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岸每年举办一次“中国离岸金融峰会”系列活动,此次在上海圆满举办。活动汇聚了数百家中国顶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企业和金融服务提供商、政府、投资促进机构、项目方等。中国离岸作为中国唯一的离岸金融服务平台,专注于服务中国大陆的金融中间商和高净值资产的个人。通过对国际离岸行业的深刻认识以及聚集行业领袖平台的影响力,在行业中受到了广泛的认可。目前,中国离岸也是中国对外投资和离岸综合服务领域获取行业信息、建立行业互信的媒体平台。

中国离岸金融峰会现场

U&I Group 战略业务部总监林子龙先生受邀作为话题主持,就“疫情后的全球税收和分配新规则-主要特征及后续发展”同与会人员进行交流探讨。 此小组会议讨论主题话题一:围绕着今年10月,OCED在遵循袁家骅大纲基础上公布《国际企业税务改革协议》的主要框架及现有框架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趋势会如何?话题二:尽管目前提议的规则集中适用于大型跨国公司,新规则出台还尚需时间,但不同类型的企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如何做好准备? 话题三:离岸辖区如何从其离岸工具的应用及为全球投资创造商业价值?如何看待经济实质的影响?如何利用好不同的工具服务于不同的经济体? 在林子龙先生的主持下,各位小组讨论嘉宾对此话题展开了专业分析,都分享了具有前瞻性的看法。林先生也着重探讨和分享了,目前企业应该如何看待现在国际税务环境并主动适应做出调整,以及离岸司法管辖区域的工具如何服务于企业海外发展。

U&I Group 战略业务部总监 林子龙先生主题分享

林子龙先生认为,目前处于全球经济中的企业面临越来越多地挑战,全球监管政策收紧、税务政策改革、信息透明化、合规要求升级都是不可避免地趋势,目前大国集团推动重置国际企业税制是不可避免地趋势。

观点一:全球税制改革是双刃剑。全球税务成本整体来看是上涨趋势,主要影响是增加市场国的税收收入,推动市场国经济发展;但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全球税率的平衡发展为跨国企业提供更公平的平台竞争和发展机会; 观点二:对于企业层面来看,不可心存侥幸。虽然面临大国博弈的情况,但全球监管环境趋严,合规要求必然升级、税务改革虽然短时间不会雷霆直下但趋势是缓缓治理、信息透明化也是不可逆的趋势。面对复杂变动地国际环境,首先要内审现在结构情况,排查已有问题及风险,然后根据政策走向集团发展,调整内部经营和交易模式; 观点三:离岸司法管辖区域的工具在全球投资中的功能性在特定的使用场景上仍有一定优势。对于税收问题的考量,需要更理性的看待。即使离岸地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提升至15%,但对于资本利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部分涉税可能性不高。综合来说,无论如何变更,离岸属地税的成本一定还是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的区域。在实践中,离岸属地有他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性。离岸属地也在进一步跟进世界步伐与合规要求。 此外,林子龙先生还谈了BEPS双支柱方案影响: 如果说支柱一更多的是针对影响消费者和提供数字化服务的企业,那么支柱二基本面向了所有的大型跨国企业。目前普遍认为,全球最低税率或将设置在15%。 据悉,“双支柱方案”已得到BEPS框架139名成员当中130个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支持,其代表的经济体量占到全球经济总量的90%以上。虽然说,这是一个全球的共识性解决方案,但关于跨国企业利润重新分配的具体方案,全球最低税率有效性推行的细则,尚未有结论。对此我们的看法是,推动国际税务共治虽然是各国的共识,但毕竟涉及到各国税收主权的让渡和博弈,税务共治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 但无论如何,此次会议对于推动更稳定、更公平的国际税改框架落地,对全球经济数字化发展背景下的国际税收体系改革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有评论称,已运行百年的现行国际税收体系或将重塑,迎来新篇章,让我们拭目以待。

中国离岸每年举办一次“中国离岸金融峰会”系列活动,此次在上海圆满举办。活动汇聚了数百家中国顶级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

创新发展,智赢未来。新格局下企业运营与资本运作论坛暨清友投资俱乐部启动仪式11月20日在济南举办。活动由山东省瞪羚企业发展促进会、济南基金业协会、清华大学MBA山东校友会、山东天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主办,招商银行、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U&I GROUP汇智集团协办。 山东省瞪羚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曾大伟、山东省清华校友会执行会长、清华大学EMBA山东校友会会长吴立春、济南基金业协会会长高东、山东天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佃民出席论坛并致辞。百余家创业企业及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负责人共聚一堂,共同探讨了新格局下企业发展、产业协同、资本运作路径及财富管理策略。 山东省瞪羚企业发展促进会秘书长曾大伟介绍,山东是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部署开展培育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省份,协会自成立来积极为企业的发展汇智、融财、聚力。瞪羚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在资产证券化、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领域都应用了一些新的模式,期望本次活动能不断凝聚长期创新资本,不断赋能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清华校友会执行会长、清华大学EMBA山东校友会会长吴立春为论坛致辞并做了投资经历分享。他表示,资本与实体经济密不可分,企业快速发展离不开资本的助推与赋能,期望企业家们通过清友投资俱乐部平台可以互相交流、沟通合作、拥抱财富、拥抱未来。 济南基金业协会会长高东在致辞中表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对科技创新力、产业结构、市场层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意味着资本市场需要在提高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加快与科技融合、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等方面发挥更强有力的作用。 山东天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佃民介绍,伴随着经济复苏提速、产业升级进程加快、金融市场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股权投资迎来快速发展机遇。公司发起清友投资俱乐部,旨在打造一个常态化资本信息分享平台,荟聚各类行业资源,在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伟大事业中添砖加瓦。 会议邀请荣正咨询资深合伙人、总经理叶素琴以《注册制下常态化的股权激励》为主题进行专题报告,介绍了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激励模式、北交所的激励模式等内容,与企业家们共同探讨如何用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保障公司长远发展。 报告结束后,清友投资俱乐部正式启动,俱乐部发起人山东天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佃民为创始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清友投资俱乐部负责人张敏介绍俱乐部运作模式,据悉俱乐部是由一批创业企业家、企业高管、投资专家、产业专家、专业服务机构等优秀群体,自愿组成的进行投资和资本运作交流的非盈利性兴趣组织。俱乐部秉承“共商、共投、共创、共享”的运作理念,以投资交流为纽带,以价值创造为目标,汇聚产业赋能资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清友投资俱乐部启动仪式 - 创始会员证书授予仪式

清友投资俱乐部与第一批合作伙伴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并邀请知名讲师就企业家们关心的企业创新发展、跨境规划、上市运作等内容做主题演讲。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小企业金融部产品经理陈妤在主题演讲《招商银行新动能客户服务》中着重介绍了招商银行千鹰展翼计划,重点解决企业人事、薪资、财务等核心管理职能数字化转型问题、企业各阶段融资需求、企业留才用才需求、企业整合产业链合作资源的需求等。

U&I GROUP 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 边疆

U&I GROUP 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边疆做了题为《双循环趋势下,企业如何在跨境五场景中做到“攻守兼备”》的主题分享。对投融资离岸架构设计、财富架构搭建各个环节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金晚成从IPO核心审核理念、审核要点、尽调程序等方面分享了《IPO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就企业家们重点关心的上市问题解疑答惑。

创新发展,智赢未来。新格局下企业运营与资本运作论坛暨清友投资俱乐部启动仪式11月20日在济南举办。活动由山东省 […]

