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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托“创立人”和受益人反目——泽西案例分析(下)

在上篇文章中,笔者对本案中的受托人利益冲突以及创立人的意向书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在本文中,笔者将进一步对保护人在信托中的角色进行分析。

如前所述,在A信托和B信托的财产分配过程中,排除了三份意向书(Letter of Wishes)的影响后,乙女士以及六名成年孙子女均对分配方案3提出了意见。对于乙女士提出的两点意见,笔者已在上篇进行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根据两信托的相关法律文件,两信托共同约定了在向受益人分配财产时,必须要取得保护人的同意。本案中,两信托共同的最初保护人甲先生已经去世,各方对于保护人的选任也提出了不同意见,法院最终确认了现任保护人。本案中,保护人同意了方案3。六名成年孙子女因此针对保护人的角色提出了异议:受托人需要向保护人提供什么文件;以及,保护人同意方案3的依据是什么。

对于上述异议,法院首先就信托架构中保护人的权利等进行了分析,其次对法院认可信托文件效力的标准进行了释明,最终判决通过了方案3。

 

  • 保护人的角色和定位

一般来说,保护人并不是信托中的必须具有的角色,在信托相关文件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保护人,大多数信托也可以在现存的法律框架下正常运行。但是在本案中,由于信托文件的特殊约定,保护人在信托财产分配中拥有了独立的权利,即:只有经过保护人的同意,受托人才能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另外,保护人还拥有任免受托人的权利。

一方面,对于保护人在决定是否同意分配方案时有权审阅或查看的文件目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或者判例能够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对于受托人应当向其继任受托人以及受益人提供的文件,存在相关判例,结合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角色的不同,可以对本案起到借鉴作用。具体而言,受托人对于其继任的受托人具有好好合作、积极配合的义务,在进行交接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做出相关决定的支撑材料、继任受托人要求的相关文件。与此大相径庭的是,自由裁量信托的受托人一般而言不需要向受益人说明决策时的理由。

另一方面,自由裁量信托中的受益人权利十分受限,这与保护人所拥有的权利无法相提并论。保护人最理想的行为准则是出于收益人的最佳利益善意地行动。虽然在本案中,保护人看起来只需要对受托人出具的方案给出“是”或“否”的结论,而不需要“原创”分配方案;但是保护人如果单单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深入 “为什么”这一层次进行实质审查的话,这恐怕就使保护人的角色“形同虚设”了,这样得出的结论对于法院的参考价值也十分有限。保护人在探究“为什么”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受托人做出的决定不能够使所有受益人均匀受益,这时,保护人应与受托人进行开诚布公的讨论。保护人可以对自己的担忧进行阐述,受托人在充分了解后也可以对原本的方案进行修改,从而更贴合保护人的期待。一言以蔽之,在信托架构中,保护人和受托人需要共同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受益人的最佳利益。

在本案中,保护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大小,应在继任受托人之下,受益人之上。鉴于各方受益人都对方案3提出了质疑,保护人如果不能了解受托人决策背后的理由和依据,恐怕只有简单地依据财产的多寡给出结论;但如果深入了解会发现,受托人兼顾了乙女士的未成年女儿的利益、相关税收问题,因此在分配时给予了相应的照顾,这样保护人在行使权力时才会更有“温度”。总而言之,为了支撑保护人行使相关信托权利,至少在“理论上”保护人应当有权获取在行使权利的必要范围内的相关信息,除非向保护人公开上述信息是与受益人的权利最佳利益相违背的。

 

  • 法院认可信托文件的一般标准

在排除了各方受益人提出的异议的基础上,对于分配方案的审核进行到了最后一步,也即对于分配方案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换言之,如果分配方案3符合下述标准的话,法院才会对其进行认可。

  • 方案是受托人出于善意做出的。本案中没有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也没有证据证明受托人违背了该原则。
  • 受托人是理性的,且方案的产生经过了适当的程序。本案中受托人通过向专业机构及各受益人征求意见做出了方案,在决策后也向各方进行了征询。
  • 方案没有被事实上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影响。本案中乙女士虽然对此提出过异议,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受托人并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诚然,本案中受托人提出的方案3是符合法律要求并且能够被法院认可的。但是如果对于本案中的信托架构的进一步假设:保护人不同意受托人提出的方案,双方形成僵局,该怎么办?这一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基于案件情况进行的思考。一般来说,创立人在任命了受托人的情况下还指任了保护人,尤其是设立了必须获得保护人同意受托人才能行动的机制时,其对于保护人的期待可能是对信托运行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能是对受托人的行为能否符合创立人自身的意愿、是否真的能够反应受益人的最佳利益进行监督。如果是为了确保受托人的行为更合法,那么创立人往往更倾向于选择相关专业人士作为保护人。在本案中,创立人选定更了解自己及受益人的人(最开始是甲先生)担任保护人,在专业知识上对于保护人的要求可能较受益人略低,但这样能够更好地兼顾受托人决策的合理性。其实在信托中,各角色往往会主动维护架构下的平衡,即使出现了僵局或者严重冲突的情况,也能够向法院寻求帮助,法院虽然处在信托架构之外,但是往往能够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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