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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底生效,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互认执行,如何影响涉港股权纠纷处理

编者按:

依据香港特区政府消息1,本月底,酝酿5年之久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将正式实施。早先香港政府已经为此发布了本地法例及实施规则,即《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规则》,内地则有待最高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作为内地实施的法律依据。

香港政府在声明中表示,《条例》和《规则》就香港与内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建立更全面的机制,藉此减少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两地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条例》和《规则》亦使两地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可跨境强制执行的情况更为明确和可预测,并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从而改善跨境贸易和投资环境。此外,明确涵盖某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为突破之举,令香港成为首个司法管辖区,与内地签订适用范围如此广泛的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判决安排。此举将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安排》实施后,两地的民商事判决并不是在对方自动生效,而是需要经过必要的申请登记程序,也不存在之前坊间传闻的两地将根据《安排》共享司法信息。

 

 

 

《条例》要点及申请登记流程

1. 依据《条例》可以在香港申请登记的判决

1) 内地法院判决的案件类型

a.  属于内地法律约定的民商事案件;

b. 属于内地法律约定的刑事判决,但是判决中要求一方就补偿或赔偿支付款项。

2) 判决作出日期

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

3) 向香港法院申请登记的日期

有义务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内地法院判决之日起两年内。

4) 内地生效判决

最高院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已生效的一审判决。

5) 不能依据《条例》登记的民商事判决类型

a.  被排除的婚姻及家庭案件(例如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等),可以另循《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登记;

b. 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例如侵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纠纷等);

c. 无力偿债或破产案件,可以另循普通法申请认可及协助;

d. 依据2024年1月29日之前订立的《选用法院协议》所作出的判决。

2. 登记流程

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登记流程示意图2

3.  可以在内地申请登记的判决

1)香港法院判决的案件类型

a. 民事法律程序,但司法复核和其他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直接引起的法律程序除外;

b. 刑事法律程序,而该判决载有一项命令,要求该法律程序中的一方就补偿或损害赔偿支付款项;

2)判决作出日期

2024年1月29日当日或之后。

3)香港生效判决

该判决可以在香港强制执行,以及由以下香港法院之一作出: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竞争事务审裁处、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

4)不能依据《条例》登记的民商事判决类型

a. 针对被排除的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的判决(例如离婚绝对判令、赡养令、裁决分局等);

b. 针对被排除的知识产权案件作出的判决(例如侵犯标准专利或短期专利的侵权纠纷等);

c. 针对无力偿债或破产事宜作出的判决;

d. 依据2024年1月29日之前订立的《选用法院协议》作出的判决。

4. 登记流程

在内地登记香港判决登记流程示意图(参考)3  

 

 

两地相关投资数据、商事纠纷数据

1月15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发表的统计数字显示4,2023年新成立的香港本地公司总数为132,246间,截至2023年年底,新注册的本地公司总数为1,430,758间,较2022年增加39,080间。2023年新注册188间有限合伙基金,截至2023年底,有限合伙基金总数为737个。2023年向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批准429张牌照,截至2023年底,有关牌照持牌总数为6945张。电子查册方面,2023年公众查阅量为4,925,332宗,较2022年增加5.5个百分点。香港公司注册处暂未公布按照投资者来源地划分的数据,不过依据以往的经验,来自内地的投资者应该占据大比例。

依据2023年12月8日香港政府统计处发布的投资数据,按照投资的直接来源地划分,2022年度,BVI和中国内地是最大的两个外来直接投资来源地,分别占30.9%、30%。同时,内地与BVI也是香港向外直接投资的最大目的地,分别占49.4%、30.3%。

商事纠纷数据方面,依据最高院2023年10月公布的数据,1-9月份,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2.4万件,同比增长15.87%,而且案件收案同比增长42.49%。这其中,广东法院处理的涉港澳案件量占比较大。依据广东省高院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的数据,2023年全年广东法院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18万件,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总体来说,伴随着两地之间的司法互助便利度不断提升,内地法院处理的涉香港之间的商事纠纷数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涉港股权纠纷的处理要点、建议

管辖、法律适用、执行,一直是涉港商事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不可避开的问题。如今内地与香港在民商跨法域执行上实现互联互通在即,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债务人跨境转移财产、恶意规避两地判决的执行,不仅有利于提升两地的经贸、司法连接紧密度,也有利于提升内地法院、香港法院在跨境争议解决领域的国际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商判决跨境认可和执行的压力得到缓解,但财产保全仍然难以通过单边诉讼实现,在安排下,限于案件在一方已经获得了生效判决,且已向另一方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的情形。同时,管辖法院的约定仍然重要,虽然《安排》第22条对平行诉讼和重复诉讼进行了规定,但与保全类似,仅限于案件在一方已经获得了生效判决,且已向另一方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的情形。为了避免出现平行诉讼的情况,仍然有必要针基于更好保护己方利益的需要,对管辖法院进行合理约定。

相比之下,内地与香港关于商事仲裁方面的司法互助已经颇为成熟。即使是在《安排》生效后,从维权效率的角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在政策依据、实操方面,仍然是比较好的方式。

对于仲裁跨境执行,香港方面,自《2021年仲裁(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商事仲裁案件中被申请人在内地、香港均有住所和财产的情形,规定申请人可以同时在两地申请执行对方的财产。在此之前,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想要在香港被认可执行,还需要是属于被认可的仲裁机构名单内成员才行,2021年新的条例生效后,该限制即被取消。依据HK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统计的数据,09年至21年期间,大部分的内地仲裁裁决申请其实也都得到香港的认可和执行,部分极少数的不予认可情形主要是因为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法、裁决违背香港公共政策等原因。

内地方面,依据《仲裁执行安排》,内地法院原则上对香港仲裁裁决均予以认可和执行。对于仲裁跨境保全,依据2019年10月生效的《仲裁保全安排》,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香港包括强制令和其他临时措施(如:“财产的暂时保存”等),但只有经确认的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才适用该安排,且临时仲裁程序不可适用。在2020年深圳中院受理的(2020)粤03财保33号案件中,HKIAC向深圳中院提交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书,深圳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已被质押,且还涉及其他诉讼,属于《仲裁保全安排》规定的“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合的损害或者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故深圳中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企业在进行相关涉港投资行为决策时,建议在投资计划拟定、项目尽职调查、相关协议起草、纠纷解决方面,及时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

 

注释:
1.  新闻公报-《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刊宪:律政司 – 社区参与 – 新闻及演辞 –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doj.gov.hk)
2.  在香港登记内地判决登记流程示意图:律政司 –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 – 实用资讯 (doj.gov.hk)
3.  在内地登记香港判决登记流程示意图(参考):律政司 – 《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 – 实用资讯 (doj.gov.hk)
4.  香港公司注册处发表的统计数字:公司注册处 – 新闻公报 (cr.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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