  • 离岸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几百年前起源于英国,它的目的是保护财产,防止因死亡、婚姻、家庭纷争及后代的挥霍等发生的折损。信托可以有效规避遗产税,但它并非特别用来规划委托人生前的所得税或资本税,因为此类税收在当时对财富不是主要威胁,且国内信托本身就是应税主体。 所得税最早于20世纪初在英国征收,直到上世纪中叶,在许多国家高富人群已开始考虑有效规避的方式。但最初,规避所得税的最好方式就是将所得收入转化为税负成本相对较低的资本所得。因此随着后续各国对各类资本所得税的征收也变得愈发显著时,离岸信托的应用才开始进入到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虽然自上世纪上半叶,高富人群开始使用离岸信托,但原因并非简单因为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为他们提供了额外的资产保护,而是因为这些区域税务筹划的实用性。 鉴于离岸信托使用之初,存在地理位置的差异,因此在处理复杂事务及管理日常开销时就会产生巨大的问题。所以,早期只有像临近的为英国人服务的泽西岛,以及为美国人服务的巴哈马群岛才能便利的发展成为“离岸”的司法管辖区域。所以不免惊讶的是,巴哈马的第一个信托立法可追溯到1893年。此后,通讯技术、航空业的发展,以及资本管制的终结,打开了世界的大门,更为投资人及资本所有者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因此在司法管辖区域的数量上及业务体量上,离岸信托迎来了爆发式的增长。 到上世纪年代,离岸的进一步发展回应了因高额的税负成本所带来的影响,自此避税成为了离岸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要求个人在生存和死亡时就全球所得和资产进行申报,信托随之发挥了关键作用。但在当时至少从两个方面来说,传统的英国信托存在缺陷的:首先,在它永续规则中,将信托的期限限制在了生命期额外加上35年,或到80年,以便不允许财产的让渡在委托人死亡后超过一代人。 其次,是它的反"挥霍者"条款。"挥霍者"条款即为:如果委托人是受益人,在受益人获得信托给他的利益前,不允许债权人直接要求受托人去偿还受益人的债务。 基于上述提到的缺陷,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间,美国和主要离岸岛屿,这些绝大部分沿袭了英国信托法的地方均立法废除了永续的相关规定。毕竟没有人希望看到因委托人离世后,信托的资产被迫恢复到其在世的家庭成员身上,并造成严重的税务后果。在此期间,高税收国家的税务当局也逐渐开始通过具体立法或通过一般反避税条款压制离岸信托,以借此逐渐削弱离岸信托的在税收上的优势,从而资产保护开始成为离岸资产处理的主要动机。在资产保护方面,挥霍问题的存在成为了主要的绊脚石,特别是对于非普通法系家庭而言,他们不得不应对本国的立法准则,其中往往包含强制继承和债权人保护的条款(在普通法管辖区中通常不存在这两种规定)。 最初,富裕的"欧洲大陆"使用不同的手段来保护他们的资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逐渐喜欢使用友善的盎格鲁-撒克逊信托。在20世纪后半叶,随着信托法开始植入一个又一个的异国土壤法域,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域也意识到需要跟随趋势和通过法律明确排除强制继承和债权人保护条款。 到上世纪和本世纪之交,即使具备无永续的资产保护特性,消极离岸信托也被视为脆弱的,所以它更可能被用作于更加复杂的涉及公司功能和多个法域的框架的一部而非独立存在。复杂性的趋势也反映了企业对信托的兴趣日益浓厚,以及要求更先进的离岸司法管辖区提供适合特定目的信托架构,因此这促使许多司法管辖区的信托立法进行了新一轮调整。 综上所述,本条将通过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在其离岸信托法案的创新及运用,来具体阐述先进离岸司法管辖区域如何调整立法,并使其信托的应用更加符合时代趋势的要求。
  • 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 Act, VISTA
BVI《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STA)于2003年颁布,并于2004年3月1日正式生效,其旨在允许股东通过BVI公司设立BVI信托,使受托人脱离此间BVI公司有关的行政和管理责任。更详细的说,其原则性的效用是移除受托人监督和干预作为被信托持有的BVI公司的董事运营公司的义务。根据(1)中阐述,自上世纪后半叶,出于税务等因素的考虑,众多复杂的企业结构中植入了大量BVI公司的设立,用于不同的规划目的。因此VISTA的引入,一方面,通过信托结构,移除了当在BVI公司股东死亡时要求在BVI当地进行遗嘱认证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允许所有者在放弃其公司所有权后,保留对公司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权。 随后会进一步迎合全球信托使用者的需求,VISTA法规于2013年5月13日,由BVI政府及金融服务委员会进行了修订,针对制度中的具体要素进行微调,引入更大的灵活性,从而使其成为BVI最受欢迎的信托工具形式。 基于VISTA的核心效用,不难发现,其重点解决的是委托人及受托人之前存在的某些分歧,而其中最根本性的问题则是受托人因遵循“谨慎投资人原则”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在2003年颁布VISTA之前,谨慎投资人原则所带来的问题已愈发明显。当受托人担任一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时,其在信托投资中的谨慎原则,可能会导致意外且不适当的后果,因此为规避这一问题,信托专家想出了各种方式,但基本都存在显著的缺陷。
  • VISTA出台的核心原因-谨慎投资人原则及其问题
针对谨慎投资人原则,具体可以理解为,当受托人持有公司的控股权(通常是家族企业)。如此原则不被修改,受托人将拥有以下义务: 第一,监督公司董事的行为,并受托人认为必要时对公司经营进行干预,例如防止公司进入不适当的投资风险。 第二,利用持股获得最大的财务优势。这可能要求受托人接受一种对公司有财务吸引力的收购要约,或寻求和抓住机会通过出售公司或其标的资产,以及再投资一种多元化投资组合的方式来分散信托的财务风险。 基于上述两点,直到2003年,这些义务因无法满足委托人对家族企业股权管理的要求,已成为信托业关注的焦点,受托人也因为这些义务,在执业时遭遇了显著问题。因此围绕谨慎投资人原则的问题,究其本质,可大致总结为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当受托人在监督公司事务时,其谨慎原则与企业的创业激情及成功经营所需要的快速决策并不相容。 第二,受托人极少或期望本来能够拥有对董事做出的商业决策进行评估的适当能力。如果受托人将评估任务委派给具备相关能力的人(如有)或听取其意见行事,这些人需要做的只是对董事的决策进行事后评估。 第三,为确保受托人谨慎行事进行必要的监测程序,信托管理费用会大幅度增加,且往往不成比例。 第四,有关谨慎义务的判例法中尚未解答关于受托人控制创业企业的确切责任的关键问题。因此就其本身存在的风险程度明显高于平衡投资组合所带来的风险。有关监督义务的代表案例,巴特利特诉巴克莱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就是有一个危险开发项目的失败而导致。但是,这个案例对于辨别危险投机和合理的商业判断之间的精确分界线没有多大帮助。它是否因业务性质而异(有些业务本身比其他业务风险更大)?如果受托人,以安全为首要原则,进而采取过于谨慎的做法,是否会因不采用企业习惯风险程度的方式而承担损失责任? 第五,受托人针对控制权的赔偿责任保险即使不是无法实现的,其代价可能就高得令人望而却步。 第六,一位拥有成熟企业业务委托人,可能并不仅仅从投资角度看待业务,因此可能不希望为了短期收益或多样化而出售公司或其资产。此类以保留公司为目的典型非投资原因大致包括家庭或当地传统、有关员工或环境的社会问题以及后代的职业机会。 第七,就业务而言,从委托人看待投资的角度来看,他/她可能希望从较长期考虑利润的产生,而非如审慎受托人看待的那般。且委托人可能更偏向于将公司是否扩张、签约或停业的问题留给董事去考虑,而非受托人/股东。 第八,受托人在适当情况下将干预的义务扩大到董事的任免,而如果委托人希望继续掌舵并提名继任者,则潜在的冲突根源就会产生。委托人的这种医院是完全合法的,因为一方面委托人正在解决自己的资产,应该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去做。另一方面,正如经济评论员指出的,一些最成功的公司是那些所有者依然掌舵的公司。 综合上述八点来看,为从本质上解决这一问题,BVI决定考虑采用新的办法,VISTA就是这一考虑的结果。那么VISTA是如何有效的解决,特别是针对家族企业,因受托人的谨慎义务与委托人的医院所产生的冲突,甚至是对立面这一问题的呢。接下来,本文将具体通过VISTA的核心条款及特征来进行充分论证。
  • VISTA核心条款概要及问题应对
首先在BVI适用于VISTA 制度来设立的信托, 须满足法定的相关条件。 其一,信托必须只持有BVI公司的股份(指定股份)。 有一些BVI公司,如那些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或《保险法》成立并获得许可的公司,其股份不符合资格; 其二,至少一名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必须是英属维尔京群岛许可的信托公司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私人信托公司(PTC),且在存在指定受托人前提下,允许个人或非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现在可以成为VISTA信托的联合受托人。 再者,受托人不能作为信托持有的BVI公司的董事。 结合上述条件,围绕(3)中罗列的问题要素,以下通过设立两个主要问题,并通过VISTA的核心条款进行解答。 问题一:当委托人将家族企业的控股权放入信托中时,受托人如何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意愿对标的企业进行管理,并对标的企业资产(如股份)进行处置? 从管理角度来看,首先如上述法定条件中提及到的,VISTA使受托人从公司管理的职责中得到解放,受托人在持有标的指定股份的同时并不担任其董事的角色,且明确标的公司的董事行使管理职能。其次是对受托人相应投票及其他权利,VISTA的信托文书中可以设定“董事办公原则”(office of director rules),即:约定董事任免情况、薪酬等。借此委托人可以指定自己、家庭成员或特定人员担任标的公司的董事,也可以约定在特定时期或特定事件发生后,指定人员为任命为董事或被罢免。受托人须确保此原则的执行。同样对于受托人来讲,对符合董事办公原则任命原则,确保、批准或不反对任命董事的行为免责。 从资产处置来看,通过信托,受托人可以无限期的持有股份,但只得在取得标的公司董事或信托文书中指定的人员同意后,对股份进行处置或出售。另外,就标的公司是否分红的决定,须由公司董事做出,而非受托人做出。 问题二:如何有效在信托中辨别危险投资和合理商业判断的分界线,以确保委托人在放弃对家族企业所有权的同时,对家族企业长期的治理享有控制权,并同时发挥受托人在投资方面的专业能力? 一方面,虽然VISTA对受托人介入公司管理进行了限制,但仍然允许委托人在信托文书中列明的特定情况批准受托人介入到公司事务。同时2013年法案修订后,更对受托人就信托资产行使的特定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然而也同时强调受托人在介入公司事务并采取相关行动时须遵循委托人的医院,确保公司有效的运转。通过此项规定,既能避免受托人过度干预公司事务,保障委托人及其家族管理公司的意愿,同时也可以在必要时发挥受托人作用,是信托具备了极大地灵活性。另一方面,虽然上文所述的法定条件中,严格要求VISTA的只能以BVI指定股份作为直接的信托资产,但在复杂的企业架构中,其效果可以渗透到通过BVI公司持有的任何外国子公司中去。再次,就2013年修订后,VISTA允许其信托设立时可由PTC作为指定受托人,从而使得家族控制的信托得以完善,并同时可以激励未持有BVI本地信托牌照的信托公司利用VISTA的优势设立相关信托。信托公司既可以通过设立自己的PTC作为子公司,也可以作为联合受托人,协助管理家族企业PTC,参与到VISTA的受托人事务中来。
  • VISTA实践应用
在离岸信托原本的两大特性(资产保护及税务筹划)基础上,VISTA信托进一步解决了传统信托中存在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冲突性的问题,因此在现如今的商业环境中,特别是就家族企业治理及传承的场景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而其中围绕家族控制及代际财产规划的案例中,上文提及的由PTC作为受托人,或与信托公司作为联合受托人设立VISTA信托的架构,得到了亚洲、南美、中东等区域高富人群的青睐。   参考文献: STEP Technical Quarterly Review, vol. 4, issue 2, 2006 pp 10 - 19 and (as a chapter by Christopher McKenzi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ust (third edition, ed David Hayton) Langbein The Contractarian Basis of the Law of Trusts [1995] 105 Yale Law Journal, 625, 633

离岸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几百年前起源于英国,它的目的是保护财产,防止因死亡、婚姻、家庭纷争及后代的挥霍等发生 […]

