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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加坡就金融机构信息共享以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相关条例征询公众意见
    • 中新签署关于进一步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
    • 泽西岛公布新伊朗制裁制度生效
    •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的同步商业登记申请及指明表格的修订
    • 香港就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及最低补足税展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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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新加坡就金融机构信息共享以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相关条例征询公众意见[1]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就金融机构信息共享以打击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的相关条例(以下称“条例”)征询公众意见,咨询期为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条例规定了可通过COSMIC(Collaborative Sharing of ML/TF Information & Cases,简称“COSMIC”)共享信息的“相关方”的范围。COSMIC是一个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信息共享平台,主要用于对抗滥用空壳公司、利用贸易洗钱(trade-based money laundering),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proliferation financing)这三大金融犯罪风险。金融管理局正在与商业银行和中小型企业银行领域的六家主要银行共同开发 COSMIC。COSMIC 将允许指明的金融机构安全共享 "相关方 "的风险信息,只要该 "相关方 "表现出具有潜在金融犯罪问题的多个红色信号,且符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规定的阈值。这将使金融中介机构更容易侦查犯罪活动从而有效阻止、打击犯罪。
2023年12月11日中新签署关于进一步升级《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2]
商务部发布中国与新加坡于近日签署中新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升级议定书(以下称“《议定书》”)的新闻动态。同时,商务部国际司负责人就议定书的重要意义、谈判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本次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升级的特点和亮点进行了解读。《议定书》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基于负面清单方式,纳入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高水平规则,并作出进一步开放承诺。《议定书》的签署是我国自贸谈判进入高标准负面清单时代的重要标志之一。高标准规则的纳入,有利于提升中新两国服务贸易和投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为深化两国贸易投资互利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2023年12月14日泽西岛公布新伊朗制裁制度生效[3]
泽西岛宣布《2023年制裁和资产冻结(实施外部制裁)(伊朗--修正案)(泽西岛)法令》(以下称“2023年制裁法令”)于当日正式生效。2023年制裁法令对2021年制裁法令作出了修订,根据《2023 年伊朗(制裁)条例》(“《英国条例》”)建立与伊朗有关的新金融制裁制度。泽西岛指出《英国条例》本身的建立是为了鼓励伊朗政府遵守国际人权法,尊重人权,并阻止伊朗政府或伊朗政府支持的武装团体对英国和其他国家开展敌对活动。
2023年12月27日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的同步商业登记申请及指明表格的修订[4]
香港公司注册处公布有限合伙基金(以下称“LPF”)注册的同步商业登记申请及其指明表格的修订将由2023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27日起,公司注册处将会连同香港税局实施LPF的同步商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LPF的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注册时,就会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的申请。注册一经批准,公司注册处处长会一并发出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另外,LPF的相关指明表格也已进行了全面修订,LPF的普通合伙人或其聘用的专业机构应注意在申请基金注册或信息变更时需根据注册处更新的表格进行操作。
2023年12月21日香港就实施全球最低税率及最低补足税展开咨询[5]
香港政府于2023年12月21日就全球最低税率的实施细节征求意见。OECD于2010年十月公布BEPS 2.0方案,方案支柱二下的全球反侵蚀税基规则旨在确保年度综合收入至少达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其营运的每个税务管辖区,就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的收入缴交至15%的全球最低税,以遏止各税务管辖区争相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需要关注的是,全球最低税率只适用于受涵盖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绝大多数的企业纳税人,包括本地中小型企业,将不会受到影响。如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在香港的实际税率不足15%,其他相关税务管辖区有权就低征税的香港有关跨国企业实体征收补足税。为保障香港对该等实体的征税权,而不是把征税权让给其他税务管辖区,香港将由2025年起对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落实香港最低补足税,使该等实体的实际税率达至15%。透过引入香港最低补足税,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无须于其营运的每一个税务管辖区缴付补足税。
参考资料: [1]https://www.mas.gov.sg/publications/consultations/2023/cosmic---consultation-paper-on-regulations [2]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jd/jddwmy/202312/20231203460464.shtml [3] https://www.jerseyfsc.org/news-and-events/new-iranian-sanctions-regime-comes-into-force/ [4]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ec6-2023-c.pdf [5]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31221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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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为2977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编者按:FATCA 对BVI投资基金及信托的影响(上)》的结尾,我们大致提到FATCA对信托的一些影响,本篇文章我们将具体展开介绍如何判断信托及信托受托人是否需要满足、以及如何满足IGA[1]下的合规义务。     IGA对于信托的规定 IGA下规定的报告义务仅适用于BVI的居民信托(resident trusts),如果该居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以及任何对信托有最终控制权的人中的任意人士是特定人士(指一般情况下的“美籍人士”),则可能需要报告信托的相关信息。如何报告以及由谁报告需要取决于信托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外国实体(NFFE)。 那么,判断一个信托是否有报告义务的前置条件是需要确定: 1.  该信托是否属于BVI居民信托; 2.  如果是BVI居民信托,该信托中是否有上述人士是特定人士; 3.  该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信托是否属于BVI居民信托 就IGA而言,如果信托有BVI居民受托人,即使没有BVI当地的委托人、受益人或保护人,该信托也属于BVI居民信托,不论该信托实际开展业务的地方在哪里。本文中所提及的受托人仅涉及法人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 ,不涉及个人受托人(individual trustee)。对于法人受托人,如果是根据 BVI法在BVI当地注册、登记、或者发牌的实体,就属于BVI居民受托人。那么,只要信托有居民受托人,就是居民信托。相反,如果没有居民受托人,即使该信托是适用BVI法律,或者在BVI进行行政管理,也不落入居民信托的范围,不需要履行IGA下的合规义务。但是,该信托是否具有其他司法管辖区下需要履行的FATCA相关的合规义务,应该由受托人根据其注册地的法律进行判断。 如果是BVI居民信托,但是信托中没有特定人士,该信托本身是没有进一步的报告义务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受托人本身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合规义务。     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根据BVI的官方指南,IGA只适用于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s)。就IGA而言,仅通过法律运作产生的信托不被视为单独的实体,比如: 1.  推定信托。通常是由于受托人不合理处理财产、从非法行为中获利或未经授权获利而产生的,由法院强制赋予的一种信托。 2.  在自然人去世时产生的信托,信托资产(自然人的遗产)由遗产代理人持有。 3.  代持信托(bare trusts)。 如果所判断的信托不属于上述类型,我们接着看它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上篇文章我们也提到过,在IGA对于金融机构的定义下,信托最可能属于的是投资实体这个类别。投资实体的其中一个定义就是该实体是由其他从事特定投资活动的实体所“管理”。而一般的家族信托往往会落入投资实体这个定义,因此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在美国条例或者CRS的定义下, 此类“被管理”的信托并不一定落入金融机构的范围。美国条例及CRS更侧重的是信托资产的来源,如果50%以上的收入来源特定投资活动,那么该信托将落入“投资实体”的范围内,属于金融机构。如信托不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属于NFFE。NFFE又分为被动型NFFE及主动型NFFE,这将取决于信托本身的活动、资产类型和收入情况。     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托的合规义务 如果信托是一个金融机构,且不是非报告型金融机构,那么该信托就需要履行登记及报告义务。但是,如果信托作为投资实体,落入下述金融机构的范围,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义务豁免,简化登记及报告流程: 1.  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 2.  经保荐的投资实体(Sponsored Investment Entity) 3.  经所有者备案的金融机构(Owner Documen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关于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如果信托受托人是一个报告型金融机构,且受托人已经同意报告与信托相关的所有需报告信息,那么这个信托被称为“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在IGA下,信托本身不需要再登记,受托人将以其金融机构身份进行登记。实操中,大多由BVI监管的受托人管理的所有BVI居民信托均可符合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的资格。 关于经保荐的投资实体。任何属于投资实体的信托,即使被专业公司管理,也可以指定保荐人来承担尽职调查、注册和报告责任,但根据美国条例属于预扣税外国信托的情况除外。如果保荐实体由信托任命,除非该信托存在美国应报告账户,则无需再进行信托登记。如果确定有美国应报告账户,保荐实体必须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或确定应报告账户后 90 天(以较晚者为准)内进行信托登记。 关于经所有者备案的金融机构。该类型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情况:
  • 不得持有任何非参与型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
  • 不得是相关实体集团(该集团任意成员是IGA下的除投资实体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成员;
  • 必须提供有关其所有者的必要文件,并同意将其发生的任何变化通知代表其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
如果信托不属于上述被豁免的类型,而属于报告型金融机构,那么该信托须在IRS进行登记。线上登记后,信托将会获得GIIN,这个GIIN会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它已经满足FATCA下的合规义务的证明。接着,信托需要根据IGA规定的程序来确定其账户的持有人是否是美国人士或者是否是被美国人士控制。这个“账户持有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保护人及其他实控人。如果确定存在上述有美国人士的情况,那么需要向ITA报告由美国人士持有或控制的账户信息。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支付或记入账户的总金额等。     案例分析 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将举一些简单的案例来判定信托是否属于投资实体,是否落入金融机构的定义。 案例1 自然人Y设立了信托A,信托A的资产全部为金融资产。受托人为某专业信托公司X,其本身是一个金融机构。受托人X根据信托契约的安排,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A的资产。 在IGA的定义下,信托A是投资实体,因为其被金融机构管理。根据美国条例/CRS 定义,信托 A 还是投资实体,因为它被金融机构X管理,并且其所有收入都属于金融资产。 案例2 自然人 Y设立了信托B,信托受托人还是案例1中的专业信托公司X。信托B的资产是一家BVI控股公司的100%的股权, BVI 控股公司的唯一资产是房地产。 根据IGA的定义,信托 B 是投资实体,因为它由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管理。然而,由于信托 B 间接持有的唯一资产是房地产,而房地产并非金融资产,因此根据美国条例和CRS的定义,信托B是非金融机构。所以可以选择适用IGA或者美国条例/CRS的定义来判定是否需要对B进行登记报告。 案例3 自然人 Y设立了信托 C,信托C的资产全部为金融资产。信托受托人为一个BVI的私人信托公司(PTC),PTC不因提供受托服务收取任何报酬,除无偿信托业务外无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向公众招揽生意。作为受托人,PTC 仅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信托 C 的资产。 根据IGA的定义,如果信托C 不从事IGA定义的任何业务活动,也未由金融机构管理,则可能不是投资实体。根据美国条例/CRS的定义,尽管信托C的所有收入都属于金融资产,但因其完全由PTC(非金融机构)管理,所以信托C并不是投资实体。 大多数作为家族信托的PTC都可以认为是不落入金融机构的定义的。然而,即使PTC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但是将PTC登记为金融机构对一些自然人设立的信托来说,在行政管理上可能更加方便。因为,如果信托被定义为报告型金融机构,那么这些仅由PTC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信托将无法作为前述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享受合规义务豁免。那这些自然人将被要求自行向IRS登记、报告。因此,PTC也可以自行选择将自己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以减少自然人的登记报告义务。     结语 结合上下两篇文章,相信各位读者应该对于FATCA的相关要求已经有了初步的认知。我们在研究美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就FATCA签订的政府间协议时都可以参考BVI的IGA来理解。实操中,对于BVI法律实体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其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的判定需要考虑非常多的细节,建议您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1] IGA指美国就FATCA法案的应用签署与BVI政府签署的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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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回顾 什么是FGT中的回溯税(一)- 国内外信托的判定 什么是FGT中的回溯税(二)- 授予人信托的判定
  如前两篇文章所述,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无论是美国的还是美国境外的,在信托设立人(即授予人)的一生中,出于美国所得税的目的,信托本身都被视为税务穿透体(pass-through entity)。信托所获取的收入被视为授予人的收入。如果授予人是非美国人,则授予人无需就信托的非美国来源收入(某些特定的来源于美国收入除外)缴纳美国所得税。因此,在授予人的有生之年中,当信托处置升值资产时,除非该信托产生美国来源的收入或其他美国应税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授予人将对此类应税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否则信托及其任何受益人均无需缴纳美国所得税。此外,美国受益人从信托收到的任何分配都不需要缴纳美国所得税,但需要申报。 外国授予人信托(FGT)通常不能在授予人去世时保护信托中持有的美国境内资产免受美国转让税的影响。但是,在授予人的有生之年使用信托而非直接所有权,并将资产传递给美国受益人的信托,而不是直接传递给美国受益人,这会有利于财富的传承。因为两边都通过信托将财富(以非美国境内资产)在外国授予人去世时传递给美国受益人,不会因财富从一代传递到下一代而受到美国转让税的影响。外国财富创造者有机会为美国受益人在未来的所有世代中消除所有美国转让税问题,无论财富的规模如何。相比之下,如果美国受益人直接继承资产,这些资产将被纳入其美国遗产中,当他们将财富传给他们的继承人时,这将给他们带来美国转让税问题。 通常在授予人死亡时外国授予人信托会成为非外国授予人信托(FNGT)。虽然上述美国转让税优惠在授予人去世前后保持不变,但授予人的去世是信托在美国所得税规划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如果在授予人死亡时,信托成为(或保持)外国信托,美国税法下的信托反延期制度(anti-deferral regime),也称为倒退税收制度(throwback tax regime),可能会启动。当美国受益人在从信托中所获得分配是属于信托过往年份中的收入累积时,则会被处以惩罚性税款。 回溯税是美国税法为了不鼓励美国受益人在外国信托中累积免税收入而制定的规则。在回溯税规则出台前,FNGT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较为容易避开美国所得税,只要该信托选择对其赚取的收入进行保留或再投资,而不向其美国受益人进行分配。美国受益人仅在FNGT对其进行分配的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意味着只要FNGT对美国受益人进行延期分配,美国受益人可享受收入累积的经济效应而又不用担心美国税收问题。 回溯税制度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来显著降低企图以延期分配为美国受益人获得税收好处: (i)将资本收益作为普通收入征税; (ii)  每日复利费用。 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如果外国非授予人信托对美国受益人的分配构成“累积分配”(accumulation distribution),则累积分配将“退回”到过往的纳税年度中去。当年的累积分配将被平均退回到前三个纳税年度,对应到每个适用年度的“未分配净收入”(undistributed net income,以下简称UNI),并添加到美国受益人在这三个纳税年度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一旦确定了要收回的应纳税所得额,将适用通常会更高普通收入税率(ordinary income tax rates)来计算美国受益人的纳税金额,最高至37%(联邦税)。原本对于长期资本利得(long-term capital gain)或合格分红(qualified dividend),可享用的优惠税率(最高20%)不再适用。     可分配净收入DNI 在进一步解释UNI之前,先要理解什么是“可分配净收入”(distributable net income,以下简称DNI)和“累积分配”。而在不同类型信托中,对于DNI的计算方式有不同。一般而言,国内非授予人信托(domestic non-grantor trust)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DNI等于该年度的经过调整的应纳税收入,其中 (i) 将个人免税额、免税收入以及信托分配给受益人的扣除金额加到应纳税收入上,同时 (ii) 从应纳税收入中减去信托的资本收益(capital gain),除非该资本收益在纳税年度内“已支付、已记账或应分配给任何受益人”。 而外国非授予人信托(FNGT)的DNI包括其资本收益。此外,FNGT的DNI还包括其来自非美国来源的收入金额,除非税法条款中有特定对该收入的扣除金额,这里不做过多解释。     累积分配 累积分配是指FNGT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对美国受益人的分配金额超过当年度信托的DNI金额的部分,此时才可能触发回溯税和利息。 这里举个例外情况,如果根据信托条款有事先约定,支付给受益人的一笔款项是一笔特定金额的礼物或一笔特定具体的资产,且该款项是一次性支付或最多分三期支付给美国受益人,则将不被视为分配,因此不计入美国受益人的总收入。但是,这个例外不适用于从信托收入支付的金额。也就是说,只能从信托本金中分配。     未分配净收入UNI UNI像是DNI的对立面。当在一个纳税年度中FNGT获取的DNI没有在该年度或该年度结束后的65天内进行分配,那么当年度的DNI就会被重新归类为UNI,即未分配净收入。UNI是FNGT在任何纳税年度的可分配净收入(DNI),减去 (i)当前要求分配的收入金额和在该纳税年度正常支付、记账或要求分配给受益人的任何其他金额,以及 (ii)归因于该DNI而向信托所征税款项。     复利效应 最严厉的惩罚是收取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相关税法条规(Section 6621),对于被退回到过往纳税年的应纳税额未缴纳税款征收利息,且以每日复利计算利息金额。在最坏的情况下,向美国受益人的所有分配可能等于税息加起来的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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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上午,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总裁巩恩光先生及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女士一行,前往泉州金融监督管理局拜访相关领导,就推动泉州市民营企业发展“全球家族办公室”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在会谈中了解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泉州市民营企业正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他们希望能够通过引入全球家族办公室这一先进的金融业态,帮助泉州市民营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他们一致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他们将积极协调各方资源,搭建合作平台,推动政策制定和落地实施。同时,他们还将在人才培训和技术支持方面加强合作。 会后,一同拜访泉州信盈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前北京石狮市商会会长吴新艺先生,就推进发展家族办公室有关事宜进行了交流。 12月19日下午,在泉州市金融监督管理局领导的带领下,参观了泉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中心。并与泉州银行、厦门银行泉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兴业证券泉州分公司、海银财富泉州分公司、香港丝路家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国际化发展及家族办公室发展分享与交流。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副总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前金融服务主管及家族办公室全球主管黄恒德先生,就香港家族办公室的优势和特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与热烈的探讨。 此次参观拜访活动为泉州市民营企业发展“全球家族办公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双方表示将继续保持密切的联系,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这一新兴业态在泉州市的发展。相信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泉州市民营企业将迎来更美好的未来。

