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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BVI经济实质实操合规策略,就在这里

徐总和丁总是学研君的老熟人了。早在去年,他们就频频前来请教关于经济实质法的相关问题。但是从去年秋天开始,他们似乎对这个话题渐渐失去了兴趣,不再关注BVI公司的经济实质合规问题。
最近,两位老板又一次前来咨询。
原来,徐总和丁总此前认为BVI经济实质合规工作还没有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市面上大多数分析都停留在理论层面。在他们看来,这些东西都属于“纸上谈兵”,听了也没有什么太大意义,何况自己也记不住。不如等到经济实质合规工作开始,再根据BVI国际税务主管机关ITA的窗口意见开展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听说BVI的经济实质信息申报已经正式开始,二位觉得时机已经成熟。
刚一落座,两位老板就主动打开了话匣子。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几乎所有的业内机构都不断地对市场进行客户教育,把BVI《经济实质法》的理论知识讲了一遍又一遍。以至于徐总和丁总光靠朋友圈文章和知识付费课程,就把基础课程补足了。
徐总先说:“基础的东西我都懂,不就是从事相关活动的相关实体,要在当地具备经济实质嘛!这个相关实体,就是依据BVI 《2004年公司法》和《2017年有限合伙法》,在BVI注册的公司、有限合伙、外商企业和外商有限合伙企业。”
学研君内心大呼:徐总内行!
总体而言,除了拥有具有域外税务居民身份的企业、有限合伙之外,其他的BVI法律实体均在相关实体的定义范畴之内。
丁总也不甘落后地说:“九大类相关活动嘛,定义也都写在法案和指南里了。好像没什么值得关注的。”
这一点学研君并不是完全赞同。相关活动看上去容易判断,但却是实操过程中一个非常有难度的问题。这里面最少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 对于BVI法律实体而言,可以同时涉猎多个领域的相关活动;
  2. 一段时间内,业界认为没有收入的法律实体,即便从事了相关活动定义下的经营活动(比如纯控股公司业务),也不构成从事相关活动。但是ITA最新的表态是从事相关活动但是没有收入的法律实体,也会被认定为从事相关活动。不过,这类法律实体不需要在BVI当地具备经济实质,每年做好经济实质信息申报工作即可。

一般来说,BVI公司最常见的相关活动类型是纯控股公司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以及航运业务。针对这三个相关活动领域,学研君稍微多费一点口舌。
纯控股公司业务
如果法律实体被认定为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便不可能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简而言之,纯控股公司业务和其他八类相关活动互斥。因此,实体作为持股主体的同时从事其他活动的,不属于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但应考虑这些其他活动是否属于《经济实质法》中其他类别的相关活动。
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会影响实体被认定为纯控股公司。但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不属于直接持有或管理股权,因而不属于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
另外,作为受托方持有信托资产的信托公司不属于纯控股公司,信托业务也不属于九类相关活动之一。但应考虑除信托业务外,是否从事属于其他相关活动的业务;
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得出纯控股公司的判断逻辑:

