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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断反制体系初步建立,中资如何应对俄罗斯制裁危机

2020年6月,出于对华为、中兴制裁事件中暴露出的我国企业在面对外国野蛮制裁时可用救济手段有限的思考,笔者结合自身对欧盟法律的浅显研究,写作了《<欧盟阻断法案>“阻断”美国“长臂管辖”的一点思考》一文,并借助学研社平台和大家见面。彼时,我国尚未出台本土版的“阻断法案”。巧合的是,在接下来的9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正式出台,由此拉开了我国在阻断和反制外国法律及措施在域外不当适用方面立法的帷幕。

当地时间2022年2月21日,俄罗斯单方面宣布承认乌东地区独立,引发西方国家的严厉制裁,而紧接着爆发的俄乌军事冲突,更是使得制裁措施变本加厉。西方国家对俄罗斯采取了由最初的特别地区投资禁令、制裁个别俄罗斯政客,逐步扩展到覆盖贸易、金融、交通甚至俄罗斯普通民众的全方位全区域制裁。在中国阻断反制体系已初步建立的背景下,中资企业与俄罗斯商业伙伴的经贸合作中,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值得探讨。

  • 中俄经贸往来在2021年再创新高

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中俄双边货物贸易额达到1468.9亿美元,历史上首次突破1400亿美元大关,同比增长35.8%。这也标志着中国连续12年成为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具体来看,2021年1月至12月,我国向俄出口约675.7亿美元,自俄进口约793.2亿美元。其中,能源资源贸易亮点突出,2021年我国自俄罗斯进口能源产品约3342.9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7.4%,占我国自俄进口总值的65.3%。另外,中方对俄出口汽车、家电、工程机械等快速增长,中方对俄进口牛肉、乳品、菜籽油等农产品和食品也保持较高增幅。

据海关统计,2021年我国对俄出口前十大类货物分别是机器类、电气设备类、车辆类、塑料及制品类、鞋靴、钢铁制品类、有机化学品类、光学/计量检验/医疗仪器类、玩具/运动用品类、家具类,其中机械类、电气设备类出口额均超过140亿美元。2021年我国自俄进口前十大类货物分别是矿物燃料类、矿砂类、木材及制品类、铜及制品类、水产类、宝石/贵金属类、钢铁类、木浆类、镍及制品类、动植物油脂及制品类,其中矿物燃料类进口额超过530亿美元。

  • 西方对俄制裁领域
  1. 经济领域制裁

以叫停“北溪2号”天然气管道项目为代表,在多个领域切断俄罗斯与西方国家的经贸往来。

  1. 金融领域制裁

相比较经济领域有限的制裁手段,西方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制裁手段可选性更加丰富。一是切断俄罗斯银行与“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支付系统(SWIFT)的联系,使俄与国际主流跨境支付系统脱钩;二是限制俄金融机构接入主流货币体系(美元、欧元、日元),禁止本国实体参与俄主权债务交易,对俄实体实施债务和股权交易限制;三是冻结俄金融机构在西方国家境内的资产。

  1. 出口管制

以美国商务部为代表,其在冲突发生后出台了一系列覆盖更加全面更加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在半导体、计算机、电信、信息安全设备、激光器和传感器等项目上对俄罗斯实行严格的出口管制,增加了新的俄罗斯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政策,禁止俄罗斯使用美国设备、软件和蓝图生产的产品,封闭俄罗斯获取尖端技术的渠道。

  1. 特定实体制裁

美国财政部先后实施多轮“黑名单”制裁,通过将相关企业和个人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 List),禁止与名单内的实体产生经济联系,对其施加旅行禁令,冻结其在本国内的金融资产。

  • 中国反制裁相关立法

针对部分国家一方面频繁以国家安全名义挥舞制裁大棒,一方面滥用长臂管辖扩大境内法的适用范围,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为更好的维护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9月19日、2021年1月9日、2021年6月10日分别颁布实施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外国制裁法》。在立法层面,通过阻断+反制的双重手段,维护我国对外经济活动的合法权益。

  1. 《反外国制裁法》

2021年6月10日,《反外国制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十六条,除去对相关部门的授权之外,对中国企业及个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一条、十二条。

第十一条规定,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对于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1.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2020年9月19日,《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十四条,除去对相关部门的授权之外,对中国企业及个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外国实体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

  1.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2021年1月9日,《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十六条, 除去对相关部门的授权之外,对中国企业及个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五条、八条、九条、十一条、十三条。

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申请豁免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 相关中国企业及个人如何依法维护权益

考虑到中俄日益紧密的经贸往来,西方对俄罗斯不断收紧的制裁措施将不可避免的对中俄贸易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不论是在自俄进口原油、天然气,还是在对俄出口车辆、集成电路及芯片设备方面,对相关中国企业及个人提出更高的合规要求。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研究如何更好的降低西方制裁对我国企业及个人的影响时,不妨透过纷繁的制裁手段表象,探究其逻辑抓手。以美国为例,其经济制裁本质上可以分为“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一级制裁”主要通过限制美国实体、个人以及利用美元或美国金融体系与被制裁对象进行经贸往来和交易结算,来实现制裁目的;“二级制裁”主要通过限制第三国实体、个人与被制裁对象进行经贸往来。

针对适用范围无限扩大的“二级制裁”,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应的阻断反制法律体系,以最新颁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为例,其在主管部门、决策机制、适用外国法对象、报告义务、救济措施等方面为受影响的中国企业及个人提供了操作指引。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第十一条首次提出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遭受损失的中国企业及个人给予必要支持。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中国相关企业及个人在应对此次西方针对俄罗斯的制裁中,在加强与俄罗斯合作伙伴沟通的同时,一方面应抓紧做好合规自查,密切关注最新动态,避免落入西方制裁范围;一方面应注意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灵活运用我国现行的救济手段,将损失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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