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力宏离婚事件占据自媒体半壁江山。多方在自媒体上言辞激烈,当事双方也连续发文指责对方在婚姻期间的种种不是。其中,女方的措辞更是受到网友的好评,纷纷表示高学历的女方在书写方面有理有据,逻辑缜密,条理清晰。而就在不久前,王力宏最终发布道歉声明。若没有其他转折,这一出在自媒体上演的离婚大戏也将慢慢落下帷幕。但是,据王的父亲表示,当事双方的离婚程序已经走了两年,结合女方的发言双方目前仍为夫妻关系,离婚程序可能离完全结束还有一段时间。而双方的离婚律师在法庭上的争辩大概比当事双方为期几天的争辩自然是要赤裸裸、激烈的多。
其实,从2019年上映的《婚姻故事》中,我们可以窥探到美国离婚程序的残酷。在影片中,夫妻双方不仅不惜耗尽自己全部积蓄聘请高薪律师,更是利用转移孩子居住地、拜访知名律师以达到引起利益冲突等手段最大化争取自己的利益,将曾经的情谊全部抛至脑后。这部影片中所呈现的离婚手段,在现实中不过是冰山一角。
那么,在美国离婚,真的这么难吗?
法律背景
作为联邦、州法独立的国家,除少数领域(如反歧视法、破产法)外,各州在大部分领域都有自主立法权,而婚姻家事就是各州自主立法的一部分(关于儿童部分除外)。基于此,离婚当事人在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上有一定的空间。
尽管在细则上,各州的法律可能有差异,但在立法框架上,各州没有太大区别。据王力宏称,他与女方是在纽约缔结的婚姻关系。那么本文将以纽约离婚法为例(这不代表双方是在纽约提起离婚程序)展开讨论。
从普通法的传统的立法角度来说,双方即使对离婚事项达成一致仍需法院判决离婚。另外,法律还要求离婚呈请方需要证明答辩方有“过错”,并有证据证明这些“过错”,法院方可准许离婚。这些法院认可的“过错”为:
- 通奸,即我们现在俗称的出轨(Adultery);
- 压迫,包括精神和身体压迫(Cruelty);
- 牢狱监禁 (Confinement in prison);
- 无性行为能力(Physical inability to have sexual intercourse)(大部分州已弃用);
- 抛弃(Abandonment)
这种“有过错离婚”(fault divorce)程序的立法初衷是政府希望降低夫妻双方因“赌气”而冲动离婚的概率,同时也告诫人们结婚需慎重。这种制度使得离婚程序变得冗长。“有过错离婚”制度长期以来在英、美、香港、新加坡等普通法国家占有重要地位。这种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但是否离婚率的降低意味着婚姻质量的提高,我们无从得知。与此同时,这种制度最明显的弊端之一便是“鼓励”离婚双方在法庭上上演“撕逼大战”以证明对方的过错。这样的婚姻制度下最大的赢家往往是律师。
为缓和这种敌意,各国纷纷开始在保留“有过错离婚”制度的同时采用转向“无过错离婚”(no-fault divorce)制度。在纽约申请离婚,上述“过错”中,除“无性行为能力”,其他仍可作为离婚申请原因。无过错的离婚申请原因包含:
- 根据法院的分居令分居;
- 根据双方的分居协议分居;
- 婚姻不可挽救地破裂长达至少6个月。
这样一来,如果双方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便可大大加快离婚进程。同时也有效避免“冲动离婚”。当然,离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多种多样的理由。
在这王力宏这场离婚纷争中,双方的离婚即使是任意一方以“无过错”原因提出呈请的,双方很可能向法院提起的对方的“过错”。原因是这场离婚案中,不仅需要分割的财产体量大,更因为双方有三个小孩。实操中,分割的“财”和孩子的抚养“权”是大部分离婚大战的中心。而王力宏的离婚案中既有财又有权,一场大战几乎无法避免。
财产分割之战
美国各州对财产分割的方式分为两大类:共同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和公平分配制(equitable distribution)。共同财产制的州仅有加利福尼亚州、亚利桑那州、得克萨斯州、威斯康星州、华盛顿州、新墨西哥州、 内达华州、爱达荷州、路易桑那州;其他州均采用公平分配制。
无论在公平分配制还是在共同财产制下,以下几类资产一般视为不可分配财产:
- 婚前财产;
- 礼物;
- 继承所得;
- 保险;
- 人身伤害赔偿。
共同财产制的大概操作为除去上述的不可分配财产,剩余财产以绝对平均为原则在离婚时进行分配。在公平分配制下,除去上述的不可分配财产,剩余财产会以公平为原则进行分配。但在一些案件中,法官可能将原本认为各自的财产也考虑进分配范围以达到公平的目的。
基于大部分州(包括纽约)都采用公平分配制,笔者以下简单分析在公平分配制下,王力宏与女方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从双方的爆料中我们得知,王力宏和其妻子签署了婚前协议。虽然不清楚他们的婚前协议具体包含什么,但现实中,婚前协议可以包含婚前和婚内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配、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方式、不动产的分配、儿童的抚养权等内容。婚前协议一般来说会被法官认为有效并执行,尤其是在双方都有咨询过律师后签署的协议。但是关于儿童抚养权的部分除外 – 儿童的最高利益(the child’s best interest) 是衡量抚养权的唯一标准,双方在任何协议中对于儿童抚养权的想法都只会被用作参考。
