及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一行的重要走访调研。 参与此次调研活动的有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党组成员及副主任卢海林,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局长、市海丝法务办副主任林愿作等多位领导,以及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秘书处的主办及招商蛇口产业总监王莉娜等相关人员。U&I GROUP(汇智集团)方面,由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市场部总监林子龙及业务部支持总监孙媛等高层出席接待。 活动伊始,调研团队在汇智集团高层的陪同下参观了位于海上世界的集团办公室。期间,汇智集团简要介绍了公司的业务开展计划和未来发展方向,展示了集团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和雄厚实力。 随后,双方进入正式的会议议程。首先,汇智集团就近期的重点工作进行了详细汇报,并提出了关于环球家族办公室及财富服务中心启动方案。这一方案旨在进一步推动法商融合服务的发展,提升基地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并期待与众多优秀企业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打造更加完善的法商服务生态圈。 在座谈交流环节,双方就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与会人员纷纷发言,气氛热烈而融洽。此次走访调研活动的成功举办,为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和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与优秀企业之间的合作搭建了重要平台,相信在政府引导共同努力下,未来必将结出更加丰硕的成果。

3月5日(星期二)上午9点,厦门市海上世界A座1004室内气氛热烈,U&I GROUP(汇智集团)迎来 […]

目录:
    • 上海试点离岸贸易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 新加坡新增公司税回扣政策,并延长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期
    • BVI拟实行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并加强对虚拟资产行业的监管
    • 香港撤销房地产交易调控措施,上调商业登记证费用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4/03/20240307662.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4年2月6日 上海试点离岸贸易的印花税优惠政策[1]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24年4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订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该项政策将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 通知中对离岸转手买卖有如下定义: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此前,自由贸易试验区虽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围绕离岸贸易领域的政策却不多,主要通过专项资金奖励的方式鼓励企业离岸贸易的发展。 印花税优惠政策在上海自贸区试点后如取得良好效果,有望迎来优惠政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如其它类型的离岸贸易以及其它税种的税收优惠等等。 2024年2月16日 新加坡新增公司税回扣政策,并延长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期[2] 新加坡副总理兼财政长官黄循财(Lawrence Wong)公布了新加坡2024年度财政预算案,本次财政预算案中,有以下企业补助政策值得关注: 1. 公司税回扣(CIT Rebate)政策 在2023年度雇佣至少一名本地员工的新加坡企业,在2024年纳税年度可获得50%的公司税回扣,其上限为4万新元。其中2000新元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以现金津贴形式发放,其他金额将于企业进行2024年度税务申报时自动抵扣。 2. 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期延长 为促进家族办公室产业发展,此前新加坡政府对家族办公室的特定类型收入规定了免税政策,这些特定收入包括对股票、债券、房地产的投资等。该项针对家族办公室的免税优惠原本到今年12月31日截止,20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将优惠期延长5年,至2029年12月31日。 2024年2月11日 BVI拟实行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并加强对虚拟资产行业的监管[3] 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FSC)发布2024年度战略工作计划,其中有关公司监管和法律工作的内容如下: 1.在BVI注册的公司将增加登记重要控制人(Register of Persons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PSC)的程序,BVIFSC将制定配套的执行和监督制度。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在2022年修订的《BVI商业公司法》中就已正式立法,此次出现在2024年度计划中,预计有望在年内出台具体的指引规定。 2.加强《虚拟资产服务商法案》(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Act)的监督与执行,该法案于2023年2月正式生效,规定有关实体和个人在获得有关牌照后方可在BVI经营虚拟资产服务,未获得有关牌照而擅自开展该业务的实体和个人将可能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和/或5年监禁。 2024年2月28日 香港撤销房地产交易调控措施,上调商业登记证费用[4] 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发表2024/2025财政年度《财政预算案》,这份预算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取消针对房地产交易的额外印花税、买家印花税和新住宅印花税三大“辣税”。 额外印花税是针对业主在购入房产后,短期内出售所设置的印花税;买家印花税是针对境外买家购置房产的印花税;新住宅印花税是针对已有一套及以上房产的境外买家设定的额外印花税。 陈茂波指出,经审慎考虑当前整体情况后,决定即日起撤销所有对住宅物业需求的管理措施(即三大辣税),在当前的经济及市场情况下,“有关措施已无需要”。 此外,在公司注册方面的一个变化同样值得关注,预算案中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商业登记费将增加200港元至2,200港元/年。而为缓解商业登记费增加的影响,将于同日起减免原本由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收取的150港元的征费,因此商业登记费总费用将增加50港元/年,该项收费标准将持续两年。陈茂波表示,有关变更费用的法律文件正在修订中,将于近日提交立法会审读。 参考资料: [1]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2/content_6931760.htm [2]https://www.iras.gov.sg/news-events/singapore-budget/budget-2024--tax-changes-and-enterprise-disbursements [3]https://www.bvifsc.vg/library/bvi-fsc-strategic-work-plan-2024 [4]https://www.budget.gov.hk/2024/sim/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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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9日,U&I GROUP(汇智集团)江苏区域合伙人王丰、市场总监刘佳琪、高级市场顾问陈云、市场顾问贾文康一行赴南通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对接交流。协会高级顾问、市商务局二级调研员黄柳春,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加兵、副会长严如岐等参加座谈。 U&I GROUP(汇智集团)总部位于香港,是一家专注于跨境以及配套的商务、法律、财务及税务的专业服务集团,拥有跨境相关司法管辖区的CPA、律师、秘书及注册代理人等牌照资质和专业团队。一行分别介绍了U&I GROUP以及助力企业“走出去”、帮助企业境外财、税、法律合规等情况,表达了与南通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加强合作的意愿。 协会高级顾问、市商务局二级调研员黄柳春介绍了有关情况,希望双方携手合作,帮助企业高质量“走出去”,在境外依法合规诚信开展经营业务。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加兵介绍了协会有关情况,希望与U&I GROUP进一步对接,细化合作,携手举办有关培训、沙龙活动,解决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以及走出去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作为国内最早的离岸综合服务专业团队之一,U&I GROUP 深耕企业和企业家的海外发展需求近二十载。U&I GROUP与南通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拟建立长久、互信的合作关系,发挥各自资源优势,以国际视野、专业精神为企业提供跨境专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跨境商务、法律、财税等问题,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2月29日,U&I GROUP(汇智集团)江苏区域合伙人王丰、市场总监刘佳琪、高级市场顾问陈云、市场顾 […]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黄恒德先生,有幸参与由浦银国际成功主办的“2024年全球市场展望及财富配置策略会”,该活动于2月23日在浦发银行大厦35楼举行。该场会议是一场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高净值人群的知识盛宴,大家共聚一堂,深入探讨全球市场走势、新经济发展以及跨境财富管理的新动向。 会议从浦银国际行政总裁贾红睿先生的开幕致辞开始,他对未来一年的经济形势做了前瞻性分析,并热烈欢迎所有嘉宾。 紧接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香港)公司的金兆新先生也表达了热烈的欢迎。 在专家演讲环节中,印象深刻的是浦银国际首席策略经济分析师赖烨烨女士对2024年市场策略的展望,她从确定性的投资机会出发,深入分析了周期性策略以及如何获得超额回报。 圆桌论坛是活动的另一亮点,由浦银国际首席宏观经济分析师金晓雯女士主持,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黄恒德先生与其他行业专家共同讨论了“2024浦银国际财富透视及香港在变局下的新机遇”。从多个角度和个人经验出发,就此话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讨论,引发了与会者的广泛兴趣与共鸣。 活动的自由讨论环节中,与会者积极提问,与嘉宾进行了热烈交流,现场充满了热情和活力。最后,浦银国际财富管理负责人王玥女士就“构建财富管理新生态”发表了精彩的主题报告,介绍了浦银国际财富管理的独特定位和创新思路。 本次活动不仅展现了2024年财富管理和资产配置的新趋势,70%稳健资产的配置策略、30%寻求超额回报的投资思路,及对即将到来的降息周期和美债投资机会的深入分析,更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回顾和展望市场的宝贵机会,帮助大家在不断变化的全球环境中,为客户提供更加周到和专业的服务。U&I GROUP(汇智集团)能作为演讲嘉宾之一,与行业内的专家们共同分享和学习,期待未来有更多此类的交流机会。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黄恒德先生,有幸参与由浦银国际成功主办的“2024年全 […]

