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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如何看待李靓蕾的“空心锤”

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通过王力宏离婚案件分享了在美国的离婚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在本篇文章中,笔者想以法律人视角,从证据法学角度与大家探讨蕾神之“锤”。

“锤”在娱乐圈的男艺人在今年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事了。前有周扬青后有李靓蕾。但是,李靓蕾能“锤”的出圈儿,不仅因为李靓蕾与王力宏是婚姻关系且育有两女一儿,也因为李靓蕾煽动情绪的“功力”比周扬青深厚不少。

而笔者看来,李靓蕾在微博发布的几千字除了个人看法,并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她的说法,甚至存在多处逻辑经不起推敲的地方—看似合情合理,但在法律人眼中并没有几句话是“能站住脚”的。这场“全民审判”似乎在几乎没有任何能够被法律承认的证据之下给王力宏判了刑。

事件发展:

李靓蕾的开篇之锤

12月17日晚上11点左右,李靓蕾发布第一篇关于王力宏的文章。由于全篇并没展示任何证据,笔者分析一下文章中提及法律部分疑惑的点。

全文总共9张图片,第二张图片中,李靓蕾原文如下:

 

这一段概述的社会现象是客观的存在。如笔者在上一篇(链接上篇)中提到,美国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做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双方对家庭的“非金钱贡献”。事实上,这条法律并不是立法之初便有。长久以来,女方在离婚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为法院长期以来都只考虑双方对家庭的“金钱贡献”。女权运动的兴起和社会的变革使得女性地位大大提高,也引起了法律的高度重视。这无疑是社会的进步。李靓蕾的这番话大概引起了大部分女性的共鸣,无论是否结婚。但是,这么一段清晰的陈述却是为了支持其“被逼着签署不对等的婚前协议”之用。

 

李靓蕾的观点借女性对家庭的付出应该得到肯定之由,控诉“被签署不对等的婚前协议,且王力宏试图转移婚后财产”有不公平之处的事实,并表明自己“被逼”签署。从法律角度来说,受逼迫签订的协议是可以申请无效的。但“被逼”这个词用的恰当李靓蕾是受害者,用的不恰当李靓蕾很可能就构成诽谤了。

具体而言,法律对“被逼迫”(duress)的定义为:when a person makes unlawful threats or otherwise engages in coercive behavior that cause another person to commit acts that the other person would not commit.[1] – 当一个人作出非法威胁或其他强制性行为致使另一个人作出另一个人通常不会做的事情。比如,威胁人身伤害、威胁伤害朋友等。相比之下,李靓蕾的“被逼”二字未免用的太过草率。这般严厉的指责若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支持证明其真实性反倒可能被认为为“诽谤”(defamation)[2]

关于李靓蕾提到的“不对等的婚前协议”,读者需要明确“不公平”和“不对等”是两码事。在法律上,如果婚前协议不公平,该协议是会被认为无效的。

对于不公平(unconscionable),英国法官曾提出著名“shocking the conscience”(震碎三观)概念来形容“不公平”。 反观之,世间存在几份“对等”的婚前协议。婚前协议最初的目的恰恰在于避免在结婚后将所有事情“对等化”。法律也是支持双方达成可能对一方保护多过另一方的协议。王力宏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积累的大量财富,如果双方完全平分,想必尽管对等,但未必公平。李靓蕾称的“不对等”协议如果不涉及震碎三观的条款(例如“妻子婚内不能工作”、“妻子必须生儿子”),则所谓的“不对等”也实属常理。

关于李靓蕾的控诉,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签署婚前协议不等同于不保护女性地位。女方希望保护自己权势而签署婚前协议的现象并不是什么稀奇事。婚前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为婚姻亮红灯时划分楚河汉界的一把好尺,亦是帮助双方在离婚时避免冲突的工具之一。如果婚前协议存在瑕疵而导致对李靓蕾不公平,李靓蕾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协议很可能会被认为无效。

再者,李靓蕾所说的婚前协议是因为王力宏“要保护你的婚前财产”的迷惑发言让笔者十分费解。即使没有婚前协议,在美国婚姻法下,婚前夫妻各自的财产是不会在离婚时纳入共同财产的。这在我国的《民法典》下有相似的规定[3]。婚前协议保护的恰恰是婚后的财产、孩子的抚养费、妻子的赡养费的婚后问题。

 

关于王力宏财产转移的问题,笔者看来,单单因为“房子在你名下,车子在你妈名下”而得出“王力宏财产转移”恐怕不太具有说服力。首先,美国是普通法国家,房屋名义权和实际收益权可以是分开的。即,如果房屋是夫妻的婚后主要住所,或李靓蕾应当拥有房屋使用权,那么即使房子在王力宏的名下,不影响法官对房屋的分配。第二,正如笔者在上一篇所述到,如果王力宏真的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李靓蕾大可放心,法律会给她一个交代,但李靓蕾可能需要提供“车子在你妈名下”以外的其他证据。

王力宏的“出轨之锤”

除了一些李靓蕾的单方面描述和陈述外,李靓蕾提供了一张图片作为书证:

美国法律管这张书证叫做“Hearsay”(传闻证据)。 Hearsay的定义如下: Hearsay is an out-of-court statement offered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therein. 中文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他是一个在法庭外的陈述,且提供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陈述中所主张事项是真实的,则该陈述为Hearsay。

