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之声头图1111(1)

UI经纬之声 | 第十六期 2022年11月

目录:

    • 新加坡《公司登记(杂项修正案)法》的新要求于10月4日生效
    • 经合组织针对加密资产向 G20 提出新型税收透明度框架
    • 香港特别行政区2022年《施政报告》
    • 爱尔兰《财政法案》将迎来新的变革
    • 荷兰信托登记于2022年11月起生效

2022年10月4日

新加坡《公司登记(杂项修正案)法》的新要求于10月4日生效[1]

为了着重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威胁国际金融体系完整的犯罪活动,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监管局(以下称“ACRA”)从加强公司内外监管入手,对新加坡公司的治理机制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2022年10月4日,《公司注册(杂项修正案)法》中的以下要求开始生效:

1. 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必须于2022年12月5日之前,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匿名股东登记册(以下称“RONS”),公众可以从ACRA发布的办事指南中了解公司建立并维护RONS的要求。

2. 如果无法确认一家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拥有重大控制权/重大利益的应登记控制人是谁,那么具有行政执行权的控制人就为应登记控制人。

(a)对于公司而言,有行政执行权的董事和CEO应当被认定为应登记控制人;

(b)对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而言,有行政执行权的合伙人应当被认定为应登记控制人。

2022年10月10日

经合组织针对加密资产向 G20 提出新型税收透明度框架[2]

为响应G20的要求,经合组织(以下称“OECD”)发布了新的全球税收透明度框架,即加密资产报告框架(以下称“CARF”),为国家间加密货币资产的报告和信息自动交换创造了条件。此次搭建CARF的方案,是由G20的国家共同倡议并制定的,CARF将以类似于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形式,通过每年自动与纳税人居住地交换信息来确保加密资产交易的透明度。如今,加密货币资产被广泛运用于金融、投资、境外架构等领域,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加密资产可以在没有中介机构(如,银行)参与的情况下被持有及转移,亦不需要任何的中心行政管理人员(any central administrator)完全了解交易进程或资产的持有状况。同时,加密市场也催生了新的中介机构和服务提供商(如,加密资产交易所),但现在仍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对此类第三方进行有效的监管。

为对金融产品的更新迭代作出迅速反应,OECD还提出了对CRS的一系列修订,预期税收透明制度亦能全面覆盖数字金融产品。

2022年10月19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2022年《施政报告》[3]

今年10月19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就香港未来的发展规划及政策实施发表任期内首份《施政报告》,该报告以“为市民谋幸福,为香港谋发展”为主题,强化了中国香港与中国内地制度、政策、方针等全方位的衔接。《施政报告》中提出的一系列举措,打开了吸引优秀企业及高质量人才入港驻港的窗口,更好地发挥了香港在国际市场中强有力的竞争作用,成为内地融入国际轨道的助推器。

行政长官李家超提出在今年内成立,由财政司司长领导的“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欲通过招揽世界各地高精尖的潜力产业,为香港注入涵盖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新能源科技等方向的新鲜血液。同时,政府计划从未来基金拨出300亿元设立共同投资基金,用于支持落户于香港的企业。

不仅如此,香港政府为留住本地人才并吸纳外来人才,同步推出包括“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等方案。

2022年10月18日

爱尔兰《财政法案》将迎来新的变革[4]

爱尔兰公布了最新版《财政法案》(2022)(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对爱尔兰的基金和投资管理行业的行为规范作出了相关修订,其中对“管理服务”的增值税修订部分尤为明显。此前,爱尔兰受监管基金的管理及行政服务,通常可在爱尔兰免征增值税,而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等向非爱尔兰地区的欧盟基金提供的服务需要收取相关税费。

此次法案的修订,扩大了对受监管基金管理的豁免范围,由其他欧盟成员国授权的可转让证券(UCITS)和另类投资基金(AIFs)的集体投资,也可以享受此项优惠待遇。这一变化直接影响了爱尔兰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投资行政管理人的增值税退税情况,倘若该法案生效(预计从2023年1月1日起),相关的政策即会发生变化。

2022年10月20日

荷兰信托登记于2022年11月起生效[5]

2022年11月1日,荷兰信托“最终受益人登记册”制度(以下称“UBO登记册”)正式生效,此登记册能被公众公开查询,里面记载着信托最终受益人的个人信息。UBO登记册由信托受托人建立,受托人负有根据信托最新状况实时更新最终受益人信息的义务;而最终受益人需要配合受托人的工作,向受托人提供相应的资料。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信托需要建立UBO登记册。

(1)受托人居住或设立于荷兰;

(2)受托人虽居住或设立于非欧盟地区,但在荷兰持有不动产或有商业贸易往来。

新规要求,从2022年11月1日起,对于“已设立信托”的受托人将有三个月的过渡期来登记既有信托及信托的最终受益人;而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于“新设立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在应进行登记之日起一周内完成相应的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

[1]https://www.acra.gov.sg/news-events/news-details/id/679

[2]https://www.oecd.org/tax/oecd-presents-new-transparency-framework-for-crypto-assets-to-g20.htm

[3]https://www.policyaddress.gov.hk/2022/tc/

[4]https://maples.com/en/knowledge-centre/2022/11/irish-finance-bill-2022-key-developments-for-irish-and-international-business

[5]https://www.step.org/industry-news/netherlands-trust-register-force-november-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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