编者按: 绿地投资,是英文“Greenfield Investment”的直译,“greenfield”一词,原本是建筑工程领域的术语,指尚未开发的地带,与之相对的术语是“brownfield”,指已落成建筑物,需二次开发的地带。在境外投资的语境下,“Greenfield Investment”指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新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Brownfield Investment”则是指外国投资者兼并或收购东道国的企业,也即我们常说的跨国并购(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在上篇文章《出海越南,你需要知道这些》中,我们主要介绍了越南对于外商投资的行业准入,主要投资形式的的规定,本篇文章将为读者介绍外商在越常用的投资形式——绿地投资——的具体流程以及有关注意事项。 自2012年东盟国家共同发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以来,越南的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审批程序也不断优化,越南国会先后两次修订《投资法》,以期吸引更多外国资本进入越南。 目前,外国投资者在越南设立企业一般需要经过2道行政审批环节:首先是取得投资登记证书(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缩写为IRC),这是一项专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前置程序,也是本文将着重介绍的环节。第二步是取得企业登记证书(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缩写为ERC),这一行政程序同等适用于越南本土和外国的投资者。此外,若新设公司的业务范围属于越南《投资法》第7条规定的有条件投资行业,投资者在取得企业登记证书后,还需在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营业执照(Business Licence),此条规定也同等适用于越南本土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     投资登记证书的取得 根据越南《投资法》第22条,在注册成立公司前,外国投资者应取得政府的许可,即取得投资登记证书,具体流程如下: 1. 首先,外国投资者应在越南国家外商投资信息系统(https://fdi.gov.vn/)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 2. 网上备案后15日内,投资者应向有关政府部门呈递有关申请文件的纸质版复印件,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3. 提交完所需文件后,投资者可登录越南国家外商投资信息系统查看拟投资项目的审批进度; 4. 项目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许可后,将获准颁发投资登记证书,若项目未获许可,有关政府部门将进行书面说明。 这一申请流程看似简单,但有许多细节问题值得注意,首先便是确定受理投资登记证书申请的政府部门。受理部门与拟投资项目所在的区址及行业有关。对于设址在工业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如制造型企业的厂房,其申请应向园区的管理委员会提交。对于地址在特别园区之外的投资项目,如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则由相应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越南,大部分外资项目的审批权归属于各省、直辖市的计划投资厅,由其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具体的投资项目。中央政府部门计划投资部主要负责统筹管理越南国内外投资,但也负责审批少数大型项目,如跨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另外,特定行业的外资项目也需要中央政府部门的审批,如:工贸部审批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国家银行审批金融机构项目等。 其次,根据投资项目的资本规模和所处行业的不同,政府部门的审查力度以及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也将有所不同。对于投资额在3000亿越盾(约合1300万美元)以内且不属于越南《投资法》第7条规定的有条件经营行业类别的项目,政府主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外国投资者需准备材料包括: 1)投资登记表:投资者须在计划投资部制定的统一表格上填写; 2)投资者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3)证明投资者经济能力的文件:如投资者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持的承诺函、第三方机构对投资者经济能力的评估书或其他证明投资者经济能力的文件; 4)证明投资者有权使用有关土地或场所的文件:如土地使用需求建议书、场地租赁协议、与园区签署的土地使用备忘录等。 对于投资额3000亿越盾以上或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类别的项目,政府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外国投资者除了准备前文提到的材料外,还需要准备拟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属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的项目,还需提供说明投资项目满足所需经营条件的报告,有关经营条件以《投资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准。 办理时限上,法律规定受理机关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日内,应给予申请者书面答复,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补充递交材料的情况和政府人力不足的原因,往往需要半个月至一个月不等的时间。     企业登记证书的取得 取得拟投资项目的IRC证书后,外国投资者方可进行企业登记证书(即ERC证书)的申请。相比而言,ERC证书的申请流程要简便得多,投资者可前往政府部门窗口办理,也可在越南国家工商注册信息门户(https://dangkykinhdoanh.gov.vn)提交电子版资料线上办理,所需资料有: 1)注册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有限责任公司成员或股份公司股东的名单; 4)投资者(公司成员或股东)主体资格的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IRC证书的复印件。 企业登记证书的受理和颁发机关较为统一,由省级计划投资厅下设的商业登记办公室(Business Registration Office)颁发。办理时限上,官方规定为3个工作日,而实践中往往需要7~10个工作日。     有条件投资行业营业执照的取得 在取得企业登记证书后,企业即告成立,但对于属于有条件投资行业的企业,还需要在有关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进行经营活动。由于在申请IRC证书时,有关部门已对投资项目进行了实质审查,因此营业执照的申请难度较低,但其作为合法经营必不可少的环节,仍需要引起投资者的重视。越南《投资法》附录4中对有条件投资行业进行了列明,主要包括:物流行业,电子商务行业,出版业等。对于不同的行业的公司,受理其营业执照申请的政府部门各不相同,具体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也规定在不同法律与政府文件中,较为分散。 完成以上三个步骤并取得相关证书后,企业就具备了在越南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对于企业运营而言,税收,劳动用工方面的规定无疑值得重点关注,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篇文章中为读者详细介绍。   参考文献: [1]http://hochiminh.mofcom.gov.cn/article/ddfg/tzzhch/202208/20220803338138.shtml [2]https://lts.com.vn/business-registration-certificate [3]https://vietanlaw.com/investment-consultant/application-for-project-investment-in-vietnam/

