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长期以来,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 简称 “BVI”)一直是设立海外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特殊目的实体) 的首选司法管辖区。近年来,BVI在基金领域持续发力,通过出台及更新一系列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使得BVI基金架构在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领域被广泛应用。
近年来,BVI作为离岸基金主流设立地之一,因其“更低价”、“更灵活”的优势,受到越来越多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关注。本文将带您从法律监管体系、投资基金类型等角度带您认识BVI投资基金,并将着重介绍“BVI单项目投资基金”这颗美元基金领域冉冉升起的新星。
BVI —— 一个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基金注册地
目前,BVI拥有超过4,000家注册投资基金,在BVI注册的对冲基金(hedge fund)约占全球范围内对冲基金的四分之一左右。
BVI的受欢迎程度得益于其符合全球监管标准的有效监管平台以及其极具创新性的基金法律制度。除了BVI”获准管理人”制度(BVI Approved Manager Regime)外,BVI还通过推出两种监管较宽松的基金类型:孵化基金和获准基金(Incubator Funds and Approved Funds),这些法律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强了其基金类型多样性,这两种基金类型特别适合初创期的基金管理人,以及为较小规模基金或紧密联系的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基金管理人(例如家族办公室),旨在为基金管理人启动开放式基金时提供一种快速且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
BVI基金的法律及监管体系
规管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基金的法律包括:
·《证券和投资业务法(修订版)》(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Revised) ,简称“SIBA”);
·《证券与投资条例(孵化基金和获准基金)(修订版)》(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Incubator and Approved Funds Regulations,简称“SIBR”);
·《共同基金条例(修订版)》(Mutual Fund Regulations (Revised),简称《共同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条例(修订版)》 (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Regulations (Revised), 简称《私募投资基金法》);
·《投资业务(获准管理人)条例(修订版)》(Investment Business (Approved Managers) Regulations (Revised),简称《获准管理人条例》);
·《公募基金条例(修订版)》(Public Fund Code (Revised));
·《商业公司法》(Business Companies Act);以及
·《有限合伙企业法》(Limited Partnership Act)。
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简称“FSC”)是BVI最主要的基金监管机构,FSC投资业务部负责BVI境内投资基金的监管。
“共同基金”与“封闭式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 SIBA, BVI的基金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共同基金”(Mutual Funds)与“私募投资基金”(Private Investment Funds)。
BVI“共同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文件的相关规定自由申购赎回,因此广泛适用于证券投资领域,“共同基金”也被称为“开放式基金”。BVI共同基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 孵化基金 (Incubator Fund);
· 获准基金 (Approved Fund);
· 专业投资者基金 (Professional Fund);
· 私募基金 (Private Fund);以及
· 公共基金 (Public Fund)。
我们在后续课程中会与大家分享BVI各类共同基金的详细介绍。
BVI“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并没有可以根据基金文件的相关规定自由申购赎回的权利,所以“私募投资基金”也被称为“封闭式基金”。
2019年12月,BVI颁布了《证券与投资业务法修正案(2019)》(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usiness Act 2019)、《私募投资基金法》以及相关制度指引。通过新设“私募投资基金”(Private Investment Fund)基金类别,将私募投资基金正式纳入FSC的监管范围。然而,根据相关规定,拥有单一投资标的的基金仍然不受《私募基金法》涵盖,所以无须根据《私募基金法》注册或领取牌照。2019年之后,我们观察到越来越多的单项目投资基金将其设立地选择在BVI。
BVI单项目投资基金
根据BVI《私募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应具有“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因此,在不存在“分散投资风险”(diversification of portfolio risk)的情况下, BVI单项目投资基金不属于受《私募投资基金法》规管的基金类型,从而不受BVI相关法规针对基金注册及基金运营要求的约束。
同时,根据《开曼私募基金法》,“私募基金”的定义不包含“分散投资风险”的要求。因此,拥有单一投资标的的基金落入了开曼“私募基金”的定义,仍属于受监管基金,并需要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注册。
因此,我们见证了很多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尤其因基金性质和规模所限须尽量控制成本的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决定在BVI设立单项目投资基金。
近两年来,客户对以单一项目投资为目的而设立“单项目投资基金”(Single Project/Asset Investment Funds)的兴趣有持续提升。
单项目投资基金有广泛的应用场景。例如:
1. 单项目投资基金可针对特定投资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投资方案,从而吸引对特定项目或资产感兴趣的投资者;
2. 单项目投资基金可以为pre-IPO投资快速筹集资金。在当下的投资环境下,相比传统的盲池基金,单项目投资基金在很多情形下能使得募资更加简单高效。
相对于受监管基金,单项目投资基金有明显优势。包括:
1. 单项目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尽职调查要求较低,所需的基金文件亦较为简单,基金管理人可以更高效的设立和启动基金;
2. 单项目投资基金通常设置较低的认购门槛及更低的管理费水平,从而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3. 在基金设立后,单项目投资基金不仅无须向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支付年度申报费,而且也没有法律强制规定要指派审计师来审计基金的账目。相对灵活的监管及合规要求极大降低了基金设立和持续运营的成本。
BVI单项目投资基金的架构通常为BVI有限合伙形式(Limited Partnership)。不仅因为GP-LP架构是在传统PE/VC投资中常见的组织架构形式,还得益于BVI的《有限合伙企业法》为成立有限合伙的企业提供了选择机会:
A.选择建立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或者
B.选择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合伙企业拥有具体的法律人格权利,包括
(i)进行或从事任何业务或活动或采取任何行动或进行任何交易的能力;以有限合伙的名义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ii)及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设定抵押的能力,以及
(iii)根据BVI相关法律对该有限合伙进行登记的能力,以及此类登记的优先权等。
结语
BVI基金因其独特的优势在全球基金设立地的竞争中独树一帜,并在近年凭借 其“单项目投资基金”在单项目基金领域实现了弯道超车,成为被全球市场接纳的单项目基金最受欢迎的设立地。我们将持续关注BVI各类基金法规更新与发展,为客户提供符合其商业目的,同时性价比最高、最为适合的基金架构。
作者介绍:Frank Peh 白开元是离岸法律事务专家,曾供职于顶级离岸律师事务所,有丰富的处理离岸事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