当地时间9月22日,欧盟委员会通过关于新普惠制政策的提案(2024-2034),按照程序,接下来提案获得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后,新的普惠制政策将会自2024年1月1日正式替代现行的普惠制政策。 欧盟的普惠制政策作为一项成熟的贸易和促进发展政策工具,早在1971年就开始实施。现行的普惠制政策来源于2012年10月25日颁布的欧盟978/2012号规定,通过移除或降低关税的政策手段,为低收入国家出口货物到欧盟市场提供更加便捷的通道。这些优惠的关税政策一方面可以促进低收入国家的就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刺激低收入国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欧盟普惠制政策适用要求低收入国家主义保护人权、劳动权利、环境保护和政府良好治理)。此外,普惠制还做到了通过建立保护机制以维护欧盟产业的合法权益。
  • 欧盟现行的普惠制政策
  • 概念
普惠制待遇(GSP),欧盟用于援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贸易政策工具。针对受益国的不同需求,GSP在设定上有三种不同的安排,第一种是标准型GSP;第二种是GSP+;第三种是零关税(EBA)。
标准型GSP GSP+ 除军火外所有产品免关税(EBA)
1.适用于未与欧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TA)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国家; 2.涵盖了66%左右的税号商品,其中26%属于非敏感类产品,适用零关税,剩余40%属于敏感类产品,适用关税减免; 3.对于符合条件的贸易伙伴,自动适用。 1.针对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管理给予特别的奖励安排; 2.适用所有的标准型GSP政策; 3.66%左右税号商品免关税; 4.需要申请才能适用,并非自动适用。 1.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LDCs); 2.除武器弹药外,所有货物均免关税; 3.自动适用于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内的国家。
  • 规模
截至2019年1月,欧盟给予的标准型GSP待遇国家为15个,GSP+待遇国家为8个,EBA待遇国家为48个,具体名单如下。
标准型GSP GSP+ EBA
刚果、库克群岛、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密克罗西亚、瑙鲁、尼日利亚、纽埃、萨摩亚、叙利亚、塔吉克斯坦、汤加、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亚美尼亚、玻利维亚、佛得角、吉尔吉斯坦、蒙古国、巴基斯坦、菲律宾、斯里兰卡 阿富汗、安哥拉、孟加拉国、贝宁、不丹、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冈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海地、基尼巴斯、老挝、莱索托、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缅甸、尼泊尔、尼日尔、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拉利昂、所罗门群岛、索马里、南苏丹、苏丹、坦桑尼亚、东帝汶、多哥、图瓦卢、乌干达、瓦鲁阿图、也门、赞比亚
需要指出的是,标准型GSP待遇的国家和EBA待遇国家需要遵守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GSP+待遇的国家需要批准并承诺有效实施27项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欧盟推动的新普惠制待遇中,GSP+待遇国家需遵守32项国际条约)。以斯里兰卡为例,斯里兰卡承诺在2022年彻底废除童工,并通过不断推动新的“无童工区域”,斯里兰卡得以在2019年将童工比例降到1%。 所有的GSP+待遇国家均签署了《巴黎协定》以及《<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显示出应对气候变化的额外承诺。
  • 效益
2014年至2019年期间,欧盟从普惠制待遇国家的进口量增长了25个百分点,同期从第三世界国家的进口量增幅为16%。 欧盟从EBA待遇国家的进口量增幅更加惊人,达到47个百分点(2014年的进口额为171亿欧元,2019年进口额增长为252亿欧元)。 2019年,欧盟在GSP制度项下的进口额合计达到620亿欧元,占同期欧盟从普惠制待遇国家进口总额的39%,而在2014年该占比仅为32%。
  • 新普惠制待遇
欧盟现行的普惠制待遇政策将于2023年年底到期,修订版的普惠制待遇政策(2024-2034)提案将在综合现行政策成效和欧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施。
  • 聚焦最紧迫的需求
新普惠制将扩大适用关税优惠的产品类别,并将关税优惠重点适用于最需要这些帮扶政策的国家和产品。
  1. 新普惠制待遇将移除对GSP+待遇国家进口货物的“进口占比因素”。进口占比因素,欧盟从某一GSP待遇国家进口货物占欧盟所有GSP进口货物的比例,这一比例在过去三年中一般低于4%。
  2. 如果欧盟从某一国家进口的某一产品占比超过欧盟进口该产品总量的一定比例,则该国的该类产品出口欧盟将失去关税优惠。在新普惠制待遇中,这个设定的比例将比现行的制度降低10个百分点,欧盟希望通过降低比例,将GSP国家中过于具备竞争力的工业生产商排除出GSP政策,以使政策优惠能更好的惠及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比如,一般情况下单个国家单个产品的进口占比上限将由57%降至47%,单个国家纺织品的进口占比上限将由2%降至37%。
  • 构建更加可持续发展的普惠制
在新普惠制的适用中,欧盟将更加注重考察贸易伙伴是否遵守人权领域的国际标准和规则,包括劳动权利、环境保护和政府良好治理。
  1. 欧盟现行的可持续发展规则建立在27项相关的国际协定基础上,新普惠制将增加6项额外的国际协定,主要为气候变化、人权、劳动权利方面的协定;
  2. 欧盟将通过建立一项清晰明确的机制,使得现有的GSP受益国能适应新普惠制的要求,给予适当的过度时间,并要求各国给出具体的实施计划;
  3. 欧盟将要求所有的GSP适用国遵守相关的国际协定和条约,如果发生严重的或者系统性的违反气候和环境保护、良好治理、人权和劳动权利方面的国际准则,欧盟将考虑取消其GSP待遇;
  4. 欧盟将通过评估GSP适用国的拟撤销优惠待遇的产品对出口国社会经济、工作机会和影响的人群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撤销某项产品的优惠政策;
  5. 在新普惠制下,将会建立一种紧急撤销GSP权益程序,以应对紧急情况,比如出现严重违背国际标准的情况。
  • 维护欧盟产业利益
新普惠制也将通过机制设定来保护欧盟的生产商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特别是当出现因GSP进口导致严重的市场问题的情况。这项机制将建立非常措施——允许恢复正常的关税以应对优惠进口激增情形。
  1. 新普惠制将保持两项保护机制,分别是适用于所有产品的一般保护机制以及针对特定产品类别的自动保护机制;
  2. 新普惠制优化了保护措施的触发机制:进口激增的计算方式将从进口数量调整为进口价值,这一调整将使得欧盟能更好的回应潜在危害;
  3. 新普惠制下,触发自动保护措施的额度门槛将与产品的分级门槛相挂钩,以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互补性。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欧盟普惠制的改革也值得关注,通过在欧盟普惠制待遇适用国家投资设厂的方式,来享受欧盟进口关税减免政策,趁早布局,也能使自身占据先机。   参考资料: *List of GSP beneficiary countries: 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9/may/tradoc_157889.pdf *Commission proposes new EU GSP to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low-income countries: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1_4801 *Q&A:Review of EU GSP: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qanda_21_4802 *GSP Factsheet: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fs_21_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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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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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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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G20/OECD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
  5. 国务院发布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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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lon Musk发起推特投票,150亿税单恐使特斯拉股价继续下跌
  8. 跨境理财通南北向首周开户超4000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1/11/20211112835.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192 新加坡交易所正式出台SPAC上市框架 新加坡交易所于2021年9月2日宣布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的主板上市规则[1],并自9月3日开始生效。SPAC框架将为公司提供另一种融资途径,在价格和执行方面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有利于优质的目标公司在新交所上市,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本次发布的上市框架重心放在发起人的质量和记录上。 SPAC框架下,在新交所上市的SPAC必须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最低市值为1.5亿新元;
  2. 并购交易(De-SPAC)必须在IPO后的24个月内完成,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延长12个月;
  3. 在SPAC上市到并购交易后六个月内,发起人股份处于锁股期; 符合相关要求的发起人则得就所持股份的50%履行多六个月的锁股期。
  4. 根据SPAC的市值规模,发起人必须在SPAC上市时认购不低于2.5%至3.5%的股份(股票、单位或认股权证)。
  5. 只有获得过半数独立董事的批准和过半数股东的投票支持,才能进行并购交易。
  6. 股东所持有的认股权证可以与普通股分离。认股权证行权导致的股东稀释影响不得超过50%。
  7. 所有独立股东均享有赎回权。
  8. 发起人在SPAC上市时持有的“提振激励”(promote)股份上限为20%。
  2021924 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 2021年9月24日,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连同最高检、最高院、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十部门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2]。 《通知》首先明确了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的属性,这些虚拟货币非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另外,《通知》指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需特别注意的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为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规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包括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   2021104 新加坡拟对《有限合伙企业法》进修订[3] 2021年10月4日,新加坡会计及公司管理局(ACRA)发布修改《有限合伙企业法》(Limited Partnerships Act)的问询文件 。此前,为确保有限合伙企业的监管框架能跟上企业的需求,并进一步加强新加坡作为领先的基金管理和注册中心的地位,ACR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曾在2020年就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实体的使用问题向相关方征求反馈意见。根据收到的反馈意见,ACRA审查了《有限合伙企业法》并制定了拟议修正案。 ACRA建议引入“有限合伙基金”的具体定义,并适用《有限合伙企业法》中针对有限合伙基金的特定条款。符合要求的现存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重新申请成为有限合伙基金。 本次针对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拟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扩大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法律形式,包括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有法人资格及无法人资格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
  2. 明确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受托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行事;
  3. 明确何时转让合伙权益是有效的;
  4. 允许有限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人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指定第三方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但需征得所有合伙人的同意。
  2021108  G20/OECD包容性框架136个辖区就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达成共识 2021年10月8日,G20/OECD包容性框架召开第十三次全体成员大会,136个辖区发布了《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4]。这是继2021年7月1日包容性框架130个成员宣布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达成共识后,国际社会在有效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方面取得的又一具体进展。 我国税务总局对《声明》内容进行了总结:“双支柱”方案中,支柱一突破现行国际税收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向市场国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以确保相关跨国企业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更加公平地承担全球纳税义务。支柱二通过建立全球最低税制度,打击跨国企业逃避税,并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竞争划定底线。 为了扶持企业走向国际化,本次《声明》增加了一条:“处于国际化活动初始阶段的跨国企业可免于适用低税支付规则,这类跨国企业是指海外有形资产不超过5000万欧元,而且在不超过5个海外管辖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另外,本次《声明》中应税规则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最低税率确定为9%,7月份的声明表述的是7.5%—9%。 “双支柱”方案落地实施是国际税收规则的一次系统升级,有效平衡了各参与方的基本利益,可促进全球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据业内人士分析,这项国际税收制度的改革,对于跨国公司而言,税收转移逃避的成本风险有所增加,但短期内对中国企业总体影响不大。   20211023 国务院发布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决定[5] 全国人大在今年的10月23日(周六)突然宣布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期限为五年。据分析,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是高收入、有多套房产的中产富裕阶层,为共同富裕作出进一步努力。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改革方案可能由地方提出至国务院审批。从其他改革方案的落地情况分析,此次房地产税改革的试点城市很有可能是房价涨幅快且高的一线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基于中央一直强调的不炒房及“三道红线”、“两道红线”等严厉监管举措下,房地产市场已悄然进入寒冬期。   20211027 国务院部署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政策[6]  今年10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基础,而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的重要部分。中央政府计划进一步做好“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的“六保”工作。 与此同时,会议决定对针对制造业的中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具体而言,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第四季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施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缴,特别困难企业可申请全部缓缴。   20211027 Elon Musk发起推特投票,150亿税单恐使特斯拉股价继续下跌[7] 特斯拉首席执行官Elon Musk在推特上发起投票,向粉丝征求他是否应该出售10%特斯拉的股票。长期以来,Elon Musk被指控逃税漏税,而Elon Musk对这些指控的回应是其不领薪,也没有套现其在特斯拉的股份,因此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而此次的欲出售特斯拉股份的行为,Elon Musk解释是为了解除大家对他避税的“误会”。 Elon Musk在推特文中表示,他会严格按照投票结果决定是否出售股份。 而据美国CNBC分析,此次无论投票结果如何,Elon Musk大概都需要在本季度出售数百万的特斯拉股票,因为他将收到一份超过150亿美金的高额税单。往日,“未实现的收益”,如未出售的股票增值,只有在被出售时才需缴税。在今年的10月27日,美国民主党公布了一项税收提案,拟向这些“未实现的收益”也征税。这项提案提议对富豪的资产进行每年一次的评估,无论资产出售与否,政府都或向收益部分进行征税。 Elon Musk的财富都来自股票奖励。自2012年Elon Musk获得2280万股的特斯拉奖励后,截止上周五,Elon Musk通过这些股票的获益或近280亿美金。而Elon Musk已经将自己的股票进行抵押贷款,若特斯拉股票继续下跌,银行机构可能会对Elon Musk施压要求其还款。另外,Elon Musk在2012年获得了特斯拉期权,这笔期权将在明年8月到期。按照加州的法律,若想执行期权,Elon Musk需总共付大约150亿美元。因此,若Elon Musk出售特斯拉股票,恐怕并不是网友的选择。   20211029 跨境理财通南北向首周开户超4000[8]  跨境理财通开展以来受到了不错的市场反应。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表示,查询跨境理财的用户非常多。南向通已开设仅2000个户口,北向通已开设超过2000个户口,大致平衡。余伟文还表示,对于香港居民暂无法到内地开户的问题,香港金管局也将进一步与人民银行协商,或考虑试点的形式,以指定银行试行远距离开户。 在后续的发展中,余伟文指出跨境理财通有很大的深化空间,或许能够放宽个人投资额度。就投资产品、股票通引入风险管理工具等也有进一步的探索空间。 债券南向通、跨境理财通的相继落地也进一步推进的人民币的国际化。尽管如此,基于中国进出口贸易体量的庞大,但难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现状,人民币国际结算量仍然偏低。   [1] https://www.sgx.com/media-centre/20210902-sgx-introduces-spac-listing-framework [2]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4348658/index.html [3] https://www.acra.gov.sg/legislation/legislative-reform/listing-of-consultation-papers/public-consultation-on-proposed-changes-to-the-limited-partnerships-act [4] https://www.oecd.org/tax/beps/statement-on-a-two-pillar-solution-to-address-the-tax-challenges-arising-from-the-digitalisation-of-the-economy-october-2021.htm [5] http://www.gov.cn/xinwen/2021-10/23/content_5644480.htm [6] https://research.hktdc.com/sc/article/ODkwODkyMDg1 [7]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63326/musk-evade-taxes https://finance.sina.cn/usstock/mggd/2021-10-27/detail-iktzscyy1985076.d.html 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1-11-08/doc-iktzqtyu6017078.shtml https://www.bbc.com/news/business-59209942 [8]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china-yuan-bonds-wealth-hk-1021-idCNKBS2HB17M https://cn.reuters.com/article/idCNL4S2LD1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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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我们之前美税系列文章的读者都知道,一旦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则需要申报其在美国以外的金融资产以及银行账户。金融资产包含但不仅限于证券投资,理财产品,保险,以及公司股份等。 很多来自中国的新美国移民缺乏对于美税的事先了解和筹划,导致错误申报和漏报,或刻意瞒报和虚报,特别是在美国境外金融资产部分的信息申报,从而面临严格的处罚。 而现在美国国税局IRS对于隐瞒海外银行和金融资产信息的报税人已经开始严查。 在FATCA(肥咖条款)推出后,IRS其实有给到3年的宽限期,但此宽限期在2020年1月1日 已经结束。美国要求其境外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FATCA法案,否则美国有权对其来源于美国的收入直接收取30%的预缴税,和其他可能惩罚措施。这就是为什么全球各种金融机构在接受拥有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的投资人和客户时特别谨慎,要求他们必须填写W-9税务信息表格并交换给美国IRS。 那在申报美国境外金融资产和账户时,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呢?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 账户名,联系地址,税号;
  2. 银行账号;
  3. 自然年年底(12月31日)账户余额或最高值;
  4. 该账户收到的总利息,分红,来自于账户里持有资产的收入,或个人资产变现后汇入到该账户的总收入。
那在什么情况下,金融机构会将以上信息提供给美国呢?只要你被发现任何以下几种主要的“美国身份标签”,就会被受到当地金融机构关注,甚至被要求提供美国税号,而一旦美国税务局掌握了税号,那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资产信息将无处可藏。
  1. 拥有美国护照或绿卡;
  2. 出生地显示是美国;
  3. 拥有美国的居住地址,或显示是美国的通讯地址(包含邮箱地址);
  4. 拥有美国的电话号码;
  5. 多频次的向美国境内账户支付任何金额的款项;
  6. 将账户的签字权授予给美国身份人士。
除了各国金融机构按照要求主动向美国税务局提供美国税务居民在海外的金融账户和资产外,也不能排除IRS因任何原因要求海外金融机构提供其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和资产信息。所以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合理降低被税务局调查的可能性。 如果报税人以往有未申报的美国境外银行账户和金融资产,为防范税务风险,是否有合规的补救措施呢?这里就只为大家介绍两种针对主动非故意不申报的补救方式。 如果被美国税务局判定为主观故意不申报,罚款则有可能达到每年最高账户价值的50%以上,严重情况甚至会承担刑事责任。 简化申报程序 Streamlined Procedures 简化申报程序可以分为适用于居住在美国的税务居民的“简化国内离岸报程序”(Streamlined Domestic Offshore Procedures);以及适用于不居住在美国的税务居民的“简化离岸申报程序”(Streamlined Foreign Offshore Procedures)。 简化离岸申报程序 适用人群: 
  1. 近三个报税年度中有任何一年或以上,在美国境外居住了330天以上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也就是说美国并不是该申报人的主要居住国家。
  2. 近三个报税年度中有任何一年或以上,没有通过“实质居住测试”的非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
操作要点:
  1. 提交近三个报税年度的1040报税表/1040X修正表,以及其他涉及到的信息申报表。
  2. 补交近6个报税年度中未正确申报的金融账户FBAR信息表格。
  3. 针对居住在美国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递交IRS表格14653。
  4. 支付因未申报产生的欠税和累计利息。
表格14653的填写是关键,其中会包含一段自我陈述。根据表格的填写指南,陈述内容需包含未能申报所有收入、缴纳所有税款和提交所有必要信息申报表(包括FBAR)的具体原因。并解释申报人美国境外账户和资产的资金来源,比如是否继承了该账户或资产,是否在美国境外居住时开设的该账户或设立的资产,或者是否基于任何商业理由设立和使用该账户和资产等。并且还需包含未申报账户的用途说明,以及投资管理决策说明。 简化国内离岸申报程序 适用人群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情况: 
  1. 不符合上文解释的“简化离岸申报程序”的申报要求;
  2. 近三个报税年度中每一年都有进行税务申报,但未将海外金融资产和相应收入纳入申报,或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递交对应的美国税务表格,且没有支付美国税款;
  3. 非主观故意不申报。
操作要点 
  1. 递交近三个报税年度的修正表及其他对应税务申报表,并补缴所有欠税和累计利息。
  2. 补交近6个报税年度的FBAR表格。
  3. 简化国内离岸申报程序会涉及一项叫做Title 26的罚款。罚款金额是先单独计算每年所有账户自然年最后一天的余额或资产价值的总额,然后选取总额最高的年份,再支付最高年份总额的5%作为罚款。
  4. 递交14654表格。不仅也需要合理解释之前未申报的理由,以及所涉及的未申报金融账户和资产信息,以及所欠税额和罚款金额的计算。
逾期信息化报告程序 Delinquent Submission Procedures 另一种补救措施是“逾期信息化报告程序”,如果申报人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则无需通过“简化申报程序”进行补报,并且没有罚款。
  1. 往年已经正确申报税务且完税,但未按照规定递交相应的金融信息表格;
  2. 未被IRS进行税务调查,且未收到IRS询问通知信。
需要注意的是FBAR的FinCEN表格114是以电子表格形式提交到指定网站。