编者按: 绿地投资,是英文“Greenfield Investment”的直译,“greenfield”一词, […]

编者按: 近年来,得益于政府签署贸易协定的增多,本国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充足且成本低廉的劳动力,越南在吸引外国投资方面成绩斐然。2019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的多种产品施加了高额关税,使得国内越来越多制造型企业将国内的生产环节转移至东南亚,而中越两国陆海毗邻的区位优势,相近的政治体制与人文风俗,则使得越南成为中资企业出海投资的热门选择。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7年以来,我国对越南的直接投资流量增长明显,2022年的对越投资流量为17亿美元,虽然相比2021年有所回落,但仍然在东盟十国中位列第3名,仅次于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占我国对东盟总体投资流量的9.1%,东盟其他国家的投资情况可参考下图。 本篇文章主要介绍在越投资的行业选择与限制、外商投资形式等,为有意在越南进行实体投资的读者提供参考。     在越投资的行业选择与限制 在法律层面上,目前,越南对私人资本投资行业的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规定禁止投资和附条件投资的行业,对未做规定的行业则一律允许投资。该制度于2021年1月1日在越南《投资法》首次推行,同等适用于越南本土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大大增加了外商投资的自由度。2021年3月26日,越南政府颁布《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具体规定了25个禁止外资投资的行业,主要包括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新闻和信息采集、民意调查、国际劳务、军用物资的生产与经营等,以及58个附条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主要包括:保险、银行、证券交易及相关金融服务、生产和分销文化娱乐产品、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教育服务等。《目录》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国会、国会常委会、政府以及政府总理将有权许可外国投资者对部分特殊行业进行试点投资。外国投资者对《目录》未列出的行业进行投资的,将与国内投资者适用同等的政策规定。     外商在越投资的几种形式 越南《投资法》和《企业法》是在越南进行投资所要遵循的两大基本法律。根据越南《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两种,具体方式可参考下图。 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绿地投资(即在越南新设法律实体)、并购当地企业、购买越南公司股份或向当地企业融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投资等方式。 间接投资主要指证券投资,即购买越南公司的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投资,投资者可直接从发行公司处购买,也可经证券原先持有人转让或从金融中介机构处购买。间接投资的具体手续根据越南《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众多投资方式中,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是外国投资者较常用的在越投资方式。绿地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他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的一种投资形式,相比于跨国并购,新设立企业的程序更加简便,投资者作为企业的发起人,自主权也更大,因此这一投资方式也获得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 根据越南《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可设立的法律实体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名公司等。 越南《企业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与我国《公司法》有诸多相似之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人数为1至50人,根据人数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多成员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对外发行债券,但不得上市发行股票。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人数至少为3人,且无最大人数限制,股份公司可在越南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各类证券。 合名公司的法律性质则与我国合伙企业类似,法律规定,合名公司至少由两名合名成员组成,公司可另外增设出资成员。合名成员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出资成员以其承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有无出资成员,合名公司分为有限合名公司与普通合名公司。合名公司适用于小规模的业务开展,对于资金充裕的外国投资者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更加规范可取的法律实体形式,后续文章中将对设立这两类公司的行政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结语 自1986年实行“革新开放”政策以来,历届越南政府都展现了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坚定决心。根据越南计划投资部外资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1月20日,越南引进的外国直接投资到位资金总额就已达到23.6亿美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40.2%。2024年的良好开局,也预示着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越南都将是东盟成员国,乃至新兴市场国家中充满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 越南政府对外国资本一直保持欢迎的态度,但外方企业在越南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仍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注意。因此,在作出相应投资决策前,我们建议企业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咨询,或购买相关海外投资保险,以尽可能降低在越投资的合规与政治风险。   参考文献: [1]http://hzs.mofcom.gov.cn/article/date/202309/20230903443704.shtml [2]https://thuvienphapluat.vn/van-ban/Dau-tu/Nghi-dinh-31-2021-ND-CP-huong-dan-Luat-Dau-tu-462291.aspx [3] http://ccpitwh.com/view/3878.html [4]http://vn.mofcom.gov.cn/article/jmxw/202402/202402034728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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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新加坡MAS:暂停通过非银行和非银行卡渠道向中国提供个人跨境汇款服务
    • 开曼MFS:开曼群岛将被从欧盟AML/CFT制度缺陷司法管辖区名单中移除
    • 香港税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频谱使用费的税项扣除条例生效
    • 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1月1日起以电子形式交付招股章程文件以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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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
新加坡MAS:暂停通过非银行和非银行卡渠道向中国提供个人跨境汇款服务[1]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通知要求在向中国提供个人跨境汇款服务时,新加坡的汇款公司只能通过银行或银行卡网运营商(例如银联国际),或通过银行或银行卡网运营商的持牌金融机构协助汇款。这一限制将从2024年1月1日持续到2024年3月31日。近几个月,部分个人(大部分为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公民)通过汇款公司经海外第三方代理汇款至他们位于中国的受益人账户时,款项被中国有关执法部门冻结。为了尽量降低用户向中国汇款的风险,MAS决定施行以上限制措施。MAS将持续密切监控汇款公司的情况,在2023年3月31日后MAS可能会根据情况终止、延长以上限制措施或者采取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措施。
2024年1月19日
开曼MFS:开曼群岛将被从欧盟AML/CFT制度缺陷司法管辖区名单中移除[2]
开曼群岛宣布,开曼群岛将被从欧盟AML/CFT(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制度缺陷司法管辖区名单中移除,前述决定将于2024年2月7日生效。
2024年1月19日
香港税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频谱使用费的税项扣除条例生效[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月19日在宪报刊登《2024年税务(修订)(关于频谱使用费的税项扣除)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就流动网络营办商(营办商)将来投得的无线电频谱而须缴付的频谱使用费提供税务扣除,即日生效。根据《修订条例》,营办商就将来投得的无线电频谱而须缴付的频谱使用费可获全额税务扣除,并在频谱指配期内(一般为15年)分期执行。《修订条例》不具追溯力,只适用于1月19日或之后投得频谱所产生的频谱使用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继续透过一系列措施促进香港5G的发展,包括适时透过拍卖向市场提供更多用于流动通讯服务的无线电频谱。
2024年1月1日香港公司注册处:2024年1月1日起以电子形式交付招股章程文件以作登记[4]
为了落实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的建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已修订《上市规则》,并发出指引信,订明由2024年1月1日起,上市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可开始透过电子邮件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及随附文件(以下统称“招股章程文件”),以申请批准登记,而由2024年7月1日起,招股章程文件必须透过电子邮件以电子形式提交予香港联交所。为此,公司注册处处长(下称“处长”)已行使《公司条例》(第622章)所赋予的权力,指明由2024年1月1日起,以电子形式交付处长登记的招股章程文件须符合的规定。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登记的招股章程文件,以印本形式提交予处长登记的现行安排维持不变。
  参考资料:
[1]https://www.mas.gov.sg/news/media-releases/2023/mas-directs-remittance-companies-to-suspend-remittances-to-china-through-non-bank-non-card-channels
[2]https://www.mfs.ky/news/cayman-islands-removed-from-the-eus-aml-list/ [3]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4011901.htm [4]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7-202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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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加快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暨优化境外投资服务监管工作推进会在广州市南沙区创享湾顺利举行。本次活动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共同主办,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相关负责同志,广东省、广州市及南沙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香港贸易发展局等港澳相关机构代表,企业、服务机构代表和新闻媒体代表出席活动。U&I GROUP(汇智集团)作为“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首批签约专业服务机构代表应邀出席。 百家服务机构进驻,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在广州南沙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作出的重大部署。2023年10月,“走出去”基地被纳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务实合作项目清单,并在北京举行启动仪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广东省常务副省长张虎出席,标志着“走出去”基地进入试运行阶段。目前,“走出去”基地正在整合优势产能,集聚专业服务机构资源,加快打造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投资促进、金融财税、风险防范、争议解决等高标准、国际化一站式服务平台。U&I GROUP(汇智集团)作为首批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进驻 “走出去”基地。 此次会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与香港贸易发展局签署《关于支持在广州南沙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的合作备忘录》,协同发挥大湾区产业产能优势与港澳全球商贸网络资源优势,更好赋能中国企业对接国际经贸投资规则,拓展海外市场。 随后,服务机构代表分批签署了《关于支持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的合作备忘录》。首批签约进驻“走出去”基地的服务机构共100家,覆盖央企,国家级、省级行业商协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单位,专业服务机构,智库研究院所以及港澳资源。U&I GROUP(汇智集团)此次入驻“走出去”基地,是集团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至关重要的一环。依托“走出去”基地的产业优势和战略布局及集团自身的经验优势和行业影响,将“商法融合”与“开放共赢”的发展理念相融合,旨在以南沙为中心,向大湾区各个城市的特色产业发展领域进发,多城市多企业多产业互联互通,更便捷的为大湾区各类企业客户带来跨境专业服务。