12月19日上午,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总裁巩恩光先生及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女士一 […]

2023年12月14日-15日,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上海市虹口区成功召开。论坛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开放和国际化,已连续召开19届年会。本届论坛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支持,由国际银行联合会、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中国发展融资促进会和上海国际经济研究所等国际机构主办。U&I GROUP(汇智集团)受邀作为特邀嘉宾出席本届论坛,与业内专家圆桌共话“离岸金融市场体系构建与人民币国际化”。 在本届论坛现场,国内外重磅嘉宾云集。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前中国银监会主席、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莅临论坛现场,并发表主旨演讲。他在主旨演讲中表示,要实现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需加强国际沟通、协调与合作。

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前中国银监会主席、前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先生

离岸金融市场体系构建对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重要意义,如何通过离岸金融体系的构建助推人民币国际化,引发业内专家学者和企业精英探讨。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总裁巩恩光先生结合人民币国际化发展面临的难题对该议题发表观点。自2009年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至今,人民币国际化历程已走过14年。当前,人民币国际化面临对外贸易依存度较大及易受国际市场波动的冲击、国内金融体系相对脆弱和外汇波动常态化等难题。针对上述难题,巩恩光先生结合厦门和非洲典型成功案例,给出关于利率不平衡和汇率不平衡问题的跨境金融五场景解决方案。其中,巩先生重点谈到离岸金融市场税务筹划对离岸金融市场活跃度的影响,指出需在合规前提下充分利用离岸和在岸地区税务优势进行税务筹划,以进一步提升离岸金融市场活跃度,从而有效推动离岸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论坛现场嘉宾反响积极,对于跨境五场景思路给予极大的认可。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总裁巩恩光先生

人民币国际化研究一直在路上,研究内容主要涉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路径,机遇、挑战等。目前,人民币国际化正处于全球经济大变局中,国内经济环境也处于不断变动中。在当前大背景下,U&I GROUP(汇智集团)将与离岸金融研究所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的相关合作机构共同就如何紧抓人民币国际化背后的机遇,灵活应对挑战以及如何在离岸金融市场体系构建过程中有效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做持续性的专业研究和实务探索。

2023年12月14日-15日,第二十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上海市虹口区成功召开。论坛自2004年成立以来,一直 […]