看过我们之前美税系列文章的读者都知道,一旦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则需要申报其在美国以外的金融资产以及银行账户。金融 […]

美国税务政策 美国的税收政策向来有“万万税”的美称。光就财富传承而言,美国有赠与税、遗产税、跨带传承税、弃籍税和适用弃籍税等。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三种税:联邦所得税联邦遗产税联邦赠与税。就所得税而言,美国施行全球征税制,针对人群为美国公民(包括绿卡持有者)和纳税居民。但如果是在美贸易经营收入或投资美国不动产产生的收入也需要政府交纳所得税。除联邦政府外,美国州政府也有独立的税收政策。若拜登提议得到国会通过,而某投资人又正好是加州人,假设此投资人的收入,他需要交纳的总资本利得税可能高达56.7%。在接下来的几年,专业人士推测美国政府可能会利用货币理论,大量印钞来调解市场经济,然后向高净值人群增收税的形式收回钞票以防止通货膨胀。但拜登的税收政策只会影响美国税务居民。 拜登改革 今年3月30日,白宫推出《美国就业计划》(American Jobs Plan)以满足美国2.3万亿美元的基建计划。不仅如此,白宫于今年4月28日公布了《美国家庭计划》(American Families Plan)。该项提案的主要内容是拜登政府将为儿童、学生和家庭提供总额1.8万亿美元的支出。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提出了多项税改政策。例如,美国就业计划包含多项对企业税的修改。美国财政部评估,美国就业计划的三个最大变量为:企业所得税提高至28%、新增15%大公司账面收益最低税、增加跨国公司全球税。美国家庭计划的三个重要变量为:加强高收入纳税人税收、提高税务合规性。 拜登政府的税改核心是加税,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然而,税收政策大幅改动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是不可预知的。加之美国所有的法案都需经过国会通过,这就使得2022财年的财税政策、市场经济变得极为不明朗。笔者分析,美国国会于今年三月通过《美国救援方案法》(American Rescue Plan)用来缓解美国经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此项经济刺激计划总额达1.9万亿美元;国会已对美国就业计划和美国家庭计划的提议发生重大分歧。因此,这两个法案即使通过,也很难以拜登政府现行计划形式通过。在此背景下,美国高净值人士几乎一涌而上地做税务合规。 对美国税务政策有希望有更深研读的读者不妨参考本学研社以往的相关研究:美税篇 – 遗产规划大变天,The 99.5% Act 新政概要美国税务近期频频释放新“信号”- 解读拜登资本利得税及遗产税征管新政美国税务篇 - 对于资本利得的理解误区。 但是,虽然美国税种品类繁杂,美国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完善程度和稳定性高。这就有利于对美税有充分研究的团队善用美国税法,并结合信托,为高净值人士做合理的财富规划。 财富规划的最好工具----信托 信托无疑是在美财富规划中最好的工具之一,更是被众多媒体称为“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媲美”的工具。在美国,两大类信托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和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顾名思义,生前信托即为生前,而非在遗嘱中,设立的信托。具体可参考本学院社的“U&I 浅话 | 英美信托”。由于遗嘱信托绕不开法院对遗嘱的认证程序,生前信托的应用更为普遍。尽管信托的应用范围非常之广泛,国内的高净值人士对如何利用信托制度仍存在疑惑。反观,离岸信托的普及率比美国信托高不少。 如果有美籍受益人,相信很多专业人士会推荐美国信托。美国信托最明显的优势便是商业银行对美国信托的友好,而对离岸信托开户都持怀疑态度。另外,拿美国设立信托受欢迎的南达科他州来说,债权人的可追溯期仅有6个月,设立信托可有效隔离债权人追溯风险。信托中及其重要的信托人角色往往需要资质深、规模大的专业信托公司进入,而相比起离岸地,美国老牌信托公司更令人放心。对美国信托的优势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本学研社以往发布的WHY美国信托系列(一) | 法典理论与实践创新的领航者 还未加入美籍的委托人:Foreign Grantor Trust 说到美籍受益人,就不得不提Foreign Grantor Trust – 外国人赠予信托,以下称FGT。相信读过本学研社以往文章的读者对信托中的角色有所了解。FGT中的委托人为外国人(即非美国税务居民)。在实操中,很多中国企业家的子女加入了美籍,或是在美国出生。中国企业家往往短期内没有移民打算。因此,这种信托在委托人为中国籍、受益人为美籍的家族中大受欢迎。 FGT的最大优势是它的税务规划优势。美国税法(US TAX CODE S.672)认为委托人在世期间,信托都属于委托人。既然委托人是非美税居民,美国政府则不得向FGT下的非美资产征税。若FGT下的在美资产是通过非美国实体持有,则政府亦不对这部分在美资产征收所得或利得税。同时,赠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下的受益人在收到分配时无需向美国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是由委托人承担)。因此FGT的设计从委托人的附税义务和受益人的收益权利上很好的避开了税赋负担。 然而,FGT最大的弊端就是它的时效性。FGT信托中的外国委托人去世时,FGT自动转为“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外国非赠予人信托,以下称“FNGT”。如前文提到,当一个信托是赠予人信托时,美籍受益人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一旦信托变为了非赠予人信托,美籍受益人需对所收到的信托本金或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中国公民希望设立FGT的,需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委托人五年内是否有移民美国的计划。原因是美国的税法规定,若非美税居民在设立信托五年之内成为美国绿卡持有者或加入美籍,则该信托将被视为是美国人设立的信托。第二,由于中国实施外汇管制,委托人需权衡自己是否在美有资产。若资产在境内,将信托资产分配到美国将是一大痛点。第三,对于委托人去世后FGT变成FNGT的弊端,则需根据委托人的财富分配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委托人可选择过世后废止FGT等方式提前规划好身后事。 已加入美籍的委托人:ILIT 相比还未移民美国的委托人,已经移民美国的高净值人士时间紧迫得多。这是因为本文开头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拜登政府的新政策仅适用于美国税务居民。同时,已移民美国的人士的税务合规空间相比移民之前的空间要小得多,尤其对于以家庭传承为目的进行税务合规的客户。具体来说,若客户有1亿美金的资产希望传承给后代,无论客户是以赠与、遗产、跨带传承甚至是放弃美国身份的方式,客户都将面临高额的税负。 如果客户已经加入美国国籍或取得绿卡,在遗产规划中最普遍则是“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以下称ILIT。顾名思义,ILIT是由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和一个人寿保险组合而成。美籍客户作为ILIT的委托人向ILIT注资后,作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随即失去了对于信托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同时,也正是因为委托人失去了控制权和所有权,ILIT里的资产将不占用委托人遗产的税免豁额。 当然,除了信托之外,家族慈善基金会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结束语 尽管美国的信托制度完善,美国的税法及其复杂。在某知名律所有关信托人未能恪尽职守的事件发生后,选择值得信任、专业度高的机构尤为重要。在寻找信托律师时,委托人不妨从以下4个问题入手考察信托律师的资质:
  1. 律师是否会管理自己所建立的信托?
若律师只是负责撰写信托文件,而不理会后续的事情。那么信托后续需要受益人需要帮助时,律师便不会站出来伸出援手。这样的律师自然是无法信赖的。
  1. 律师是否会有专业信托牌照?
财富管理的牌照有CTE,AEP,CTFA等。这些证的取得往往需要多年在家庭财富领域的工作经验,优异的考试成绩等。例如,在美国加州,只有少于1%的律师取得了牌照。
  1. 律师是否只在家族财富领域工作?
管理信托是一项需要长期跟进的工作。在找信托律师时,切记需避开雨露均沾的律师。
  1. 律师是否在家庭财富领域工作多年?
信托是保护资产的工具,但架构若设计的不好,很可能适得其反。一位优秀的信托律师往往需要对信托法和税法都有深入研究。就像任何领域一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接触的案件多种多样,能轻松解决不同高净值人群的不同需求。

美国税务政策 美国的税收政策向来有“万万税”的美称。光就财富传承而言,美国有赠与税、遗产税、跨带传承税、弃籍税 […]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加速变局演进,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国际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等格局都在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      

