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企业往往容易忽略美国州所得税的合规要求,从而埋下税务隐患。联邦税层面,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来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确实可能不触发联邦所得税义务。然而,美国各州独立的州所得税规定则完全不同,是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合规领域。
在州所得税体系中,判定是否涉及某个州所得税申报时,首先要看与该州是否建立了纳税联系(Nexus)。判定纳税联系有两个标准: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与经济/要素存在(Economic/Factor Presence)。所谓实体存在是指你在该州留下了“实物或人”的足迹。例如,在某个州内注册了公司、有库存、仓库、办公室、设备,或有雇员/代理人/承包人在州内开展活动。只要出现这类事实,通常不论所涉及金额大小,都可能被认定为“在该州从事业务(doing business)”,因此需要在该州申报所得税,或基于所得的特许税/最低税。
但即使无实体存在,若达到某个州的收入或要素亮线(Bright-line Threshold)阈值,也会被视为在该州从事业务,从而会涉及州所得税。比方说,加州官方逐年公布通胀调整后的以:销售、财产、工资为参考的要素亮线阈值。2024年度加州“在加州经营”的销售额亮线为$735,019,或加州销售额占该公司总销售的25%,取较小值,即触发来自加州收入的所得税申报。
三因子加权公式
在美国州所得税制度中,一家跨州经营的公司必须把自己的全国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摊给各个州,以便每个州只对与自己经济活动有关的那部分利润征税。为了做到这一点,过去很多州会要求企业按照“三因子加权公式(Three-Factor Apportionment Formula)”计算出在该州应归属的利润比例。
所谓“三因子”,指的是企业的三类经营要素:财产(Property)、工资(Payroll)和销售(Sales)。这三项被认为最能反映企业在某个州的经济活动程度:
- 财产因子表示企业在该州投入了多少有形资产,比如厂房、设备、库存、仓库、机器等。它反映企业在当地的固定投资规模。
- 工资因子反映企业在该州支付的员工薪酬、工资、奖金等金额,说明企业在当地的用工与雇佣贡献。
- 销售因子反映企业向该州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收入,体现企业从当地市场获得的经济收益。
在传统模式下,州政府会分别计算企业在本州与全美(或全球)的财产比例、工资比例和销售比例,然后把这三个比例加起来,再除以三,取平均值。这个平均值就是企业全国或全球利润中,被视为属于该州的比例,并向该州申报并缴纳州的企业所得税。
假设一家全国经营的公司在加州有如下经营状况:
- 它在加州的财产占公司全部财产的5%(说明厂房和设备投资较少);
- 它在加州的工资支出占公司全部工资的10%(有部分员工在加州工作);
- 它在加州的销售额占全国销售总额的20%(加州市场贡献较高)。
把这三个比例相加(5%+10%+20%)/3,得到的结果是11.67%。这意味着加州会认为,这家公司的全国利润中,大约11.67%的利润是在加州创造的,因此可以据此比例向公司征收加州企业所得税。
所以可以看出该企业在加州的销售比例高达20%,但由于它在加州的资产和工资投入较少,平均下来只有11.67%。这正体现了“三因子平均”的平衡作用。它不会单纯以销售额判断纳税比例,而是综合考虑生产投入和市场收益两个维度。
单一销售因子
单一销售因子(Single Sales Factor)的出现源自各州对传统三因子等权分摊公式的反思。原来是“谁在本州投资、雇人、也在本州卖货,就分更多利润给本州”,听起来公平,但在现代竞争环境下出现了副作用。一家公司若把工厂建在本州、在本州大量雇人,本州的财产因子和工资因子就会上升,从而在本州要分摊更多利润、承担更多州所得税。而把生产与就业放到州外、只向本州市场销售的企业,相对税负更轻。为了避免这样的结果,越来越多的州把分摊重心从“生产地”转到“市场地”,弱化财产与工资、强调销售,最终演化为只看“销售因子”的单一销售因子制度。这一政策转向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明显加速,成为美国各州企业所得税分摊的主流趋势。
