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信托基础架构
开曼群岛的信托法源于英国普通法,从本质上讲,信托是一种区分财产“法定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的法律安排。一般来讲,信托设立人(下称“财产授予人”或“委托人”)将财产(下称“信托财产”)授予一名或多名受托人(下称“受托人”),受托人为特定人士或特定人群(下称“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而持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实益所有权”。这是一种旨在保护、管理、传承和最终合理处置信托财产的安排。
开曼群岛是全球设立和管理信托的主要司法管辖区之一。开曼拥有成熟的专业信托部门、现代的信托立法和高效的司法制度。开曼大法院设有专门的金融服务部门,负责处理信托事务,相关案件可最终向英国枢密院提出上诉。
开曼群岛对个人或公司不征收赠与税、遗产税、收入税或资本税。因此,开曼群岛为在该司法管辖区设立的信托提供免税保障。
开曼信托法律体系
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无论是关于信托法律关系还是一般法律关系而言,都普遍适用于开曼群岛,但开曼当地法规在细节上会有所不同。英国判例法在开曼被视为极具说服力的法律依据。
开曼群岛《信托法》(Trusts Law)(简称“《信托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英国《1925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为基础。设立信托的目的可以是为了保护于整个财产恒继期内信托产生的累积收入。与开曼信托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包括《信托法》、《反欺诈法》和《永续法》。除了传统英国信托之外,开曼群岛《1997年特别信托(另类体制)法》(The Special Trusts ( Alternative Regime) Law 1997)就“特别信托”的设立订立了另类体制(简称“STAR”)。
信托常见术语:
- 财产授予人
信托的财产授予人(或“委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原始所有者。委托人创建信托,也可能根据信托条款受益。
- 受托人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法定所有权”的个人或机构,他们有权根据信托条款持有、管理和分配信托财产。开曼信托通常由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监管的持牌受托机构管理,或者由在开曼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PTC“)管理。
- 受益人
信托受益人一般为特定人士或特定人群,甚至可以是特定目的。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实益所有权”。
- 信托条款
信托条款通常由信托文书或信托契约记录,其中详细列出了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其他各方的权利及义务。信托条款通常会明确信托的受益人群体和/或设立信托的目的。
开曼信托的典型特征
虽然本指导说明不可能涵盖所有信托的特征,但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信托的可撤销或不可撤销性
开曼信托可能是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
如果信托是可撤销的,委托人可以在撤销生效之日终止信托并重新获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不可撤销的信托不能被撤销,在某些情况下(通常出于税收原因)使用这种形式的信托是有利的。
- 保护人的使用
信托委托人可能希望确保对受托人的某些核心权力进行控制,无论是对信托财产的处置做出决策的权利的还是日常行政性管理的权力。这可以通过要求受托人在行使此类权力之前获得第三方的同意来实现。这样的第三方通常被称为信托的保护人(下称“保护人”)。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信托而异,应在信托文书的条款中明确表达。
通常来讲,保护人是委托人值得托付的亲密朋友、亲戚或专业顾问。需要保护人同意的事项一般包括并不限于受托人任命新受托人的权力、增加和移除受益人的权力以及从信托财产中分配资本的权利。
- 保留权力
根据信托文书的条款,委托人可以为他/她自己保留某些权力(或授予他人此类权力),并且开曼已颁布立法确认保留此类权力不会事实上无效。
常见的保留权利包括:添加和删除受益人、更改受益人类别、更改管辖法律、变更信托管理属地以及拒绝对受托人的特定行动表示同意的权力等,这些权力都被法律明确承认可以保留。在信托财产的投资和信托基金产生的收入分配方面,委托人也可以保留指导受托人的权力。
- 私人信托公司
有一部分超高净值人士及家族,出于对受托人提供极高私密性和安全性服务的需要,会选择自己成立信托公司,作为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些公司被称为“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下称“PTC”)。
私人信托公司乃有限公司,其唯一目的是担任特定信托或相关组别信托的受托人。
