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1)

2021年塞舌尔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修订

塞舌尔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修订

  • 《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
  • 《信托法(2021)》
  • 《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

2021年8月12日,塞舌尔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以下称“FSA”)公布了几项重要的修正法案:第一,《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以下称“公司法”);第二,《信托法(2021)》(以下称“信托法”);第三,《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以下称“基金会法”)。[1]本次塞舌尔的立法修改主要是基于对OECD在2020年发表的全球论坛报告中的建议的考虑。根据该报告评估,塞舌尔的排名从“基本合规”下滑至“部分合规”,意味着欧盟自动将塞舌尔列入 “不合作 “国家名单。因此,为了能够安抚OECD和欧盟等国际机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其离岸吸引力,塞舌尔做出了有针对性的法律修改,本文将对上述法律调整的主要内容分别进行简要介绍。

  • 《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

新公司法旨在改善FSA对在塞舌尔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的监督作用。笔者在这里会主要介绍一些重要条款的修改。

首先是162、165、169条。这几条的修改是为了使塞舌尔公司能够在其组织大纲或者章程中规定对注册地址的变更、注册代理人的任命或变更所需的决议类型。但是如果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变更注册代理人只需出普通的股东决议即可。169条的修改,是如果公司原注册代理人即将辞职,需要变更注册代理人的情况下,公司不用提供离任注册代理人的同意书。但是,公司必须在变更注册代理人之前向注册处提供离任注册代理人的辞职意向书的副本。

其次,新增了169A条。该条是为了解决注册代理人保存公司记录的问题。旧法规定,公司需要承担保存股东登记册、董事登记册、质押登记册、会计记录等公司记录的义务。这些公司记录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一般就是注册代理人在塞舌尔的营业地址。新增条款规定了塞舌尔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必须将上述该公司记录保存至少7年,即使该公司已经解散或者被注册处除名,亦或是在塞舌尔境外继续经营。从这点可以看出,公司记录保存的义务明确由注册代理人承担。

另外,对175条的修改,也是塞舌尔本次修法的重点,即对公司会计记录保存方式的修改。本条修改是为了解决塞舌尔当局在执行税务交流机制时面临的无法获取公司会计信息的问题,要求对塞舌尔公司会计记录进行强制保留,并允许FSA检查。会计记录指的是:(1)银行月结单;(2)收据、发票;(3)记账凭证、单证;(4)合同或协议;(5)分类账;(6)其他据以交易的文件。

修改后的第175条,对公司类型术语进行了明确:1. 控股公司;2.大型公司。”控股公司 “是指本身没有经营,但持有其他公司权益或资产的公司。“大型公司”是指符合《税收管理法》规定的“大型企业”的年营业额门槛的公司。

具体来说,根据新法规定,塞舌尔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必须按照以下方式保存会计记录:

第一,非大型公司或控股公司。如果这类公司的会计记录没有存放在塞舌尔境内,则该公司需要每年至少将会计记录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两次(bi-annual basis)。两次的时间节点分别是指1月份和7月份。每年上半年(1-6月)的会计记录需要在当年7月底之前保存;下半年(7-12月)的会计记录需要在次年1月底前保存。

第二,其他公司(非大型公司及控股公司之外的公司)。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前述方式保存会计记录。除此之外,还必须准备年度财务摘要,并将该摘要保存于其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摘要需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提交,这里的财年指的是自然年。FSA将对财务摘要的内容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第三,公司必须在2022年2月6日之前(含2月6日)把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7年内的会计记录存放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记录只是必须存放在塞舌尔的办事处,不需要向公司注册处存档,因此公众无法公开查阅。但是,任何会计记录的原件,无论是否在塞舌尔境外,塞舌尔当局都保留要求公司提供原件的权利。

自2022年2月起,塞舌尔政府将对于国际商业公司进行现场合规检查,以此确保其会计记录的保存。若发现违规情况,政府将采取制裁措施。若公司未按要求保存会计记录,该公司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故意违反该项规定的董事,将面临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