从效果上看,单一销售因子避免了投得越多税负越高的逆激励,把生产地压力转为市场地压力,更利于州内制造与用工的长期布局。对税制的可预见性而言,企业更容易围绕本州销售额占全美销售额的比例来评估税负,减少围绕财产估值、工资口径、跨州人力派驻的边界争议。对跨州竞争而言,随着越来越多州采用单一销售因子,不采用的州可能在招商与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出现“从众效应”。当然,单一销售因子会把税负更集中地落在销往本州但不一定在本州生产的企业身上。
在实际跨州交易中会出现一个特殊情形,企业从本州向外州客户销售商品,而在客户所在州,企业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联系(nexus)而被征税。也就是说,这笔收入在任何州都没有落入销售因子中的分子,从而变成了税基流失(nowhere income)。为了避免出现这个漏洞,各州分别制定了两种机制。
投回规则 Throwback Rule
在实行投回规则的州,当企业从本州向外州销售商品,但在目的地州如尚未触达经济联系时,这笔外销收入要投回到发货州。在计算该企业本州销售因子时,计入到该州销售因子的分子中。假设你从加州仓库发货给佛蒙特的客户,但你在佛蒙特尚未满足经济联系,佛蒙特不能征税,那么加州就会把这笔销售投回给自己,视为加州内销售。
剔除规则Throw-out Rule
在实行剔除规则的州,如果企业向另一个州销售商品或服务,而在那个目的地州没有达到经济联系门槛,该州就没有权力征收企业所得税。于是这笔销售在理论上就成了一笔没有州征的销售(nowhere sale)。
而如果这笔“nowhere sale”被计入全美销售总额的分母,但又不在任何州的销售分子中出现,那么所有州的销售比例都会被摊薄,即分母变大但分子没变,从而降低每个州的分摊比例。剔除规则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要素存在模型标准
二十世纪末至二十一世纪初,美国各州的企业所得税征收面临结构性挑战。传统上,企业是否需要在某州缴纳所得税,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该州具有物理存在。然而,随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电子商务、远程服务和数字产品的兴起,大量企业在不进入某个州的情况下,就能向该州客户实现可观销售收入。这种无形经营模式迅速削弱了各州的税基,使得依赖实体存在标准的传统税收体系无法捕捉到现代经济的真实活动。州税务机关发现,即使企业在本州市场拥有显著的销售额,只要其没有办公地点或雇员,本州便无权征税。这种情况造成了显著的税基流失(base erosion)与税收不对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多州税务委员会(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 简称MTC)于2002年通过了一项示范规则,“Model Factor-Presence Nexus Standard for Business Activity Taxes(要素存在模型标准)”。MTC是由美国各州共同成立的跨州协调机构,成立于1967年,旨在促进各州税收政策一致性与公平性。该标准的出台标志着各州税务实践从物理存在向经济存在(Economic Presence)转型的制度化起点。MTC的模型标准建议各州在征收基于企业所得或营业活动的税时,不再单纯依赖实体存在,而应以企业在该州的经济要素规模作为判断依据。
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用财产、工资和销售这三个可量化的经济指标来衡量企业在某州的经济活动程度。根据MTC的模型,只要企业在某州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被视为在该州具有应税存在(nexus):
- 在该州的有形资产价值超过50,000美元;
- 或在该州支付的工资超过50,000美元;
- 或对该州客户的销售收入超过500,000美元;
- 或任何一个要素在全国总额中占比达到25%或以上。
达到这些亮线门槛(Bright-line Thresholds),就意味着企业与该州之间存在足够的经济联系,从而应在该州申报并缴纳所得税。MTC制定这套标准的本意,是提供一个可供各州参考的统一模型,而非强制性规范。这些数值的设计初衷,是使各州在判断企业“经济存在”时有一个可操作的最低门槛。各州可根据本州经济规模、产业结构及财政目标,自行上调或下调数值,甚至重新界定“销售”与“财产”的口径。
在了解了以上关于判定是否触发州所得税申报义务的决定性因素后,下一篇文章将会进一步解释为什么跨境电商卖家还是很可能会触发州所得税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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