 ------习近平 2020年10月14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讲话

  [embed]https://uigroup.oss-cn-shenzhen.aliyuncs.com/video/16353296393421658.mp4[/embed] 中国正在进行新旧时代演进、处于激流涌动的巨大漩涡。在“大变局”中,文明冲突、大国交锋、秩序重构与经济转型,考验着入局者的智慧与勇气。如何在全球化开放经济体中构建全新的国际生存及竞争逻辑,是中国经济未来最大的挑战。 疫霾渐散亦不祛,“三驾马车”犹蓄劲。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轮渡已然启航,跨境发展及融资仍是诸多企业发展的跳板和最关切的问题之一。 值共和国72华诞,U&I GROUP(汇智集团)与华商律师事务所携立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10月25日下午,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成立大会在华商律师国际中心报告厅举行。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系由U&I GROUP(汇智集团)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联合组建,依托专业的海外资源,具备全流程的跨境投融资落地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跨境投融资一体化解决方案。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CEO巩恩光先生出席活动并致辞,巩先生提出后疫情时代下,中国企业和企业家们在顺应数字时代发展的浪潮中,成为全球经济逆势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在新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形势下,企业及个人在跨境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更加系统的研究和应用境内外政策、法律工具。巩先生指出“秉承‘专业护航,联通全球’的价值观,兼顾企业在跨境过程中商业布局、架构合规、税务管理、财富管理、代际传承等主要目的,将‘三因’要素,即: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作为服务中心贯穿企业及企业家规划周期的实务指导思路。”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华商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高树主任出席活动并致辞,高树主任在致辞中提到,华商发展一路走过28个春秋,肩负律师使命,秉承家国情怀及专业、诚信的理念一直贯穿发展的始终。高树主任提出,“一个人打不赢一支团队,一支团队打不赢一个系统,一个系统打不赢一种趋势”,此次华商与汇智的合作是建团队,更是建系统,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的成立不仅仅凝聚了专业力量,也汇聚了跨境投融资领域内全体华商律师的追求。” 高树主任希望“华商与汇智秉承‘共建共享’的理念,深入交流、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肩负起律师使命与行业担当,推陈出新,开发出更有利于时代与社会发展的新项目、新产品。”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靳东升博士在会上发表《国际税收规则的矛盾和冲突-国际税改方案剖析》的主题分享,靳先生解读了2021年10月13日于美国召开的20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各国财长和央行行长对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达成最终共识。剖析了的国际税改的历史沿革,及由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导的“双支柱”税改方案带来的国际政治和经济问题,及对我国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的影响。 U&I GROUP (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CMO边疆先生发表了《全球视野---跨境架构五场景的纵横之道---功能性架构设计及优化思路》的主题分享,介绍了并分析“跨境贸易”、“跨境投资”、“跨境融资”、“跨境财管”、“跨境智囊”五大跨境场景的应用。 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齐梦林律师发表了《取势、赋能-跨境业务的新机会》的主题分享。齐律师分享了宏观背景下投融资业务发展的新趋势及“去中心化”的法律服务业务模式探索的两大命题。 成立仪式上,华商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郭鹏律师宣布成立华商汇智投融资服务中心的决定,U&I Group创始合伙人/CEO巩恩光先生、U&I Group 创始合伙人/CMO边疆先生、U&I Group粤港澳大湾区合伙人曹澜心女士任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创始合伙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齐梦林律师、肖燕律师、文婷律师及合伙人邓娇、蒋文文律师为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创始合伙人,U&I Group高级经理左云飞任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业务总监。 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燕律师主持仪式。中国对外贸易500强企业俱乐部秘书长黄俊先生出席仪式。 在全场嘉宾的见证下,由巩恩光先生、高树主任共同为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揭牌,服务中心香港、新加坡、美国、欧洲、BVI、塞舌尔、萨摩亚等境外合作机构代表、办事处合伙人通过视频的方式对服务中心的成立致以祝贺。 深圳市相关研究单位、行业协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国内外律师事务所代表等近百嘉宾参加当天的活动。精彩专业的分享让参会来宾受益匪浅,现场交流讨论气氛热烈。 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的育成,双方抽调精兵强将,融合各自既往标杆业务,精研服务体系,打造以跨境融资为服务特色的专业平台,聚焦跨境融资一系列法律、商业、税务方案, 秉持全流程、一体化的服务特色,聚焦专业咨询及落地执行职能。 积极与国际接触、接轨,参与新规则的塑造,化被动为主动是师夷兴邦的应然之举。助力跨境投融资运营通达,护航跨境资本在全球化开放经济体中竞技,也是华商汇智跨境投融资中心设立之衷意。 正逢百年难遇波澜变局,适时鹰击,展时代之华羽,秉苍宇之智炬。     U&I Group Limited 汇智集团 U&I Group(汇智集团)总部位于香港,是一家专注于跨境架构以及配套的法、商、财、税的专业服务集团,拥有涉外架构中相关司法管辖区的CPA、律师、秘书及注册代理人等牌照资质和专业团队。 作为国内最早的离岸综合服务专业团队,深耕企业和企业家的海外发展需求二十余载,依托境内外二十余分支机构和覆盖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及地区的服务网络,以国际视野、专业精神为客户提供跨境专业服务。 基于企业客户,U&I GROUP提供从功能性境外公司注册、架构规划及搭建,到财税、法律合规的咨询和落地,以满足企业跨境贸易、投资、并购、融资乃至海外上市的发展需求。同时U&I GROUP还聚焦于高净值个人客户,围绕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资产保护、税务筹划、企业治理、代际传承等核心诉求提供离岸信托、私益基金会以及跨境家族办公室的综合性解决方案。 15年来,U&I GROUP专业团队已经为10000余位客户提供了跨境服务,为超过800家专业机构提供了涉外领域的支持,同时处理了至少200个综合型法律案件项目,并兼任数十家企业海外战略顾问及家族财富规划顾问。 U&I GROUP内设U&I研究院,对宏观环境和最新的政策法规、商业案例进行跟踪研究,这为我们在行业保持领先的政策敏感度和使用前瞻性的思维来解决问题提供卓有成效的支持。U&I研究院结合商业实务,解读涉外政策、发布海外资讯、设立跨境知识课程,现为多个知名专业知识管理机构、行业媒体内容合作伙伴,受到了行业内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华商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第一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最具规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深圳市福田区香港中旅大厦21-25楼层,办公面积达7700平方米,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联络便捷。截至2021年6月,华商有各类专业人员近2000人,其中合伙人律师220人,执业律师1200余人,华商有多名律师拥有包括英联邦等国家留学背景,并能熟练使用英文、日文、韩文等外语工作。 华商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其中既包括世界五百强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包括各类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成长型民营企业;既包括传统的制造型企业,也包括国内外知名的银行、金融保险企业、投资基金、通讯、信息技术、房地产等各类型机构或企业;同时也为政府、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华商的核心竞争优势体现在为客户提供具有本土优势、行业优势和国际视野的法律服务:华商扎根深圳近三十年,与深圳市以及珠三角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企业界建立了密切、稳定的业务联系,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国资委等监管机构建立了良好工作联系,与各证券服务机构联系密切、关系融洽,经由发起成立的中世律所联盟,华商法律服务地域可覆盖到国内十几个大中城市并延伸至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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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新交所于2021年9月2日正式出台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框架后,一直放风有望在今年第三季度引入SPAC上市制度的港交所,终于在9月17日刊发咨询文件[1],就建议在香港推行SPAC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 今年2月份,笔者已在UI学研社发表过关于SPAC的一篇名为《SPAC究竟怎么玩》的文章,该文主要是针对美股SPAC相关规定的介绍。 大家都知道2020年是SPAC疯狂增长的一年,在2021年第一季度SPAC的数量和融资规模更是达到了鼎盛。但随着SPAC数量激增,美国证监会(SEC)开始收紧对SPAC的相关监管。4月份,SEC发布指导意见,建议数百个SPAC应将认股权证作为债务进行核算,这一举措已然引起了一波投资者对SPAC的抛售浪潮。9月28日,根据路透社新闻报道,SEC将继续加大对SPAC的整顿力度,且已告知SPAC的最高审计者,SPAC发行的“可赎回”股份必须被视为临时股,这打破了长期以来将其视为永久性股权的行业惯例。而这一调整则导致多数SPAC不能满足纳斯达克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这一层的最低股本要求,从而将希望在纳斯达克上市的SPAC推向没有股本要求的全球市场(Global Market)层。 SPAC在业内一直饱受争议,除了被夸赞具有上市确定性高、审批周期短、成本可控等固有优势外,同时也被贴上一些诸如“炒概念”,“估值泡沫”,“坑散户”等标签。更有人将之比作一场击鼓传花的“投资盲盒”游戏,认为并非少部分SPAC存在并购标的质量不高,夸大投资回报等问题。《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甚至曾以“SPAC是你应该束之高阁的现成式交易”作为文章标题。 面对美股市场的骤冷,业内人士的诟病,港交所坚持推出SPAC上市制度的原因是什么?本次咨询文件中体现的即将推行的SPAC上市规则,具有哪些香港特色呢?是否相较于美国、新加坡,香港SPAC的上市门槛更高呢? 港交所上市主管陈翊庭公开表示:“港交所作为亚洲领先的全球新股市场,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机制,力求在适当的投资者保障、市场质素与市场吸引力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为市场提供传统首次公开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来自大中华区、东南亚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来港上市。”从陈翊庭的这段话我们可以捕捉到两个关键信息:第一,港交所主打大中华区、东南亚市场。第二,比起数量,港交所更注重并购交易的质量,侧重保护投资者权益。稳字当先,这些在咨询文件的建议内容中均有体现。 关于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我们分别从发起人、投资人、SPAC并购交易这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发起人资格要求 首先是对发起人资格的建议。发起人指创立和管理SPAC的专业管理人,通常有私募股权、企业融资行业经验。在美国市场,他们也称为SPAC 赞助人。对于发起人的建议有以下三点需要关注:
  1. 持牌要求。
至少有1名SPAC的发起人必须持有10%的发起人股份,并且需要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6类及第9类牌照。6号牌是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所需的牌照,主要是针对IPO的保荐人和财务顾问。9号牌是提供资产管理所需的牌照、,主要是用来规管在港从事资管业务的公司。
  1. 股份赎回权。
SPAC发起人的任何重大变动均须经股东(不包括 SPAC发起人及其紧密联系人)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投票反对有关重大变动的股东享有股份赎回权。
  1. 发起人人数。无相关限制。
从持牌要求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发起人必须是专业且富有经验的人。前文提及的部分SPAC被诟病的一点就是交易标的质量不高。高质量的交易标的跟发起人的人脉、市场敏锐度、专业经验息息相关,这也是港交所对SPAC进行维稳的重要一环。根据香港大学经管学院的研究报告所述,发起人在私募基金(PE)和创业投资(VC)行业的人际网络强度及覆盖范围是其能力的重要指标。具有高网络向心性的发起人通常亦有更成功的IPO资金募集、更好的收购目标和更佳的长期股票回报,以及目标公司在合并后营运业绩更理想的情况更为显注。[2]因此,发起人角色在SPAC中比在传统IPO中更具重要性。美国两个证券交易所并未对此进行限制,这也就是为什么去年美国SPAC有很多发起人是名人,甚至涉及体坛、娱乐圈,引发了强大的明星效应,也导致了一些投资者盲目跟投。 投资人资格要求 其次是对投资人资格的建议。港交所建议SPAC的投资人必须是专业投资人(分为机构专业投资者和个人专业投资者)。 个人专业投资者指的是:1. 拥有至少800万港元投资组合的个人;2.拥有至少4,000万港元总资产的信托法团;3. 拥有至少800万港元投资组合或至少4,000万港元总资产的法团或合伙。这一建议,直接将散户排除在外,其实也是为了更好地避免散户的投资风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当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散户仍是可以自由继承公司(指完成SPAC并购交易就的上市发行人)的证券的。 并购交易各项要求 最后是对SPAC并购交易的建议,具体如下:
  1. 集资规模
SPAC预期从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港元。纽交所及纳斯达克都只是要求不低于5,000万美元(折合约3.88亿港元)及1亿美元(折合约8.85亿港元)的集资规模。 同样是主打东南亚市场,相比之下,新交所的投资门槛更低,最低集资规模为1.5亿新加坡元(折合约8.64亿港元)。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港交所SPAC集资门槛或过高,不利于吸引投资者赴港投资。根据开源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截止至2021年5月,美国准备上市和已成功发行的SPAC的IPO平均集资规模为3.36亿美元(折合约26亿港元),其实从集资规模上讲,港交所的集资规模算不上苛刻。
  1. 摊薄上限
发起人股份建议以首次公开发售日期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为限;另外亦建议行使权证所造成的摊薄比率同样限于30%。
  1. 继承公司要求
并购交易时,继承公司需要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调查、满足最低市值规定及通过财务资格测试,这一点也体现了港交所对于并购完成后的继承公司的审慎监管的态度。
  1. 独立第三方投资
这项为强制性规定,为验证SPAC的并购目标的估值,独立第三方(譬如PIPE投资者)投资须占继承公司预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验证继承公司的估值。
  1. 股东投票表决
SPAC并购交易须经SPA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但不包括SPAC发起人及其他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
  1. 股份赎回
进行SPAC并购交易、SPAC发起人有变动、以及物色合适的SPAC并购目标的期限延长等情况发生前,SPAC必须先给予股东赎回股份的选项。关于这一点,我们需要理解到的是,SPAC股东只能赎回用于反对SPAC并购交易的SPAC股份。如果并不反对但是考虑到其他市场因素想要赎回股份的股东,就只能选择反对,因为弃权也是不行的。相关业内人士反馈,,香港监管部门建议将赎回权与反对票挂钩,且SPAC进行合并交易须获股东批准的捆绑做法,是重蹈2010年美国SPAC旧规的覆辙。因为这样做会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会给SPAC带来更大的清算风险,从而削弱香港搞SPAC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1. 清盘及除牌
如果SPAC未能在24个月内公布SPAC并购交易,或未能在36个月内完成SPAC并购交易,SPAC必须清盘并将筹得的所有款项,包括应计利息一并退还给股东。随后联交所会将SPAC除牌。 综上,港交所目前的建议为SPAC的上市机制设置了比美国及新加坡更高的门槛,主要体现在更严的发起人及投资人资格要求,更高的上市规模,强制引入独立第三方投资,以及股份和权证分开卖等方面。 结语 其实,对于SPAC,我们应始终保持客观的态度去对待,不必过分夸大其优点,将之妖魔化,也不必过于悲观,直接将之束之高阁。前文提到的美股市场监管收紧,从长远看来并一定是坏事,这样有利于筛选出更高质量的交易标的。 虽然新交所和港交所纷纷开始推行SPAC上市规则且各具特色,但笔者判断,短期内美国依然会是SPAC的主要市场。另外,SPAC虽说是上市融资的超车道,但是它并不是主流赛道,根据港交所这次发行的咨询文件,我们可以窥见,港交所仅仅将SPAC作为传统IPO的辅助工具,为投资者多提供了一种融资渠道。况且,港交所本次发布的咨询文件仅为征求意见,待正式的上市规则出台后,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研究分析。   [1]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1/210917news?sc_lang=zh-HK [2]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856181%20

继新交所于2021年9月2日正式出台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框架后,一直放风有望在今年第三季度引入SP […]

 2021年10月5日,欧盟对“不合作税务区域名单”(又称“税务天堂”名单)进行了更新,9个税务区域被欧盟列入“黑名单”,15个税务区域被列入“灰名单”。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香港在2019年3月12日被移出“灰名单”之后,再次被欧盟列入该名单。在上一次“榜上有名”中,中国香港在该名单存续长达2年之久。 此次,我们该如何看待香港再次被列入“不合作税务区域名单”呢?笔者认为无需过度解读。

图1  2021年10月5日中国香港被移入名单

图2  2019年3月12日中国香港被移出名单

首先,我们先来简单看看欧盟“税务不合作名单”的背景和运行机制。
  • 欧盟“税务不合作名单”
  1. 名单介绍
2017年12月5日,作为推动国际税收公平的措施之一,欧盟委员会对外发布了首份“不合作税务区域名单”,共64个税务区域,这64个税务区域又被进一步细分为两个类别,分别是“黑名单”(black list)17个税务区域,“灰名单”(grey list)47个税务区域。欧盟认为这份名单将有利于“促进全球税务良好治理秩序,确保欧盟的国际伙伴尊重欧盟成员国采取的税务标准”,表示将对名单内的税务区域采取防御性措施。 是否会被列入名单,主要有三个税务良好治理判断标准。 税务透明度。该区域需遵守国际社会关于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AEOI),需要遵守税务信息按需交换的标准(EOI),需批准通过OECD国际税务信息交换条约或与欧盟成员国签署了双边税务信息交换协定。在2019年6月前,欧盟只要求国际伙伴满足上述三项中的任意两项即可,但是2019年6月之后,欧盟提高了标准,要求国际伙伴满足全部上述三项的要求。 公平竞争度。该区域不得存在有害税收制度,不得与欧盟的行为准则或OECD论坛关于有害税务时间相违背。对于那些没有企业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零的区域,监管当局需确保这种政策不会鼓励缺乏实际经济活动的人为避税架构产生,并引入经济实质性条件的要求和保障税务透明的措施。 BEPS的实施程度。该区域需承诺实施OECD BEPS的最低标准。从2019年开始,国别报告制度已经起到监督相关国家/地区实施BEPS最低标准要求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三个标注并非一成不变,欧盟在制度设置上为标准的变动保留了灵活性。
  1. 为何会被列入名单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良好税务治理判断标准的区域,或者干脆就不承诺去实现良好税务治理的区域,将会被列入名单。具体来说,对于未能实现承诺的区域,欧盟将其列入“黑名单”;对于因立法原因,导致未能实现承诺的区域,欧盟将其列入“灰名单”,直至其最终实现承诺后,被彻底移出名单。

