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1)

持有美国资产的非美居民,设立海外信托资产保护与传承需要关注哪些?

美国身份人士需要向美国税局申报其来自全球的收入,并可能向美国税局缴纳收入税。而且对于他们来说,全球的资产也会涉及美国的赠与税和遗产税,不管资产所在地是哪里。

 

 

居住在海外的美国公民

从收入税和遗产税角度来说,非居住在美国的美国公民,对其全球收入和资产征税方式与他们居住在美国相同。唯一的优势是,美国公民在海外挣取的劳动所得有12万美金的免征额(2022年度数据),但仅针对于主动型收入(Earned Income),而非投资性收益。

此外,美国与许多主权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通常都会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外国税收抵免也是如此,通常可用于支付给其他国家的外国来源所得税和遗产税,但有一定的限制。

 

 

设立海外信托的美国人士

收入税

一般来说,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和任何其他非美国身份人士一样,只对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支付预扣税(Withholding Tax)。然而,当外国信托的委托人是美国人时,税收规定就会变得不同。如果美国身份的信托委托人或信托的美国受托人对该信托保留了一定的权利和利益,那么从所得税角度,该信托会被定义为一个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那么信托未来获得的所有收入,美国政府将会向委托人(或向信托转移资产的人)征所得税,无论收入是在信托中累积还是在当年分配给信托的受益人。

因此,除非美国身份的委托人愿意将其本人,其配偶和所有其他美国人排除在信托的受益人之外,并放弃对该信托的控制权,否则该信托始终会被判定为授予人信托。当信托产生收益时,便会向美国委托人征收所得税。并且还会有个问题,当委托人去世时,该信托则会成为一个外国授予人信托。原先放入信托里的资产不能包含在委托人的遗产中,那么信托中有升值的资产会被视为在委托人去世前出售,从而委托人会被视为在身前获得了收益。

赠与税,遗产税,隔代转让税

美国人在全球范围内的赠与和资产,包括向外国信托的赠与,都会涉及到赠与税和遗产税。由美国委托人设立的外国信托也会涉及到隔代转让税(GST)

委托人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将其名下资产转入信托内。而对于美国身份人士来说,不管是将其资产转入美国国内信托还是外国信托,都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向信托做一份完整的礼物赠与(Completed Gift)。这将使赠与人涉及到赠与税,会有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还未用尽其终身的赠与税免征额度,那么向信托的赠与金额,将可以从该额度中扣除,无需缴纳赠与税。如果委托人的额度用完了,那么赠与给信托的礼物,将会根据礼物的价值缴纳联邦赠与税。

这样做的好处是这个信托里的资产,信托未来的收入和资产的升值,将不会在委托人去世时,被视为委托人的遗产,从而规避了遗产税。为符合赠与是个完整的,信托不能是可撤销信托,且委托人不能作为受托人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受益权。委托人也不能对信托享有未来继承权益或保留遗嘱指定权(包括有限的权力)。

与之相反的向信托做一份不完整的礼物赠与(Incomplete Gift)。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向信托做赠与时并不会涉及赠与税或减少其终身赠与税免征额度。然而,在委托人去世时,信托里的资产将完全受制于美国遗产税。另一方面,信托里的资产被视为委托人的遗产,且根据美国相关税法符合进行基数递增(Step-up Basis)的情况下,那么因委托人的死亡而成为一个外国非授予人信托时,信托中资产的升值部分并不会被视为收益。

为了使赠与不完整,委托人必须保留对信托资产的一些权力或控制,例如将该信托设为可撤销信托,或保留对信托的遗嘱任命权,以及对信托分配选择的终身权力。

 

 

资产保护

外国信托有可以提供资产保护的优势。如果美国人士向美国信托做出不可撤销的赠与,委托人及其家人是该信托的自由裁量受益人,在有独立受托人的情况下,根据美国大多数州的自主信托(Self-Settled Trust)规则,委托人的未来债权人仍可触达该信托。不过像阿拉斯加州、特拉华州、南达科他州、怀俄明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和其他一些州已经颁布立法,推翻了这一规定。但是否一个在这些州设立的信托会因为美国宪法的“完全信任和信用”条款而被另一个州的债权人击败,还有待验证。然而,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库克群岛和其他一些离岸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如果委托人放弃撤销信托的权利或放弃从此类信托中提取资金的权力,那么在资产转让给信托后产生债权的债权人无法获得其资产。此外,对于在信托委托人将资产转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债权,债权人有一段有限的时期去向信托提出诉讼,比如巴哈马为两年,开曼群岛为六年。也就是说,债权人仅可以在某一期限内向信托设立所在司法管辖区向提出要回信托里的资产。因此,离岸资产保护信托对于担心未来会产生资产纠纷的美国人士来说,可能是一种有效保护资产的方式。

通常出于美国赠与税的目的,向资产保护信托的转让被视为不完整的赠与,禁止在未经信托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委托人以外的人进行分配,并赋予委托人遗嘱指定权。因此,向资产保护信托的转让不产生赠与税,但信托资产会被计算在委托人死亡时的遗产中。如前所述,可以将向资产保护信托的转让安排为完整的赠与。这可能导致信托委托人在做资产转让时涉及赠与税,但这可以将该信托里的资产排除在委托人死亡时的总遗产之外,即使设保人在其有生之年被允许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债权人无法在资产保护管辖区触达这类信托里资产,然而,如果信托是在非美国司法管辖区设立的,那么当委托人去世后,该外国信托会成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信托里的资产升值会被视为在委托人去世前确认并获取,所以资产保护和遗产税豁免是以潜在收益确认为代价的。因此,委托人可能会考虑美国资产保护管辖区,以避免死亡时潜在的收益确认而产生收入税的问题。

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