编者按 相信许多有海外投资经验的读者对于美国FATCA法案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应该已经为遵守该法案做了不少工作。不过,可能还有部分读者仅限于知道它是跟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相关,但是对于自己设立的海外实体是否需要满足相关合规义务以及如何满足却不甚了解。截止至2023年12月13日,全球已经有113个司法管辖区与美国就FATCA法案的应用签署了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IGA”),其中就包括大家熟知的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称“BVI”)、泽西岛等。考虑到很多读者的海外架构中经常涉及到BVI实体,比如投资基金或者家族信托,本文将着重介绍FATCA法案给BVI的投资基金及信托带来的相关影响。鉴于相关内容比较多且复杂,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推出。 正式展开介绍前,我们先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  FATCA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它究竟是对哪些主体产生影响?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2.  美国与BVI政府签署的是什么协议?这个协议的作用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3.  FATCA对于BVI哪些实体会有影响?投资基金和信托是否属于被影响的对象? 4.  如果投资基金和信托会受FATCA影响,那么它们分别需要满足怎样的合规义务? 本文将主要参考美国与BVI政府签订的IGA及BVI官方发布的相关指南(Guidance Notes)为大家进行上述问题的分析与解答。
  FATCA的产生背景及影响 美国于 2010 年推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FATCA实际是美国《激励雇佣恢复就业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HIRE”) 的一部分,目的是减少美国公民逃税行为。 避免逃税的前提,就是需要弄清楚美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情况。想要出查明全球资产情况,美国就需要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的配合。FATCA 要求美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 (IRS) 报告其美国客户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相关要求在《美国财政部条例》(US Treasury Regulations, 以下称“美国条例”)进行了规定。外国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信息实质上与美国公民在美国报税时需要报告的信息相同。 如果金融机构不遵守美国条例,就要对该金融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征收 30% 的预扣税。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要求收集的信息,金融机构也必须关闭账户。 从上文我们捕捉到三个关键点: 1)FATCA针对的对象是外国金融机构; 2)报告的内容是金融账户的信息; 3)客户不履行合规义务就可能面临高额税收及账户关户的风险。     美国与BVI的政府间协议(IGA) 根据IRS发布的FATCA的关键条款(Key Provisions),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直接向IRS国税局报告美国纳税人或美国纳税人拥有实控权的外国实体的金融账户信息。为正确履行报告义务,FFI需要与IRS签署特别协议。FATCA法案推出后,美国也开始意识到在部分司法管辖区由于其自身法律的限制,完全遵守FATCA规定存在实际困难和障碍。于是,美国制定了两个示范性政府间协议,即范本I(Model I IGA)和范本II(Model II IGA),希望通过与外国政府签署IGA以减轻金融机构的部分负担、克服法律层面的困难。 2014 年 6 月 30 日,BVI政府和美国签署了范本I型IGA。IGA签订后,BVI的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 “FI”)无需与IRS再签署协议,可以直接向BVI税局(ITA)进行报告,再由ITA与美国IRS进行信息交换。 IGA的适用对象是BVI的所有金融机构(FI),无论其是否为特定人士持有金融账户。这里的特定人士指的就是一般的美国人士(不包括IGA中规定的部分特殊机构,比如证交所、银行等等)。也就是说所有属于BVI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考虑自己是否需要遵守FATCA的合规义务。     泽西金融机构的分类及义务 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履行报告义务。IGA下BVI的实体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NFFE)。金融机构又可以分为报告金融机构(Reporting British Virgin Islands Financial Institution)及非报告金融机构(Non-Reporting British Virgin Island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报告金融机构是指符合IGA附件二(Annex II)规定的豁免对象或符合以下条件的BVI金融机构:
  • a Deemed Compli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
视为合规的金融机构
  • an Owner Documen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经所有者备案的金融机构;
  • an Exempt Beneficial Owner.
豁免受益所有人。 除却上述非报告金融机构,剩下的金融机构就是报告金融机构。 对于报告金融机构而言,需要履行的合规义务有: 1)进行客户尽调以识别应报告的账户(Reportable Accounts),并且应该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BVI ITA报告要求的信息。 2)每年向ITA报告向非参与金融机构(Non-Particip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支付的款项。 3)向美国IRS登记以获取GIIN(全球中介机构识别码,即“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GIIN”)。在一些情况下,尽调和报告义务可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承担,但实际上责任方还是金融机构本身。 对于非报告金融机构而言,绝大多数不需要获得GIIN, 也不需要在IRS注册或者执行IGA下的尽调及报告要求。但是,他们需要向其扣缴义务人(如有)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其身份。根据IGA,部分已登记的视为合规金融机构还是负有一些注册义务。在此处,暂时不展开介绍具体哪些机构是登记的视为合规的金融机构以及其负有的注册义务有哪些。 而对客户来说,最重要的第一步就是确认其所持实体是否属于BVI的金融机构。根据该金融机构的活动类型再具体判断它需要承担的合规义务的程度。 那么,什么是金融机构呢? 在IGA的定义下,以下四类实体属于金融机构:
  • Custodial Institution
托管机构
  • Depository Institution
存款机构
  • Investment Entity
投资实体
  • 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特定保险公司 本文主要讲述与投资基金及信托最为相关的类型,即“投资实体”。IGA下的投资实体是指主要从事以下活动或由从事以下活动的实体管理的实体:
  • 货币市场工具(支票、票据、存款单、衍生工具等)交易;
  • 外汇交易;
  • 外汇、利率和指数工具交易;
  • 可转让证券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
  • 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 以其他方式代表他人投资、管理基金或资金。
  FATCA对于BVI投资基金的影响 根据BVI的相关指南,有三种实体通常属于IGA下的投资实体: 1)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 2)基金经理(fund managers); 3)基金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s)。 实操中,由专业第三方进行管理的实体一般都是投资实体,因为一般管理者也是一个投资实体。BVI指南将之称为“由第三方管理”测试。因此,大多数投资基金都属于投资实体,这也是为什么很多BVI基金的客户,通常会被基金经理或者行政管理人要求配合提供尽调资料,履行FATCA下的合规义务。 美国条例对于投资实体的定义与IGA下的定义不尽相同。根据美国条例,集合投资工具、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杠杆收购基金等都属于投资实体。在IGA允许的情况下,客户也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条例的定义来判断实体是否属于投资实体。但不论是根据IGA的定义,还是美国条例的定义,绝大部分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都属于投资实体,需要进行报告。 但是,如果基金超过50%的总收入是来自房地产或其他非金融资产,则不属于FATCA定义下的投资实体,当然也就不落入金融机构的范围。 另外,IGA下,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如果仅仅是出于投资、管理以客户名义存在金融机构的资金的目的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代表客户行事,亦或是出于前述目的为客户管理投资组合、代表客户行事,那么这两个角色虽然是属于投资实体,但是会作为被视为合格的金融机构,无需在IRS进行登记,也没有报告义务。     FATCA对于BVI信托的影响 乍一看,信托表面上似乎并不属于任何一个IGA下的金融机构类型。不过在实践中,由公司受托人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信托将是IGA定义下的投资实体。 那么什么样的信托属于金融机构?什么类型的信托可以获得豁免?由PTC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PTC本身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我们会在下篇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编者按 相信许多有海外投资经验的读者对于美国FATCA法案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应该已经为遵守该法案做了不少 […]

公司简介 U&I GROUP (汇智集团) 总部位于香港,是一家专注于跨境以及配套的商务、法律、财务及税务的专业服务集团,拥有跨境相关司法管辖区的CPA、律师、秘书及注册代理人等牌照资质和专业团队。 作为国内最早的离岸综合服务专业团队之一,深耕企业和企业家的海外发展需求近二十载,依托境内外二十余分支机构和覆盖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及地区的服务网络,以国际视野、专业精神为客户提供跨境专业服务。 集团经过多年的深耕和业务的蓬勃发展,目前已经步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先后在美国、新加坡、加拿大、中国香港设立专业机构, 并在北京、上海、深圳、青岛、济南、南京、福州、厦门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什么是春雨计划? 春雨计划是汇智集团推出的一项人才招募及培养计划,寓意像春雨一样,代表着新生和成长。通过这个计划加入的同事,汇智集团将为其提供一个充满活力的职业发展机会,就像春雨滋润大地,孕育出繁花似锦的景象一样,我们希望春雨计划能够为员工和求职者带来美好的未来和成功的机会,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增添一份新的机遇,与集团共同成长。 春雨计划,能为求职者带来哪些机会? · 职业发展 我们将为您提供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和良好的晋升机会。无论您是刚刚毕业的新人还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我们都将根据您的能力和潜力制定个性化的职业发展计划,并提供培训和指导,帮助您不断成长和进步。 · 多元化的团队 我们鼓励多元化和包容性,相信不同背景和经验的人才能够为我们的团队带来更多的创新和想法。在我们的团队中,您将有机会与来自不同领域和文化背景的人才合作,共同解决问题和实现目标。 · 公平竞争和奖励机制 我们致力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工作环境,鼓励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潜力。我们将设立公正的奖励和认可机制,为那些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提供公平的回报和认可。 · 良好的工作氛围 我们注重员工的工作生活平衡,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福利待遇。我们相信,只有在一个积极、健康和支持性的环境中,员工才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和创造力。 无论您是刚刚步入职场的新人,还是已经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我们都欢迎您加入我们的团队,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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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U&I GROUP (汇智集团) 总部位于香港,是一家专注于跨境以及配套的商务、法律、财务及 […]

