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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住!泽西岛基金会申请细节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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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通过上期文章《解析泽西岛基金会:这座小岛如何成为财富管理的福地!》对泽西岛基金会的简要概况,相信大家对泽西岛基金会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本期文章将会为读者介绍泽西岛基金会的架构、人员配置、申请细节、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


 

 

泽西岛基金会的基本架构

 

 

泽西岛基金会的角色配置

(1)设立人[1](“founder”):

设立人是指,指示“合资格人士”去申请设立基金会的人,其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基金会成立后,设立人并不天然地享有任何官方职权。如果他们想对基金会的运作或资产等享有权力,那么与此有关的条款可以在基金会的章程和规则中写明(获取后的权力可以按照基金会的章程和规则转让给他人)。

(2)理事会(“Council”):

基金会必须设立理事会用以管理基金会的财产并实现基金会的目标。理事会的成员必须年满18周岁,可以是一名或者多名,其中必须包括一名“合资格人士”。

(3)理事会成员(“Council member”):

理事会成员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实体,其必须依照《基金会法》、章程和规则的规定行事,秉承诚信善意的原则,以基金会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运用合理、谨慎的态度去处理基金会事务。如后续发现理事会成员在任职资格或任命程序上有瑕疵,先前理事会成员做出的行为依旧有效。

(4)受益人(“Beneficiary”):

基金会的受益人:

a.  对基金会的资产没有权益;

b.  基金会或根据基金会章程任命的人,对基金会的受益人不负有信义(或类似)的义务。

倘若基金会的受益人依照基金会的章程或规则对基金会享有既得利益,但是受益人实际并未取得该项既得利益。那么受益人可以向皇家法院申请命令(“Order”),要求基金会提供该等利益。通常来说,受益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基金会享有既得利益之日起三年内向皇家法院申请命令。但是,如果受益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对基金会享有既得利益时为未满18岁,那么其向皇家法院申请命令的时间,自受益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5)保护人(“Guardian”):

不同于塞舌尔基金会,泽西岛的基金会必须设立一名保护人,其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实体。基金会保护人的任命必须符合《基金会法》的规定,任命后的保护人对基金会享有《基金会法》、基金会章程和规则中规定的职能。

 

 

基金会提交设立申请时需要附带的文件

(1)法定的政府费;

(2)基金会拟议章程的副本及精简版的规则,如原文为非英语文本,则还需要提交英文译本。

(3)由提出设立申请的合资格人士签署的证书(“Certificate”),以证明下列事项:

a. 证书中指定的合资格人士将在基金会成立时成为理事会的合资格成员;

b.在证书中签字的合资格人士持有拟议基金会的规则;

c. 证书中写明的泽西岛地址是证书中指定的合资格人士在泽西岛的营业地址;

d. 根据基金会的规则选定的人,将会作为基金会的保护人。

基金会的申请文件及随附的任何资料均需以注册处处长认可的方式进行认证。

 

 

泽西岛基金会对规则披露的要求

除基金会的规则另有规定,基金会不必向规则中指定人士以外的任何个人提供本基金会的规则副本。但是,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或法院判令要求其提供的除外。

 

 

泽西岛基金会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除《基金会法》、基金会章程或基金会规则另有规定外,基金会无需向任何人(无论是否为受益人)提供有关基金会的任何信息,如:

a.  基金会如何进行管理;

b.  基金会的资产类型;

c.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方式;

d.  基金会实现其目标的方式。

但是,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或法院判令要求其提供的除外。

 

 

泽西岛基金会会计记录的备存义务

理事会的每位成员均需确保基金会的会计记录备存妥当,特别是对基金会收支事项、收支款项总额的分录和资产负债记录(包括基金会在其他法人或安排中持有的股份和权益)的记录。同时,会计记录自制作之日起至少需要留存十年。

 

 

泽西岛基金会登记册的备存义务

泽西岛的每个基金会都需要向注册处处长备存一份登记册,其中包括基金会的章程和精简版规则,登记册要求可供公众查阅。

 

 

泽西岛基金会年度确认声明

每家基金会均需向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JFSC”)提交年度确认声明,提交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之间。根据《2020 年金融服务(信息披露和提供)(泽西岛)法》,年度确认声明中需明确以下信息:

a. 该实体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b. 该实体“关联方”的全名和所需详细信息,包括:受益拥有人和控制人(不公开)、理事会成员等。

 

 

泽西岛基金会的优势

a.  对资产进行隔离,避免强制继承规则带来的一系列挑战;

b. 基金会不受信托或公司判例法的约束。

c.  结构及内部安排十分灵活,并且可以无期限的存在;

d. 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而且不适用于越权原则;

e. 宪章性文件可以规定理事会成员的免责事宜(但因欺诈、故意、重大过失产生的除外);

f.  对基金会的控制权和参与度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留。

 

 

泽西岛皇家法院对基金会的权力

泽西岛的皇家法院在基金会的运作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有关主体出现下列任一行为,皇家法院可责令其加以改正:

a. 未能遵守《基金会法》、基金会章程和规则要求的;

b. 未能履行《基金会法》、基金会章程和规则所附加的义务的;

c.  如基金会通过理事会运作,但理事会未能实现基金会的部分或全部设立目标。

 

当出现以下情形,皇家法院还可以命令基金会修改其章程和规则:

a.  章程和规则的修订有助于基金会管理其资产并实现其设立的目标;

b. 基金会原先的目标已难以实现,而修订后的章程和规则可以尽可能的实现其设立的目标。

皇家法院可就下列事项对基金会做出指示:

a. 基金会章程和规则中各条款的含义和效力;

b. 基金会的理事会以何种方式管理基金会的资产或实现基金会的目标;

c.  基金会理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能;

d.  依照基金会规则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职能;

e.  主体是否为受益人;

f.   基金会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及受益人与基金会之间的权利;

g.  皇家法院认为与基金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就是本期泽西岛基金会的全部内容,如果有读者对泽西岛基金会有设立的需求,欢迎联系我司。

[1] 泽西岛基金会的设立人可以同时担任理事会成员和/或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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