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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新移民们,您确定知道什么样才是税务居民吗?

“税务居民”是税法中最核心的概念之一,也是合法、合理进行跨境税务筹划的基础。在我们学研社之前的文章中有专门对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原则——“加比法则”进行深入剖析的文章,也不乏从不同角度来解释税务居民的内容,欢迎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朋友随时调取。本篇结合英美两国对于居民个人不同税种下不同的判定方式做个比较和分析,个人觉得,有点儿意思。
美、英、加、澳等国家一直是华人华侨移民移居的香饽饽,而巧了么不是,这几个国家还都是全球征税,美国和英国还至今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从税务角度来说,这几个国家肯定都不该是移民移居首选,但事实却“真香”!毕竟,除了税,还有工作环境、生活环境、教育、养老、甚至是跨国婚姻等等非常多的因素促成一个家庭选择在哪里居住。
美国所得税法上的“居民”概念与财产转让(例如继承、赠与、隔代转让)相关税法上“居民”概念并不相同。我们常常听到的美国税务居民的概念实际上是所得税意义上的,也就是关于绿卡、关于居住时间的规定。基于所得税法规定,是否为美国的税务居民取决于两个测试结果——实际居住时间测试和绿卡测试。
实际居住时间测试是指如果纳税人在当前税务年度或者过去三个税务年度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在美累计居住时间达到183天,则为美国税务居民。过去三年的居住时间计算方式为:

  • 当前年度的实际居住天数(要超过31天);
  • 前一年度实际居住天数的三分之一;
  • 再前一年度实际居住天数的六分之一。

任何一天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亦算作一天。这一点与中国税务居民的天数算法就不同。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当天不计算为一天。例如,香港居民(此非税务居民的意思)王先生在深圳工作,工作日居住在深圳,周末回香港与家人团聚。如每周一早上通关来深圳,周五晚上回香港,这样周一和周五均不足24小时,不计算进居住时间,则在中国内地一周居住时间仅为3天,按照一年52周计算则为156天,不考虑其他因素,王先生非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假如类似的情况发生在美国,则王先生在美国一周居住时间为5天,同样按52周计算,则当年居住时间为260天,远远超过183天,不考虑特殊规定,王先生就是美国的税务居民。
绿卡测试则是针对美国移民,个人获得美国合法永居则为美国税务居民,无论在美居住时间是多久。对于新移民而言,登陆美国的第一年税务居民是有具体的起算时间的,也就是说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根据新移民的实际情况拆分为非居民时间段和居民时间段。
除此之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也可能会对两国税务居民判定标准有所调整。
与所得税下“居民”的判定不同,美国财产转让相关税法对于纳税人是否为税务居民则有比较主观的判定。纳税人在美国为居住目的有了住所,即使至今只居住了很短的时间,但如果纳税人目前并未表现出更换住所的明确意图,即可推定纳税人在美国“有住所”即为税务居民。如果纳税人在美国不同州有多处住所,法院在判定其住所所在地的时候可能会考虑更多因素,例如纳税人遗嘱体现的地址、申请信用卡时留下的地址、签署的信托契约和其他法律文件里留下的地址、在美国居住的时间和在其他国家居住时间对比等等,甚至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所在地、事业所在地、主要社会关系、宗教事务。总而言之,在继承、赠与相关税法下判断税务居民身份时,考虑因素综合而复杂。
与美国一样仍然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英国也是类似,根据不同税种判断税务居民的角度也不同。但是英国对于所得税下的居民身份判断测试更为复杂。
2013年4月6日起,英国开始实施“法定居住测试”,总的来说分为三部分:

  • 自动海外测试
  • 自动居住测试
  • 充分关系测试

但这三项测试下每一项又分为很多种或列出很多项条件,三项测试结果相互交叉,或互为条件。简单来说一个逻辑就是,如果一个自然人在特定年度满足了自动居住测试或者(与英国的)充分关系测试其中之一,则为英国税务居民。
自动居住测试是指自然人只要满足一项自动英国测试,同时又不满足自动海外测试,就是英国的税务居民。自动英国测试则主要考虑停留时间、家庭住址、本人在英国的工作时间等。
充分关系测试会全面考量一个人在英国居住的时间、住宿情况、他/她以及家人在英国工作的时间,是在一个人既不满足自动海外测试,又不满足自动居住测试,但是又仍然和英国“沾亲带故”的情况下的兜底性条款。所以当你被判定与英国有足够多的充分关系,则最短居住时间只要达到15天就可能被认为是英国的税务居民。
与居住情况的测试不同,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相关法律(即英国的英美法系地区,为便于表述,以下仍称为“英国”),即使一个人居住在另一个国家,他/她很久不在英国居住了,也可能因为他在英国有住所而被认定为英国税务居民。这个“住所”通常就会是出生地、父母所在的地方,只要他没有明确意图在另一个国家“安家”。通俗一点,大约(是大约,并不精确,只是举个栗子)可以理解成在自己未成家之前,父母的家就是自己的家,自己成家生子后,自己的所在国才是新的家吧,才用了新的住所替代了原来的住所。
这其实就是英美法上在residence和domicile上面细微的差别。
一个人可以有多个居所(residence),也就是对应着通常所说的居住时间测试的概念,居所一般是有了客观居住事实就可以成立,而住所(domicile)则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一个概念,它会和你的血缘、亲缘相关联,一般而言,一个人只会有一个住所。但无论是居所还是住所,都和你居住的是酒店、出租房或自有房产并没有必然联系。
看上去有点晕?其实居所、住所都在中国的税法中有所对应和体现,只是中国税法并没有那么明确区分所得税下和财产转让税下不同的判断方式,大约还是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遗产税和赠与税。
中国新个税法对于居民个人的定义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一句话,简明扼要,既有住所概念,又有居所(即居住时间)概念。
而实施条例里就马上阐述了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国家税务总局又进一步补充“习惯性居住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不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血缘、亲缘、家么。
虽异曲同工,但因国情不同、立法不同,若没能透彻明白而盲目规划,仍会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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