导语 信托在社会和全球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并在过去几个世纪和几十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信托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英国十字军东征时期,它起源于对公平和私产保护的需求。尽管信托的使用原因可能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发生了变化,但它们仍然基于信任、公平和保护的原则。人们常常错误地认为,信托只适用于超高净值家庭。然而,随着现代国际金融服务和社会变革的发展,信托结构已经多样化。信托的应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富裕的家庭和投资者,它们还广泛应用于养老金计划、寿险政策、公司股权激励等方面。此外,信托还被广泛用于慈善和慈善活动,以及保护弱势群体。本文将聚焦全球知名信托设立地泽西岛最近信托发展的情况、信托的用途以及典型案例,带领大家认识泽西岛信托。
    泽西岛的信托业 泽西岛的信托业已经有百年的历史,并一直处于信托法律创新的前沿,充分发挥了英国信托结构的优势。泽西岛的信托服务业备受全球高净值家族赞赏,泽西岛信托业拥有超过13600名专业人员,其中约有1120名是信托与遗产规划者协会(STEP)的成员,该协会是一个为家族提供建议并维护其成员专业标准的专业机构。 泽西岛《信托法》于1984年颁布,至今依然为泽西岛的信托提供基础法律框架。这部立法仅在极少数情况下进行了小规模修订,彰显了最初立法的高质量,为信托设立人(设立信托的人)、受托人(监督和管理信托并持有信托资产的人)以及受益人(最终从信托资产中受益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了法律稳定性和权益确定性。2000年,泽西岛成为全球首个对信托公司业务进行全面监管和规范的司法管辖区之一。这一监管不仅高度审查了信托的运作方式,还对与这些信托有关的个人(无论是通过设立和捐款还是受益)进行高规格审查。     信托的用途与优势 信托在金融服务领域与社会各个角落都有广泛应用。不同的国家对信托的使用方法有所不同,在这里,我们将聚焦于泽西岛的常见使用场景。信托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将资产所有权与受益人分开,从而实现资产保护效果。 信托通常被用作一种有效手段来管理家族财富,同时为子孙后代保驾护航。它为家族提供了调整以适应每个成员需求的灵活性,例如,设定子女在达到特定年龄后才能接触到家族财富,而不是在父母去世后立即继承。 在家族拥有企业的情况下,信托可以防止父母去世后企业被迫出售或分割。这样,企业可以由受托人继续运营,为几代人提供持续收入,或者在市场条件适宜时出售。当家庭成员居住在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的税收政策或政治风险)时,信托的灵活性能够适应这些不同的需求。 对许多家庭来说,信托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保护家族财富不受可能做出错误投资决策或不良生活方式选择的个人成员的影响。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家族财富的损失,而这些财富是前几代人通过谨慎努力积累起来的。许多家庭也担心,如果他们的成年子女在年纪尚轻时就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财富,可能会受到不良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压力和风险。信托可以通过受托人评估每个孩子的个人需求,来保护孩子免受这些问题的影响。 对于那些担心居住国政治风险的高净值人群,他们可以通过信托将资产转移到政治稳定的地方,如包括泽西岛在内的英属离岸群岛。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由于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受益人是分离的,这限制了第三方对受益人施加压力的可能性。 信托的另一个常见用途是保护弱势群体或无法自理的人,例如管理18岁以下继承财产的未成年子女的资产,或者保护患有痴呆症等疾病的家人的财产。通过建立信托,可以确保资金受到保护,并用于受益人的持续养育或护理。此外,还可以建立信托来持有事故受害者获得的财务赔偿,以确保这些资产能够用于他们的长期护理,尤其是在受害者的父母去世后。这种信托可以帮助保护受害者,使他们在护理需求持续存在时免受资金耗尽或不当使用的风险。 信托是支持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的理想工具。许多知名慈善机构传统上都是以信托形式建立的。就拿泽西岛来说,有400多家注册慈善机构,其中许多是信托机构。此外,还有大量非注册慈善机构和慈善信托存在。举例来说,很多教育助学金计划就是通过信托运作的。高净值家庭通常会建立信托,以便利用部分财富来支持有价值的事业,并将其与可能对其余财产产生商业和家庭风险的因素隔离开来。 信托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也可以提高生产力和经济产出。信托通常是实现企业股权激励(ESOP)的一种方式。对于许多企业和商业规划需求和交易来说,信托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通过广泛使用信托来提供养老金、退休金和股票期权计划,使得许多高管及员工成为了信托的受益人。这些计划和激励措施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并减少对国家财政的依赖。 近年来,人们对支持环境和社会问题(如气候变化和绿色解决方案需求)的重视不断增加,信托再次被证明是高净值家庭和其他投资者实现这些目标的理想工具之一。通过信托,他们可以在投资决策中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根据受益人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投资的意愿制定投资策略,或者专门设立信托以追求这一目标。此外,信托的灵活性使得投资优先级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ESG问题和投资产品。随着信托在金融服务和社会中的广泛应用,其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不仅适用于个人和家庭,也适用于更广泛的社会。 信托对于全球经济福祉的贡献是巨大的。以泽西岛为例,最近一项研究数据显示,泽西岛的信托和相关资产管理行业在分析期间(2017年至2020年)通过国际价值链输送的资本,每年平均支持1260亿英镑的全球经济产出。这相当于世界GDP的0.2%,与匈牙利全国在2020年的全球GDP贡献总额相近。     泽西岛信托典型案例分享 1.客户A从中国内地搬到香港,在一家生物医药科技公司工作,并获得了股权和股票期权。该公司后来被私募股权公司收购,客户出售了股权。在收到香港税务建议后,客户与泽西岛的专业受托人合作,用所得收益建立了泽西岛信托。该信托底层资产分为三个独立的基金,由独立投资经理管理。其中一个基金使客户的配偶受益,第二个基金使客户的子女受益,第三个基金投资ESG相关项目并向注册慈善机构提供慈善捐款,以促进ESG发展。这种信托结构和解决方案让客户的家人感到放心,他们的未来需求都将得到满足,并且这种信托满足了客户投资和为其他ESG项目做出贡献的战略决策。 2. X先生和夫人有一个严重残疾的孩子需要持续护理。X女士目前是孩子的主要照顾者,X先生和夫人能够满足孩子的任何其他护理需求。家里还有另外三个孩子。X先生和夫人建立了一个信托,在他们去世后生效,其中很大一部分财富将被留出,以确保严重残疾的孩子未来的护理需求。该信托受托人是以该严重残疾的孩子的兄弟姐妹,保护人是X先生和夫人的家庭律师,如果有兄弟姐妹不能履行信托契约规定的相关义务,律师可以做出决定取消其受益人资格。 3. 泽西岛律师为一位超高净值人士设计了家族信托,以确保他的家族后代在经济上得到保护,并将部分财富用于慈善和教育目的。该人士对于信托项下基金的投资有着明确的意向,并希望他的家人能够积极参与到信托基金未来的慈善事业中。信托结构能够满足家族成员根据各自的利益程度参与慈善事业的需求,同时也考虑到家族成员分布在世界各地,有着不同的税务需求和商业利益。通过信托条款,个人可以确保自己的意愿得到尊重,从而获得更大的安心感。因此,信托结构是处理家族财富传承问题的理想选择。     结语 泽西岛信托作为英属离岸辖区具有代表性的信托之一,在全球高净值人群中有良好的口碑。大家如有意向进一步了解信托具体架构及探讨家族财富传承安排,欢迎联系我们的信托专家。

导语 信托在社会和全球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并在过去几个世纪和几十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信托的历史可以追 […]

12月14日,“全球南方与非洲地区发展”研讨会在福建举办,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女士受邀参加。此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经济研究室、福建江夏学院科研处 、福建江夏学院区域国别研究院、福建江夏学院外国语学院联合主办。 会上,各主办单位代表人分别就“南南合作视角下中非合作新机遇、中国与中东国家产业合作、中国对阿拉伯国家投资特点和前景、中非关键矿产领域合作、为什么非洲工业化如此困难、中资企业对非投资合作成果与前景展望、非洲能源转型的前景和机遇”等多个主题展开演讲。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赖小敏女士就“如何更好地提供跨境服务体系支持福建企业在非洲的发展,未来聚拢法商财税专家资源,服务企业更高质量“走出去”,未来通过不断持续、反复、系统性协同行业协会,高校研究院举办会议论坛,汇集各方齐力解决非洲企业目前遇到的法律合规问题,投融资问题,投资贸易保障等问题。 此次研讨会为中国与中东、阿拉伯、非洲国家开展国际业务打开新格局,集团未来将在中非合作下寻求更多发展机遇,为中国企业的一带一路沿线,中国企业国际化提供更加全面的跨境综合服务。

12月14日,“全球南方与非洲地区发展”研讨会在福建举办,U&I GROUP(汇智集团)福建区域合伙人 […]

