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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开曼经济实质法指引文件3.0版本(二):纯控股业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的九大类相关活动中,最受中国客群关注的应该是纯控股业务和基金管理业务。除此之外,航运业务和总部业务也有部分客户有所涉猎。为了突出重点,学研君决定删繁就简,不再对九大类相关活动一一介绍,而是直接就大家最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解读。
今天就带领大家看看纯控股业务的最新定义与合规路径。

  • 基本定义

《经济实质法》将纯控股公司业务定义为“纯粹控股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并且对这一类别的活动施行低标准的经济实质要求。因此,如何界定纯控股公司是业界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所谓纯控股,指的是仅持有其他实体股权,且仅仅因此获得股息和资本利得收入。
持有股权,包括持有其他实体股权的情况,也包括通过对其他实体投资使得投资方取得参与该实体利润分配权利的情况。不过纯控股公司业务定义下的股权投资,不包括通过债务或其他非股权方式进行投资。
纯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可以包括:开设并持有银行账户、进行公司决策治理、与专业人士或专业服务供应商订立服务合同和对外支付日常费用、开销等。
除了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外,如果持有其他任何类型资产或进行其他任何类型投资(比如持有有戏债权、政府发售的有价证券、实体名下拥有不动产或享有不动产的受益权等),该实体都不可能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
同理,如果一家纯控股公司还从事其他相关活动,或者因为纯控股业务之外其他业务有经营收入,则该实体不可能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此时,需要考虑该实体其他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其他相关活动。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投资基金就不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
二、合规要求
对于满足纯控股公司业务定义的实体而言,只要在每个财年内达成以下两个条件,即可视为完成经济实质法合规工作:

  • 满足2020年修订版开曼《公司法》提出的所有申报要求(即每年按时完成年检);
  • 在开曼雇佣适量员工,拥有足够的办公场所,以满足管理其他实体股权的业务需要。

三、示范案例
3.0版本的指引文件最大的特点之一便是列举大量案例,方便我们解读和应用。针对纯控股业无,3.0版本指南提供了五个示范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回应:
(1)CayCo Ltd是一家相关实体,在一家大型集团的公司架构中发挥中间控股层的作用。CayCo Ltd持有其他两个公司100%的股权,每年因此获得股息,收入全部进入到一个计息的银行账户之中。该账户的作用主要是收取股息和支付日常对外开销。除此之外,CayCo Ltd没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

  • CayCo Ltd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会影响实体被视为纯控股公司。

(2)CayCo Ltd是一家相关实体,持有一个证券账户(brokerage account)。CayCo Ltd通过该证券账户持有下层法律实体的股权。除此之外,CayCo Ltd没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

  • CayCo Ltd不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不属于直接持有或管理股权,因而不属于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

(3)CayCo Ltd是一家船运公司,同时也100%持有另一个法律实体Y Ltd的股权。

  • CayCo Ltd不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实体作为持股实体的同时从事其他活动,不属于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但应考虑其他活动是否属于《经济实质法》中的其他类别“相关活动”;

(4)Trust Services Ltd是一个专业受托人,管理多个信托。作为受托人,Trust Services Ltd持有大量资产(其中包括但不局限于股权)。日常经营过程中,Trust Services Ltd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受托人服务,自身不是任何信托资产的受益人。

  • CayCo Ltd不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作为受托方持有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不属于纯控股公司,信托业务也不属于九类“相关活动”之一。但应考虑除信托业务外,其是否从事属于其他“相关活动”的业务。

(5)GP Ltd是一个豁免有限合伙(ELP)的普通合伙人,仅代表ELP持有其他法律实体的股权,仅代表ELP因持有股权而取得股息和资本利得。除此之外,作为普通合伙人的GP Ltd负责ELP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 CayCo Ltd不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GP)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其他实体股权,而是依据《有限合伙协议》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因此不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但应考虑除作为GP代表合伙企业持有股权、取得股息或资本利得外,其是否从事属于其他“相关活动”的业务。

四、干货总结
结合《经济实质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进一步总结出两个判断逻辑:

  • 如某实体仅持有股权并取得与该股权相关的收益(股息、资本利得等),无任何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影响判定),其属于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仅须满足针对纯控股公司业务的低标准经济实质测试;
  • 如某实体在持有股权之外拥有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但该资产、业务及收入不属于其它类别的“相关活动”,则该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不过,如某实体在持有股权之外拥有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且该资产、业务及收入构成其它类别“相关活动”,则该实体需要就从事的其它“相关活动”满足相应的经济实质要求。
One More Thing
相信不少脑瓜聪明的小伙伴一经发现,3.0版本的指引文件在纯控股业务的定义和合规要求中给我们留有“操作空间”。
如果一个开曼实体符合相关实体定义,没有域外税务居民身份,且仅仅持有股权并取得与该股权相关的收益,最终会被判定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此时。该实体每年要做好经济实质通知与报告工作,还要满足降低标准的经济实质测试。所谓降低标准的经济实质测试,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购买代理公司提供的外包服务,使得实体拥有“适量的员工与足够的办公场所”。相比其他相关活的经济实质测试而言,纯控股业务的合规成本的确较低许多。而且,合规难度也相对较小。
但是,如果该实体购买、持有一些其他资产(比如债权、不动产),便会被排除在纯控股公司业务的定义之外。在不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的前提下,最终会被判定不从事任何相关活动。此时,该实体每年做好经济实质通知与报告工作即可,不需要为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而付出合规成本。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漏洞”的确存在且有效。如果您打算充分利用立法漏洞,学研君有两点要给您温馨提示:

  1. 针对上市结构或拟上市结构中的开曼实体而言,最好不要采取此种操作。上市结构追求的是安全稳定,尽最大可能排除一切不确定因素。既然纯控股业务合规要求明确,成本也并没有太高,不如老老实实做一个安静的纯控股公司;
  2. 《经济实质法》本来就是全世界针对离岸地税收洼地所创造出来的“补丁”,为的就是解决税务不透明和税基侵蚀的问题。相信随着时间推移,开曼税务主管机关一定会在OECD的督促下修复漏洞。届时,此前看上去“聪明”的举动可能留下无穷后患。关于这一点,可以参照我国的霍尔果斯税收优惠政策以其后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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