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副主任何颖华女士与U&I GROUP(汇智集团)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合影

早在1月16日,U&I GROUP(汇智集团)就协助“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在广州南沙成功举办大湾区企业“创新协作”暨海外风险防范专题交流会。活动邀请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司原副巡视员林大建女士,U&I GROUP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海外风险管理专家郑刚先生,围绕海外投资风险防控进行了分享。交流会还吸引了来自多家知名企业的创始人、实控人与国际业务分管总裁等30余人参会。专家们和参加活动的企业代表进行了深度交流,指导企业“安全”“合规”地走出去。 U&I GROUP(汇智集团)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主题分享《全球格局突变下——论企业出海规划的破局之道》 未来U&I GROUP(汇智集团)与“走出去”基地将在业务互动、资源互通方面开展务实合作,提供境外投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携手助力“走出去”企业拓展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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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近年来仍如火如荼,常见离岸地如泽西岛(Jersey)、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等,其公司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信息随着出台的新规而逐步透明化,人们过往多年来所习惯的离岸公司信息保密制度正被逐渐打破。如今,美国也悄然加入这一赛道。 为了应对美国日益增加的非法金融活动,美国国会于2021年通过了《企业透明法(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简称“CTA”,该法案于2024年1月1日生效,要求在美国注册或者登记的特定企业,需要向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简称“FinCEN”)按照规定申报企业的受益人所有人信息(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即“BOI申报”。 本文将根据FinCEN发布的《小规模实体合规指南(Small Entity Compliance Guide)》,从五个方面为大家初步解读申报BOI的要求。     符合申报BOI的报告公司 reporting company 并非所有在美国成立或注册的公司都需要申报BOI,需申报的报告公司 (Reporting Company)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 国内报告公司:是指根据州或印第安部落法律向美国州务卿或任何类似办公室提交文件而创建的公司(Corporations)、有限责任公司(LLCs)或实体。 (2) 外国报告公司:是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实体,通过向国务卿或任何类似机构提交文件,在任何州或部落管辖区注册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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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中也列举了可以免于遵守受益所有权信息申报要求的部分公司和实体,具体为以下23类豁免,包括上市公司、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证券经纪人或证券交易商、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免税实体、不活跃实体、大型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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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大部分在美国成立注册的小规模公司和实体都落入了需申报的范畴,因此申报BOI值得在美经营的企业家予以关注。     识别受益所有人 既然大部分公司都符合申报BOI的条件,那么正确识别报告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便是您的首要任务。简单来说,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任其一的个人就是报告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条件一:直接或间接对公司实施实质性控制的个人; 条件二:拥有或控制公司至少25%的所有权利益的个人; 何为实质性控制? 个人正在行使实质性控制有四种情况:
  • 个人是高级职员(公司总裁、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或任何其他履行类似职能的职员)。
  • 个人有权任命或罢免申报公司的某些高级职员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 个人是申报公司的重要决策者(重要决策包括有关申报公司业务、财务和架构的决策)
  • 个人对申报公司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实质性控制
何为所有权利益? 常见的所有权利益包括股权、股票、投票权等,如果公司的股东为公司或法人,则须一层层穿透到最终控制公司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权利益可表现为个人持有的资本或利润权益(有时称为“单位”),类似于公司股票。 下面的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和识别报告谁是公司的受益人所有人。 【案例1】 报告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个人A是公司的唯一所有者和总裁,为公司做出重要决策。 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那么首先,个人A作为总裁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实施实质控制。其次,个人A拥有和控制了报告公司超过25%的所有权利益。因此,个人A因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而成为报告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其信息必须申报给FinCEN。 【案例2】 报告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个人A、B、C分别持有公司40%、40%、20%的股票,另一个人D担任公司总裁,但不拥有任何股票。 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那么股票便是该公司的所有权利益表现形式,个人 A、B由于满足条件二,即拥有不少于25%的所有权利益,而成为受益所有人。个人C虽然持有股票,但既不满足规定的持有比例,又不担任任何高级职员,对公司没有实质控制权,因此其两个条件都不符合,无需申报信息。而个人D虽不持有股票,不满足条件二,但D是公司的总裁,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行使实质性控制,满足条件一,可识别为受益所有人。因此,个人A、B、D须向FinCEN申报其BO信息。 【案例3】 报告公司的股东为两家另外的公司X、Y,公司X、Y的股票分别由个人A、B、C、D、E持有。 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那么通过简单计算可知,个人A间接拥有报告公司32.5%的股权(通过公司X拥有15%,通过公司Y拥有17.5%),满足条件二成为受益所有人;个人B间接拥有报告公司15%股权,不满足条件一或二,不用作申报;个人C作为报告公司的CFO,对公司的财务相关业务有决策权,符合条件一,须申报BO信息;个人D不仅是报告公司的CMO,还间接拥有报告公司超过25%的股权,同时满足条件一和二,因此识别为受益所有人。个人E持有的股权未达规定比例,不符合申报条件。因此,该架构中需要申报BOI的有个人A、C、D。     要求申报的BOI信息详情 了解了如何识别受益所有人后,申报的具体信息也值得我们关注,因为并非所有公司都申报相同的内容,这取决于报告公司的成立时间或注册时间。 若公司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或注册,需提交 (1) 公司自身信息 (2) 受益所有人信息 (3) 公司申请人(company applicant)的信息。 公司申请人必须是个人,且最多不超过两名,主要包括两类: a.  直接提交者:这是直接提交创建报告公司的文件或直接提交首次注册外国报告公司的文件的个人。 b.  指导或控制提交行为的个人:当多个个人参与创建或首次注册公司的文件提交时,即使这个人没有实际向州秘书处或类似机构提交文件,但主要负责指导或控制了公司文件提交,也属于公司申请人。 若公司在2024年1月1日之前成立或注册,则仅需提交 (1)   公司自身信息 (2)   受益所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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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信息展开如下: - 公司自身信息