2023年12月3日,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与上海国际金融家论坛家族财富管理专委会共同举办的第八届家族财富管理大型情景公开课之马彦腾的烦恼暨2023年家族财富管理年度论坛于上海交通高级金融学院圆满举办。本届论坛共邀请4位业界专业人士就高净值人群关注的宏观经济发展、投资管理、企业家风险防范与管理和跨境家族财富配置四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与经验分享,共话家族财富风险管理与财富代际传承之道。U&I GROUP(汇智集团)受邀作为特邀嘉宾,与行业精英共同探讨稳中求进的企业及家族财富管理之道。 [gallery columns="1" size="medium" ids="4885,4886"] 全球经济变局及我国共同富裕政策引领发展背景下,国内财富管理市场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紧抓机遇和灵活应对挑战引发业内人士思考。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汇智研究院院长边疆就该议题作主题演讲。边疆先生长期深耕于跨境法商财税和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研究,业务实战经验丰富,为企业家定制的跨境私人财富管理方案备受认可。在此次演讲中,边疆先生基于中国对外投资的区域分布和行业分布特点,以物流集团企业香港架构规划案例为切入点,就企业小红筹架构搭建的标准化路径作进一步模拟案例分析,并以海底捞和逸仙电商两个典型案例作标准化路径实务分析,为企业家家族财富管理提供跨境综合架构思路。 演讲最后,边疆先生介绍了U&I GROUP的服务理念与核心竞争力,重点提到U&I GROUP致力于与客户建立长久、互信的商业合作关系。集团将通过公司内设的商学研一体平台汇智研究院,打造线上的内容运营平台和线下的年度汇编刊物,与客户共享跨境法商财税及私人财富管理相关研究成果。本次论坛,与会人员共同探讨企业家家族财富管理之道,现场反响积极。 全球经济变局下,高质量跨境出海成为中国企业全球化的新命题,同时也是企业业绩新的增长点。U&I GROUP与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未来将继续合作举办系列论坛,携手探索家族财富管理跨境标准化路径和企业家定制化方案,与企业家和业内从业人士进行更多的研究成果分享、案例探讨与业务交流。

2023年12月3日,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与上海国际金融家论坛家族财富管理专委会共同举办的第八届家族财 […]

近日,由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主办的“多维度财富管理体系搭建-结构化工具使用指南”主题讲座在华商律师国际中心举办。本次活动特邀多名企业界企业家代表、行业同仁参加,华商执行合伙人齐梦林律师、U&I GROUP(汇智集团)业务合伙人左云飞,汇智集团商业发展部总经理兼汇智研究院执行院长刘怡君等30余人参加活动。

活动现场

本次讲座由华商高级合伙人、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创始合伙人文婷律师主持。

华商高级合伙人、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创始合伙人文婷律师

华商执行合伙人齐梦林律师受首席合伙人高树主任委托致开场辞。齐梦林律师代表律所对与会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本次讲座引发的思想碰撞给予高度期待。

华商执行合伙人齐梦林律师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集团副总裁黄恒德先生作“家族办公室及跨境专业服务综合架构设计”主题发言。黄恒德先生分别从亚洲家族办公室的发展、设立家办的最佳地点及其他重要考虑(香港vs新加坡)、最新香港单一家族办公室税务优惠及其他重要措施以及如何在家族办公室领域取得成功四大维度切入,生动详实地阐述了香港在市场、政策、税收、法律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集团副总裁黄恒德先生

随后,国内知名移民公司、家族办公室特聘顾问,拥有丰富从业经历、实务操作经验及成功案例的李凯先生围绕“站在十字路口上的财富观——私人财富架构及顶层”展开发言,以国内外税收制度为引,详尽解构了全球金融及税务政策变化对富裕家族跨境财富管理的影响,并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及丰富理论知识,剖析了安全实现企业和资产的国际化发展的可行路径。

U&I GROUP 济南机构合伙人/战略客户部及跨境架构服务部总经理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视野广阔,在场来宾热情高涨,就讲座主题与主讲人进行了深度交流互动,黄恒德先生及李凯先生一一作出细致解答。 合影留念 华商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在基金、信托、投融资、证券等金融领域积累了深厚业务优势并推出一系列精细化法律产品。展望未来,华商律所仍将以专业持续赋能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寻求多维度合作共赢契机,更多开展多形式主题活动,持续聚焦合作优势,为社会行业发展贡献华商力量。

近日,由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主办的“多维度财富管理体系搭建-结构化工具使用指南”主题讲座在华商律师国际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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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合组织秘书长对48个国家承诺到2027年实施加密资产的全球税收透明度标准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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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3/12/20231208131.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3年11月24日 香港交易所拟推出中国国债期货[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2023年11月24日宣布,有待监管机构批准后,将于香港推出中国国债期货(国债期货)。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欧冠升表示:「国债期货的推出是香港市场一个重要的发展里程碑,将丰富香港交易所的中国相关风险管理及定息产品组合,为国际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与机遇。推出国债期货将提升市场流动性以进一步支持香港市场人民币产品生态圈的发展,巩固香港作为全球领先离岸人民币枢纽的地位。我们期待与香港证监会及业务伙伴继续紧密合作,确保国债期货的成功推出,连接中国与世界。」 国债期货除了进一步拓宽香港交易所的人民币和中国相关产品生态圈(当中包括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期货和「互换通」),也将让区内以至全球投资者能更加高效地管理他们的利率和投资风险,吸引更多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的证券及债券市场,并大大提升香港市场的投资和风险管理机遇。 债券通于2017年推出,是香港与内地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重要发展里程之一,便利国际投资者参与中国债券市场,随后于今年5月推出的「互换通」则促使国际投资者与在岸人民币利率互换市场连接起来。国际投资者持有中国债券资产的规模不断上升,已从2017 年 6 月 的0.8 万亿元人民币,增长至 2023 年 6月的3.33万亿元人民币。 香港交易所目前正为国债期货的推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推出日期和更多细节将适时公布。 2023年11月29日 香港交易所欢迎亚太区首只沙特阿拉伯ETF上市[2]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2023年11月29日欢迎亚太区首只追踪沙特阿拉伯股票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 南方东英沙特阿拉伯ETF(股份代号:2830 / 82830)上市。 此ETF追踪富时沙特阿拉伯指数,为投资者提供透过香港上市ETF连接沙特阿拉伯资本市场的投资新机遇,进一步加强香港ETF市场的全球连系性。作为全球最大的沙特阿拉伯ETF,这只新ETF将令现时拥有丰富的主题式和特定市场产品的香港ETF市场更臻完善。 香港交易所联席营运总监及股本证券主管姚嘉仁表示:「我们很高兴成为亚太区首家透过ETF为投资者提供沙特阿拉伯资本市场相关投资机遇的交易所,反映我们致力『连接资本与机遇』、推动产品和投资机遇多元发展的承诺。作为亚洲领先的ETF市场,香港交易所将继续进一步提升市场吸引力,并期待不久的将来迎来更多新产品,加强香港ETF生态圈的发展,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地位。」 ETF是香港交易所旗下市场增长最快的业务之一,香港交易所买卖产品(ETP,包括ETF和杠杆及反向产品)于今年首十个月的市值达3,554.3亿元,按年上升约20%。 去年,ETF获纳入沪深港通以及首批加密资产ETF在香港上市,进一步推动了香港ETP市场的强劲增长和产品多元化。今年首十个月,ETP的日均成交额达140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超过20% 。截至2023年10月31日,于香港交易所上市的ETP共有175只;此外,约三分之一的ETP发行商已于年内在香港市场推出新产品。 2023年11月10日 经合组织秘书长对48个国家承诺到2027年实施加密资产的全球税收透明度标准表示欢迎[3] 经合组织秘书长马蒂亚斯·科曼(Mathias Cormann)今天宣布,48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打算在2027年之前实施经合组织的全球税收透明度框架,以报告和交换有关加密资产的信息。 经合组织秘书长马蒂亚斯·科曼(Mathias Cormann)表示:“今天宣布对加密资产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行动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通过提高透明度和信息交换来打击逃税的广泛和协调方法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我们强烈欢迎对迅速采取行动的广泛支持,使根据经合组织加密资产报告标准收集的信息的国际交换成为现实。国际社会可以依靠经合组织和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论坛来确保税收透明度架构保持最新和有效的发展。” 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是经合组织根据G20授权制定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国际标准的关键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加密资产税务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并且是在加密资产被广泛用于投资和金融用途的背景下迅速采用的。与传统金融产品不同,加密资产可以在没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干预的情况下转移和持有,也没有任何中央管理者对所进行的交易或加密资产持有的完全可见性。 继2022年10月向二十国集团财长提交《税收透明度报告》后,二十国集团信息交换全球论坛。GFTEITP在其承诺和监督程序的基础上,确保相关司法管辖区广泛实施《税收透明度报告》。 自2023年6月论坛的法律和操作文书最终确定以来,全球论坛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论坛小组”来推进这项工作。加密资产报告问题将在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葡萄牙里斯本举行的全球论坛第16次全体会议上进一步讨论。 2023年11月08日 亚洲多家央行联合推行曼陀罗项目[4] 国际清算银行于2023年10初公布,与多家亚洲国家央行联合推行一个旨在简化交易程序的跨境支付合规计划。这个概念验证计划名为「曼陀罗项目」(Project Mandala),将由国际清算银行新加坡创新中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澳洲储备银行、韩国银行、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营运,并与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合作执行,探讨如何将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政策和监管要求纳入通用规程之中。曼陀罗项目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自动化合规程序简化跨境交易;允许实时交易监控;以及提高不同国家特定政策的透明度。   参考资料: [1]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News/News-Release/2023/2311242news?sc_lang=zh-HK [2]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News/News-Release/2023/231129news?sc_lang=zh-HK [3]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news/secretary-general-mathias-cormann-welcomes-pledge-by-48-countries-to-implement-global-tax-transparency-standard-for-crypto-assets.htm [4]https://research.hktdc.com/tc/article/MTUyNzA4OTc5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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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bed]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3/12/20241113128.mp4[/embed] 课程背景 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高净值人士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实现将家族的财富、事业、文化有序传承,如何进行资产的配置和财富风险管理,是所有高净值家族面临的一大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宏观局势,传统的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手段已逐渐显露弊端,中国的高净值家族又将面临哪些机遇与挑战?家族办公室是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的重要手段,致力于为高净值人群提供财务、投资、法律等多方面的支持与服务。家族办公室可以集中有效地管理家族资产和治理家族事务,可以涵盖财富家族在金融和非金融两方面的需求,还可以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外部机构,为家族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 课程目的 本次研修班旨在加深对香港金融业、家族办公室、跨境架构的理解,提供学员与香港政府机构、金融机构进行深入交流的机会。 精彩回顾 由U&I GROUP(汇智集团)主办的首期《跨境家族办公室综合架构设计研修班》自2023年11月26日起,为期3天4晚,于2023年11月29日顺利落下帷幕。此次课程由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为汇智集团学员们精心设计,主要聚焦于香港家族办公室运营、私人财富管理、跨境架构搭建、风险管理框架、家族传承及治理等核心主题。 课次一&开课仪式 在观看完香港大学的纪录片以及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的宣传片后,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金融商业学院高级课程主任骆松森博士主持开场并详细介绍了研学课程相关安排及要求。之后由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金融商业学院署理总监林崑博士致欢迎辞,并颁发港大专业进修学院学员证,希望同学们能够在接下来的研学课程中收获满满,学有所成。

