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非居民个人的境内居住天数、停留天数、工作天数如何计算?

在税务筹划领域,有一个很特别的名词叫“税务居民身份”。一般来说,人们对自己的国籍身份是非常明确的,毕竟手里持有几本护照还是能够数得清楚。但是,税务居民身份却是一个与国籍身份并不完全重合的概念。
换言之,你是一国的公民,必然是该国的税务居民。你是一国的税务居民,却不一定是该国的公民。从概念范围来看,税务居民要比国籍公民大。
在中国这样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自然人只能拥有一个国籍身份,但却可以有很多个税务居民身份。比如你是一个土生土长的中国人,手里只有中国护照,肯定是中国的税务居民。然而在满足某些情况下,却也有可能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身份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构成纳税的基础。确认了一个自然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之后,才能确定哪些税务司法管辖区对其有征税的权力。
现阶段,我国生活着大量持有外籍护照高净值人群。不管这些人本来就是外国人,还是放弃中国国籍移民外国,现实情况就是他们不具有中国公民身份。针对这类群体,如何明确其是否具有中国税务居民身份和所承担的纳税义务?
首先要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住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如果外籍人士属于有住所的情况,便属于中国的税务居民。如果外籍人士不属于有居所的情况,便要看三个关键指标决定纳税情况:境内居住天数、境内停留天数和境内工作天数。这三个天数承担着不同的功能,计算规则在新、旧税法下也存在较大差别。

  • 境内居住天数
  1. 主要功能:确定无住所个人在中国的税务居民身份,从而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确定其在华承担何种纳税义务。比如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是否居住累计满183天认定无住所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此时便要看居住天数。
  2. 法律依据:境内居住天数是一个中国国内法创设出来的概念,实践过程中,可以操作筹划的空间很大。

根据旧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居住天数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1. 计算方法:根据旧个人所得税法,入境、离境当天均计算在华居住天数。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入境、离境当天均不计算为在华居住天数。简单来说,就是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往返当天不算天数
  • 境内停留天数
  1. 主要功能:税收居民个人能否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中境内受雇所得条款规定的待遇。境内停留天数与双边税收协定中存在“受雇所得条款”密切相关,确定在协定规定的期限内是否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此处183天中的天数就属于境内停留天数。
  2. 法律依据:境内停留天数不是国内法的概念,而是国际法中的通用概念。按照OECD和联合国的协定范本解释,目前协定中的停留天数的计算规则仍然是包括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度过的假期等。

根据旧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简而言之,根据旧个人所得税法下,居住天数的计算规则=境内停留天数的计算规则。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居住天数的计算规则,但是停留天数的计算规则没变,还是按照原国税发[2004]97号文中规定的计算规则来算。

  1. 计算方法: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居住天数计算规则≠停留天数计算规则。停留天数的计算规则还是按入境、离境当天都按1天计算在华逗留天数。停留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渡过的假期等。往返当天均计算为1天,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离境原因在所不问。
  • 境内工作天数
  1. 主要功能:对无住所个人的所得来源地进行划分,从而确定哪部分所得需要在中国境内征税。虽然划分方法从原来的“先税后分”转换到现在的“先分后税”,但分的标准都是用的工作天数。
  2. 法律依据:工作天数也是一个国内法概念。

根据旧税法,工作天数的计算根据《国税发[2004]97号文》计算: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根据新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1. 计算方法:新、旧税法只是措辞略有变化,实际计算规则却没有改变:都是按照出入境当天按5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同时工作天数的计算规则时要细看离境原因,即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居民要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港澳税收居民的工作天数的确定方法和居住天数类似,来大陆就算,离开大陆就不算,但是计算规则仍然是港澳税收居民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按0.5天计算为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

 

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