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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投资基金实务(六)

本期内容导览

一、《修订法》赋予CIMA的权力

二、《修订法》对于基金设立人的影响

编者按: 《2020 年互惠基金(修订)法》(Mutual Funds (Amendment) Law, 2020)(简称“《修订法》”) 已于 2020 年 2 月 7 日生效。《修订法》修订了《互惠基金法》(Mutual Funds Law, 简称“《互惠基金法》”)。

过往,根据《互惠基金法》第 4(4) 条,如开曼群岛互惠基金的股本权益由不多于 15 名投资者持有而其中大多数投资者有权委任或罢免互惠基金营运者(operator),该互惠基金可以获豁免注册成为“受监管的互惠基金”(regulated mutual fund)(简称“有限投资者基金”)。但在《修订法》下, 此类基金须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CIMA”)注册。

拥有单一投资者的基金仍然不受《互惠基金法》涵盖,所以无须根据《互惠基金法》注册或领取牌照。

 

一、《修订法》赋予CIMA的权力

CIMA获赋予广泛的权力。就“有限投资者基金”而言,如CIMA相信以下各项:

(a) 基金无法或可能无法偿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

(b) 基金以可能对投资者或债权人不利的方式经营(或试图经营)业务或清盘;

(c) 不以适合或适当的方式指示及管理基金;或

(d) 担任基金董事、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人士不适合担任有关职位。

则CIMA有权在情况许可时通知投资者、委任某些人士接管“有限投资者基金”的事务、要求基金提供其他经审计账目、重组“有限投资者基金”的事务或解散“有限投资者基金”,或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行动,以保障投资者或债权人的利益,包括撤销基金的注册等。可以对上述所有权力的行使提出上诉。

法律规定,审计师于审计“有限投资者基金”的账目时,如果获得与下述情况相关的信息或怀疑基金出现下述情况,必须通知CIMA:

(a) 无法或可能无法偿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

(b) 以不利于其投资者或债权人的方式经营或试图经营业务或自愿清盘;

(c) 在没有保存任何或足够会计纪录以妥善审计其账目的情况下经营或试图经营业务;

(d) 以欺诈或犯罪方式经营或试图经营业务;或

(e)  在不遵守《互惠基金法》或开曼群岛某些其他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规例)的情况下经营或试图经营业务。

二、《修订法》对于基金设立人的影响

1.  于CIMA注册“有限投资者基金”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有限投资者基金”必须按照《互惠基金法》将下列信息上载至CIMA的“监管机构增强版电子表格呈交”(Regulatory Enhanced Electronic Forms Submission(REEFS))网站,以注册“有限投资者基金”:

(a) 申请表;

(b) 募资文件/条款摘要/市场营销文件(如适用);

(c) 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Registration)(如适用);

(d) 提交其组织章程文件中证明投票权的相关条文的经核证副本,以确认大多数投资者有权委任或罢免基金营运者;

(e) 审计师同意书;及

(f)  行政管理人同意书。

所有“有限投资者基金”必须于其后每年 1 月缴纳 3,500 开曼群岛元(4,268 美元)的注册年费。

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后经营业务的新成立“有限投资者基金”必须于接纳投资者及作出投资之前于CIMA注册。

2.  委任当地审计师,并提交经审计账目存档

《互惠基金法》规定了所有“有限投资者基金”必须每年由CIMA认可的开曼群岛审计师审计其账目。“有限投资者基金”亦须于其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将其经审计账目连同基金周年申报表提交给CIMA。

账目必须根据《国际财务汇报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或美国、日本、瑞士或任何其他非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和审计。

3.  对营运者的规定

“有限投资者基金”必须遵守CIMA的“双人监控原则”(’four-eyes’ principle),即基金必须由至少两名担任管理职务的自然人(即个人)监管。

此外,以开曼群岛获豁免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构建的“有限投资者基金”的每位董事或管理人,如果尚未注册,必须根据《2014 年董事注册和发牌法》(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 2014) 注册(简称“DRLL 注册”)。DRLL 注册程序简单,通过CIMA的董事网站(director gateway portal)便可网上提交文件及缴费。如同根据《互惠基金法》第 4(3)  条注册的互惠基金,“有限投资者基金”必须确保任何董事或管理人于基金在CIMA注册之前根据《董事注册和发牌法》注册及有效存续。

4.  根据《互惠基金法》第 4(3) 条进行注册

如互惠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接近 15 名投资者上限,营运者/管理人可能会希望根据《互惠基金法》第4(3) 条注册基金,而不考虑根据《互惠基金法》第 4(4) 条注册。根据《互惠基金法》第 4(3) 条注册的互惠基金,在投资者人数上不受限制,而且也没有“大多数投资者有权委任或罢免互惠基金营运者” 的规定。

除此之外,根据《互惠基金法》第 4(3) 条注册的互惠基金与“有限投资者基金”的主要区别是前者的投资者受法定最低初始投资额规限,而法定最低初始投资额不适用于“有限投资者基金”的投资者。

结语

《修订法》的采纳与实施反映了开曼群岛愿意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合作的承诺,也回应了欧盟和其他国际社会的建议。由于较为简单的基金文件备案要求,在投资者人数少于15名的互惠基金中,有限投资者基金依然是比较常见的选择。

作者介绍:Frank Peh  白开元是离岸法律事务专家,曾供职于顶级离岸律师事务所,有丰富的处理离岸事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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