  • 法定名称;
  • 任何商业名称、“经营名称”(d/b/a)或“贸易名称”(t/a);
  • 当前的主要营业地址;
  • 成立或注册的司法管辖区;
  • 纳税人识别号(TIN)(包括雇主识别号(EIN)),对于未获得税号的外国公司,需要申报外国公司的国外税收识别号码。
- 受益所有人/公司申请人信息
  • 个人姓名;
  • 出生日期;
  • 住宅地址,可以是非美国地址;
  • 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美国的护照、驾照或美国政府颁发的其他身份证件,若这些都没有,则需提供外国护照。
    首次申报的时间规定 2024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公司:2025年1月1日之前申报; 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注册的公司:公司注册后90天内申报; 2025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公司:公司注册后30天内申报; 如若出现错误申报:在发现错误的30天内重新申报; 如若申报信息有更新:在信息发生变更的30天内申报;     未满足申报要求的后果 CTA的实施将对在美国经营的投资者和机构带来新的合规挑战。对于未能按时申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可能面临每天最高500美元的民事罚款和/或最高10,000美元罚款及最多两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结语 综上所述,美国的政策要求公司披露最终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规责任和公开透明度,可能会对一些注重隐私的客户构成挑战,但透过此行动,政府可以更好地监管税收领域,防范逃税和逃漏税的行为,有助于公司在商业环境中建立更加良好的声誉。 对于需要申报的企业,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按照CTA的规定履行申报义务。如果您不想浪费过多时间在繁杂的BOI申报上,请联系我们协助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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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 GROUP(汇智集团)作为厦门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的入驻企业,为充分配合海丝中央法务区自贸先行区发挥“引进来”和“走出去”桥头堡作用,建设一流国际法务集聚区和国际商务区,探索打造全球化水准的“海丝国际法商融合服务基地”,为境内外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的涉外法律、商务、税务及投融资配套等法商融合服务。近日,U&I GROUP已上线海丝中央法务区云平台移动端咨询服务版块,可在线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跨境贸易及投融资架构设计、国际税务规划、涉外法律合规、海外公司注册及秘书服务等咨询解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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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直接拨打联系电话“852+30696812”进行详细咨询,U&I GROUP(汇智集团)时刻准备好为客户提供国际化、专业化的跨境咨询及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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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4日-25日由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贸发局合办的第17届亚洲金融论坛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隆重举行。第17届亚洲金融论坛是2024年香港区内举办的首项金融及商界盛事,活动主题为【多边合作 同谱新篇】。全球政府、金融和商界领袖在这里汇聚一堂,携手剖析新一年全球经济走向,配合国家及特区政府的政策措施推动各方协作,探讨可持续经济发展模式和多边合作的机遇。 U&I GROUP(汇智集团)作为知名的跨境商务服务企业受邀参加此次论坛,向论坛参展企业及相关业内人士展示了U&I GROUP身为行业标杆的专业能力和服务精神,同时传达U&I GROUP“专注跨境专业领域,关注客户长期发展”的企业文化和“与智同行”的核心价值观。 本次论坛以“多边合作 同谱新篇”为主题,论坛邀请全球百余名财金精英和政商领袖担任演讲嘉宾,设有超过40场不同形式的主题论坛、政策对话等讨论活动,探讨全球经济展望、中国机遇、绿色金融、利率走势等热门议题。本届论坛还增设了“中国机遇”讨论环节,业界将探讨内地市场的最新潜力以及香港所能扮演的角色和优势。 论坛开幕环节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主席林建岳博士致欢迎辞,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李家超致开幕辞。林建岳表示,本届亚洲金融论坛以“多边合作、同谱新篇”为主题,汇聚全球各地政商界领袖和行业翘楚,期望通过颇具意义及前瞻性的讨论,就现时最迫切的议题寻找合作机遇,携手共赢。李家超表示在“一国两制”制度下,香港可为亚洲乃至全世界的企业和经济发展创造机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发表演讲时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继续加强与香港方面的双边监管合作,在CEPA框架下不断推进向港澳更高水平开放,全力支持香港发挥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不断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下,亚洲金融论坛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让各界交流不同观点,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的经济政策及多边合作机遇,进一步推动可持续发展。U&I GROUP创始合伙人兼集团总裁巩恩光先生、管理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黄恒德先生、创始合伙人兼集团副总裁于振莹女士、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兼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先生、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南京机构合伙人王丰先生、福建机构合伙人赖小敏女士也拨冗莅临论坛,在U&I GROUP的活动展位上以“企业走出去”为主题为参加论坛的各企业解答有关跨境架构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以及提供综合性的跨境咨询服务。