开曼PTC根据《银行及信托公司法》(下称“BTCL”)和《私人信托公司条例》(下称“PTCR”)受规管。BTCL的一般规则是公司如未取得CIMA发出的信托牌照,则不得在开曼境内从事担任受托人的业务。根据PTCR,私人信托公司可获豁免遵守此持牌规定,惟须符合若干指定条件。我们将在本系列文章中对 “开曼群岛私人信托公司”进行进一步详细解读。
私人信托公司的主要优势之一是他们给予委托人和其家庭成员或家庭顾问参与和控制受托人决策的权力,并在有极其敏感性事务的情况下为信托事务保密。
开曼信托的常见用途
个人和公司通常出于各种个人和商业原因使用信托,特别是在遗产和继任计划以及投资活动领域。
以下示例概述了使用信托的一些常见用途:
- 财富传承
很多有能力处理自己资产的委托人可能会担心继承人在自己去世后是否有同样能力合理处置财产。通过建立信托,使得委托人在自己有生之年保留对资产的控制权力,并在委托人去世时,资产由委托人信任的受托人或专业机构承担信托财产的保全及投资责任。
- 资产保护
设立信托可以起到重要的资产保护功能。只要信托的设立不是以欺骗债权人为目的,并且委托人不为自己保留撤销信托或以其他方式收回信托资产等不受限制的权力,通过设立全权信托的方式将资产法定所有权转让给受托人,可以使得信托资产在未来出现债务纠纷或委托破产的情况下不被债权人追索,并且在委托人发生家庭关系破裂的情况下使个人资产受到保护。
- 避免遗嘱认证手续
根据法律,自然人拥有的资产通常在死亡时被“法定继承”或根据其遗嘱的条款进行“遗嘱继承”。如果自然人在世界多个国家/地区持有资产,则会造成在资产所在的每个国家/地区就该自然人的资产进行法定分割或遗嘱认证的情形,此种情形是是及其繁琐、昂贵和耗时的。
此外,根据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在进行遗产清算并将遗产分配给死者的继承人之前,继承人需要缴纳高昂的遗产税。
但是,如果此类资产在自然人去世前被装入信托并以信托财产方式被继承,则信托资产可以根据信托条款为后代的利益持续持有,财产授予人的死亡不会对信托的持续运作产生任何影响。
- 强制继承权
在开曼,信托持有的资产可以按照委托人希望的任何方式进行分配。来自具有严格的法定继承或宗教继承国家的个人可能希望在其有生之年,为其继承人打造一份不同于其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资产分配方案。通过在开曼建立信托,财产授予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希望实施财产分配计划,这就是开曼著名的“强制继承权”规则:
如委托人来自于不承认信托且不给与其遗产处置自由的司法管辖区,则《信托法》第7部“强制继承权”便起了重大的作用。简单来讲,拟以信托方式授予的资产(连同记名股份)往往首先被转移至开曼群岛投资控股公司内,这些股份构成拟转移到信托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份在开曼群岛法律下将会成为信托财产,并且如果股东名册存放于开曼群岛,则根据一般法律冲突规则,该股份会被视为放置于开曼群岛的股份。
由于上述《信托法》的规定,《1987 年英国信托承认法》(UK Recognition of Trusts Act 1987)相关冲突条款并不延伸至适用于开曼群岛。
- 促进慈善事业
财产授予人可根据开曼法律设立慈善信托,从而建立慈善基金或为现有慈善机构或目的提供资金。如果信托符合下列条件,则属开曼法律订明的慈善信托:
(a) 信托的所有目的完全属于下列一类或多类受法律认可的慈善目的,包括
(i) 救济贫困; (ii) 促进教育; (iii) 推广宗教;或 (iv) 惠及社会的其他目的;及
(b) 信托带有公益性质。
慈善信托可无限期存续。
- 隐私、保密和匿名
在开曼,信托条款通常作为财产授予人、受托人和其他信托当事人的私人约定性质文件存在。信托文书不必向开曼群岛的任何公共机构公开或备案,与信托相关的信息无法为公众所获取。
- 防止资产不当分割
建立了大型企业的创业者可能有一些对企业经营感兴趣的子女,而同时有一些对企业经营不感兴趣的子女。创业者可能希望使子女公平受益,但不希望他们中的任何人将其在家族企业中的利益进行不当处置,例如在创业者去世后低价出售给其他非家族成员。这种安排可以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实现。
- 协助管理资产及控制支出
由于年龄、体弱或挥霍,许多人可能不适合管理自己继承的财产。信托结构可以让受托人通过控制信托资金的使用方式来帮助管理受益人资产和保存家族财富。
- 信托的商业用途
信托在商业领域也有一系列用途,在全球资本市场中,我们经常见到大型公司通过设立信托:
• 为员工提供福利和激励措施(例如员工福利信托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 作为管理企业养老基金的工具;
• 作为投资基金的平台,让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大型投资组合(例如基金、单位信托)的股份来分散投资风险;
• 在银团贷款下为借款人的利益持有借款人资产的担保;
• 作为一种“孤儿”机制,将资产“置于资产负债表外”,并用于创建“破产隔离”的结构。
结语
开曼信托是一种灵活的安排,其灵活的结构可以最大程度满足委托人的各种目的。
在设立信托之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某些情况下)应获得相关税务建议。作为开曼法律顾问,我们可以根据此类税务建议调整信托架构及条款以满足委托人的需求。
我们在下一篇文章中会着重与您分享选择开曼信托架构的相关法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