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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香港加速认可内地婚姻家事判决

2021年5月5日,香港立法会正式通过《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举被普遍认为将惠及跨境婚姻双方及子女,受到舆论广泛关注。
通过《条例》设立的登记机制,香港法院将承认和强制执行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承认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的离婚证。同时,香港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判决的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便于前往内地法院申请承认及强制执行。
时间回到2017年6月20日,最高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旨在推动内地与香港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司法互助。《安排》签订之后,作为落实安排的具体措施,特区政府起草了《条例草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刊登宪报,同年12月2日提交立法会审议,至今年5月5日立法会正式通过该《条例》,内地与香港在婚姻家事案件领域的司法互助将正式进入倒计时,接下来,香港司法机构将订立法院规则,配合条例的实施,特区政府也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公布有关《安排》及《条例》的生效日期。
本文将结合香港立法会审议报告对《条例》正文的关键条款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 《条例》出台背景
  1. 内地法院作出的有关婚姻及家事判决在香港难以获得认可,获得香港法院的执行协助更是无从谈起,反之亦然。
  2. 据数据统计,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跨境婚姻越来越普遍,相关的纠纷日益增多,实务中普遍存在相关的立法需求。根据香港司法机构提供的数据,在2017至2019年期间,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近七万宗离婚案件中,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约占18%,即平均每年超过4000宗。在2016年的“黎诉凌”一案中,香港上诉法庭法官就在判决书中促请立法机构尽快就《安排》落地进行立法:“…如没有这类性质的正式安排,因跨境婚姻破裂而引致的问题便可能欠缺有效的司法申诉途径。为了本港社会的利益,我们促请当局尽力从速准备和制定有关的立法方案”。
  3. 《安排》及《条例》的尽快落地,一方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减少就同一争议在不同法院重复提起诉讼的情况出现,减少诉累。
  4. 2008年颁布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限于有关金钱方面的判决(明确排除家庭事宜),并要求纠纷双方书面同意其中一方的法院具有专属司法管辖权方可适用。《条例》的制定过程对其予以参照,并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
  • 《条例》重要概念

《条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包括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判决、承认内地离婚证,以及便利在内地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判决。正式实施后,当婚姻或家庭判决的当事人已从一地法院获得判决,便可以通过这个新机制迅速获得司法补救措施,减少再次向另一地法院重新提出诉讼的需要,避免诉累。同时在新机制下,一旦有香港儿童被父母一方不当迁移或扣留在内地,另一方可按香港法院命令寻求内地法院协助交还或交付,反之亦然。
鉴于目前内地最高院尚未就内地实施《安排》出台司法解释,本文中我们就重点关注香港承认及强制执行内地判决、香港承认内地离婚证部分。

  1. 《条例》生效日期

《条例》自香港律政司司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1. 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

符合以下条件的内地判决: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且包含至少一项指明命令。具体涵盖14个类别: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婚姻无效纠纷案件、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1. 生效的内地判决

内地判决具备以下条件时,即被认定为生效:可在内地强制执行,且满足由内地最高院作出判决,或由内地高院或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或内地高院或下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但依据内地法律不属于可上诉情形或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条所指的内地判决,包括按照内地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内地判决。

  1. 就判决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登记申请

若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且在内地已生效,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登记令,要求登记该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或登记该判决中其中一项或多项指明命令。

  1. 就状态(status-related)、看护(care-related)、赡养(maintenance-related)命令(order)向香港区域法院提起登记申请

状态命令。按照申请判决登记的程序进行申请。具体类别包括批准离婚的命令、宣告婚姻无效的命令、撤销婚姻的命令、关于某一方父母身份的命令。
看护命令。在一定条件下,内地法院判决的一方当事人可就判决中的有关看护命令,向香港法院提出登记申请:截至申请日并未出现不遵守该看护命令的行为发生,或在不遵守该命令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申请,或区域法院批准其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后提起登记申请。具体类别包括有关未满18周岁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探望权命令,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限18周岁以下)的抚养权命令,以及保护家人免在家庭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命令。
赡养命令。在一定条件下,如获得的内地法院判决要求支付款项或履行行为,该判决的一方可就该命令提起登记申请:
(1)有明确的支付日期,登记申请需在该到期日后两年内(超过两年需特别批准)提交,且截至申请日该笔款项未获得支付或付清或该项行为未履行或完全履行;
(2)无明确的支付日期,登记申请需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超过两年需特别批准)提出,且截至申请日该笔款项未获得支付或付清或该项行为未履行或完全履行。具体类别包括未满18岁子女的抚养费命令、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限18岁以下)的抚养费命令、夫妻之间的抚养费命令、婚姻双方(包括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的财产分割命令。

  1. 作出登记令

香港区域法院或原讼法院(案件被移交的特定情况下)在收到登记申请后,如认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予以登记:该判决是在本条例生效之日当日或之后由婚姻或家庭案件作出,且在内地已生效。
当内地法院就上述事项发出证明书时,香港法院须推定该判决符合登记条件,除非收到相反证明。

  1. 申请登记令作废

香港区域法院在作出登记令时,一并就申请登记作废的时限进行约定,在经登记法院批准的情况,该作废时限可进行延长。
内地判决中的一方(非申请登记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登记法院提出申请,寻求将该指明命令的登记作废。法院接受的申请撤销登记理由包括:登记令获得的程序存在违法、内地判决的被告人没有按照内地法律规定被传召出庭、内地判决的被告人未获得应诉答辩的机会、原告以欺诈手段获得该判决、内地法院在受理该案之前已有香港法院受理了该案、香港法院早于内地法院作出判决、香港以外的地方的法院已就同一案由作出了判决且获得了香港法院的认可、承认该判决将明显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特别是涉及未能成年子女的,需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该判决已被内地法院撤销。

  1. 登记令的效力

在法院作出的登记令公示期后,可申请强制执行。若在该期限内当事人申请撤销登记,则在该申请了结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登记令作出后,其效力相当于该判决为香港法院作出,生效之日为登记令作出之日。

  1. 对香港法院或法庭的程序的限制
  • 如收到内地判决登记申请,香港法院正在进行的同一诉因法庭活动中止;
  • 如有登记申请或已获得登记令,一般情况下,不得就同一诉因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
  • 仅限通过申请登记令方式予以权利救济:内地判决是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的,并在内地生效,而该判决规定须支付一笔款项,或在该判决下法院命令判给予以一项金钱救助,则香港法院或法庭不得受理任何寻求追讨该笔款项的法律程序,或任何寻求执行该项救助的法律程序。
  1. 申请承认内地离婚证

内地离婚证载明的离婚日期须在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在内地办理公证后,离婚证上载明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提出申请获得承认令。与作出内地判决登记令类似,区域法院在作出承认令时也需列明公示期限,该期限经过后,承认令方可正式生效,获准承认在香港有效。

  1. 在港上诉机制

香港现行的《区域法院条例》以及《高等法院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区域法院或原讼法院(案件被移交的特定情况下)根据《条例》作出的决定或命令进行上诉,当事人可按照现有的上诉机制来申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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