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igroup.com_2020-03-06_02-43-24

中国绿卡,任重而道远

最近,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永居条例》”),公开向社会各界征询反馈意见。

相比2004年开始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永居条例》”)而言,新《永居条例》做出较大程度的修改。而正是这些变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新《永居条例》的条文来看,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对五类移民开放大门:
(1)投资移民:投资折合1000万人民币以上(注意,“折合”这个词很微妙);
(2)创业移民: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3)技术移民:紧缺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科研人员、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人才;
(4)工作移民:工作三年的博士、连续工作八年且工资为平均工资的3倍、连续工作四年且工资为平均工资的6倍、连续工作一年且工资为平均工资4倍;
(5)亲属团聚移民:配偶、子女、父母。
这五种类型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新《永居条例》的具体内容。
如果你曾经去过广州,应该对几乎是随处可见的非洲人印象颇深。我国一向给予外国公民“超国民待遇”,去年的“学伴事件”更是闹得沸沸扬扬。新《永居条例》一出,很多人立即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理由是不想让更多非洲人大量涌入。
中国历来不是移民国家,国家移民局也是2018年3月才成立的全新部门。受制于文化、语言、外貌等因素的影响,外籍人士很难彻底融入本地生活。但如果你仔细读过新《永居条例》的规定,便会明白可能导致所谓“低端外籍人士”大量涌入国内远远不是新《永居条例》真正的漏洞和缺陷。

术业有专供,一直关注跨境业务和个人财富规划业务的学研君将从国籍身份、税务居民身份和外汇管制三个角度出发,给新《永居条例》提点意见。

  • 永居=绿卡≠入籍,亲属申请永居不能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永居其实是外国国籍+中国身份证的搭配组合,可以理解成中国的绿卡。众所周知,绿卡意味着申请人享有除了政治权利之外的其他一切公民权利。不过,权利相同并不能等量代换成在各个领域都与中国公民看齐。涉及亲属申请永居问题时,应该严格区分对待。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这一条其实隐藏着一个“链式移民”的陷阱。一旦外籍人士申请永居成功,他的亲属也能够以他为基础申请中国永居。换言之,涉及到亲属申请永居时,新《永居条例》没有将中国公民和永居外国人区分对待。在美国,绿卡人士的父母不能借此申请绿卡。配偶想要申请以该人士为基础绿卡,审批难度增大,审批速度也会慢许多。这就是为了防止链式移民现象的发生。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在亲属申请永居时,将中国公民和永居外国人区别对待。中国公民的亲属按照正常流程审批,永居外国人的亲属提高审批要求,延长审批流程。

  • 无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实现无缝衔接,存在税基侵蚀可能性

有些条文单看波澜不惊,组合在一起就惊天动地。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判断外籍人士是否具有中国税务居民身份,首先要看是否有居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如果没有居所,就要依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居住累计满183天认定税务居民身份 。
新《永居条例》要求每年实际居住不得少于三个月,而且可以在有特殊情况时缩短。理论上来说,三个月最长也就是92天。新《永居条例》的全文中没有任何关于全球征税的规定,因此我们很难凭借实际居住三个月认定部分永居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
一个永居的外国人只需要每年在国内居住92-182天,便可以保住自己的永居身份,同时不触发中国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如此一来,中国税局便失去了对外国永居人士海外收入的征税权。要知道,持有美国绿卡便意味着IRS可以对你全球的收入进行征税。很多美国绿卡人士每年都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手段在报税时减少自己的纳税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加入全球征税条款,直接明确获取中国永居意味着成为中国税务居民,赋予中国税局对其海外收入征税的权力。
三、外汇领域的超国民待遇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我国是一个实行比较严格外汇管制制度的国家。境内个人每人每年只有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而且所购外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同时,境内居民个人如果要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海外投融资并实现返程投资,就必须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办理登记手续,俗称37号文登记。
但是新《永居条例》对外汇汇出的描述模糊笼统,没有具体说明永居外国人是否可以自由汇出个人名下全部财产。按照最宽泛的理解,永居外国人是可以将名下全部合法资产兑换外汇并汇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海外投融资并实现返程投资也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这是典型的超国民待遇,将对我们的外汇管理制度构成巨大冲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对永居外国人购汇额度和购汇用途也进行限制,同时要求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海外投融资并实现返程投资必须办理37号文登记。
除了上述三个与学研君工作领域密切相关的问题之外,新《永居条例》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比如没有明确规定有犯罪记录者不可以申请永居,永居一旦申请便终生有效。
其实,2004年生效的旧《永居条例》就明确指出有犯罪记录者不得申请。而且申请成功之后,永居证的有效期只有五年或者十年,到期之后需要到有关部门续签。这种管理思路灵活性更高,能够最大程度确保进入我国境内的永居外国人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最大价值。
此次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草案,距离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相信有关部门也已经认识到草案中的问题和不足,会在后续的立法过程中做出对应的修改和完善。
无论是网络世界还是现实生活,学研君看到的都是对新《永居条例》的批评指责。客观来说,大家反对的不是吸引优秀移民,而是在没有照顾本国公民的同时却给予外国人超国民待遇。
如果有一家餐厅,老板的儿子每天都去隔壁吃金拱门,从来不在家吃饭,你会相信餐厅花费大力气举办促销活动能吸引到优质忠诚的食客吗?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中国绿卡,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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