U&I GROUP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先生(左一)与工银亚洲高级业务总监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詹伟基先生(中间)、香港金融发展局总监兼政策研究主管 Mr Rocky Tung(右一)合影

U&I GROUP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先生(右一)与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 财经金融兼金融科技办主管 Mr King Leung(左一)

 

香港财富传承学院 候任行政总监 Ms Angel Chia(左一)与U&I GROUP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先生(右一)合影

U&I GROUP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先生(左一)与山东省驻港澳经贸首席代表 李延辉主任(中间)、U&I GROUP高级市场顾问吴天号(右一)合影

U&I GROUP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先生(右一)与中共南京市委金融工作委员会 副书记吕扬先生(中间)与U&I GROUP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左一)合影

U&I GROUP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先生(右一)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环球私人银行董事总经理兼家族办公室咨询服务亚太区主管 Mr Aik Ping Ng(左一)合影

U&I GROUP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先生(右一)与瑞士加密银行香港区董事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 Mr Ludovic Shum(左一)合影

U&I GROUP管理合伙人兼副总裁 黄恒德先生(右一)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环球银行董事总经理 香港区金融机构部主管 柴安妮女士(左一)合影

目前,全球企业都在寻求新的发展和转型的机遇,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加入了出海发展的征途。本次论坛中,探讨了资产及财富管理、人民币国际化、多边资本市场合作、家族办公室生态等议题,探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挑战,共同规划可持续的增长蓝图。未来,U&I GROUP(汇智集团)也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协助更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发展更多海外业务。 [gallery columns="2" size="large" ids="5025,5026,5027,5028,5029,5030,5031,5032"]

2024年1月24日-25日由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贸发局合办的第17届亚洲金融论坛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隆重举行。第 […]

编者按: 依据香港特区政府消息1,本月底,酝酿5年之久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将正式实施。早先香港政府已经为此发布了本地法例及实施规则,即《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内地则有待最高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作为内地实施的法律依据。 香港政府在声明中表示,《条例》和《规则》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藉此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条例》和《规则》亦使两地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跨境强制执行的情况更为明确和可预测,并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此外,明确涵盖某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为突破之举,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安排。此举将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安排》实施后,两地的民商事判决并不是在对方自动生效,而是需要经过必要的申请登记程序,也不存在之前坊间传闻的两地将根据《安排》共享司法信息。       《条例》要点及申请登记流程 1. 依据《条例》可以在香港申请登记的判决 1) 内地法院判决的案件类型 a.  属于内地法律约定的民商事案件; b. 属于内地法律约定的刑事判决,但是判决中要求一方就补偿或赔偿支付款项。 2) 判决作出日期 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 3) 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的日期 有义务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内地法院判决之日起两年内。 4) 内地生效判决 最高院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已生效的一审判决。 5) 不能依据《条例》登记的民商事判决类型 a.  被排除的婚姻及家庭案件(例如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等),可以另循《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登记; b. 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例如侵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等); c. 无力偿债或破产案件,可以另循普通法申请认可及协助; d. 依据2024年1月29日之前订立的《选用法院协议》所作出的判决。 2. 登记流程

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登记流程示意图2

3.  可以在内地申请登记的判决 1)香港法院判决的案件类型 a. 民事法律程序,但司法复核和其他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直接引起的法律程序除外; b. 刑事法律程序,而该判决载有一项命令,要求该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 2)判决作出日期 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 3)香港生效判决 该判决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以及由以下香港法院之一作出: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 4)不能依据《条例》登记的民商事判决类型 a. 针对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的判决(例如离婚绝对判令、赡养令、裁决分局等); b. 针对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的判决(例如侵犯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的侵权纠纷等); c. 针对无力偿债或破产事宜作出的判决; d. 依据2024年1月29日之前订立的《选用法院协议》作出的判决。 4. 登记流程

