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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跨境投资、财富领域法律观察

距离2020年1月1日仅剩5天,与时代变化一样快速的也包含了新旧法律的更新迭代,笔者就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或近日刚刚施行)的与跨境投资、财富领域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做了简单归纳,当然跨境涉及全球法域的方方面面,本文仅以抛砖引玉,引发更多思考。

  1. 《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合称“新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同步施行。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俗称“三资企业法”)废止。新法实施后,现有外资企业在合营、合作各方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剩余财产分配方式等,在合营、合作期限内仍然有效。根据原三资企业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应在五年内依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新法核心内容在于强化内外资一致,在标准制定和适用、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许可审批等各个方面,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还强化了对投资的保护,并终于放开了中国自然人可以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进行投资。
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映衬之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似乎热度没有那么大。该条例更多从政府行为规范、法治保障、金融机构配合等方面,给与市场主体更为安定、可预测的营商环境保障,彰显了中国对于加大力度改善营商环境的决心。

  1. 国税总局35号文发布,原60号文(修改31号)废止

在2019年中国新个税法开始施行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简称“新办法”),对原《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第60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简称“原办法”)予以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年来,非居民纳税人(含企业与个人)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方式从审批为主到自行申报享受并同时按要求提交资料,再到新办法之下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不断在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监管模式也向国际通行方式靠拢,由事先审批向事后管理发展。另一方面厘清了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由非居民纳税人负责提交信息、留存备查,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扣缴义务人确认信息填报完整并如实报送税务机关。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核心备查信息在于该纳税人在协定缔约对方为纳税居民,并且能够证明其相关收入的真实性,如果是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还应证明其为这些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1. 美国FATCA法案过渡期结束

美国国税局IRS于2017年9月发布的《2017-46号通知》为依照模型1与美国签订政府间协议(M1 IGA)之下的外国金融机构(“ FFIs”)提供了为期3年的过渡救济期,以获取现有帐户的美国税务识别号(TIN)。如果FFIs已获得并报告了已存在的应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的出生日期,并每年与其保持联系仍未能获得美国TIN,则不会被视为违反M1 IGA。
由于三年过渡救济期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IRS于2019年10月15日就《2017-46号通知》更新了FATCA常见问题解答。对于美国2020年报告年度的应报告账户,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交换包含美国TIN在内的信息。IRS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开始,将不会立即要求使用报告模型1的外国金融机构关闭账户或进行预提惩罚,但是报告中缺失TIN会触发120天倒计时的错误提醒,在这120天,美国国税局会case by case审查账户信息,并对FFIs是否尽力最大努力获取TIN进行评估。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死缓”,但对于具有“美国标识”却又不愿意提供TIN的账户持有人来说可不是什么好事儿,这意味着要么被关户,要么金融机构和你死磕到底!
背景补充: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具有“美国标识”(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美国出生;有美国电话;经常向位于美国的账户转账等等)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1. 金融投资机构进一步对外资开放

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提前至2020年。为推动上述对外开放举措尽快落地,银保监会2019年12月6日发布《关于明确取消合资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可达100%。关于现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的规定,将尽快启动修订,并在修订后重新发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亦将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有关主体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分别将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1. 加拿大《多边公约》自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多边公约》)于2019年12月1日对加拿大生效。《多边公约》的生效对于已经与加拿大签订税收协议的国家/地区而言可能产生修订效力,其相关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对预提税生效,对于其他税种例如资本利得税等则自2020年6月1日起的税务年度生效。
加拿大于2017年6月签署了《多边公约》,批准加拿大《多边公约》的联邦立法包含在C-82法案中,该法案旨在实施一项多边公约,以实施与税收协定有关的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多边公约》旨在通过对税收协定中的一些用语重新定义、缔约国因法律不同而对企业类型判断不同、对于反滥用双边税收协定规则进行规范等方式,实现国家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条款和实施能够与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同步更新,加强国际税收协作。
中国亦于2017年6月签署该《多边公约》,但尚未生效和执行。
跨境规划,U&I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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