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加坡因具备良好的营商环境、多样的融资渠道及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得其在全球竞争力和创新指数中排名靠前。新加坡不仅为中资企业提供了一个稳定、开放且具有战略位置的投资环境,也让众多企业利用新加坡作为跳板,开拓东南亚、南亚等大市场。
企业想要在境外更好的展业,除了要熟悉当地的市场环境,深入地进行市场调研,还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合规化的运营。
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监管局(以下简称“ACRA”)曾在公司设立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1 中罗列出了新加坡公司在运营时常见的违规行为,给企业在运作中起到了警示作用。
1. 公司没有注册办公地址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应在新加坡境内拥有能接收所有信件、通知等通讯内容的注册办事处,且该办事处应在工作时间段内至少向公众开放3小时。违者即触犯《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
2. 公司未将注册办事处地址及办公时间的更改通知注册处处长
公司需自注册办事处有关情况(如,办公地点和办公时间变更)变更后的14天内通知注册处处长。违者即触犯《公司法》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
3. 公司未有当地董事
每间公司应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当地董事。违者即触犯《公司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或面临罚款。
4. 让破产人士担任公司的董事
除非获得法庭或官方受让人的书面许可,否则存在未清偿债务的破产人士,既没有资格担任公司的董事,也没有资格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10000新币及/或2年以下的监禁。
5. 未及时将董事、经理、秘书、审计师名册的变动情况告知注册处处长
公司需将如下情况及时告知注册处处长:
(1)某人出任董事、经理、秘书或审计师后14日内;
(2)出任董事、经理、秘书或审计师的人士发生变动(例如董事或秘书辞职)后的14天内。
根据《公司法》第173H条第1款规定,未能遵守上述条款的人士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予5,000新币的罚款及违约金。
6. 未在规定期限内举办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而其他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处予5,000新币的罚款及违约金。
7.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公司周年申报表
《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如无特殊情况,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而其他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7个月内提交周年申报表。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197条第6款的规定最高处予5,000新币的罚款及违约金。
8. 大股东变更未告知公司
《公司法》第84条规定:当某人不再是公司大股东时,应在剔除大股东身份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变更的详情(如股东名字、股权转让日期、股权转让方式等)告知公司。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89条的规定最高处予5,000新币的罚款。
9. 未注册公司实体而展业或不当使用“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未经《公司法》依法成立的实体,除外国公司外,不得冠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缩写/仿写的名称或头衔进行公司活动;也不能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违者将根据《公司法》第405条的规定最高处予10,000新币的罚款及/或2年以下的监禁。
除ACRA在指南中罗列出的违规行为外,有关法案对公司运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也进行了规定。如,2024年8月22日最新修订的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新加坡公司至少需要委派一名数据保护官(DPO),确保公司员工及客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泄露或未经授权的出售,以提高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在新加坡的成功展业至关重要。企业应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与更新,采取一系列合规措施以确保自身合法经营并降低法律风险,从而达到“舰队出海”而非“小舟独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