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面)经纬之声

【邀您聆听】香港:《2024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E)公告》刊宪

目录:

    • 开曼:关于公司管理持牌人记录的规则和指导声明正式生效
    • BVI:FSC就《商业公司法》的修订征求公众意见
    • 香港: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助计划延长三年
    • 香港: 《2024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E)公告》刊宪

 

2024年4月1日
开曼:关于公司管理持牌人记录的规则和指导声明正式生效[1]

开曼金融管理局CIMA在2023年8月公布的《关于从事公司管理业务的持牌人记录的性质、可获取性及保留的规则和指导声明》(以下称“《规则和声明》”)自2024年4月1日起对现有持牌人已全面生效。

《规则和声明》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管理法》、《银行及信托公司法》、《共同基金法》以及《保险法》获得发牌的持牌人,但并不适用于共同基金及私募基金。

《规则和声明》主要包括如下要点:
1. 明确持牌人管理的公司记录的可获取性及保留方式;
2. 明确公司电子记录的标准;
3. 明确保存记录的要求;
4. 明确记录留存的最短时间;
5. 明确持牌人应对记录进行年度复核,并必须保证未在开曼保存的记录的安全性和可获取性。

2024年4月22日
BVI:FSC就《商业公司法》的修订征求公众意见[2]

BVI FSC邀请公众通过《2024 年BVI商业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 “草案”),就《商业公司法》的拟议修订提供意见。同时,FSC就草案发布了《解释性备忘录》,对拟议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出概述,并解释了修订的背后原因。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1. 匿名董事、匿名股东及其背后的隐名人;
2. 统一向注册处提交成员登记册;
3. 收集、保存、维护公司关键信息;
4. 缩短公司首任董事的委任期限;
5. 公司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与主管当局合作的义务;
6. 确保规定的处罚具有适当性且有足够的惩戒性。

2024年4月26日
香港: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助计划延长三年[3]

香港证监会公布在港设立的开放式基金公司(OFC)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资助计划延长三年,即延长至2027年5月9日。该计划将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接受申请。

计划明确凡是在香港成立或迁册来港的OFC,以及获证监会认可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房地产基金,都可以在资助计划截止前申请资助。资助可覆盖申请人支付给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合资格费用的70%。每间向公众发售的OFC的获资助上限为100万港币,每间以私人形式发售的OFC的获资助上限为50万港币,每只房地产基金获资助上限为800万港币。

2024年4月30日
香港: 《2024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E)公告》刊宪[4]

香港税务局发布新闻稿,通知《2024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E)公告》(以下称“修订公告”)将于五月三日刊宪,并于五月八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香港政府正在修订《税务条例》下的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税务管辖区名单。香港自2018年9月起,根据OECD的倡议,与其他税务管辖区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目前,《税务条例》中列明了100个“参与税务管辖区”(以下称“管辖区”)。OECD在最新一次评估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的法律管辖框架时,建议管辖区名单中应只包含已经与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管辖区。本次修订公告旨在将仍未启动与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的9个管辖区从现有管辖区名单中剔除。被剔除的管辖区有:巴林、伯利兹、马绍尔群岛、蒙特塞拉特岛、瑙鲁、纽埃、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塞舌尔、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更新管辖区名单,有助于香港在交换税务资料方面更符合现行国际税务标准。

参考资料:

[1]https://www.cima.ky/upimages/regulatorymeasures/RuleandSOG-RetentionofRecords_1693513893.pdf
[2]https://www.bvifsc.vg/news/consultative-documents/consultation-reforms-bvi-business-companies-act
[3]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4PR78
[4]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24043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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