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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婚姻家事安排正式生效

2022年2月15日,最高院和香港律政司分别在官网对外宣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安排》)、《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在婚姻家事领域的司法互认和司法协助达到新的高度。笔者曾在去年5月份香港立法会通过《条例》时即通过《详细解读-香港加速认可内地婚姻家事判决》一文对相关条款进行解读。本次希望结合最新的背景,通过分析《安排》的要点,再次回顾此次司法互认和协助的重要意义。

一、《安排》实施的背景

1. 两地之间的婚姻纠纷规模

由于婚姻家事案件的私隐性,目前关于两地之间的跨境婚姻纠纷,并无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但是我们从最新的最高院年度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依据最高院年度工作报告,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3.1万件。审结涉港澳台案件2.8万件,办理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互助案件8933件,审结涉侨案件4220件。

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统计数据,2017年至2019年期间,当事人向香港家事法庭提出的近七万宗离婚案件中,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约占18%,即平均每年超过4000宗。

2. 《安排》生效前,如何向内地申请承认及执行

在《安排》生效前,香港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判决、裁定,需要内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内地法院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沈某屏诉高某旗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法院经审查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FCMC2012年第11012号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FCMC2012年第11012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武某、王某宇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申请人武某为中国公民,其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其向本院申请承认的离婚令为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作出,因澳大利亚联邦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武某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经公证、认证的证明无误的离婚令及生效证明副本以及中文译本等文书。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作出文件编号为(P)SYCXX/2021的离婚令,判决双方于2021年6月26日终止婚姻关系,该离婚令已生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据此解除。该离婚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承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关于解除武某与王某宇之间婚姻关系的离婚令[编号(P)SYCXXX2021]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二、《安排》要点

1. 适用对象

《婚姻家事安排》适用于当事人向香港法院(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香港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但是不包括双方依据其法律承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

此外,当事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内地离婚证,或者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依据香港法律解除婚姻的协议书、备忘录的,参照适用《婚姻家事安排》。

2. 婚姻家庭民事案件范围


3. 管辖法院


4. 申请材料及程序


5. 审查

6. 救济

被请求方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在内地可以于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截至目前,在《安排》正式生效一个多月之际,笔者尚未见到官方通报首例适用的个案。正如最高院介绍所言,《安排》的生效实施只是第一步,在具体的贯彻实施中还将面临着多项课题,还需要两地法院相互加强对法律语言的理解、对判项表述的沟通、对执行措施的了解,逐步实现法律与诉讼规则的高效对接,需要对两地互认判决的协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系,同时也需要两地法学界共同就抗辩事由以及如何体现儿童最大利益等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讨,以服务“一国两制”下两地不断紧密的司法联系这一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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