图3  列入名单的四个步骤

  1. 如何被移出名单
首先,对于被列入名单的区域,有权通过向欧盟提交申诉材料或者工作计划,来争取被移出该名单。 其次,当该区域妥善解决了欧盟关注的事项,且将其税务系统提升到满足良好政府治理的标准时,就会被移出名单。 在2021年之前,欧盟名单的更新节奏很快,一般情况下,只要存在新的情况,就会更新。从今年开始,欧盟成员国认为名单的更新频率应限制在每年2次以内。因此,考虑到10月5日的更新已经是今年的第2次更新,中国香港想要被移出名单,最快也要等到2022年了。
  1. 被列入名单的后果
被列入名单的区域,将会受到来自欧盟和成员国层面的双重反制措施。 首先,名单与欧盟的资助项目直接挂钩。包括“欧盟持续发展基金”(EFSD)“欧盟战略投资基金”(EFSI)“欧盟对外出借授权”(ELM)在内的资金,不得流向名单内区域的机构。不过对该区域的直接投资目前仍被允许。 其次,名单与欧盟的相关立法直接相关。例如,在欧盟对中介机构的透明性要求规则下,名单内区域的税务安排将会被自动报送给税务机关,欧盟反洗钱程序将会重点关注名单内区域,国别报告对于在名单内区域有经营活动的跨国公司的报送标准也更加苛刻。 此外,欧盟成员国同意将名单内区域的制裁措施应用于成员国层面,包括增加监管和审计、预提税、特别文书要求和反滥用规定。
  • 中国香港已采取的工作及下一步计划
公开信息显示,欧盟此次将香港列入名单的原因是认为香港现行的所得税制度不够透明和公平。欧盟认为香港不就部分源自外地的被动收入征税,或会构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 欧盟的担心并非不无道理。依据香港现行的所得税制度,在香港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无须就部分源自外地的被动收入(例如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缴税。 香港政府在被列入名单的第一时间,就作出表态,愿意在支持打击跨境避税的大原则下作出配合,并已向欧盟承诺将于2022年底前修订《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及于2023年落实相关措施。 不过,投资者无需过于担心香港现行的所得税制度会有根本性的变化,从政府的通告来看,修法更多的是迎合国际大趋势,在实质经营活动方面增加一些规定,实际上,香港和其他离岸地早就开展了相关的工作。    香港政府强调,香港会继续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政府亦会致力维持香港税制简单明确和低税率的优势,以保持香港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建议的修例仅针对企业利用被动收入进行跨境避税,尤其是在香港没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对个人纳税人不会有任何影响。至于金融机构,在现行《税务条例》下已就源自外地的利息收入缴纳利得税,因而亦不会因此增加税务负担。 香港政府认为,香港企业不会因为香港被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而被欧盟成员国施以税务抵制措施。特区政府会在修订有关的税务安排后,要求欧盟尽快把香港从观察名单中剔除。 综上,笔者认为无需过度解读此次香港被移入“不合作税务区域名单”事件,长期而言,香港作为中资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目的地和跳板的作用将会愈发重要。事实上,在笔者的上一篇文章《OECD发布报告肯定香港税收优惠政策(增加超链接)》中就已提到,香港现行的税收政策获得了OECD的认可,这无疑让香港政府在与欧盟的沟通中更有底气,也让投资人对香港更有信心。     *Common EU list of third country jurisdictions for tax purposes: https://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ommon-eu-list-third-country-jurisdictions-tax-purposes_en *特区政府回应欧盟把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 https://www.ird.gov.hk/chs/ppr/archives/21100501.htm

 2021年10月5日,欧盟对“不合作税务区域名单”(又称“税务天堂”名单)进行了更新,9个税务区域被欧盟列入 […]

根据美国CNN的一则新闻报道,2020年的前6个月有超过5800位美籍人士放弃了美国国籍,相比较2019年,当时全年也只有2072人。而放弃美国国籍的理由主要是不满美国的政治环境以及税务因素。 并且现在持有很多美国绿卡人士,因为疫情原因很难满足定期前往美国居住的要求,或者当时办理美国绿卡就是为了孩子在美身份,而自己今后并没有打算长期居住在美,正在开始认真考虑放弃美国绿卡身份。 然而,放弃美国国籍或者是美国绿卡是需要衡量很多因素的。今天我们就单独从美国税务的角度来谈谈放弃美国身份时需要注意的点。因为我们都听说过,放弃美国国籍时,会涉及弃籍税。 弃籍流程分为法律上的弃籍和税务上的弃籍,两个步骤。所以中文所说的“弃籍”是包含“国籍或绿卡身份”以及“税籍”,这两个概念。如果弃籍不合规,仍会被美国视为税务居民,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触发引渡协议,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Form 8854 弃籍税务表格递交 根据美国税法Section 6039G的相关规定,弃籍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在弃籍前的5个报税年度里,都有合规报税且完税。同时,弃籍者需要在弃籍时申报其名下的全球资产情况,包含不动产,金融资产,银行账户,海外赠与,控股公司股份等资产信息。 如果未正确申报,或提供了错误的报税信息,会导致每份8854表格1万美金的罚款,并被要求补缴税和支付利息。补充一点,这里的未正确申报,除了1040个人税务申报表以外,还包括国际信息申报表,如美国以外公司股权信息的5471表,海外赠与或海外信托收益的3520表格, 海外金融账户的FBAR表格,体现海外金融资产的8938表格,美国境内个人向海外转移资产的926表格等。 弃籍日期的判定 为了要计算弃籍税,首先要明确税法上的弃籍日的界定。身份不同,判定弃籍日期的依据也会不同。对于美国公民来说,一般根据以下日期中最早时间点为准:
  1. 在美国境外的使领馆申请放弃美国国籍的日期;
  2. 向美国国务院提供关于自愿放弃美国国籍书面声明上的日期;
  3. 由美国国务院签发的失去国籍证明的日期;
  4. 被美国法院取消国籍身份证明上的日期。
而对于美国绿卡身份人士,在放弃绿卡前需要做长期居民(Long Term Resident)测试来判断自己是否会涉及弃籍税。在终止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前的15个报税年度里,至少有8年时长为美国永久居民(绿卡身份),就有可能会涉及弃籍税。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年中任何一天持有绿卡时,就会被算作为8年中的一年。也就是理论上来说,一个绿卡身份人士,最快会在6年2天之后,就满足了长期居民测试(俗称的“8-Year Rule”)。 反之,在获得绿卡8年内放弃身份,则不会涉及弃籍税。 一般根据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时间为判断依据:
  1. 通过向移民局递交放弃绿卡身份I-407表格的日期;
  2. 收到被美国移民局认定失去美国永久居民身份通知的日期;
  3. 从税务申报角度,为申请“非美国税务居民”而递交8833表格的日期。
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 那在符合哪些具体情况下,会被确认需要计算弃籍税呢?根据美国税法规定,若弃籍者在2008年6月16日之后弃籍,并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就会在税务上被视为“涵盖弃籍者”(Covered Expatriate, Section 877A),且有可能需要缴纳弃籍税。
  1. 在弃籍日之前的5个报税年度里,弃籍者的年平均净所得税(Average Annual Net Income Tax)大于税务局IRS对于当年的规定门槛,比如2020年为$171,000;2019年为$168,000;2018年为$165,000;2017年为$162,000。
  2. 在弃籍当天,名下全球资产市值超过200万美金(包含不动产)。
  3. 在弃籍日之前的5个报税年度里,有发生非合规报税或漏税行为。
怎样计算弃籍税?  首先要清楚的一点是弃籍税并非是一个拥有明确税率的税种,它是一种按照市价计算的计税制度(Mark-to-Market Tax)。当弃籍者被认定为“涵盖弃籍者”,其名下的全球资产,会被视为在弃籍日的前一天,按照公允市场价(Fair Market Value)虚拟出售。与真实出售时一样,用公允市场价减去该资产购入时的成本基数,从而产生每项资产的虚拟增值或亏损部分在1040个税申报表上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当弃籍者在未来真实出售这部分资产时,再根据未来的出售价格减去弃籍日市场公允价来计算新的增值部分,并以非居民身份,递交1040NR表,缴纳税款。 弃籍免税额  弃籍税有一定的免税额度,如2020年额度为$737,000,每年会有所调整。该免税额须按照每份资产的净收益比例分配到每份资产上。 假设张三虚拟增值总额为100万美金,其中一项资产为加州的一套房产,其虚拟增值为10万美金,占虚拟增值总额的10%。则该资产可以分配到的免税额为$73,700(737,000*10%),然后用该资产的虚拟增值额减去免税额,得到该份资产的应计虚拟增值金额$26,300(100,000-73,000)。张三其它的资产项在计算免税额时,以此类推。 可选择延期缴纳弃籍税 弃籍者可以在8854表格上选择延迟缴税,并以每份资产独立申请延期。延期缴税最晚只能延期到每份资产真实出售的报税年份。需要注意的是,延期期间会产生相应的利息。 弃籍税务筹划思路 弃籍筹划需要尽早几年提前规划,否则离弃籍时间越接近,可操作性空间会变得越小。常见的一些筹划思路如下:
  1. 绿卡持有者可以尽量避免在成为长期居民8年后申请弃籍,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税务条款(Tax Treaty)将某一些不生活在美国的年份申请视为“美国非税务居民年份”,从而变向延迟了“8-Year Rule”。当然,这需要根据弃籍者实际情况才能判断是否适用这种方式。
  2. 充分利用年度免税额和终生免税额,将弃籍者名下部分资产赠与亲友。比如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转让资产给特定的未成年子女,因为如上文提到的未成年弃籍者在5岁前弃籍,不会涉及弃籍税。
  3. 弃籍者在弃籍前可以设立一个不可撤销无权信托(Irrevocable Non-Grantor Trust),并将名下部分资产放入该信托。并将子女设为信托受益人,这样不仅规划弃籍税也同时进行了遗产规划。需要注意的是弃籍者本人不能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或受托人。

根据美国CNN的一则新闻报道,2020年的前6个月有超过5800位美籍人士放弃了美国国籍,相比较2019年,当 […]