  1. 如法律实体仅持有股权并取得与该股权相关的收益(股息、资本利得等),无任何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影响判定),属于从事纯控股公司业务;
  2. 如法律实体在持有股权之外拥有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但该资产、业务及收入不属于其它类别的相关活动,则该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属于不从事任何类型的相关活动;
  3. 如法律实体在持有股权之外拥有其它资产、业务及收入,且该资产、业务及收入构成其它类别的相关活动,则需要就其它的相关活动满足相应的经济实质要求。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是指从外国关联公司购买产品或向外国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如果企业的交易对手方不是关联公司,则不是从事经济实质法定义下的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至于如何判定交易对手方是不是关联公司,现阶段完全依靠企业主动申报。据学研君观察,ITA目前尚没有能力对企业申报的所有信息进行完整且严谨的核查。
另外,偶尔向关联企业提供服务(偶发、不经常、规模较小、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被认为构成从事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航运业务
BVI在航运业务的解读上暂时没有更新。但是,开曼税务主管当局在最新发布的3.0版本指引文件中明确指出,航运业务的核心是对船只的运营或经营,而不是持有。因此,租入船舶从事海上运输并收取费用的业务,属于从事船运业务。如仅将船舶租赁给其他方但不经营该船舶或其他船舶的,则不属于从事船运业务。
在3.0版本指引文件的示范案例中,船主公司将其船舶光船租赁给一家租船公司,后者将租来的该船舶用于运营。最终,该船主公司不构成船运业务(因为它没有运营该船舶),而租船公司则构成船运业务。
3.0版本指引文件的示范案例还明确指出,从事其他业务时附带提供的船运业务不属于从事船运业务,如旅行社销售船票、制造商为出口货物进行的海上运输等。
开曼的立法工作一直走在离岸地中的前列,最早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案》就是开曼。仔细研读开曼和BVI的经济实质法文件,可以发现两者内容基本一致,尤其是立法精神堪称一脉相承。因此,学研君认为BVI后续大概率会抄开曼的作业。
听了学研君的解读,徐总和丁总不禁感慨,果然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办。
既然定义都已经梳理的差不多,徐总开始请教实操中的现实问题。他最关注的就是经济实质信息申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自7月份开始,BVI税务主管机关正式开放了用于申报经济实质信息的BOSS系统。从目前情况来看,经济实质信息申报的流程比较简单。所有BVI法律实体都只需要就是否属于相关实体、是否从事相关等基本问题提交信息。
如果法律实体填写不属于相关实体(具有域外税务居民身份),现阶段是不要求立即提交相关证明的。后续ITA会在何时要求提交,尚不得而知。
如果法律实体填写不从事任何相关活动,现阶段是不要求立即提交相关证明的。后续ITA会在何时要求提交,尚不得而知。
如果法律实体属于从事相关活动但没有相关收入的情况,填写信息时还要填写从事相关活动。现阶段的BOSS系统没有关于经营活动收入的问题。后续企业如果想通过收入原则来规避在BVI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需要提交一份声明,承诺自己在财务年度内没有因为相关活动取得收入。至于声明提交之后ITA会不会要求提供进一步证据(比如银行账户信息、财务报告等)作为证明,尚不得而知。
另外,BOSS系统目前只要求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评估报告(自我评估or法律评估)。提交之后会进入ITA审核期。至于ITA要审核多久,审核之后是否要求补充材料,审核之后会以什么形式给予备案通过确认,都不得而知。
更令人无语的是,ITA可能不会在完成审核之后出具书面通知。换言之,法律实体无法知道在本财务年度内是否通过ITA审查,满足了《经济实质法》规定的合规要求。ITA随时可以要求法律实体提供新的证明材料。不过从实际情况分析,ITA的人手和能力都不支持他们对全部申报信息展开详细而具体的审查。只要按时完成经济实质信息申报,所申报的信息没有明显纰漏,应该不会被ITA穷追不舍,死缠烂打。
咨询临近尾声,学研君还想再提醒徐总和丁总一个关键问题:一定要按时做好经济实质信息申报工作!
受疫情和工作效率的影响,原定于第一季度开放的BOSS系统拖到第三季度才与大家见面。虽然系统开放时间推迟,但是ITA却没有为BVI法律实体延长经济实质信息申报期。
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法律实体而言,财务年度开始时间默认为2019年6月30日。如此计算,经济实质信息申报的截止日期就是2020年12月30日。
对于2019年1月1日(含)之后成立的法律实体而言,财务年度开始时间为实体成立之日。如此计算,经济实质信息申报的截止日期为财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
现在已然是2020年9月,很多2019年1月1日之后成立法律实体的经济实质信息申报期即将(或已经)到来。如果不能按时申报,将要面临罚款,而且更有可能受到ITA的加倍关注,导致后续需要补充更多证明材料。
除了贸易作用之外,BVI公司常出现在红筹架构之中。如果BVI公司因为经济实质合规问题受到处罚,很可能影响整个离岸架构的稳定,为日后的企业融资、上市埋下伏笔。在此,学研君建议各位及时联系专业机构,确保自己的BVI法律实体在《经济实质法》合规问题上“乘风破浪”,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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