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曼政府于今年5月25日发布了《2024 年永续法修订新法案》(“Perpetuities (Amendment) Bill, 2024”, 以下简称“草案”),7月份该草案获开曼国会通过,我们将后续正式颁布的法案称为“新法案”。新法案生效前,开曼信托都需要遵循开曼1999年版《永续法》(以下简称“原法案”)的相关规定,即除了开曼Star信托外,普通信托都受到反永续规则(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的限制,信托存续期不得超过150年。新法案正式生效后,除有特殊规定,开曼信托都可以永久存续,对于希望通过信托方式实现家族财富代代传承的人士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
本文将主要介绍新法案修订的原因、重点修订内容、反永续规则的起源和作用,以及废除该规则给开曼信托带来的影响。随着新法的出台,我们预测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士选择在开曼设立信托。
原法案修订原因
本次修订,一是为了改正原法案存在的印刷错误,比如将原法案中第4(1)(d)条中的“vow(誓言)”改为“void(无效的)”,解决了原文因错词导致的语义不通的问题; 二是为了废除反永续规则的适用。根据原法案规定,凡是在1995年8月1日起成立的开曼普通信托,除另有规定,最长存续期均为150年,不得永久存续,这就是所谓的“反永续”。
反永续规则(Rules Against Perpetuities)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富有的土地主通过使用复杂的法律手段来控制其财产的转让,这种控制可以持续到土地主去世后的好几代人,被形象地称之为:“dead hand(死亡之手)”。而这种法律手段,就叫做“perpetuity(永续)”。英国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制定了反永久性规则,用以防止人们利用法律文书(如信托契约或遗嘱)对财产所有权进行长期或无限期的控制。法院认为财产永续是对财产自由转让的威胁,因此也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威胁。就信托而言,该规则是用来限制信托的存续期,立法者原意是不希望信托财产的归属一直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另一方面,也不想设立人对财产归属的支配权持续太久。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司法管辖区认为反永续规则可能与现代信托的功能不再适配,逐渐废除了该规则对信托的适用,比如泽西岛、根西岛、百慕大、香港。但新加坡、BVI等地仍然保留这项规则的适用。目前新加坡信托的存续期是100年,BVI VISTA信托存续期最长可达360年。开曼本次废除反永续规则的适用,也是为了赋予开曼信托更大的灵活性,从而能够提高开曼作为设立和管理信托的重要司法管辖区的吸引力,与国际标准接轨。
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1. 新法案适用时间及范围
本次新法案对反永续规则的废除,仅针对不涉及在开曼群岛持有土地或任何相关权益的信托。也就是说,如果信托资产为开曼土地或相关权益,反永续规则继续适用,这与反永续规则的立法原意相契合。开曼群岛政府其实是希望保留反永续规则对土地持有的限制来保护开曼群岛,避免开曼居民的土地受到重大影响。不过,大多数采用开曼信托的客户实际上并未持有开曼土地,信托资产基本都在开曼境外。这一条并不会对他们产生太多影响。
另外,在新法案生效后订立的信托契约可在其条款中明示不适用反永续规则,从而排除该规则。也就是说,新法案将信托存续期的选择权交给了信托设立人。
2. 赋予向大法院申请废除反永续规则适用的权利
根据新法案第20条规定,特定信托的设立人、受托人、执行人(enforcer)、以及根据信托契约被赋予相应权力之人或拥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士,均可向开曼大法院(Grand Court)申请颁令,废除反永续规则对该信托的适用。而该废除申请必须送达所有跟该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及大法院认为可能有关系的人士。如大法院确信废除反永续规则的适用不会损害受益人利益,就会颁布废除命令。此条规定可以适用任意时间成立的信托,不论是在新法案生效前还是生效后。一般来说,这个废除申请依然是不可直接针对涉及开曼土地权益的信托的。但是,如果一个信托下层持有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主体,而这些主体持有开曼土地的相关权益,那么开曼大法院也可针对这个信托废除反永续规则的使用。
3. 外国信托管辖法律变更为开曼法律
根据新法案第21条规定,一个信托期是无限期且不适用反永续规则的外国信托(不涉及开曼土地权益持有),如果将该信托的管辖法律变更为开曼信托,其信托期可继续为无限期,不适用反永续规则。
结语
新法案正式生效后,开曼信托法律环境将迎来重要转变。反永续规则的废除,使得开曼信托更能满足现代社会对财富规划工具的长期性和灵活性的需求,为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安排提供了更多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