塞舌尔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修订
  • 《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
  • 《信托法(2021)》
  • 《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
2021年8月12日,塞舌尔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以下称“FSA”)公布了几项重要的修正法案:第一,《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以下称“公司法”);第二,《信托法(2021)》(以下称“信托法”);第三,《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以下称“基金会法”)。[1]本次塞舌尔的立法修改主要是基于对OECD在2020年发表的全球论坛报告中的建议的考虑。根据该报告评估,塞舌尔的排名从“基本合规”下滑至“部分合规”,意味着欧盟自动将塞舌尔列入 "不合作 "国家名单。因此,为了能够安抚OECD和欧盟等国际机构,同时能够继续保持其离岸吸引力,塞舌尔做出了有针对性的法律修改,本文将对上述法律调整的主要内容分别进行简要介绍。
  • 《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
新公司法旨在改善FSA对在塞舌尔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的监督作用。笔者在这里会主要介绍一些重要条款的修改。 首先是162、165、169条。这几条的修改是为了使塞舌尔公司能够在其组织大纲或者章程中规定对注册地址的变更、注册代理人的任命或变更所需的决议类型。但是如果公司组织大纲或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变更注册代理人只需出普通的股东决议即可。169条的修改,是如果公司原注册代理人即将辞职,需要变更注册代理人的情况下,公司不用提供离任注册代理人的同意书。但是,公司必须在变更注册代理人之前向注册处提供离任注册代理人的辞职意向书的副本。 其次,新增了169A条。该条是为了解决注册代理人保存公司记录的问题。旧法规定,公司需要承担保存股东登记册、董事登记册、质押登记册、会计记录等公司记录的义务。这些公司记录必须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一般就是注册代理人在塞舌尔的营业地址。新增条款规定了塞舌尔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必须将上述该公司记录保存至少7年,即使该公司已经解散或者被注册处除名,亦或是在塞舌尔境外继续经营。从这点可以看出,公司记录保存的义务明确由注册代理人承担。 另外,对175条的修改,也是塞舌尔本次修法的重点,即对公司会计记录保存方式的修改。本条修改是为了解决塞舌尔当局在执行税务交流机制时面临的无法获取公司会计信息的问题,要求对塞舌尔公司会计记录进行强制保留,并允许FSA检查。会计记录指的是:(1)银行月结单;(2)收据、发票;(3)记账凭证、单证;(4)合同或协议;(5)分类账;(6)其他据以交易的文件。 修改后的第175条,对公司类型术语进行了明确:1. 控股公司;2.大型公司。"控股公司 "是指本身没有经营,但持有其他公司权益或资产的公司。“大型公司”是指符合《税收管理法》规定的“大型企业”的年营业额门槛的公司。 具体来说,根据新法规定,塞舌尔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必须按照以下方式保存会计记录: 第一,非大型公司或控股公司。如果这类公司的会计记录没有存放在塞舌尔境内,则该公司需要每年至少将会计记录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两次(bi-annual basis)。两次的时间节点分别是指1月份和7月份。每年上半年(1-6月)的会计记录需要在当年7月底之前保存;下半年(7-12月)的会计记录需要在次年1月底前保存。 第二,其他公司(非大型公司及控股公司之外的公司)。这类公司需要按照前述方式保存会计记录。除此之外,还必须准备年度财务摘要,并将该摘要保存于其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摘要需在每个财年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提交,这里的财年指的是自然年。FSA将对财务摘要的内容提供进一步的指引。 第三,公司必须在2022年2月6日之前(含2月6日)把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的过去7年内的会计记录存放在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记录只是必须存放在塞舌尔的办事处,不需要向公司注册处存档,因此公众无法公开查阅。但是,任何会计记录的原件,无论是否在塞舌尔境外,塞舌尔当局都保留要求公司提供原件的权利。 自2022年2月起,塞舌尔政府将对于国际商业公司进行现场合规检查,以此确保其会计记录的保存。若发现违规情况,政府将采取制裁措施。若公司未按要求保存会计记录,该公司将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故意违反该项规定的董事,将面临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
  • 《信托法(2021)》
《国际信托法》是塞舌尔在1994年颁布的第一批立法之一,它和《国际商业公司法》及《国际贸易区法》一起开启了塞舌尔的离岸产业。新的信托法取代了旧的《1994年国际信托法》,以实现信托产品的现代化,并保证了塞舌尔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信托产品服务方面具有竞争优势。新法主要是针对信托的保护人权力、委托人权力、财务记录保存、信息保存等内容进行了调整。笔者选择了以下十点进行重点介绍。 第一,增加与信托 "保护人 "有关的规定。信托的委托人(创立人)可以(但非必要)指定一名保护人,以监督信托的运作。虽然保护人不应该控制信托,但其可以被赋予对某些信托决定的否决权,比如批准或指示增加或取消受托人或受益人的权力。 第二,完善不同类型信托的条款,包括有受益人的信托、慈善目的信托(无受益人)、非慈善目的信托(无受益人)和混合型目的信托(即有受益人的目的信托)。虽然这些信托在1994年信托法中已经有相应规定,但新法的规定更加清楚全面。 第三,增加对非慈善目的信托的 "执行人 (enforcer)"的明确规定(即这种信托通常没有任何受益人)。 第四,增加对委托人保留权力的明确规定。泽西岛、根西岛、开曼群岛、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信托法都有此规定。这就意味着委托人可以保留与信托有关的某些权力,如增加或删除受益人及受托人的权力。 第五,取消对非慈善目的信托期限(100年)的现有限制,除信托另有规定,该信托将无限期存续(直到按照信托条款规定最终分配所有信托财产)。泽西岛、根西岛和百慕大等主要离岸信托管辖区也都采用了这种做法。 第六, 为了减少无法获取信托会计记录的风险,所有受托人应在其位于塞舌尔的注册办事处(如果受托人是私人信托公司)或在其位于塞舌尔的主要营业地(如果受托人是有执照的受托人)保存信托的会计记录。 第七,根据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以下称“FATF”)的建议,增加了信托登记册上的内容,包括受监管的注册代理人和信托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证明,服务提供者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投资顾问、投资经理、会计师和税务顾问。根据OECD和FATF的标准,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与每项信托有关的信托登记册至少保存7年,其中包括信托受托人、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委托人、保护人等细节。当受托人停止营业时,应将这些记录提供给FSA或FSA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员。 第八,新信托法要求所有塞舌尔信托都是书面形式,以增加法律的确定性,避免口头信托可能引起的混乱和诉讼(1994年旧信托法允许口头信托和默示推定信托)。 第九, 新信托法允许委托人是当地居民或非居民。 第十, 新法规定塞舌尔法律承认(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外国信托。因为不承认外国信托会减损塞舌尔作为成功的信托管辖区的能力。信托通常用于持有塞舌尔以外的资产,通常情况下受托人会成立塞舌尔法律下的信托,但总有一些例外,比如外国客户更倾向于外国法律下的信托。但是,外国信托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均不得违反塞舌尔法律,否则无法在塞舌尔执行。 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公司法和信托法中均引入了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ies,“PTC”)相关内容,比如PTC作为信托受托人所具有的保存信托会计记录,准备年度财务摘要的义务。
  • 《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
与新公司法、信托法大致相同,新基金会法对基金会的会计记录的保存也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另外,新法对基金会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即管理人)、注册代理人和受益人记录保存的义务也进行了明确。 根据新法,基金会注册代理人应将基金会的所有信息至少保存7年(第30A条),并且所有会计记录在注册办事处每年至少保存两次(第75条),保存方式与前文的国际商业公司一致。另外,基金会还需要准备年度财务摘要,摘要的保存方式也同国际商业公司。 第101条的修改,是为了确保被注销的基金会在恢复注册前对其任何违反保存记录义务的行为进行补救。法院只有在确信基金会遵守了与保存会计记录有关的义务,以及对基金会管理人、注册代理人、监事、获授权人、受益人和创立人的登记进行了保存时,才会恢复该基金会。另外,该条将已被注销的基金会的法律地位的保留年限从10年减少到3年(即一个基金会在被除名3年后将自动解散)。 综上,上述新法均对相应法律实体的会计记录及财务摘要的保存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分别将保存义务赋予了注册代理人或者信托受托人。本次修法是塞舌尔金融服务相关规定能够符合税务信息交流的国际标准的必要举措,但同时也对投资人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1] https://fsaseychelles.sc/media-corner/press-releases/press-releases/amendments-to-financial-services-legislations

塞舌尔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修订 《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 《信托法(2021)》 《基金会法(2021 […]

2021年9月10-11日,HICOOL 2021全球创业者峰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办。HICOOL全球创业者峰会是汇聚全球创业者的顶尖盛会,也是国际人才和全球优质创业项目的磁力场,HICOOL构建的“大赛、峰会、商学院、基金、管家、产业园”等六位一体的全链条式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全流程精细化的项目落地孵化服务。此次峰会吸引了来自全球84个国家和地区的4000余个项目、5077名创业人才和40多家知名投资机构参与,所有与会人员与各主流媒体共同见证了HICOOL盛会的进程。 [video width="640" height="368" mp4="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10929680.mp4"][/video] 看点一:论坛大咖云集脑力激荡,高朋满座汇聚众智 在HICOOL 2021全球创业者峰会主旨环节中,多位全球顶尖投资人、独角兽企业创始人、行业领袖和行业专家等嘉宾在峰会期间分享全球创新创业的新思潮。 红杉中国沈南鹏、创新工场李开复、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张宏江等顶尖投资人及创业嘉宾,围绕创新创业最新趋势进行了主题演讲,畅论全球创新变革趋势,分享创新前沿洞见。

红杉中国沈南鹏

红杉中国沈南鹏:
  • 中国创业主题正发生深刻变化,一个科技主导的创业时代已经到来。
  • 在全新的创业主题下,建议创业者要通过“科技驱动”“绿色驱动”和“责任驱动”寻求和时代的更多共鸣。在早期投资中,沈南鹏认为“半商业、半公益”的理念将有助于打造“更有活力、更具价值”的创业生态。
  • 看多中国、做强中国是国内外的长期共识。
  • 创新创业越来越回归原创和硬核的科技创新。
  • 商业和公益正在发生更有活力的化学反应。

创新工厂李开复

创新工厂李开复:
  • 四个巨大的技术正在发生革命性的改变,包括了AI自动化、先进计算、生命科学还有新能源
  • 这四个学科会彼此影响。
比如,先进计算可以让自动化发生,自动化的工厂可以产生新的能源技术,或者AI的算法可以跟生命科学叠加使用,未来在右边可以看到一批改变世界的公司和新行业的产生,我们也希望这里面会有非常多的中国公司。 看点二:分论坛谈资本市场推动科技创新,专业机构显身手 11日下午,由香港交易所主办、中金公司承办的以“资本市场助力科技创新”为主题的全球创业者峰会分论坛中, U&I Group(汇智集团)创始合伙人边疆先生作为跨境综合服务机构的代表,与中科院半导体所原所长李晋闽先生、听云总裁赵宇辰先生、凯雷投资董事艾天先生、威尔逊合伙人欧阳丹女士、通商律所马源濛女士就 “新格局下资本市场如何更好助力新经济企业”  的话题分享观点,进行了深度的交流。

香港交易所环球上市服务部副总裁张晓夏

香港交易所环球上市服务部副总裁张晓夏: 张女士表示,日益蓬勃的新经济板块重塑了香港资本市场,在新格局下,香港作为新经济公司重要的集资中心,凝聚了全球投资者与国际企业。 香港交易所2018年4月推出上市新规,为新兴产业及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提供更大便利。截止到2021年8月,已有165家新经济企业加入香港市场,让香港市场变得更多样化。

U&I Group 创始合伙人边疆先生

U&I Group创始合伙人边疆: 新形势下全球投资者和国际企业在跨境过程中需更加重视的企业法律合规、税务合规。 新政策频出不穷,在新政策、新国际形势下利用跨境架构在企业跨境投并购、海外上市、境外融资中做好风险管控,达到节省成本、赢得更灵活的业务布局和调整优势,是企业应对全球化的挑战的重要一环,企业经营者也需更加关注在变化中及时优化调整法律架构。 后疫情时代,全球经济格局和创新发展方向正在发生变化,中国企业将迎来中华复兴的重要历史机遇,U&I Group 作为提供跨境综合服务的专业集团,以国际化思维协助全球投资者和国际企业在海外发展过程中管控法律和财税风险,持续为新经济企业跨境发展赋能为己任,为企业的全球化发展保驾护航。

2021年9月10-11日,HICOOL 2021全球创业者峰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办。HICOOL全 […]