在内地登记香港判决登记流程示意图(参考)3  

    两地相关投资数据、商事纠纷数据 1月15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发表的统计数字显示4,2023年新成立的香港本地公司总数为132,246间,截至2023年年底,新注册的本地公司总数为1,430,758间,较2022年增加39,080间。2023年新注册188间有限合伙基金,截至2023年底,有限合伙基金总数为737个。2023年向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批准429张牌照,截至2023年底,有关牌照持牌总数为6945张。电子查册方面,2023年公众查阅量为4,925,332宗,较2022年增加5.5个百分点。香港公司注册处暂未公布按照投资者来源地划分的数据,不过依据以往的经验,来自内地的投资者应该占据大比例。 依据2023年12月8日香港政府统计处发布的投资数据,按照投资的直接来源地划分,2022年度,BVI和中国内地是最大的两个外来直接投资来源地,分别占30.9%、30%。同时,内地与BVI也是香港向外直接投资的最大目的地,分别占49.4%、30.3%。 商事纠纷数据方面,依据最高院2023年10月公布的数据,1-9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4万件,同比增长15.87%,而且案件收案同比增长42.49%。这其中,广东法院处理的涉港澳案件量占比较大。依据广东省高院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的数据,2023年全年广东法院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18万件,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总体来说,伴随着两地之间的司法互助便利度不断提升,内地法院处理的涉香港之间的商事纠纷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涉港股权纠纷的处理要点、建议 管辖、法律适用、执行,一直是涉港商事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不可避开的问题。如今内地与香港在民商跨法域执行上实现互联互通在即,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债务人跨境转移财产、恶意规避两地判决的执行,不仅有利于提升两地的经贸、司法连接紧密度,也有利于提升内地法院、香港法院在跨境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商判决跨境认可和执行的压力得到缓解,但财产保全仍然难以通过单边诉讼实现,在安排下,限于案件在一方已经获得了生效判决,且已向另一方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的情形。同时,管辖法院的约定仍然重要,虽然《安排》第22条对平行诉讼和重复诉讼进行了规定,但与保全类似,仅限于案件在一方已经获得了生效判决,且已向另一方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的情形。为了避免出现平行诉讼的情况,仍然有必要针基于更好保护己方利益的需要,对管辖法院进行合理约定。 相比之下,内地与香港关于商事仲裁方面的司法互助已经颇为成熟。即使是在《安排》生效后,从维权效率的角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在政策依据、实操方面,仍然是比较好的方式。 对于仲裁跨境执行,香港方面,自《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商事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在内地、香港均有住所和财产的情形,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在两地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在此之前,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想要在香港被认可执行,还需要是属于被认可的仲裁机构名单内成员才行,2021年新的条例生效后,该限制即被取消。依据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统计的数据,09年至21年期间,大部分的内地仲裁裁决申请其实也都得到香港的认可和执行,部分极少数的不予认可情形主要是因为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法、裁决违背香港公共政策等原因。 内地方面,依据《仲裁执行安排》,内地法院原则上对香港仲裁裁决均予以认可和执行。对于仲裁跨境保全,依据2019年10月生效的《仲裁保全安排》,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香港包括强制令和其他临时措施(如:“财产的暂时保存”等),但只有经确认的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才适用该安排,且临时仲裁程序不可适用。在2020年深圳中院受理的(2020)粤03财保33号案件中,HKIAC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深圳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已被质押,且还涉及其他诉讼,属于《仲裁保全安排》规定的“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合的损害或者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故深圳中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企业在进行相关涉港投资行为决策时,建议在投资计划拟定、项目尽职调查、相关协议起草、纠纷解决方面,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   注释: 1.  新闻公报-《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刊宪:律政司 - 社区参与 - 新闻及演辞 -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doj.gov.hk) 2.  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登记流程示意图:律政司 -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 - 实用资讯 (doj.gov.hk) 3.  在内地登记香港判决登记流程示意图(参考):律政司 -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 - 实用资讯 (doj.gov.hk) 4.  香港公司注册处发表的统计数字:公司注册处 - 新闻公报 (cr.gov.hk)

编者按: 依据香港特区政府消息1,本月底,酝酿5年之久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 […]