在王力宏案件中,以双方的背景和学历来看,婚前协议很有可能是有效签署的。但如果实施婚前协议会导致任何一方无法正常生活,该婚前协议会被认为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本案中的婚前协议会被推翻:王力宏或其妻子在签署婚前协议前向对方虚假披露资产状况(不披露不影响婚前协议)。从目前的爆料来看,双方的婚前协议并不存在明显瑕疵。
但是,有了婚前协议并不意味着双方就不再有财产纠纷。对于婚前协议中并未约定但在法律上认为是可分配财产的部分,法官会考虑如下几点:
- 婚姻的长度;
- 双方各自的收入和财产情况;
- 双方的非金钱贡献;
- 双方的年龄、健康状况、挣钱能力;
- 结婚期间的生活水平;
- 其他重要因素。
另外,如果李靓蕾所述属实,王力宏有在准备离婚的阶段通过赠予、无缘由地大额消费、隐藏等方式试图减少离婚时的可分配资产,法官会通过检查消费记录,判断临近离婚前王力宏的支出是否不合理。如果法官认为王力宏有上述行为,法官不仅会在分配时更偏向李靓蕾,甚至可能认为王力宏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而做出惩罚。
抚养权争夺之战
如果仅仅是因为财产的分配,在有婚前财产协议和李靓蕾的经济条件也不差的情况下,双方大概不至于“大闹自媒体”互揭伤疤。3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法官眼中远比金钱的分配重要的多。因为法官的决定能够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环境。离婚本身已经给小孩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我们可以想象当将孩子的成长环境这个决定交给法官时会是如何艰巨的一个任务。
关于抚养问题的法律,所有的州都采用了“孩子的最高利益”这一标准。同时,针对夫妻双方可能生活在不同的州,各州都采用了《儿童监护管辖权和执行法》(The Uniform Child-Custody-Jurisdiction and Enforcement Act),约定双方该如何共享孩子的抚养权,州之间该如何承认其他州的抚养权判决及如何执行其他州的命令。而若一方父母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另一方父母探望子女、抚养子女的权利,法院甚至可以以“拐卖”(abduction)定罪。
抚养权分为“法律抚养权”(legal custody)和“人身抚养权”(physical custody)。法律抚养权指的是孩子在成长至18岁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例如宗教信仰、学校、医疗、课外活动等。人身抚养权则指的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于法官来说,如何判断两个自己不认识的人应该怎么样抚养小孩并没有模板或公式参照。在每一个涉及小孩的案件中,法官都需要考虑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小孩自己的想法。事实上,离婚法官可以称得上是“最贴近生活的法官”,因为他们需要切实站在离婚双方的立场上,提取当事双方提供的大量信息,努力在脑海中拼凑出双方生活的模样,并作出最符合“人情味”的决定。因此,离婚法官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我们可以从常理来推测决定好父母的因素:孩子的年龄、孩子的常住地、平时对孩子的关心程度、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时间、与孩子沟通的方式、性格、经济能力、未来的收入、精神状况、周围人对父母的看法等。尽管笔者不能妄下结论,判断本案中夫妻的互相揭露是以争夺抚养权为目的,但不难想象为了抚养权,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做出了怎样的努力。有一点不可争的是,基于本案中双方的经济水平和未来预测收入水平,无论儿童抚养权如何分配,双方都应该为孩子的成长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为王力宏大概率(more probable than not)真的像李靓蕾所描述的那样有严重的心理疾病,并且常年不在孩子身边,法官作出对王力宏不利判决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因此,王力宏在其所发的文章中否认李靓蕾的指责,除去其主观原因,客观上,若王力宏希望尽可能地争取抚养权,恐怕是不得不否认。
结语
无论离婚的双方争取到了怎样的利益,离婚终究是一件令人唏嘘的事。尤其是当双方有孩子时,双方几乎不可避免需要面临持久战。或许是父母争夺抚养权是对孩子爱的表现,亦或许是离婚双方真的认为对方就是有着不值得被孩子敬仰的特质,往往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就已经两败俱伤。在双方的婚姻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笔者看来,优秀的律师并非一名拼命揭露对方不足的律师,而是在双方最痛苦的过程中,帮助双方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以降低离婚过程中所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