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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持续升温,离岸信托、在岸信托,怎么选?

在美国,家族信托早已是富裕人群的标配。几乎所有的富裕人群都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长期的的规划。历史的发展规律是如此相似,中国境内的家族信托已然崛起,家族信托和社会名流、企业家频频一起出现在公众面前。家族信托俨然成为了顶级富豪的另一个符号。拥有什么样的家族信托,是检验一个家族财富幅员的最佳路径。除了独立家族办公室之外,家族信托是财富金字塔尖的绝对王者。从前海外资产配置是一个高净值人群的必备素养,如今新富人群的智识早已把眼光放在更加长远的地方, “家族信托,今天你标配了吗?”

家族信托,离岸和在岸,到底怎么选?

原则一:跟随资产所在地设置家族信托

与设立家族信托最为密切相关的是信托财产的登记、信托财富的存管和分配、及设立信托的成本。财富只有确立权利才可能被保护。而确权之后,从实务操作的角度,靠近资产所在地设置家族信托能使得司法机关更好的管理和保护您的权利,同时在面临纠纷时,最大程度的节省综合成本。
如果您的资产在国内,那就选择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如果您的资产在境外,那么最好设立离岸信托。但如果您的资产是全球化的,那么在境内、境外分别设立信托是个不错的选择。香港、新加坡、美国、离岸地的境外信托都具备明显的优势,在家族信托在既往的历史和现在的社会名流的选择中已被检验过。
原则二:资产类型多样化、遍布地区广,优先选择离岸信托
国内的《信托法》在法律体系上仍然处于发展时期,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信托财产在确权方面存在了一定的风险敞口。而国内对于信托拆产的税务制度也较为空白,因此在税务成本方面面临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除了关注配套的法律环境,家族信托所能持有的财富类型也是考量的重要因素。国内的家族信托对于现金类资产的保护相对较完善。如果您的资产类型以境内现金为主,那么国内的家族信托无疑是现阶段不错的选择。相比之下,如果您需要将不同类型的资产装进家族信托,离岸信托显然能够较广阔的覆盖更为综合性的需求。

原则三:考虑更多的保密性,选择离岸信托

信托的保密性是由程序决定的。

-在信托财产的界定方面:

《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国内信托财产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需要报批给主管部门进行批准的。国内的《信托法》用申报审核弥补对于财产主体类型的不确定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财产的透明程度。
而对于离岸信托,不动产和权益资产可以直接定义为信托财产而言,程序上的便捷使得离岸的家族信托保密性更好。

-在信托的信息披露方面:

离岸地通过特有架构持有信托,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或者授权才能查询主体的。收到离岸地《信托法》的保护。
比如,通过一家非常规离岸地的公司持有家族信托,在查询相关的信息时,法律规定必须通过注册代理机构才能够查询,这一规定使得查询主体特定从而进一步收窄信息暴露的通道。
查询信息需要提供董事会的授权,这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特定查询主体行使查询权力,使得信息的披露最大程度上受到程序的保护,更好的匹配高富人群的保密需求。
除了考量现有的离岸、在岸信托配套的法案和机制带来的利弊,还要综合考虑全球关于财富信息交换和披露的要求,比如CRS等等,这里不再赘述,但欢迎留言探讨。
原则四:根据信托财产在远期的持有和流通安排,灵活选择离岸做顶层架构
财产即便装入信托,也将一直面临流通的需求。
家族信托有两个基本作用:财富管理和功能性作用,这都不可避免的指向信托财产一定要流通流转。

流通流转最常见的是继承和交易。

在继承上,继承程序和成本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作为遗产来说,保持独立和稳定的传承和尽可能少了降低遗产税负成本,显然是可以通过合理的离岸信托进行规划的。不同的资产类型在继承会面临不同的税负成本,如果能够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规划或递延,可以尽可能的保持财富在流通的过程中降低损耗。
资产交易是最常发生的了,信托设置在什么样的区域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及税务豁免,是需要被充分考虑的。对于信托的设立人来说,要考量交易更多发生在哪些区域、交易的是哪些类型的财产。如果该区域没有相应的政策,可以选择利用上层架构进行调整,从而达到节省流转成本的效果。
原则五:涉及家族企业的传承及治理,目前离岸家族信托更为成熟。

家族企业一个家族财富的永续发动机。

当然,这里并不意味着离岸信托就是最好的选择。在面对复杂需求的时候,更需要的是定制化的进行家族信托的规划。随着高富人群的需求日趋多元,离岸和在岸信托往往不再是一个单向的选择。面对日趋复杂的全球经济环境,具备远见的高富人群的崛起,离岸信托和在岸信托未来可能会共同成为保护家族财富的两只翅膀。

延伸阅读:

最高院近期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已经给予了明确信托资产独立性的最强信号—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家族信托具有风险隔离功能,受中国法律保护。并提到“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能被诉讼保全。此次最高院《纪要》出台,亮明了司法界的态度,国内信托的资产隔离属性进一步强化。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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