骆松森博士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金融商业学院高级课程主任

林崑博士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金融商业学院署理总监

开课仪式学员大合照

《跨境专业服务及家族办公室综合架构设计》 黄恒德先生就香港的独特优势、香港金融市场的宏观背景、香港家族办公室的服务机会等做出了专业解读。通过黄先生精彩纷呈的讲述,学员们对于目前香港家族办公室的发展态势和政府对于家办的支持政策有了更明晰的认知。

黄恒德先生 U&I GROUP(汇智集团)管理合伙人/集团副总裁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家族办公室策略管理特聘讲师 深圳市跨境私募投资基金工作委员会 香港家族办公室专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投资推广署 前金融服务主管及家族办公室全球主管

U&I GROUP(汇智集团)代表曹澜心女士为黄恒德先生颁发感谢状

《浅论私人银行与家族办公室的关系》 武智先生主要着眼于介绍私人银行的功能和服务、家族办公室的政策动态和实操案例。通过武智先生的经验分享,学员们加深了对私行在投资、财富管理与传承方面可发挥作用的理解。

武智先生 花旗国际有限公司 中国大陆离岸董事

黄恒德先生为武智先生颁发感谢状

课次二 《跨境综合架构的规划及应用》 巩恩光先生通过分析对比不同离岸架构的功能及适用范围,深入浅出地诠释了全球金融及税务政策变化对富裕家族跨境财富管理的影响和如何安全实现企业和资产的国际化发展。课间休息期间,学员们踊跃提问,表达了对巩恩光先生教学内容的浓厚兴趣,纷纷表示意犹未尽。

巩恩光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总裁

黄恒德先生为巩恩光先生颁发感谢状

《跨境企业经营和财富管理——五大场景的架构规划及案例分析》 边疆先生用密集型案例输出跨境投融资并购和跨境财产管理专业知识,为学员们带来了一场强有力的头脑风暴。通过边疆先生的实例分享,学员们对于跨境客户的需求和解决方案有了更好的理解和感悟。

边疆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集团副总裁/汇智研究院院长

课次三 《遗产、遗嘱、遗嘱认证和继承计划》 特邀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商业及法学客座讲师Dr. Athens Wong,就香港的遗嘱认证和继承、私人信托、人寿保险跟学员做出精彩分享。Dr. Wong提及了目前越来越多家族日益注重防范风险的社会现状,这是家族传承理念愈加深入人心的象征和产物。

Dr. Athens Wong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商业及法学客座讲师

黄恒德先生为Dr. Athens Wong颁发感谢状

《家族治理与传承、破局-中国家族传承新视界》 罗立群博士当天从历史沿革的角度描绘了华人企业家及家族企业的传承画像,并以“F-I-S-H”四维度模型横向对比美国洛克菲勒家族、欧洲LV家族、香港李锦记家族和台湾王永庆家族,以此启发学员对中国家族与家企关系及文化的思考。

罗立群博士 恒生大学客席教授暨华人家族传承研究中心联合主任

黄恒德先生为罗立群博士颁发感谢状

参访行程 除了高浓度的专业主题课程,政府、机构参访行程和颇具香港特色的高端社交文化活动也是此次研修班链接资源的重要环节。2023年11月26晚,曹澜心女士在破冰宴晚会上宣布首期《跨境家族办公室综合架构设计研修班》正式开幕。曹女士用九字箴言“学案例、论实务、做实事”概括了此次研修班的主旨,希望学员们都能够顺应现阶段家族办公室的时代机遇和利好政策,进一步在私人财富、跨境架构、财商法税等领域探索延展,并相互赋能。

