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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 对BVI投资基金及信托的影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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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FATCA 对BVI投资基金及信托的影响(上)》的结尾,我们大致提到FATCA对信托的一些影响,本篇文章我们将具体展开介绍如何判断信托及信托受托人是否需要满足、以及如何满足IGA[1]下的合规义务。

 

 

IGA对于信托的规定

IGA下规定的报告义务仅适用于BVI的居民信托(resident trusts),如果该居民信托中的委托人、受益人、或受托人以及任何对信托有最终控制权的人中的任意人士是特定人士(指一般情况下的“美籍人士”),则可能需要报告信托的相关信息。如何报告以及由谁报告需要取决于信托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外国实体(NFFE)。

那么,判断一个信托是否有报告义务的前置条件是需要确定:

1.  该信托是否属于BVI居民信托;

2.  如果是BVI居民信托,该信托中是否有上述人士是特定人士;

3.  该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信托是否属于BVI居民信托

就IGA而言,如果信托有BVI居民受托人,即使没有BVI当地的委托人、受益人或保护人,该信托也属于BVI居民信托,不论该信托实际开展业务的地方在哪里。本文中所提及的受托人仅涉及法人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 ,不涉及个人受托人(individual trustee)。对于法人受托人,如果是根据 BVI法在BVI当地注册、登记、或者发牌的实体,就属于BVI居民受托人。那么,只要信托有居民受托人,就是居民信托。相反,如果没有居民受托人,即使该信托是适用BVI法律,或者在BVI进行行政管理,也不落入居民信托的范围,不需要履行IGA下的合规义务。但是,该信托是否具有其他司法管辖区下需要履行的FATCA相关的合规义务,应该由受托人根据其注册地的法律进行判断。

如果是BVI居民信托,但是信托中没有特定人士,该信托本身是没有进一步的报告义务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受托人本身作为金融机构需要履行的合规义务。

 

 

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根据BVI的官方指南,IGA只适用于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s)。就IGA而言,仅通过法律运作产生的信托不被视为单独的实体,比如:

1.  推定信托。通常是由于受托人不合理处理财产、从非法行为中获利或未经授权获利而产生的,由法院强制赋予的一种信托。

2.  在自然人去世时产生的信托,信托资产(自然人的遗产)由遗产代理人持有。

3.  代持信托(bare trusts)。

如果所判断的信托不属于上述类型,我们接着看它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上篇文章我们也提到过,在IGA对于金融机构的定义下,信托最可能属于的是投资实体这个类别。投资实体的其中一个定义就是该实体是由其他从事特定投资活动的实体所“管理”。而一般的家族信托往往会落入投资实体这个定义,因此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在美国条例或者CRS的定义下, 此类“被管理”的信托并不一定落入金融机构的范围。美国条例及CRS更侧重的是信托资产的来源,如果50%以上的收入来源特定投资活动,那么该信托将落入“投资实体”的范围内,属于金融机构。如信托不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就属于NFFE。NFFE又分为被动型NFFE及主动型NFFE,这将取决于信托本身的活动、资产类型和收入情况。

 

 

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托的合规义务

如果信托是一个金融机构,且不是非报告型金融机构,那么该信托就需要履行登记及报告义务。但是,如果信托作为投资实体,落入下述金融机构的范围,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义务豁免,简化登记及报告流程:

1.  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

2.  经保荐的投资实体(Sponsored Investment Entity

3.  经所有者备案的金融机构(Owner Documen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关于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如果信托受托人是一个报告型金融机构,且受托人已经同意报告与信托相关的所有需报告信息,那么这个信托被称为“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在IGA下,信托本身不需要再登记,受托人将以其金融机构身份进行登记。实操中,大多由BVI监管的受托人管理的所有BVI居民信托均可符合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的资格。

关于经保荐的投资实体。任何属于投资实体的信托,即使被专业公司管理,也可以指定保荐人来承担尽职调查、注册和报告责任,但根据美国条例属于预扣税外国信托的情况除外。如果保荐实体由信托任命,除非该信托存在美国应报告账户,则无需再进行信托登记。如果确定有美国应报告账户,保荐实体必须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或确定应报告账户后 90 天(以较晚者为准)内进行信托登记。

关于经所有者备案的金融机构。该类型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情况:

  • 不得持有任何非参与型金融机构的金融账户;
  • 不得是相关实体集团(该集团任意成员是IGA下的除投资实体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成员;
  • 必须提供有关其所有者的必要文件,并同意将其发生的任何变化通知代表其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

如果信托不属于上述被豁免的类型,而属于报告型金融机构,那么该信托须在IRS进行登记。线上登记后,信托将会获得GIIN,这个GIIN会提供给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它已经满足FATCA下的合规义务的证明。接着,信托需要根据IGA规定的程序来确定其账户的持有人是否是美国人士或者是否是被美国人士控制。这个“账户持有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保护人及其他实控人。如果确定存在上述有美国人士的情况,那么需要向ITA报告由美国人士持有或控制的账户信息。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支付或记入账户的总金额等。

 

 

案例分析

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将举一些简单的案例来判定信托是否属于投资实体,是否落入金融机构的定义。

案例1

自然人Y设立了信托A,信托A的资产全部为金融资产。受托人为某专业信托公司X,其本身是一个金融机构。受托人X根据信托契约的安排,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A的资产。

在IGA的定义下,信托A是投资实体,因为其被金融机构管理。根据美国条例/CRS 定义,信托 A 还是投资实体,因为它被金融机构X管理,并且其所有收入都属于金融资产。

案例2

自然人 Y设立了信托B,信托受托人还是案例1中的专业信托公司X。信托B的资产是一家BVI控股公司的100%的股权, BVI 控股公司的唯一资产是房地产。

根据IGA的定义,信托 B 是投资实体,因为它由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管理。然而,由于信托 B 间接持有的唯一资产是房地产,而房地产并非金融资产,因此根据美国条例和CRS的定义,信托B是非金融机构。所以可以选择适用IGA或者美国条例/CRS的定义来判定是否需要对B进行登记报告。

案例3

自然人 Y设立了信托 C,信托C的资产全部为金融资产。信托受托人为一个BVI的私人信托公司(PTC),PTC不因提供受托服务收取任何报酬,除无偿信托业务外无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向公众招揽生意。作为受托人,PTC 仅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信托 C 的资产。

根据IGA的定义,如果信托C 不从事IGA定义的任何业务活动,也未由金融机构管理,则可能不是投资实体。根据美国条例/CRS的定义,尽管信托C的所有收入都属于金融资产,但因其完全由PTC(非金融机构)管理,所以信托C并不是投资实体。

大多数作为家族信托的PTC都可以认为是不落入金融机构的定义的。然而,即使PTC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但是将PTC登记为金融机构对一些自然人设立的信托来说,在行政管理上可能更加方便。因为,如果信托被定义为报告型金融机构,那么这些仅由PTC作为受托人的自然人信托将无法作为前述经受托人备案的信托(Trustee-Documented Trust)享受合规义务豁免。那这些自然人将被要求自行向IRS登记、报告。因此,PTC也可以自行选择将自己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登记以减少自然人的登记报告义务。

 

 

结语

结合上下两篇文章,相信各位读者应该对于FATCA的相关要求已经有了初步的认知。我们在研究美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就FATCA签订的政府间协议时都可以参考BVI的IGA来理解。实操中,对于BVI法律实体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以及其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的判定需要考虑非常多的细节,建议您在咨询专业人士后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1] IGA指美国就FATCA法案的应用签署与BVI政府签署的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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