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411

开曼实益所有权制度变更

摘要:

2023年12月15日,开曼政府正式公布了《2023年实益所有权透明法案》(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 Act, 2023,以下称“新法”),这是近期比较值得关注的开曼法律动态之一。新法的出台原因有二:一是开曼政府为了紧跟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的趋势,制定更符合国际标准的实益所有权制度;二是对目前分散在各个开曼实体法律中的实益所有权制度进行整合、统一标准,便于相关义务人理解和执行。

本文将主要介绍新法中实益所有权人(Beneficial Owner, 以下称“BO”)的定义,各义务主体对应的相关合规义务,以及新法对现行实益所有权制度作出的关键调整。


 

 

新法下的BO定义

实益所有权制度下的合规义务,简单来讲,就是对法律确定范围内的开曼法律实体的BO进行识别、登记、及时更新。那么,我们首先就需要弄清楚哪些实体属于范围内的实体(In-scope entity,以下称“ISE”),以及什么人会被认定为一个实体的BO。

根据新法规定,BO是指符合以下特定条件之一的“个人”:

1) 该人士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最终持有或控制“法人”25%及以上的股份,投票权,或合伙权益;

2) 该人士以其他方式对“法人”的管理行使最终控制权;或

3) 该人士被认定通过其他方式对“法人”行使控制权。

如该人士属于上述情况之一,且不仅仅是作为“职业顾问”或“职业经理”开展业务,那么这个人就是我们所称的“BO”。另外,如果一个 “法人”里面没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但有符合条件的信托受托人,且该受托人不是仅作为“职业顾问”或“职业经理”展开业务,那这个受托人就是该“法人”的BO。“职业顾问”是指:

1)律师;

2)会计师;

3)财务顾问。

“职业经理”是指:

1)清算人;

2)接管人;

3)重组官员。

另外,如果无法根据上述定义判断出一个“法人”的BO,那么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董事或CEO)将被认定为其联系人。

接下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判断,哪些开曼法律实体属于“法人”,也就是ISE。新法定义下,“法人”是指以下法律实体:

1)  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LLC );

3)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4)  有限合伙企业(LP);

5)  基金会公司;

6)  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

7)  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

为方便理解,我们将上述法人分为“特殊法人”和“一般法人”。“一般法人”即非“特殊法人”。“特殊法人”包括下列实体类别:

1)  在开曼证交所或其他被认可的证交所上市的法人或其子公司;

2)  根据监管法律获得发牌的持牌法人;

3)  根据共同基金法或私募基金法登记的投资基金。

 

 

新法下的合规义务

新法主要有三类义务主体,分别被赋予了不同的合规义务。三类义务主体分别是“法人”、公司服务提供商(Corporate Service Provider, “CSP”)、应登记BO(registrable beneficial owner)。

1.  法人的义务

1)识别应登记BO的义务。应登记BO包括符合BO定义的所有“个人”以及“应报告实体(reportable entity)”。应报告实体,通俗来讲,就是一个“法人”的上层非自然人持股主体,凡是达到25%及以上的持股比例的,需要层层报告,直至穿透到最终的BO。“特殊法人”及“一般法人”的合规义务有所不同,下文将具体介绍。如果是“一般法人”,应首先识别应登记BO,且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CSP提供应登记BO的现行有效的所有必要信息(required particulars)。CSP通常就是为开曼主体提供注册地址的注册代理人。

2)通知应登记BO的义务。所有法人应书面通知应登记BO,要求他们在收到通知的30天内书面说明其是否是应登记BO并确认与之相关的必要信息是否正确、完整。

2.  CSP的义务。CSP应根据法人提供的应登记BO信息,履行下述义务:

1)  建立及维护BO登记册的义务;

2)  更新BO登记册的义务;

3)  审核BO必要信息的义务;

4)  采取合理措施,利用可靠来源的信息核实应登记BO的身份,在将相关信息录入BO登记册前,应确保这些信息是准确的、最新的。

3.  应登记BO的义务。简单来讲,应登记BO应告知法人其成为应登记BO的具体时间并提供必要信息。当必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告知法人变化发生的时间以及具体的变更内容。

 

 

新法对现行制度的关键调整

1. 法人定义的更新

现行实益所有权制度下,“法人”是指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 )、有限责任合伙(LP )。参考上文,新法定义下的“法人”范围明显扩大,几乎囊括了所有形式的合伙企业,包括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另外,基金会公司也被纳入其中。

2. 特殊法人的可替代合规路径

新法废除了现行制度下部分实体可豁免BO登记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可替代合规路径”。这类被豁免实体就是我们上文提到的特殊法人。新法生效后,目前可享受豁免的特殊法人都需要遵循“可替代合规路径”下的合规义务:

1.向其CSP提供确认其所属法人类别的书面确认函;

2.向其CSP提供法律要求的必要信息。具体法人类别及必要信息可参见下表:

3.  一般法人所需的额外信息 新法规定一般法人需要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提供BO的额外必要信息,例如BO的国籍、BO持有或控制法人的性质。

 

 

结语

从上文可以看出,新法对于BO登记的要求更加严格。虽然现阶段新法尚未正式生效,与之配套的政策、指引也都还在准备中,但是建议所有在开曼拥有法律实体的人士提前做好准备,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检视其开曼实体所属法人类别,进而判断其是否即将面临新的合规要求。

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