举例而言,A是杀害B的嫌疑犯,并作为被告出席。C作为证人,希望证明A有杀害B的动机,出庭作出以下陈述:“A告诉我他要杀了B,因为他为B买了人身保险”。C提供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A有杀害B的动机,陈述所主张的是A杀害B的动机,该陈述中的“A告知动机”是在法庭外发生的,而C提供该陈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A有杀害B的动机,即该陈述的主张,则该陈述为Hearsay。而Hearsay在证据法上一般是不予承认的,原因是Hearsay的本质是“道听途说”,我们无法证明A是否对C说了任何话,更无法区分真伪。在国内法律中,传闻证据也同样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那么李靓蕾提供的这张图是否是Hearsay 呢? 首先,这张图是为了回应Yumi所说的“自2013年以后并未联系过王力宏”的说法。这张图主张的事项是Yumi2015年给王力宏用裸体头像发送了一条信息(信息的内容不重要),这张图上的陈述是法庭外的陈述,且李靓蕾提供这张图是为了证明Yumi2015年给王力宏发送了信息,即该陈述所主张的事项的真实性。那么,这张图会被认为是Hearsay,可信度低。用人话说则是,我们无从得知图上的Yumi是当事人Yumi,无从得知头像是当事人的头像,亦无法辨别整张图片的真伪。

事实上,李靓蕾的文章大部分描述均为hearsay,例如王力宏说了什么,都可以认为是hearsay,都是李靓蕾的说法。

 

当然,无法证明王力宏出轨与王力宏没有出轨是两码事。笔者不就王力宏出轨一事发表任何意见,而是单纯从证据法的角度分析目前李靓蕾提供的陈述和证据为何在法律上是经不起推敲的。目前看来,可能李靓蕾有其他的证据支持她的论点,但她所拥有的证据够不够、能不能被承认我们无从得知。

但是,不管王力宏有没有出轨,在婚姻法里,“出轨”可以是一方提起离婚时的事由,但不是一方提出剥夺或减少另一方的抚养权或财产分配请求的原因。在美国法官眼中,出轨是“婚姻过错”,但不影响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权。在Blickstein v. Blickstein[4]的开篇,法官直接点明“We conclude on this appeal that marital fault is not generally a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n the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marital property of divorcing spouses…”原因是,在法官眼里,婚姻财产分配是双方贡献的判断,而非惩罚婚姻过错。除非一方的行为“十分恶劣”(egregious),例如家暴、监禁,否则法官不应该对大大小小的过错都做自己的判断。换言之,出轨、遗弃这些“过错”是双方的事,亦是外人很难考证、很难以结果论过程的事,因此法律应该谨慎参与。而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大人出轨本身可能能说明他不是好伴侣,但无法直接证明他不是好父母。尤其是在对剥夺父母抚养权高度谨慎的欧美国家,出轨一般不被纳入法官考虑抚养权的要素。

心理咨询记录

对于李靓蕾揭露王力宏心理疾病的相关事项,王力宏看完大概要哭晕在厕所了。在美国,个人隐私,尤其是医疗信息,是高度受法律保护的。例如,注明的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就是一部专门为保护个人医疗信息被机构、医院、医疗机构、公司等对任何第三方披露的联邦法律。在诉讼中,除非健康情况与案件的争议有关(例如,医生误诊),否则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医疗记录公开。

个人隐私法中,公开私人信息(public disclosure of private facts)如果满足: 披露者公开了私人信息;披露的信息是令正常人人感到冒犯的;且无关乎公共利益,则披露者侵犯了他人隐私。举例来说,举报某官员贪污、举报某明星涉毒,这些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但是明星患有性瘾显然与公共利益无关。李靓蕾这一番操作已经触碰到法律,属实令人疑惑是怎么样一段婚姻能让如此高学历的女生宁愿犯法也要揭露对方的心理问题。

进一步说,李靓蕾说王力宏有“性瘾”。如果这并非事实,李靓蕾这一波锤恐怕会因为诽谤罪而锤死自己;如果这是事实,李靓蕾不但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更是一定程度上为王力宏的“出轨行为”给出了医疗上的合理解释。

结语

   因为互联网,我们活在一个“全民法官”的时代。除去触碰法律底线的明星,仅仅因为个人生活而被“封杀”的明星越来越多。尽管法律没有惩罚他们的“过错”,但他们的生活却因为吃瓜群众的起哄难以翻身。

法律不惩罚的原因大概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不构成犯罪;第二种是证据不足。但是吃瓜群众眼里,似乎并不在乎法律如何规定,更不在乎证据是如何呈现的,仅凭“如果不是真的为什么不否认”就能成为断定一面之词为铁证如山。也许李靓蕾有其他证据,也许她没有;但这种不顾法律、无底线揭露的行为又何尝不是一种震碎三观的行为。毕竟,就在不久的从前,台湾女星徐熙娣才为其在年轻时揭露前男友出轨行为而痛哭流涕。

在这个信息流通快但不对称的时代,全民法官是多怕可怕的事情。愿吃瓜群众能够谨慎吃瓜,毕竟,网暴和言论自由只有一墙之隔。

 

[1]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duress

[2] 美国法律里,构成诽谤的四要素为:冒充事实的虚假陈述;对第三人公开发布或交流;存在主观过失;给被诽谤的人造成了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

[4] Blickstein v. Blickstein, 99 A.D.2d 287, 472 N.Y.S.2d 110 (N.Y. App. Div.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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