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开曼群岛正式颁布《经济实质法》。该法案于2019年正式生效,此后陆续推出过1.0版本和2.0版本两个指引文件。但是这两份文件的内容比较单薄,也没有聚焦很多引发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今年7月13日,众人苦苦等待多时的3.0版本指引文件姗姗来迟。较上一个版本而言,3.0版本的指引文件内容更为详实。这一点从页数上就可以看得出来:2.0版本的指引文件有59页,3.0版本则有84页,直接扩充了42%之多。
3.0版本的指引文件重点扩充了“附表:行业具体指南”(The Schedule: Sector Specific Guidance)的内容。2.0版本的指引文件在“附表:行业具体指南”中仅对“纯控股公司业务”以及“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进行解读,而3.0版本指引文件则对全部9类“相关活动”的定义、核心经济活动及经济实质要求等进行了较为详细说明。更令人惊喜的是,3.0版本指引文件还正面回应了《经济实质法》实施以来业界较为关注的部分问题。
作为最受关注的离岸地(几乎可以说没有之一),开曼群岛在相应OECD号召方面一直积极主动。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并不是开曼政府有着强烈的国际合作意愿,而是实属被逼无奈。在税务透明化的时代浪潮裹挟下,开曼群岛也不得不对境内企业的经济实质问题作出回应。而且自从“xxx文件”事件曝光后,开曼长期处于国际舆论的风口浪尖,被列入OECD税务不合作黑名单更是给了开曼当局沉重的打击。
纵观全球知名离岸地,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立法工作是完成度最高的。我们甚至可以说,其他离岸地的主管当局都在默默观察开曼群岛的动态,时刻等着抄作业。因此,最新出炉的3.0版本指引文件必将会成为BVI等其他离岸地“借鉴”的模板和范本。将这份文件研究清楚意义重大:从短期角度看,可以帮助我们轻松应对不同离岸地的经济实质合规要求;从中长期角度看,可以帮助我们预测未来离岸地经济实质立法和执法活动的趋势。
经过一段时间的潜心研究,再加上与开曼代理人和官方机构的频繁互动,学研君已经对3.0版本指引文件和开曼群岛的经济实质法合规路径有了较为全面和深刻的了解。从本周开始,学研君将带你详细了解3.0版本指引文件的全部内容。
本期我们先小试牛刀,看看3.0版本指引文件在基础定义上有哪些更新。
实体(Entity)及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
3.0版本指引文件对“实体”和“相关实体”的定义进行了区分。
实体
包括相关实体,其范围更广,具体来说包括三类:
- 公司,具体是指:
(1)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年修订)设立的公司;
(2)根据开曼群岛《有限责任公司法》(2020年修订)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开曼群岛2017年《有限合伙法》设立的有限合伙;
- 在开曼群岛以外组建的,但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2020 年修订)注册的公司。
相关实体
仍指需要适用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的实体。
对于属于实体但不属于相关实体的实体而言,虽然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法》列出的合规要求,但仍需要履行该法案规定的通知义务——向开曼群岛税务主管当局提交相应证据,解释自己为什么不属于相关实体。这与BVI的情况基本一致,即所有实体均需进行经济实质信息申报,经过当局认可后,不属于相关实体的实体便无需满足《经济实质法》提出的合规要求。
属于实体但不属于相关实体的实体依旧分为三类:开曼群岛本土公司、投资基金和其它税收管辖区的税收居民。3.0版本指引文件对这三类实体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
- 本土公司
(1)包括不属于跨国集团且仅在开曼群岛经营,而且符合修订后的《本地公司(管理)法》或《贸易与商业许可法》特定规定的公司;
(2)基于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0条注册的不属于跨国集团的非营利组织。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土银行而言,如其用户中有岛外居民,就不属于本土公司。
- 投资基金
3.0版本指引文件将“私募基金”(Private Fund)纳入“投资基金”的概念。所谓私募基金,就是根据2020年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设立,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CIMA)注册的基金。此后在《经济实质法》的合规过程中,这类基金将被视为投资基金。
大家一直非常关注“共同基金”(Mutual Fund)的定性问题。3.0版本指引文件再次强调,这类基金属于投资基金的范畴。
- 其它税收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如果实体以此为由填写经济实质信息通知,应该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毕竟其他税收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不是你相当就可以当的,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
需要指出的是,3.0版本指引文件对美国税务居民的情况进行了细化描述。
此前的2.0版本仅仅提及母公司为美国企业的实体将被视为其他税收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3.0版本则规定——若开曼群岛实体属于美国税法定义下的“税收透明体”,且其母公司为美国企业或美国个人,则该实体被视为其他税收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外包服务供应商
相关实体可以购买“外包服务供应商”(主要指开曼群岛的注册代理人)所提供的外包服务,从而满足《经济实质法》提出的合规要求。
3.0版本指引文件中,增加了对外包服务供应商的信息验证义务:所有为相关实体提供外包服务的外包服务供应商在收到开曼群岛税务主管当局(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简称TIA)的验证通知后,都必须于30天内确认其提供外包服务的信息。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验证,TIA有权认定购买外包服务的相关实体没有满足《经济实质法》提出的合规要求。
通知与报告
通知
3.0版本指引文件指出,所有实体都必须履行通知义务。通过两份指导文件,3.0版本指引文件详细解释了通知的内容和流程。
简单来说,一家开曼群岛的实体在填报年度报告(Annual Return,简称AR)之前,首先应该填报年度经济实质通知表(Annual 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简称ESN)。ESN的提交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因为疫情冲击,开曼群岛税务主管当局决定将2020年的ESN提交截止日期延长到6月30日。一般来说,所有开曼群岛的法律实体均应已经完成该项工作。
在此,学研君要给能够充分考虑疫情所带来不利影响的开曼税务主管当局点个赞。相比之下,BVI的税务主管当局就有些“不可理喻”。根据我们与BVI税务主管当局的沟通,本年度的BVI经济实质信息申报期不做任何延长调整,依旧为财务年度结束的六个月内。
报告
除了要履行每个实体都要履行的通知义务外,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还要履行报告义务,即提交经济实质报告(Economic Substance Return,简称ES Return)。根据规定,相关实体必须在财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成提交。目前,开曼税务主管当局还没有正式发布用于提交经济实质报告的平台(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Portal,简称DITC Portal)。
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经济实质报告提交的相关实体,3.0版本指引文件新增惩罚措施:罚款5000开曼群岛元(约合6100美元),并可按日加收500开曼群岛元(约合610美元)/天的罚金。
划重点:针对上述内容,中国客群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 及时与注册代理人取得联系,确认自己所持有开曼实体已经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通知义务;
- 尽快与专业机构联系,对自己所持有开曼实体究竟是否属于相关实体。如果属于,从事的是何种相关活动;如果不属于,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确定《经济实质法》的合规路径
今后,我们将陆续为您带来开曼群岛经济实质法3.0版本指引文件的其他全面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