曹澜心女士 U&I GROUP(汇智集团)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

破冰宴 · 合影

参访全球领先的国际性金融服务公司Morgan Stanley,学习私人银行如何帮助家族进行投资管理和另类投资的融资方案(古董、私人飞机等)。Morgan Stanley同时跟大家分享了摩根士丹利资产管理部门盈利模式和对理财产品的理解,引起了学员们的广泛共鸣。 参观香港交易所,实地学习和了解港交所的发展历史、香港金融市场和碳中和市场等新型ESG理念。在金融市场,香港与内地已经相生共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香港也在积极调整金融政策方向,支持内地实体经济发展,一起助力推动金融市场与社会联合共创繁荣。 参访佳士得2023秋季拍卖重点拍品巡展,了解国际艺术品市场投资趋势与机会,拓展国际投资视野,陶冶艺术情操的同时感受艺术的魅力和价值。 参访政府机构香港投资推广署家族办公室部门,与投资推广署代表唐锐女士面对面互动与交流,探讨香港专业服务行业的现况及政策、香港家族办公室的发展现况及政策解读和香港金融科技行业的发展。 前往K11人文艺术购物馆(英文名称为K11 MUSEA)参访知名家族集团,通过实地参访感受家族企业的发展历史、家族文化和传承理念。 晚上前往香港赛马会跑马地会所观赏跑马赛事,亲身感受赛场的氛围和热血以及背后的故事和情感,感受香港的高端传统文化传承与魅力。 结语 作为家族的守门人和家族财富管家,家族办公室在家族治理、家族传承、家族风险规避、家族价值观传承、多样化生活管家、慈善及社会责任、法务税务等方面的作用已经日益凸显,并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企业家和家族的一致推崇。作为专业跨境服务机构,我们积极响应政策,并一直致力于推动成立家族办公室服务网,共建跨境家族办公室生态服务圈,持续赋能提升专业支持及能力,更好地为华人家族及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及有序传承提供有力助力。本次“跨境家族办公室综合架构设计研修班”圆满收官。未来我们将持续推出更多专业、多元的课程,期待下次相聚!

  课程背景 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高净值人士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实现将家族的财富、事业、文化有序传承 […]

编者按 接着上一篇《什么是FGT中的回溯税(一)——国内外信托的判定》中对国内和国外信托的判定方法的解释,那么一个国外信托(指美国海外的信托)是怎么被判定是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还是非授予人信托(non-grantor trust)呢? 由于回溯税可能仅适用于来自非授予人信托的分配,因此重要的是确定一个外国信托是授予人信托还是非授予人信托。这通常取决于授予人是否是美国人或外国人。财政部的法规通常将“授予人”定义为任何个人(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只要该人创建信托或直接或间接地对信托进行“无偿转让”财产。 以下第一部分描述了在外国信托的授予人是外国人的情况下,该信托将成为在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下的授予人信托的情形。第二部分描述了在美国人向国外信托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国外信托将成为授予人信托的情形。
  授予人为外国人(non-U.S. person) 《法典》§ 672(f)定义了在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规则下外国人被视为信托里资产的所有人的情况。一般规定,授予人信托规则适用于当计算对美国受益人进行分配额时的纳税规定(在信托有获得任何收入的情况下)。然而也有例外,因为只有当国外信托(foreign trust)满足授予人(grantor)判定时(即FGT),其美国受益人才可能享有对其有利的税收政策。下面讨论的两个主要例外情况是可撤销信托和仅授予人及其配偶为唯一受益人的信托。还有一个例外,比如适用于某些补偿信托以及在1995年9月19日之前存在设立的,这些信托被视为“祖传”,而免于适用当前《法典》§ 672(f)(1),但不在本文做解释。     可撤销信托 Revocable Trust 如果一个信托可以被授予人单独撤销或可以通过授予人的关联方或下属方(related or subordinate party)同意后被撤销,那么该信托就不受《法典》§ 672(f)(1)条款的约束。另外在发生一些极端情况下,比如授予人丧失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或其他人有权在未经任何其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代表授予人撤销信托,则该信托将仍然被判定为可撤销信托。 相关或下属方是指“非对立方”(non-adverse party),即授予人(grantor)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从投票控制的角度来看,授予人和信托持有股票数量很大,使之具有重要投票影响力的所在公司,或该公司的员工;或授予人担任高管所在公司的下属员工。非对立方是指在信托中没有足够利益去对行使撤销权提出反对的人。因此,《法典》§672(f)(1)条款中的例外情况可能不适用于当授予人需要信托受益人同意撤销信托的情况,即使在不考虑“非反对方”要求的情况下,受益人也是关联方或下属方。然而,如果需要同意的受益人是授予人的配偶,则应该忽略配偶的对立利益,因为授予人的配偶拥有的任何权力或利益都被视为由授予人所持有。被归类到关联方或下属类别的人会被推定为授予人的利益共同体,除非有大量证据表明其有独立判断能力且利益不相同。     授予人与其配偶为受益人的信托 授予人在世时,仅授予人或其配偶为受益人的信托不受《法典》§672(f)(1)条款的约束。但如果一个信托对授予人夫妻之外的任何人进行分配,即使是暂时性分配,该信托也不会再被认定为授予人信托。例如,虽然一个信托只设授予人自己为受益人,但额外规定在授予人子女上大学期间可以向他们进行分配,用于学费。那么即使在子女毕业后,该信托也不能被认定为授予人信托。 《法典》§672(f)(1)条款中被认可的例外情况并非一定要求在信托条款中要有将授予人自己和其配偶设为受益人的描述。例如,信托条款中仅授权分配给授予人的配偶,而没有明确或设立其他受益人,那么该信托也将符合相关条款中的例外情况。但授予人的配偶先去世的情况下,授予人有生之年也不能向其他人分配款项。类似的,任何信托的条款如规定在授予人有生之年所有收入都需要累积,且不能对信托里的本金进行任何分配的情况下,该信托也将符合该条款中规定的例外情况。     授予人为美国人 如前文所述,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有外国授予人的信托将被判定为授予人信托。相比之下,如一个美国人向一个国外信托进行财产转让,那么通常这会使得该信托在资产授予人有生之年成为授予人信托,相当于该信托被资产授予人(该美国人)所拥有,但注意这里指的是一个国外信托变成了授予人信托(非FGT),也就是说该授予人信托会受到相关美国税法约束。 根据《法典》 §679条款,如果一名美国人向拥有一名或多名美国受益人的国外信托进行任何的直接、间接或推定无偿转让(constructive gratuitous transfer),则该信托将被视为由该美国人拥有的授予人信托。 另外,之所以FNGT会有美国税务问题,是因为其有美国受益人(美国税务居民)。在任何一个年度,只要信托的收入或资产支付给美国人,或者为将来分配给美国人而做的收入积累,该信托就被视为拥有美国受益人。或者,在信托终止后的任何一年中,如果信托的任何部分收入或资产支付给美国人,该信托也被视为拥有美国受益人。即使在授予人死亡后再向美国人进行分配,或者在授予人不再是美国人之前并不向美国人进行分配,但《法典》 §672条款仍然适用。如果信托的条款允许对其进行修订以使美国人成为受益人,则该信托将被视为拥有美国受益人。对于此目的,“美国人”一词包括《法典》 §957(a)条款定义的受控外国公司、与一个或多个美国合作伙伴的外国合伙企业,以及一个或多个受益人是美国人的信托或遗产。     其他授予人信托的条款 如果一个美国授予人对一个信托进行无偿转让,无论该信托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根据《法典》§673至§677条款规定,信托中与该转让相关的部分也可能被视为由美国授予人拥有,取决于信托中对于授予人和其配偶的受益权利有哪些,以及授予人与其配偶或特定其他人对该信托保留了多少控制权。 以下是一些对信托保留的权利和拥有的利益的说明,如果一个国外信托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或根据上文解释的《法典》 §679条款为判断依据),将使得该国外信托被视为授予人信托:
  • 授予人或其配偶是信托的受托人,拥有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的自由裁量权。
  • 拥有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的自由裁量权的受托人中,有一半以上是“顺从”授予人意愿的“关联方或下属方”。
  • 任何拥有增加信托受益人权利的人(出生后或收养后的子女除外)。
  • 授予人有权以非受信人的身份在未经任何受信人批准或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替换具有等值价值的资产,重新取得信托里的资产。
  • 授予人或“非对立方”(如上文所述)有权在没有足够的利益和担保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借用信托本金或收入。
  • 授予人或其配偶是信托的酌情受益人。

编者按 接着上一篇《什么是FGT中的回溯税(一)——国内外信托的判定》中对国内和国外信托的判定方法的解释,那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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