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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CA 对BVI投资基金及信托的影响(上)

编者按

相信许多有海外投资经验的读者对于美国FATCA法案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且应该已经为遵守该法案做了不少工作。不过,可能还有部分读者仅限于知道它是跟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相关,但是对于自己设立的海外实体是否需要满足相关合规义务以及如何满足却不甚了解。截止至2023年12月13日,全球已经有113个司法管辖区与美国就FATCA法案的应用签署了政府间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IGA”),其中就包括大家熟知的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以下称“BVI”)、泽西岛等。考虑到很多读者的海外架构中经常涉及到BVI实体,比如投资基金或者家族信托,本文将着重介绍FATCA法案给BVI的投资基金及信托带来的相关影响。鉴于相关内容比较多且复杂,本文将分为上下两篇推出。

正式展开介绍前,我们先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  FATCA产生的背景是什么?它究竟是对哪些主体产生影响?如果不遵守相关规定,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2.  美国与BVI政府签署的是什么协议?这个协议的作用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3.  FATCA对于BVI哪些实体会有影响?投资基金和信托是否属于被影响的对象?

4.  如果投资基金和信托会受FATCA影响,那么它们分别需要满足怎样的合规义务?

本文将主要参考美国与BVI政府签订的IGA及BVI官方发布的相关指南(Guidance Notes)为大家进行上述问题的分析与解答。


 


FATCA的产生背景及影响

美国于 2010 年推出《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FATCA实际是美国《激励雇佣恢复就业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HIRE”) 的一部分,目的是减少美国公民逃税行为。

避免逃税的前提,就是需要弄清楚美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情况。想要出查明全球资产情况,美国就需要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的配合。FATCA 要求美国境外的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 (IRS) 报告其美国客户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相关要求在《美国财政部条例》(US Treasury Regulations, 以下称“美国条例”)进行了规定。外国金融机构需要报告的信息实质上与美国公民在美国报税时需要报告的信息相同。

如果金融机构不遵守美国条例,就要对该金融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征收 30% 的预扣税。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要求收集的信息,金融机构也必须关闭账户。

从上文我们捕捉到三个关键点:

1)FATCA针对的对象是外国金融机构;

2)报告的内容是金融账户的信息;

3)客户不履行合规义务就可能面临高额税收及账户关户的风险。

 

 

美国与BVI的政府间协议(IGA)

根据IRS发布的FATCA的关键条款(Key Provisions),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FFI”)直接向IRS国税局报告美国纳税人或美国纳税人拥有实控权的外国实体的金融账户信息。为正确履行报告义务,FFI需要与IRS签署特别协议。FATCA法案推出后,美国也开始意识到在部分司法管辖区由于其自身法律的限制,完全遵守FATCA规定存在实际困难和障碍。于是,美国制定了两个示范性政府间协议,即范本I(Model I IGA)和范本II(Model II IGA),希望通过与外国政府签署IGA以减轻金融机构的部分负担、克服法律层面的困难。

2014 年 6 月 30 日,BVI政府和美国签署了范本I型IGA。IGA签订后,BVI的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 “FI”)无需与IRS再签署协议,可以直接向BVI税局(ITA)进行报告,再由ITA与美国IRS进行信息交换。

IGA的适用对象是BVI的所有金融机构(FI),无论其是否为特定人士持有金融账户。这里的特定人士指的就是一般的美国人士(不包括IGA中规定的部分特殊机构,比如证交所、银行等等)。也就是说所有属于BVI的金融机构,都需要考虑自己是否需要遵守FATCA的合规义务。

 

 

泽西金融机构的分类及义务

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履行报告义务。IGA下BVI的实体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NFFE)。金融机构又可以分为报告金融机构(Reporting British Virgin Islands Financial Institution)及非报告金融机构(Non-Reporting British Virgin Island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报告金融机构是指符合IGA附件二(Annex II)规定的豁免对象或符合以下条件的BVI金融机构:

  • a Deemed Compli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

视为合规的金融机构

  • an Owner Documented Financial Institution;

经所有者备案的金融机构;

  • an Exempt Beneficial Owner.

豁免受益所有人。

除却上述非报告金融机构,剩下的金融机构就是报告金融机构。

对于报告金融机构而言,需要履行的合规义务有:

1)进行客户尽调以识别应报告的账户(Reportable Accounts),并且应该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BVI ITA报告要求的信息。

2)每年向ITA报告向非参与金融机构(Non-Particip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支付的款项。

3)向美国IRS登记以获取GIIN(全球中介机构识别码,即“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简称“GIIN”)。在一些情况下,尽调和报告义务可由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承担,但实际上责任方还是金融机构本身。

对于非报告金融机构而言,绝大多数不需要获得GIIN, 也不需要在IRS注册或者执行IGA下的尽调及报告要求。但是,他们需要向其扣缴义务人(如有)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其身份。根据IGA,部分已登记的视为合规金融机构还是负有一些注册义务。在此处,暂时不展开介绍具体哪些机构是登记的视为合规的金融机构以及其负有的注册义务有哪些。

而对客户来说,最重要的第一步就是确认其所持实体是否属于BVI的金融机构。根据该金融机构的活动类型再具体判断它需要承担的合规义务的程度。

那么,什么是金融机构呢?

在IGA的定义下,以下四类实体属于金融机构:

  • Custodial Institution

托管机构

  • Depository Institution

存款机构

  • Investment Entity

投资实体

  • 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y

特定保险公司

本文主要讲述与投资基金及信托最为相关的类型,即“投资实体”。IGA下的投资实体是指主要从事以下活动或由从事以下活动的实体管理的实体:

  • 货币市场工具(支票、票据、存款单、衍生工具等)交易;
  • 外汇交易;
  • 外汇、利率和指数工具交易;
  • 可转让证券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
  • 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 以其他方式代表他人投资、管理基金或资金。

 


FATCA对于BVI投资基金的影响

根据BVI的相关指南,有三种实体通常属于IGA下的投资实体:

1)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

2)基金经理(fund managers);

3)基金行政管理人(administrators)。

实操中,由专业第三方进行管理的实体一般都是投资实体,因为一般管理者也是一个投资实体。BVI指南将之称为“由第三方管理”测试。因此,大多数投资基金都属于投资实体,这也是为什么很多BVI基金的客户,通常会被基金经理或者行政管理人要求配合提供尽调资料,履行FATCA下的合规义务。

美国条例对于投资实体的定义与IGA下的定义不尽相同。根据美国条例,集合投资工具、共同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杠杆收购基金等都属于投资实体。在IGA允许的情况下,客户也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条例的定义来判断实体是否属于投资实体。但不论是根据IGA的定义,还是美国条例的定义,绝大部分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都属于投资实体,需要进行报告。

但是,如果基金超过50%的总收入是来自房地产或其他非金融资产,则不属于FATCA定义下的投资实体,当然也就不落入金融机构的范围。

另外,IGA下,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如果仅仅是出于投资、管理以客户名义存在金融机构的资金的目的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代表客户行事,亦或是出于前述目的为客户管理投资组合、代表客户行事,那么这两个角色虽然是属于投资实体,但是会作为被视为合格的金融机构,无需在IRS进行登记,也没有报告义务。

 

 

FATCA对于BVI信托的影响

乍一看,信托表面上似乎并不属于任何一个IGA下的金融机构类型。不过在实践中,由公司受托人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的信托将是IGA定义下的投资实体。

那么什么样的信托属于金融机构?什么类型的信托可以获得豁免?由PTC作为受托人管理的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PTC本身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我们会在下篇文章中进行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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