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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美国来源收入和资产的情况下,美国税务规划思路的要点

合规降低或避免美国税负的基础建议

· 尽可能避免在美国居住时间过久,因“实质存在”测试(在第一篇中有做解释),而成为美国税务居民。   · 可以考虑通过美国海外公司来持有位于美国的地产,有形资产,以及美国公司的股份。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或避免来源于美国收入的收入税。该收入属于非美国实体,因此需要预扣所得税。此外,将美国房产转让给非美国公司还会触发外“外国人投资房地产税法”(FIRPTA)的收益确认、预扣和申报义务。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撤销信托的结构可能会成为美国遗产税的有效阻断者。   · 在美进行投资前,先了解投资收益在税法中的属性定义和税负计算方式,并合理选择在美国投资组合。比如可以选择增加债券利息收益,减少股票股息和租金收益。因为前者在满足一定情况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者会根据总体收入的增加,而对应更高的税率。

由非居民外国人(以下简称NRA)设立的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指美国海外的信托)架构来持有美国的资产也并不能降低或避免美国的收入税。当信托获得美国来源收入时仍需要向美国缴纳预扣税(Withholding Tax)。此外,如果信托委托人在信托中保留了重要权益,比如撤销权,那么位于美国的资产还是会被认定为是该NRA所持有,从而受到遗产税的影响。但可以通过外国信托主体持有一家海外公司,再由这家外海公司来持有位于美国的资产,这种三层结构只要设计和管理得当,可以免受遗产税的影响。

另外,信托还可以起到财富传承作用,可以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为其后代进行财富分配。并且,根据信托条款和委托人税务居民身份国的税收规则,信托针对所持有美国资产的收益部分起到税务递延作用。也可以防止因婚姻状态变化,而产生财产分配问题,甚至是为后代避免跨代财产转移税(Generation Skipping Tax)。需要提醒的是,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对其税务居民所持海外资产和收益有申报义务和纳税要求。

就遗产税和赠与税而言,信托是美国信托还是外国信托并不重要。但出于所得税的目的,如果信托是在美国设立的,无论信托中资产位于哪里,对于该信托的每年收益需要向美国缴纳收入税。除非该信托被认定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且该委托人是NRA,那么该信托只需要针对来源于美国的收入纳税。

而如果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非委托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简称FNGT),该信托受益人又是美国税务居民,受益人则需要对从该信托中获得的分配向美国缴纳收入税,且如果该FNGT存在未分配净收益(UNI),会产生额外税负和税款利息,详细信息查阅上一篇文中的相关解释。因此,如果该海外信托不符合委托人信托的资格,并且预计受益人一直会是美国税务居民,那么用美国信托去持有美国海外资产也许并不会不利,反而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优势。

综上所述,对于NRA想通过设立海外信托想让美国受益人受益,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 如果海外信托的属性为不可撤销信托,那么把信托的委托人和/或委托人的配偶设为在委托人生前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委托人从该信托中获得收益后,再以赠与形式给到美国受益人。这样美国受益人只需为获得价值超过10万美金以上的赠与做税务申报,但信托委托人不涉及赠与税,美国受益人也不涉及收入税。   · 如果离岸信托是可撤销信托,同时也是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那么美国受益人可以直接从该信托中获得分配,且只需申报但并不涉及赠与税和收入税。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美国受益人需要向美国税局申报所有来自该信托的分配,并且还需要指定一名美国代理人,或者让该信托受托人在美国税局认为必要时有义务向美国税局提供该信托的账簿和记录等信息文件,以证明该信托是外国委托人信托(FGT)。但信托委托人可能出于隐私目的不想公开该信托相关信息。这时,委托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部分撤销信托里的某些资产,再以个人赠与方式赠与给美国受益人。

当信托委托人过世后,导致FGT转变为FNGT,考虑到美国收益人从信托获得分配后会产生的收入税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当FGT转变为FNGT后,将信托所有当年收入(包括资本利得)分配给美国受益人,然后由美国受益人就该收入向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任何收益累积问题(UNI)。然而,这增加了分配给美国受益人的资产,但这可能并不是信托委托人在设立FGT时的初衷,且因为可能美国受益人获得了远多余其所需的财富,未来可能导致该美国受益人层面的遗产税问题。特别是当产生资本利得时,由于信托所持资产的属性,容易产生大量收益产生的情况。一个可能的解决思路是,根据情况将FNGT的某些收入分配给另一个在美国设立的信托,而非直接给到美国受益人。当然,这种设立中间层的方式(Use of Intermediaries)也有很多限制条件,这里不做详细赘述,实际操作难度不小。   · 可以考虑将信托的托管地点转移至美国。如果这样做,信托每年实现的收益会被征收收入税,但信托的收入可以累积,不会因收入累积产生额外利息,且资本利得不会按照普通收入征税。   · 如果美国受益人的身份会发生变化,比如未来可能会放弃美国国籍或绿卡身份,因此不再是美国税务居民,从而无需缴纳美国所得税,那么信托受托人可以将信托留在海外,累积信托收入,待美国受益人不再是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后,再分配信托中的累积收入。但需要特别注意,如果美国受益人在放弃美国身份时,被判定为是“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那么每年不分配信托收入还是会有UNI的问题,并在放弃美国身份时,需要做税务清算。   · 可以考虑将信托资产投资与年金或人寿保险产品。符合美国相关税法规定的保单,产生的收益可免征收入税,避免因累积收入而被征收利息。保险金兑付给美国受益人时,也不会作为其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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