  • 《信托法(2021)》

《国际信托法》是塞舌尔在1994年颁布的第一批立法之一,它和《国际商业公司法》及《国际贸易区法》一起开启了塞舌尔的离岸产业。新的信托法取代了旧的《1994年国际信托法》,以实现信托产品的现代化,并保证了塞舌尔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信托产品服务方面具有竞争优势。新法主要是针对信托的保护人权力、委托人权力、财务记录保存、信息保存等内容进行了调整。笔者选择了以下十点进行重点介绍。

第一,增加与信托 “保护人 “有关的规定。信托的委托人(创立人)可以(但非必要)指定一名保护人,以监督信托的运作。虽然保护人不应该控制信托,但其可以被赋予对某些信托决定的否决权,比如批准或指示增加或取消受托人或受益人的权力。

第二,完善不同类型信托的条款,包括有受益人的信托、慈善目的信托(无受益人)、非慈善目的信托(无受益人)和混合型目的信托(即有受益人的目的信托)。虽然这些信托在1994年信托法中已经有相应规定,但新法的规定更加清楚全面。

第三,增加对非慈善目的信托的 “执行人 (enforcer)”的明确规定(即这种信托通常没有任何受益人)。

第四,增加对委托人保留权力的明确规定。泽西岛、根西岛、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信托法都有此规定。这就意味着委托人可以保留与信托有关的某些权力,如增加或删除受益人及受托人的权力。

第五,取消对非慈善目的信托期限(100年)的现有限制,除信托另有规定,该信托将无限期存续(直到按照信托条款规定最终分配所有信托财产)。泽西岛、根西岛和百慕大等主要离岸信托管辖区也都采用了这种做法。

第六, 为了减少无法获取信托会计记录的风险,所有受托人应在其位于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如果受托人是私人信托公司)或在其位于塞舌尔的主要营业地(如果受托人是有执照的受托人)保存信托的会计记录。

第七,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称“FATF”)的建议,增加了信托登记册上的内容,包括受监管的注册代理人和信托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证明,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投资顾问、投资经理、会计师和税务顾问。根据OECD和FATF的标准,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与每项信托有关的信托登记册至少保存7年,其中包括信托受托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委托人、保护人等细节。当受托人停止营业时,应将这些记录提供给FSA或FSA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员。

第八,新信托法要求所有塞舌尔信托都是书面形式,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避免口头信托可能引起的混乱和诉讼(1994年旧信托法允许口头信托和默示推定信托)。

第九, 新信托法允许委托人是当地居民或非居民。

第十, 新法规定塞舌尔法律承认(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外国信托。因为不承认外国信托会减损塞舌尔作为成功的信托管辖区的能力。信托通常用于持有塞舌尔以外的资产,通常情况下受托人会成立塞舌尔法律下的信托,但总有一些例外,比如外国客户更倾向于外国法律下的信托。但是,外国信托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均不得违反塞舌尔法律,否则无法在塞舌尔执行。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法和信托法中均引入了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ies,“PTC”)相关内容,比如PTC作为信托受托人所具有的保存信托会计记录,准备年度财务摘要的义务。

  • 《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

与新公司法、信托法大致相同,新基金会法对基金会的会计记录的保存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另外,新法对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即管理人)、注册代理人和受益人记录保存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新法,基金会注册代理人应将基金会的所有信息至少保存7年(第30A条),并且所有会计记录在注册办事处每年至少保存两次(第75条),保存方式与前文的国际商业公司一致。另外,基金会还需要准备年度财务摘要,摘要的保存方式也同国际商业公司。

第101条的修改,是为了确保被注销的基金会在恢复注册前对其任何违反保存记录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法院只有在确信基金会遵守了与保存会计记录有关的义务,以及对基金会管理人、注册代理人、监事、获授权人、受益人和创立人的登记进行了保存时,才会恢复该基金会。另外,该条将已被注销的基金会的法律地位的保留年限从10年减少到3年(即一个基金会在被除名3年后将自动解散)。

综上,上述新法均对相应法律实体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摘要的保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分别将保存义务赋予了注册代理人或者信托受托人。本次修法是塞舌尔金融服务相关规定能够符合税务信息交流的国际标准的必要举措,但同时也对投资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1] https://fsaseychelles.sc/media-corner/press-releases/press-releases/amendments-to-financial-services-legislations

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