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外法律

泽西岛信托法修订在即,数据信托效力悬而未决

摘要:

作为英国的皇家属地(Crown Dependency),泽西岛在继承了英国传统信托框架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迭代,形成了更加灵活而不失精细的信托法制度,更好地满足了现代社会的需求,因而成为了不少高净值人士设立离岸信托的热门目的地。


 

 

 

泽西岛信托法即将迎来第八次修订

2024年7月8日,泽西岛发布了最新一期针对《信托法》的咨询文件(Consultation Paper),向公众征求关于现行《信托法》的修订意见。咨询文件由泽西岛《信托法》工作组(Trusts Law Working Group)编写,工作组成员均为泽西岛当地资深的信托从业者。咨询期截止至自2024年8月16日,届时工作组将根据公众反馈的意见,形成《信托法》修正案(八)的草案,提交泽西岛议会审核。

修正案将准确呈现所修改的法律条文的编号及具体内容等,而与修正案相比,咨询文件仅为过程性文件,其内容更多的是介绍修订原因,修订思路以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影响。每条修订意见后,往往会附随若干问题,意在征求读者对该修订意见的建议。

泽西岛现行的《信托法》自1984年出台后,共经过7次修订,上一次修订是在2018年。时隔6年,《信托法》修订又一次提上日程,而本次发布的《信托法》咨询文件中,除了将典型信托判例的裁判结果上升为成文法律,对已有法律条文进行表述上的调整外,工作组还就是否应在《信托法》中引入“数据信托”(Data Trust)概念发起了讨论。

 

 

数据信托在泽西岛的初步应用

什么是数据信托?数据信托是一种以数据为信托资产,为数据提供专业受托人管理的法律安排。普通信托的目的在于保护、管理和分配委托人置入信托的资产,其资产类型包括现金、股票、投资组合和不动产,数据信托与普通信托的区别则在于其持有、管理和保护的资产较为特殊,即数据。

尽管目前《信托法》中并未对数据信托做出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关于数据信托的实践早已开始。去年,“数字泽西岛”(Digital Jersey)项目组与泽西岛信息专员办公室(Jersey Office of the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共同发起了泽西岛首个数据信托:LifeCycle。这一信托中将置入泽西岛200名骑行爱好者的运动轨迹信息,数据将持续记录一年,经过专业数据分析师分析后,有望产生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LifeCycle由泽西岛当地的信托公司协助搭建,受泽西岛《信托法》的约束,数据信托的受托人将承担与传统受托人相同的职责,如:

1. 按照谨慎人原则(Prudent Man Rule),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人义务;

2. 仅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行使权力。

 

除法定的职责外,LifeCycle的受托人还应遵守信托契约的约定,维护并提升信托财产的价值,而这里的信托财产即指的是这些存在潜在商业价值的运动轨迹数据。受托人将负责分析数据并决定何时以及如何与第三方共享这些数据,以最大化这些数据的价值。

 

 

数据信托的机遇与挑战

LifeCycle这一开创性的举措无疑给泽西岛信托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思路。简单来说,数据信托的结构可以给数据持有方企业(即委托人)带来以下优势和机遇:

1. 实现更加复杂多变的数据处理功能:将数据作为专门的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营,可以实现更复杂的功能,首先,数据信托的目的更加灵活多样,信托目的可以是盈利,非盈利或者两者兼有。其次,信托契约将对信托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进行详尽的约定,如约定所共享数据的范围,查阅,使用,分析数据的前提条件,流程和步骤等。

2. 增加数据安全性:数据将由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业受托人管理,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信托契约的约定履行对数据的保管和分配义务。信托机构和专业受托人的把关将为数据安全提供更多的保障措施,有效降低数据泄露的风险。专业受托人也将起到委托人背书的作用,有助于恢复数据来源方(即公众)对信息业务及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心。

3. 减轻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数据由独立的信托机构进行存储和管理,可有效减轻委托人的相关顾虑,从而将更多的资源投入企业主营业务。而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违规的情况下,其责任也将由数据信托的受托人承担,委托人可能仅承担补充责任甚至无须承担责任。

然而,挑战与机遇并存,数据信托这一新业态同样存在挑战,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 对受托人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受托人需要加强对泽西岛《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Law)、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等国内外数据监管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确保合法合规履职,避免遭受严厉制裁。此外,受托人不仅需要合规存储数据,还负有增加数据价值的信托义务,这种情况下,信托机构与那些来自信息产业领域的数据持有方企业相比,并不具备太强的专业优势。

2. 数据信托可能被视为转移责任的新手段:数据信托使得企业掌握的大量数据从委托人转移至受托人手中,从而也将部分责任转移给了受托人。对于此前已发生过数据泄露问题的企业而言,设立数据信托可能会被视为一种新的转移责任的方式,而难以取信于社会公众。对于这部分企业,当务之急更应该是加强内部管理,填补数据安全的漏洞,而非将企业的数据资源一揽子打包给有关信托机构。

 

 

工作组的态度

目前,《信托法》中并未对数据作为唯一的信托财产类型的信托的效力作出约定。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或许也是工作组在本次咨询文件中提及“数据信托”的原因之一。

而在本次《信托法》咨询文件中,工作组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指出自2018年修订以来,目前《信托法》中关于数据作为信托财产的规定尚属于空白状态。工作组表示,若在新修订的《信托法》中对数据信托加以规定,或将有效提高泽西岛在提供数字资产服务领域的竞争力,但这也有可能对《信托法》以外的其他财产法产生影响,因此无法在咨询文件中给出具体的建议,而是留待公众讨论。

此外,工作组在本次咨询文件中引述了今年3月泽西岛政府发布的另一份咨询文件:由泽西岛法律委员会(Jersey Law Commission,JLC )编写的《数字资产改革方案:智能合约、数据资产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igital Assets Reform Project: Smart Contracts, Data Assets and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工作组认为,与《数字资产改革方案》不同,本次咨询文件主要收集的是公众对于数据信托等数字经济产物的宏观建议,而具体的细则需要等待《数字资产改革方案》的反馈结果出台后,再进行详细安排。

[1] https://www.gov.je/Government/Consultations/Pages/TrustsLawAmendments.aspx

 

 

 

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