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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泽西岛基金会:这座小岛如何成为财富管理的福地!

基金会系列· 除了私人财富管理,加密货币项目也在关注-开曼的基金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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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编者按

在之前的基金会系列文章中,笔者就开曼和塞舌尔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基金会进行了介绍,本期的文章将目光落在了诺曼地半岛外海20公里处的一座小岛上——泽西岛。泽西岛是英国三大皇家属地之一,是英吉利海峡靠近法国海岸线的海峡群岛里,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一座岛屿。税收政策是泽西岛的主要优势,通常在这里成立的基金会税率为0,从基金会获得收入分配的非泽西岛居民也不会被泽西岛征税。

下面就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泽西岛基金会吧!


 

 

 

泽西岛基金会的性质

泽西岛基金会是一个能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的法人实体,其通过基金会的理事会行事(Council),其形式类似于一家公司,但是基金会没有股东这一概念。泽西岛基金会可行使法人团体的所有职能,但不能直接收购、持有、处置位于泽西岛的不动产,也不能从事与其设立目标无关的任何商业活动。

 

 

泽西岛基金会的法律依据

2009年基金会(泽西岛)法(以下简称“基金会法”)

Foundations (Jersey) Law 2009

 

 

申请设立泽西岛基金会的主体

设立基金会的申请只能由“合资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向注册处处长提出,他们需在泽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进行登记,以开展基金会设立服务。而基金会的设立人(Founder)可以指定谁来担任“合资格人士”代表其提出设立申请。

 

 

设立泽西岛基金会的目标

设立泽西岛基金会的目标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是出于慈善目的、非慈善目的或同时具备二者的混合目的。此目标可以是让特定的一个人受益,也可以是让特定的一类人受益,还可以是为了满足既定的目的。

 

 

设立泽西岛基金会需制定以下法律文件

和塞舌尔基金会的配套法律文件一样,泽西岛基金会的法律文件包括:章程(“charter”)和规则(“regulations”)。但不同的是,塞舌尔基金会的规则是可选择性定制的文件,而泽西岛基金会的规则是必要性文件。

章程(“charter”

泽西岛基金会必须制定章程,该章程需提交给注册处处长备案,并可供公众查阅。

根据《基金会法》要求,章程需符合以下标准:

1.  基金会的章程必须载明基金会的名称;

2.  基金会的章程必须载明基金会的目标;

3.  如在设立基金会时,基金会有初始捐赠,或在基金会设立后,可以进行进一步捐赠的,则章程中必须载明该等捐赠的细节;

4.  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规定,当基金会面临清盘和解散时,剩余资产将如何处置;

5.  如基金会在特定事件发生或特定时限届满时,将面临清盘和解散的,则章程中必须载明该等事件和时限的详细信息。

虽然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披露理事会成员的信息,但是基金会的章程可以载明首批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这对拟设立慈善性质基金会的主体来说,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因为这类基金会大都希望对公众树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形象。

同时,基金会的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对章程进行的任何改动都需要以法定的形式通知注册处处长。经修订的拟议章程副本,需要随同政府费及英文译本(如原文为非英语文本)提交,其自注册处处长将章程录入登记册并注明日期之日起,即作为基金会现行的章程生效。

规则(“regulations”)

基金会的规则无需提交给注册处处长备案,因此公众无法查阅。但是从2021年1月6日起,精简版的规则需要随附基金会的申请文件一同提交给注册处处长,这一部分的内容将可被公开获取。根据《基金会法》要求,泽西岛基金会必须制定包含以下内容的规则:

1.  规则中必须记载设立理事会的事项,以管理基金会的财产并实现基金会的目标;

2.  规则中必须写明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罢免、退休、薪酬(如有)等事项;

3.  规则中必须记载理事会如何做决策。如果是需要经特定人同意的决策事项,还需将特定人及特定事项列明;

4.  规则中必须写明理事会的职能;

5. 规则中还必须订明相应的候补程序,以保证当原本的“合资格成员”(“qualified member”)死亡、退休或因任何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合资格人士”能尽快被委任为理事会的“合资格成员”;

6.  规则中还必须记载任命基金会监护人(“Guardian”)的有关事项。

除规则另有规定,基金会不必向规则指定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个人提供本基金会规则的副本。

除《基金会法》要求必须载明的事项外,章程和规则还可以包含其他任何事项。因此,章程和条例的内容都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

 

 

泽西岛基金会的初始捐赠

与塞舌尔基金会不同,泽西岛基金会不需要有初始捐赠。但如果基金会有初始捐赠,或在基金会设立后,有进一步捐赠的,则章程中必须载明该等捐赠的细节。值得注意的是,除基金会的规则另有规定,向基金会进行捐赠的个人并不是基金会的设立人,亦不享有设立人拥有的任何权利。

 

 

泽西岛基金会的命名规则

基金会的名称必须要用“Foundation”或与其同义的外语单词结尾。根据《基金会法》的要求,基金会的名称不得具有误导性或其他任何不良暗示,如应避免不恰当地使用宗教术语、冒犯性、敏感性的词语。一般来说,大洲、国家和大城市的名称不允许作为首个单词,除非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实体在此大洲、国家或城市具有重要的地位或影响力。

在提交名称申请后,泽西岛注册处处长会核查基金会的名称是否可用。如果名称中使用了外来词,则还需要同步提供英文翻译。选定的名称可以予以保留,费用为10英镑,但该笔费用一经缴纳不予退回。

 

 

基金会需要在营业地址保留以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章程及规则副本各一份;

2.  载明理事会成员名称和地址的登记簿;

3.  足以显示和解释其有关交易的记录册;

4.  基金会监护人的任命记录,其中需载明监护人的姓名、地址及任命的日期;

5.  以合理的准确性披露其财务状况的记录册;

6.  基金会财产捐赠人的姓名和地址登记簿。

如基金会未能遵守上述的文件保存要求,将会面临罚款。

目前,泽西岛成立的基金会共计400多家,现行活跃的基金会共计200多家,其中包括新设的或者从其他司法管辖区迁册而来的。根据《2009年基金会(延续)(泽西岛)条例》,认可实体可以迁册到泽西岛成为泽西岛基金会,如:安圭拉基金会、巴哈马基金会、根西岛基金会、马恩岛基金会、马耳他私益基金会、巴拿马私人投资基金会等。

下一期将会为读者介绍泽西岛基金会的申请细节、信息披露要求及人员配置等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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