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之声头图(1)

UI经纬之声 | 第十一期 2022年6月

目录:

    • 《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开启大湾区仲裁新态势
    • 泽西岛《有限合伙202法案》将于今年第三季度生效[2]
    • 新加坡所有将住宅房地产转入生前信托的均须支付额外买方印花税[3]
    •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年5月1日《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开启大湾区仲裁新态势 2019年2月,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South Chin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下称“SCIAHK”)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其是内地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的第一家独立仲裁机构。2019年9月26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及相关通知,经最高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共同确认,SCIAHK被纳入该安排中可在内地进行保全的香港仲裁机构名单。

2022年5月1日,SCIAHK发布的《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SCIAHK仲裁规则”)正式生效[1]。这是自SCIAHK成立以来,第一次发布仲裁规则,意味着SCIAHK将正式对外提供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相关法律争议的服务。

《规则》基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3年版)制定,为能在“一国两制”的背景下,充分利用香港法律的优势,适应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有效的争议解决,该《规则》在借鉴了海内外的先进仲裁经验的同时,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了共计32处修改。SCIAHK仲裁规则共有四个章节,分别为“绪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共52个条款,规则最后还包含五个附件。

《规则》的出台,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多元化化解纠纷提供了解决路径和坚实的制度保障,对于推动国际化、专业化、创新化,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022年5月6日泽西岛《有限合伙202法案》将于今年第三季度生效[2] 《有限合伙202法案(第2号修正案)(泽西岛)》(以下简称“修正案”)修订了1994年《有限合伙法(泽西岛)》,是迄今为止对《有限合伙法(泽西岛)》(以下简称“有限合伙法”)最大规模的修订。目前,该修正案已获州议会批准,经英国枢密院批准后,将于2022年第三季度生效。[1]为了适应新型投资趋势,保持泽西岛在投资基金司法管辖区的竞争力,此次《修正案》的出台将继续推动《有限合伙法》的透明度和现代化进程。

以下为本次《修正案》重点修改的条款:

1.  收回义务

此前的《有限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在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六个月内,这家有限合伙企业破产,则分配到该笔资金的有限合伙人应向企业返还所得利润,以清偿有限合伙的债务。《修正案》出台后,有限合伙协议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调整这六个月的法定最长收回期。而衡量是否能要求有限合伙人返回利润的标准是:该笔债务是否在合伙企业破产后立即由债务人向合伙企业清偿。

2.  有限合伙人对债权人的责任

若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加入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名称,则该有限合伙人不会被认定为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伙人的一般责任

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和义务的责任限额为合伙企业记录中记载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更为重大,若因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债务,则普通合伙人须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人之间的权利

《修正案》中明确,有限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合伙人无权要求企业返还出资额或收取企业所得利润

5.  有限合伙人查阅合伙记录的权利

有限合伙协议可以限制有限合伙人查阅和复制合伙记录,以及获得合伙事务正式账目的权利,以便普通合伙人能够控制他人对敏感商业信息的访问。

6.  合伙企业的终止及清算

之前《有限合伙法》规定的清算过程为:一家合伙企业应先解散后再进行清算。此次《修正案》简化了该流程,即在合伙协议规定的企业终止情况发生时,企业立即开始清算。 2022年5月8日新加坡所有将住宅房地产转入生前信托的均须支付额外买方印花税[3] 2022年5月8日,新加坡政府出台新规:住宅房地产转入生前信托的,需付35%额外买方印花税(ABSD)

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这一新政策改变了以往是否需支付ABSD视信托实益拥有者的性质而定这一情况。在此之前,当住宅房地产转移到生前信托时,若信托没有可确认的实益拥有者,无须支付额外买方印花税,但现行的制度要求即使信托并没有可确认的实益拥有者,也须支付额外买方印花税。

新规要求ABSD须在将住宅房地产转入生前信托时就支付,但符合条件的受托人可向国内税务局申请退税。满足退税的条件包括:

1.  实益拥有者是可确认的个人

2.  将房地产转为信托之前,实益拥有者已拥有房产上的所有实体权利

3.  实体权利不可有信托条款禁止的权利负担 2022年5月10日关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依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我国已制定2020年版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根据2021年11月,习总书记在第四届进博会的重要讲话,国家在全面统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持续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现形成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4]

2022年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共同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12日。

本次修改以“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为原则,对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今年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238条,修改114条,删除38条。主要聚焦于智慧农业、智慧养老、电子商务、清洁能源等当下较为热门的领域。

主要的优化内容包括:

1. 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

2. 持续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

3. 持续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参考资料:
[1] https://www.scia.org.hk/sc/arbitration/rule[2]https://www.jerseylaw.je/laws/pending/PDFs/LimitedPartnerships(AmendmentNo.2)Law202-_ADOPTE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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