编者按:过完元旦之后,马上让美国税务居民头痛的事情又要来了,那就是报税季。今年的普通收入税率阶梯如何调整?标准抵扣项增加了多少? 扣除额和抵免额有什么区别?纳税人需要留意哪些税表?它们又代表着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可以从这篇文章里获得。先来说明下几个重要日期和信息。要点
  • 今年报税起始日期:1月29日;
  • 纳税申报截止日期:4月15日是所有联邦纳税申报单和缴清税款的重要截止日期;
  • 延期截止日期:最晚可延期至2024年10月15日前申报,但需要在4月15日前递交延期申请;
  • 税阶增加:由于通货膨胀,2023年度所得税税率等级如往年一样有所调整(下文有解释);
  • 标准扣除额(standard deduction)有所增加:单身申报人(single)的标准扣除额增至13850美元,已婚夫妇共同申报(married filing jointly)的标准扣除额增至27700美元。
让我们做更进一步讲解,如果你是第一次做申报,这会对你很有用,可以更清楚今年如何做税务申报。 如果你有在美国争取薪资,按照惯例,你的雇主会在1月底左右开始发放W-2表格(记录你过去一整年从公司获得的薪资,奖金等收入)。如果你是在美国的自由职业者,那么2023年度的你的每个客户应该要提供给你一份1099表格(下文做解释)。 另外,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留意以下信息表(不仅限于):
  • 抵押利息报表(mortgage interest statements
  • 投资损益表 (investment income statements)
  • 慈善捐款声明 (charitable contribution statements)
    不同种类的1099税表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信息表,还会有各种纳税申报表(tax forms)。比如最常见的各种1099表格。1099表格是雇主以外的实体或个人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记录。由付款人填写1099并将副本发送给纳税人和美国国税局(IRS)。1099表格分为很多类型,最为常见的一种是1099-DIV,它记录了一个纳税人收到的股息,包括公司给纳税人的分红;另一种常见的1099表格是1099-INT。如果你从一家银行、经纪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赚取了10美元或更多的利息,那么你将获得一份1099-INT表格。如果你在2023年度里有在美国通过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出售了如股票、期权、债券和其它债务工具、外币合同、大宗产品等(不仅限于此些),请留意收件箱或邮件中是否收到1099-B表格。如果你在美国有运营自己的公司,为你的企业雇佣一个独立的承包商可能可以起到一定的节省税负作用,但同时你也需要使用1099表格。对于使用独立承包商的小企业主,你将使用1099-NEC表格报告付款情况,并发给收款人。而1099-MISC表格用来报告其他杂项支出/收入,如租金、奖项和奖品、医疗保健和医疗费用等。 1099-MISC和1099-NEC表格会有五份副本: 副本A:给到国税局 副本1:给填写人(付款方)所在的州税务部门 副本B:收件人(收款人) 副本2:也适用于收件人 副本C:付款人(给到填写人的副本,用于存档)     纳税年度 VS 报税季 你可能经常会听到“纳税年度”(tax year)和“报税季/纳税季”(tax season)这两个短语。这不是一回事。纳税年度是一个纳税人挣取各项收入和支付各种支出的一个时间维度,是收入和支付发生的实际年份。报税季是指纳税人申报、报告和支付上一年所欠税款的时间段。因此,在2024报税季,你需要为2023纳税年度报税。每当谈论纳税年度和报税季时,请记住这一点。这很重要!     2024报税季的收入等级和税率 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缴纳的税款占收入的百分比)是基于所处的税率等级(收入范围),且你的申报状态不同,也会影响所适用的税率。例如,如果你是单身,薪资收入为75000美元,那么你就属于22%的税级。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的税率是22%。你的部分收入按10%纳税,另一部分按12%纳税,最后一部分按22%纳税。     标准抵扣逐项抵扣 当你申报税务时,可以选择标准扣除额(standard deduction)或逐项计算扣除额(itemized deductions),两者二选一。相比较下,逐项计算更麻烦,但如果你的逐项扣除额加起来超过标准扣除额,那就应该选择逐项。 每年因通货膨胀,标准扣除额都会上调。为了更好地了解标准扣除额在2024报税季增加了多少,与2023年的该金额进行个比较。     抵扣额 VS 抵免额 抵扣额(tax deductions)和抵免额(tax credits)两者都能帮纳税人减轻税负。对于抵扣额,不管是使用标准抵扣额还是逐项抵扣,目的都是为了降低应纳税收入的金额(税基)。 抵免额是指从纳税人的税单中实际减去的税负金额,有两种类型:可退还和不可退还。如果该额度大于所欠税的金额,并且是可退还的抵免额,则差额将作为退款支付给纳税人。如果该额度是不可退款的抵免额,那么税单将减为零,但也不会得到退款。 以下是在纳税申报中能够申请的一些潜在扣除项和税收抵免,但随着2024年报税季的临近,以下详细信息可能会发生变化。     慈善扣除Charitable Deductions 当选择逐项抵扣并捐赠给合格的组织机构,纳税人就可以在2023年度报税中扣除所支出的慈善捐赠,但会有上限。慈善捐赠的上限为纳税人的调整总收入(adjusted gross income,简称AGI)的60%。顺便说一下,AGI是你的总收入减去你已经申请的其他扣除项(以后会单独写文章做解释)。     医疗费用抵扣Medical Deductions 纳税人仅可以扣除超过其调整总收入(AGI)的7.5%以上的所有医疗费用。例如,如果你在2023年度的AGI为10万美元,可以在2024年报税季中扣除超出7500美元的个人医疗支出部分。但为了在纳税申报中扣除这些费用,必须选择逐项抵扣。     业务项抵扣Business Deductions 如果你是一位自雇人士,可以在纳税申报中申请一系列扣除项,比如差旅费,以及你在家中一部分用于业务目的支出,作为家庭办公室扣除。但如果你是远程办公,则无法申请家庭办公室扣除,因为该扣除项仅适用于自雇人士。     所得税抵免 Earned Income Tax Credit 所得税抵免(简称EITC)是一项可退还的税收优惠,目的是为了帮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家庭减轻税负。该税收优惠在2024年报税季适用的情况为,没有子女的单身纳税人且在2023纳税年度的调整总收入(AGI)低于17,640美元,而有三个或更多子女的已婚夫妇的AGI上限为63,398美元。其他申报状态纳税人与单身状态一致,如下: 以下是根据纳税人的AGI和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数量,可获得的最高EITC具体抵免额: 注:如果纳税人的2023纳税年度的投资收入(investment income)超过11,000美元,或者你是已婚但选择分开申报,则不能在今年报税时申请EITC。     儿童税收抵免额 Child Tax Credit 儿童税收抵免额(简称CTC)允许纳税人为其每个17岁以下的受抚养儿童可最多抵免2000美元,但有限制条件。夫妻联合申报状态下的年收入限额为40万美元,其他所有申报状态下的年收入限额均为20万美元。CTC属于可部分退还抵免额(partially refundable),最高可达1600美元。     教育抵免额 Education Credits 美国机会税收抵免额(AOTC)是一项部分可退还的税收优惠,用于支付大学前四年学生的教育费用。你可以为你家庭中的每名大学生申请最高2,500美元的抵免额,如果该抵免额抵消了你的税负(降至0),那么政府可返还40%(最高不超过1,000美元)给你。 另一项教育抵免是终身学习税收抵免额(简称LLC)。这个抵免额不能退还,但它可以覆盖最高不超过2,000美元的合格教育费用。虽然只能利用AOTC来支付本科教育费用,但可以通过LLC获得各种教育机会的相关费用优惠,从学位课程到技术类课程来提升职业技能。 注:你可以在纳税申报中同时申请AOTC和LLC,但不能为同一学生或为同一笔费用同时申请这两项抵免。 以上只是部分较为常见的抵扣和抵免项,未来会再单独写文章对各项抵扣和抵免做详细分析,以及解释有关退休计划(例如各种401K,IRA等)如何起到税务规划作用和如何申报。     FATCA 和 FBAR 另外,对于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账户的纳税人,需要根据FATCA和FBAR条款进行合规申报。一般而言,新移民家庭都会涉及到这部分申报。近些年爆出的因未合规申报海外金融账户和金融资产,而被美国处于罚款甚至是刑期的案例越来越多。 以下截图是去年年底来自美国税局官网上的一则被罚案件的公示。该案件的被告被指控逃税,未合规申报海外金融账户和金融资产,以及入籍欺诈,可能面临10年的刑期,甚至可能被剥夺国籍身份的处罚(国内已经有些媒体在报道,这里不再做介绍):   所以新移民一定对美国以外的金融资产和账户的合规申报需引起重视。如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可参阅之前的两篇文章: 全球征税及金融监管体系:FATCA及FBAR解读 美国境外金融账户及资产申报简化申报程序“操作要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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