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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国移民第一次报税前的规划误区

新美国移民普遍都知道在第一次税务申报之前的筹划是非常重要的。而税务上的筹划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绝非片面的了解一些美税方面的知识,就误以为可以理解和掌握筹划的思路要点。美国税务体系是非常复杂的系统,通常情况下你会发现了解的越多就会产生越多的“疑问”。

今天学研君主要分享一些在实际咨询过程中,被新移民误解较多的美国税务知识。

误区一:用房产评估来证明国内房产在移民前的价值

很多人在第一次以移民身份登陆美国前,给国内名下已升值的资产,做一份资产评估。这样做的考虑是,今后以美税居民身份出售这些资产时,就可以证明该资产从拿到美国身份之日起至出售时的资产收益。很多人认为移民前资产增值的部分与美国无关,这样计算美国税赋时的税基就会变小。

以上提及的问题特别适用于国内一线城市的房产出售。大多数国内家庭财富中,不动产占财富总值的比例很高,且过去几年一线城市不动产增值巨大。绝大多数新移民并不会选择在移民美国前,刻意处理国内的不动产。出于对未来一线城市房价不会再像过去大幅增值的考虑,认为这样就不会在美国产生过多税赋。那么到底在实操中,这样的方式会被美国税务局认可吗?

先不说何种标准的资产评估报告能被美国税务局认可,但资产评估报告在计算来自出售该资产所获得的收益时,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无论该资产增值部分发生在哪个时间段,当该资产出售时,只要持有人是美国税务居民,税基部分就是以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两者之间的差就是当年卖出该资产后产生的收益,需要在美国报税,且大概率需要在美国补缴税。

有人会说,这不公平啊。但其实一点毛病也没有,因为这些收益在资产出售前属于还未实现收益。详细的分析,请参阅之前发布的一篇名为《对于资本利得的理解误区》的文章,这里就不做赘述了。

误区二:夸大申报下资产金额,有助于今后降低在美税赋

大家都清楚在获得美国身份,成为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之前,名下的资产和已获得的收益与美国没有任何关系,美国不会对这部分资产和收入征收任何税。那是不是只要在第一次税务申报时,夸大并多申报些名下的资产价值,并把今后发生的部分收入体现为是在第一次申报时已披露过的资产,就可以“合理避税”了。特别是当美国对于某些类型收入要征收的税高于中国时,认为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减少税赋。

举个例子,比如张先生是个新移民,在第一次税务申报时,想刻意夸大其名下的金融资产金额,这样未来他在国内证券投资收入,就可以被“隐瞒”了。国内证券投资收益本身就不用缴税,并利用时间差,把未来此类型收入在第一次美国税务申报中提前做了体现,这样两边都可以不用缴税。还会因为已经向美国税务局申报过,所以可以合理汇到美国进行使用。到底这样的方式有无风险呢?风险会暴露在哪个环节呢?

首先是如何证明有这笔金融资产的问题。虽然在美国税务申报时,只需填写信息表格,并不要求提供来自海外收入和金融资产的证明材料,完全依靠“诚实申报”来制约,但如果美国税务局对此存有疑问、或被抽查申报信息,一定会被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近期的银行账户流水等。此时若银行流水与申报信息匹配不起来,税务局会认为该行为与有收入瞒报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招致处罚。

如果此时张先生另有“高招”,把这些金融资产申报为自己在成为美税居民前向外人的借款。如此,这笔被捏造出来的资产就可以顺理成章的不在自己名下体现,今后的投资收入就可以申报为别人给他的还款。

先不说此行为是否违法,在实操中,这样的方式不可行。

从税务申报角度来看,个人借贷申报时需要参考借贷协议。协议内容需包含:借贷金额,日期,借贷周期,借款方,抵押物,利息设定等信息。其中对于利息的设定根据借贷周期有最低要求,美国国税局将短期借贷定义为3年以下;中期借贷为3-9年;长期借贷为9年以上。借贷利息不能低于适用联邦税率(Applicable Federal Rate),通常在2-3%。并且每年都需要计算利息收益,即使利息是在最终还款时一次性支付,每年也会把利息收益加在申报人的整体收入中,从而在当年产生税赋。

更需要注意的问题,还有借贷金额的大小。金额小那么捏造或夸大借贷就变得没有“意义”, 而借贷金额越大越容易引起美国国税局的查询。税务局会调查借贷的合理性,比如每年本金还款与利息支付的比例;进一步解释借款人利息支付频率和支付记录;申报人当初借贷出去的银行流水记录;抵押物的价值证明等。甚至是借款人的收入情况来反推借贷的合理性。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不合理的存在,否则就会验证那句老话,纸终将包不住火。

误区三:为了不被定义为美国海外控股公司,而触发一些列税务合规要求,刻意把持股比例降低到50%

许多高净资产的新移民,国内名下都持有大量公司股份,每年收益也很高。在美税申报中需要额外注意受控外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简称CFC)。CFC会有特殊的税务披露要求外,还会引起一系列的税务问题。比如该公司某些类型的收益,有可能会被定义为Subpart F Income,不管该公司是否分配股息和红利,都将视为当年已经分配,需要在美国进行申报甚至是纳税。这里先不做详细解释什么样的收入会定义为Subpart F Income,通常来说就是被动型收入。

CFC是以股东持股比例来判别,而简单的将自己的在国内公司的股份减持到50%以下,并不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另一种判定外国公司的方式常被新移民忽略。即,如果国内一家公司在一个税务年度里,该公司75%以上的收入来自被动所得,或者平均50%以上的资产会产生或用来产生被动所得,那么这家公司会被美国定义为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简称PFIC)同样会有类似Subpart F Income的问题。这里我们不展开讨论,今后会有专门的一篇内容来探讨这个问题。

那怎么定义被动所得呢?一般而言,被动投资所得包括股息,分红,利息,某些租金收益,出售股票和证券的利得等。

那什么是被动所得资产呢?如果资产已经产生了被动所得,或可以合理期待资产在未来会产生被动所得,那么该资产就会被认定为被动所得资产。比如,租金收入就是被动所得,产生租金收益的房产就是产生被动所得的资产。

结语

作为高净资产的新美国移民,第一次报税前的筹划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每一年的报税内容都有横向、纵向上的关联性。一旦要做出调整,是需要将往年的申报都做出修改。专业人士对于协助客户处理美国税务上的问题,显然是极其有价值的。合规地处理问题,才能使得日后的问题不会越来越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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