当前,中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在朝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此背景下,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出了重要议题:促进共同富裕。 近段时间,媒体和社会各界都在热议“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作为企业家,该怎样正确理解“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怎样在实现企业经济价值和履行社会责任中找到平衡点?9月1日,来自埃森集团、太和世纪文创、华商律师事务所、容德文化传媒集团、建威建设集团、绘王动漫科技、茂硕电源股份公司、柒仟投资、铂龙汇名车、华盛建设等公司的企业家代表们汇聚商会产业研究中心,开展了一场关于“共同富裕,企业家该怎么做”的热烈讨论,U&I Group总裁巩恩光先生为大家进行了主旨分享。 巩恩光先生首先带领大家回顾了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共同富裕”的表述,明确了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和奋斗目标,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然后,他从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Thomas Piketty)所著的《21世纪资本论》展开,通过皮凯蒂对经济发展不平等、财富不平等现象成因的解释,帮助大家进一步坚定党和政府提出“共同富裕”和“三次分配”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最后,他结合自身多年帮助企业全球化布局,提供跨境商务、法务、税务、咨询等一揽子落地服务的经验,跟大家分享了U&I Group的部分实操案例。 巩恩光先生的分享深入浅出,娓娓道来,平和不失风趣,幽默不失严谨,既有历史的厚重,又有全球的视野,更给大家带来很多前瞻性的观点,启发大家进行思考,40分钟的分享干货满满,企业家们听得兴致勃勃、意犹未尽。 随后,与会企业家结合自己的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个人经历,针对“共同富裕”这一话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火花四溅、精彩纷呈,篇幅有限,此处甄选部分嘉宾观点,以飨读者。 容德文化传媒集团董事长钟烨以自己的职业生涯经历为例,分享了她对共同富裕和企业家精神的理解:共同富裕的底色是文化的认同和价值观的归一。共同富裕前提下的企业家精神格局更高,登高望远,才能更好的带领企业走向巅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需要“共同富裕”,企业家能实现多大社会价值,也可以从他能带领多少人走向“共同富裕”中得到彰显。 共同富裕也对中国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需要将企业的经济目标与社会责任更好地融合;其次在思考企业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的时候,要将企业的社会价值纳入其中;最后在从事具体商业活动的时候,还要考量是否能解决部分社会问题或者能实现某些社会目的。 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燕说,共同富裕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时代赋予我们每个人的一份使命与责任。虽然我不是企业家,但是我服务很多企业家,我会尽我所能,运用我的法律专长,为企业家朋友们创造经济价值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多多引导他们履行社会责任,将赚的钱与我们这个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做合格的企业公民,萤火微光,愿为其芒,只要每个人都能贡献一份爱,就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让这个世界更美好! 建威建设集团董事长梁健强说,我积极参加817会议关于“共同富裕”的号召,对比东西方近现代发展史就能看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脚步就从未停歇,这个过程中,党还会不断反省,经常开展自我批评,是一个特别能知错、改错、纠错,特别能自我修正、自我完善的政党。回顾建国以来,从摆脱贫困到总体小康再到全面小康,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领导我们在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征程上迈出一个又一个坚实步伐,现在的“共同富裕”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企业家精神更富有价值感。 企业家的使命是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不仅仅是为个人或者组织创造价值。“共同富裕”是全社会都应达成的普遍共识,是我们做企业的人“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力量原点,“共同富裕”将企业家实现自我价值和奉献社会的机会有益的结合在一起,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公平的惠及人民,是一件特别伟大的事情。“共同富裕”赋予了企业家精神更深刻更普世的价值内核。 深圳市绘王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鹤峰说,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确实,身处深圳这片改革开放的热土,40多年来,确实让一部分人先富裕了起来。可是我们反过来看刚刚结束的东京奥运会,很多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冠军,比如全红婵,谌立军等等,甚至他们走上运动员的道路就是因为“家里贫穷”,所以“共同富裕”势在必行,通过捐赠、公益慈善、志愿行动等方式进行第三次分配,是每一个社会公民的自觉责任与担当,更是实现社会主义伟大理想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我相信,当我们实现共同富裕的时候,“当运动员”、“拿金牌”作为摆脱贫穷的出路这种现象终成历史,人们只会因为热爱、兴趣而投身体育事业。 埃森集团投资总监唐伟宸说,我在美国和澳洲留学多年,确实见证过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贫富差距和两级分化带来的巨大社会问题,我认为“共同富裕”更多地是指资源特别是事关民生的社会公共资源的开放与共享,让资源真正流动起来,突破阶层的限制,而不是被少数人所垄断。最终能让全社会的民众不仅在物质财富上实现富足,也能在知识、思想上实现富足,成为一个身心幸福的人。我很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茂硕电源集团副总裁潘晓平说,尽管我们国家已经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完善的矛盾还是一定程度的存在着。“共同富裕”是大势所趋和人心所向,是让每个人获得发展自我和奉献社会的机会,让每个人都能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让每个人能公平的享有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社会公共福利。 “共同富裕”能使我们的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更广泛的人民,事关全中国人民的福祉,是企业更高远的价值目标和行为准则,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愿景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企业家在思考企业战略方向和进行企业经营活动的时候,更多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社会价值,这是我们今后要努力奋斗的方向。 商会秘书长徐瑞鸿说,今天大家都踊跃表达了对“共同富裕”的积极拥护与主动参与,让我既领会到我们深圳企业家政治觉悟的高度、理论水平的深度,还感受到大家社会使命感的厚度和主动担当作为的温度,听来非常振奋。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这是中国迈向未来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方向,也是我们企业家迈向未来的的重要航标,这是大势所趋也是企业家们的主动选择。 我的理解是,共同富裕就是要让更多企业完成从企业到社会企业的升级,两字之差,后者赋予了企业更丰富的社会属性、人文关怀和价值内涵,需要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社会功能和社会责任。新要求意味着新挑战,同时孕育着新机会。我想起了可口可乐公司2014年在迪拜做的一次非常成功的营销。在迪拜有大量的南亚劳工,他们住着最简陋的房屋,拿着最微博的工资,由于贫穷,不得不背井离乡出来打拼。但是高昂的国际电话费(每分钟0.91美元),让远在异乡的他们给家里打个电话报个平安都成为奢望。可口可乐公司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设计、兴建了一种“投盖”电话亭——只要投入一个可口可乐的瓶盖,就可以国际通话3分钟,而在当地,一瓶可口可乐的售价是0.5美元,这个电话亭给当地南亚劳工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也极大的为可口可乐公司的品牌调性注入了人性温情的底色。 可口可乐把企业营销和人文关怀及慈善公益进行了很好的结合,既保证了企业有经济效益,又为当地民众带来了福祉,真正履行了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拓展了企业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想,将公益事业与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机的结合,企业既赚钱,又能帮助更多弱势群体,这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之一。 当前,中国正在朝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将不遗余力倡导、号召我们的会员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承担社会功能,努力探索、创新“共同富裕”前提下企业向社会企业转型的新路径,为企业和产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注入更有温情的“社会原动力”! 活动的最后,活动主持人、商会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钟红娟向与会来宾发出了邀约,商会的产业研究中心承载着广东高科技产业商会观察、研究、归纳、总结科技产业发展环境和科技产业发展变化规律的重要使命;承担着推动广东科技经济进步和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责任;是商会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最重要的智力抓手。在党的共同富裕号召下,现在又多了一项新任务:研究、探索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实现经济效益融合互促的路径,加快助力共同富裕早日实现。未来,希望大家多与商会的产业研究中心互动交流,信息共享、资源互通,理念共融,协同共生。为双区建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当前,中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在朝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此背景下,8月17日召 […]

目录: 一、OECD “双支柱”税改计划预计2023年实施 二、外地基金迁册香港制度草案正式刊宪 三、国务院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持上海实行人民币“可自由使用” 五、《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发布 六、OECD公布《有害税收竞争同侪审议结果》 七、塞舌尔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修订 八、拜登政府号召科技公司加强网络安全 九、瑞士提出新机制收益外国收购当地企业的规则 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发布中国公司寻求赴美上市新披露要求   [audio mp3="https://www.u-igroup.com/wp-content/uploads/2021/09/u-igroup.com_2021-09-10_09-46-48.mp3" loop="true" autoplay="true"][/audio]   2021年7月1日  OECD “双支柱”税改计划预计2023年实施[1]    2021年7月1日,OECD发布公告,宣布“双支柱”改革方案获得重大进展。据悉,截至7月5日,已有131个国家和税收管辖区就OECD税改规则达成共识。“双支柱”税改计划框架搭建等工作预计于今年10月完成,在2023年实施。 “双支柱”的“支柱一”是要求大型跨国企业向实际取得利润的地区纳税,包括数字产业。“大型跨国企业”是指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或营业额超过100亿欧元但盈利能力超过10%。“支柱二”是通过设立15%的全球最低公司税率来管控财税竞争   2021年7月2日 外地基金迁册香港制度草案正式刊宪 2021年7月2日,香港政府在宪报刊登《2021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草案》及《2021年有限合伙基金及商业登记法例(修订)条例草案》[2]。两个条例草案的出台为外地基金迁册香港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有利于现有的外地投资基金落户香港。 上述条例草案就外地基金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及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格、申请程序、费用、法律效果进行了明确。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迁册,需要准备两套申请文件。一套是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的注册申请,一套是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的注册申请,但证监会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其完成对注册申请的审核后,会通知公司注册处并转交申请文件。有限合伙基金迁册与新设程序基本一致,均需由基金普通合伙人委托香港律师行或香港律师递交迁册申请。 另外,基金在迁册后的持续性(包括已订立的合约及取得的财产),均会获得保留,免除了解散原来的基金并重新成立新基金的程序,切合投资基金的运作需要。   2021年7月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3]     2021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 《意见》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第一,对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明确了2022年及2025年两个阶段要达到的主要目标。第二,分别从证券立法、刑事惩戒力度、民事赔偿制度、市场约束机制等方面着手,来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第三,要求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首先是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加强中概股监管,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最后是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意见》出台后,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工作将会随之启动,中概股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VIE架构的调整也将是这些企业合规工作的重点之一。   2021年 7月22日 中国人民银行支持上海实行人民币“可自由使用”[4]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指出境外投资者对持有人民币金融资产的意愿和规模一直在上升,这也驱使我国需要“不断扩大跨境投融资渠道、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不断提高境外投资入市便利程度”。 今年2月上海“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推进人民币可自由使用和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其中包括“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也表示会在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和展业”三原则下,支持上海在人民币可自由使用方面先行先试。   2021年7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发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给校外培训机构,尤其是学科类培训机构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意见》明确指出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为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 为限制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资本运作,该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也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VIE)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5]   2021年8月5日 OECD公布《有害税收竞争同侪审议结果》[6] 2021年8月5日,OECD公布了BEPS包容性框架第五项行动的《有害税收竞争同侪审议结果》的报告,对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机制进行了最新的评估。 报告结果显示,美国税收机制被评为“有害状态被消除进程中”,中国香港税收机制被评为“无害的(not harmful)”,满足FHTP(the 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即“有害税务竞争论坛”)的标准。 关于控股公司机制,报告指出,安道尔、巴巴多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陵兰这四个司法管辖区提供的控股公司机制或实体,不管是公司还是信托,均不符合FHTP标准。 另外,诸如安圭拉、巴哈马、百慕大、BVI、开曼群岛、根西岛、曼岛、泽西岛等著名离岸地都已满足经济实质方面的法律架构和要求,被评估为“无害的”。   2021年8月12日 塞舌尔金融服务相关法律修订
  • 《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
  • 《2021年信托法》
  • 《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
  • 《有限合伙法(2021修订版)》
2021年8月12日,塞舌尔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以下称“FSA”)公布了几项重要的修正法案:1.《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2. 《2021年信托法》;3.《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4.《有限合伙法(2021修订版)》。[7]本次立法修改主要是基于对OECD在2020年发表的全球论坛报告中的建议的考虑。根据报告评估,塞舌尔的排名从“基本合规”下滑至“部分合规”,意味着欧盟自动将塞舌尔列入 "不合作 "国家名单。 这次修正案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ies,“PTC”)的引入,相关修订内容在《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和《2021年信托法》中均有体现。 《国际商业公司法(2021修订版)》的出台旨在改善FSA对在塞舌尔管辖范围内注册的企业的监督作用。其中一项修订是为获取在塞舌尔管辖范围内注册的公司的记录提供便利。另外,对原法案第175条的修正,是要求对塞舌尔公司会计记录的强制保留,并允许FSA对之进行检查。新增的第169条(a)款,规定了塞舌尔公司必须将其所有的交易信息保存至少7年,即使该公司已经解散或被注销。 新的信托法取代了旧的《1994年国际信托法》,从而实现信托产品的现代化,并保证了塞舌尔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信托产品服务方面具有竞争优势。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信托的保护人、委托人权力、会计记录保存等内容。 《基金会法(2021修订版)》对基金会保存其会计记录以及管理人、注册代理人和受益人的记录的义务进行了明确。 《有限合伙法(2021修订版)》也做了一些调整,引入了新的义务,即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办事处必须是注册代理人位于塞舌尔的主要营业地址。 上述修正案为塞舌尔提供了必要的规定,使其符合与金融产品有关的税务信息交流的国际标准。   2021年8月25日 拜登政府号召科技公司加强网络安全[8] 今年8月23日,美国总统拜登回见科技等行业的商业领袖。针对美国发生的一系列的针对基础设施和大企业的网络攻击和勒索,拜登政府一直督促私营部门加强网络安全防御,并表示网络安全是美国面临的“核心国家安全挑战”。 对此,科技巨头谷歌、IBM、亚马逊等公司表示会在未来几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以加强网络安全。谷歌承诺将在未来五年投资超过100亿美元并培训10万名科技人才;微软承诺将在未来五年投资超过200亿美元升级安全工具;亚马逊表示将向公众免费提供网络安全培训。随着网络安全问题被各国愈发予以重视,中国企业在设计网页、收集信息、信息传输及设计法律声明方面也变得越来越不容忽视。   2021年8月26日 瑞士提出新机制收益外国收购当地企业的规则[9] 近日,瑞士拟收紧外国企业收购本国企业的新闻备受关注。中国化工集团在2016年以430亿美元收购瑞士农业化学集团先正达。自此,限制中国投资的呼声越来越高。瑞士政府在今年8月25日提出新机制,立法草案的原则为外国政府与政府关联的投资者在所有部门的收购都应该报告和得到批准。若该法案实施,瑞士经济可能存在一系列潜在威胁。对此,瑞士政府表示其仍希望保持对外国投资的开放性和作为商业中心的吸引力。此外,政府将确保对外国企业投资的控制与国际一致。   2021年8月27日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发布中国公司寻求赴美上市新披露要求[10] 据路透社今年8月23日报道,美国证券交易会(SEC)为提高投资者对相关风险认识,已开始向有意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发布新的信息披露要求。今年以来,中国企业在美国募资规模已达近160亿美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可变利益实体(VIE)是绕过中国政府对外资限制的空壳公司,美国投资者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所投资的并不是实际在中国运营的公司,而是注册在离岸地的空壳公司。 SEC要求上述公司更详细地披露其使用VIE进行首次公开发行(IPO),对投资者的影响,以及中国政府干预公司运营的风险等情况。据悉,SEC发布的披露要求包括“请描述这种公司结构可能对投资者及其投资价值造成的影响,包括合同安排如何以及为什么可能没有直接所有权那么有效,公司执行合同条款安排可能会产生可观的成本”这类问题。 [1] https://www.oecd.org/tax/beps/statement-on-a-two-pillar-solution-to-address-the-tax-challenges-arising-from-the-digitalisation-of-the-economy-july-2021.htm [2]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07/02/P2021070200279.htm [3] http://www.gov.cn/zhengce/2021-07/06/content_5622763.htm [4] https://ghzyj.sh.gov.cn/gzdt/20210219/2cbffb6b976a4e12872ff111cefed796.html [5] http://www.moe.gov.cn/jyb_xxgk/moe_1777/moe_1778/202107/t20210724_546576.html [6] https://www.oecd.org/tax/beps/harmful-tax-practices-peer-review-results-on-preferential-regimes.pdf [7] https://fsaseychelles.sc/media-corner/press-releases/press-releases/amendments-to-financial-services-legislations [8] https://cn.reuters.com/article/us-tech-giants-fin-security-0826-idCNKBS2FR0CI?il=0 [9] https://cn.reuters.com/article/switzerland-foreign-acquisition-0826-idCNKBS2FR03M?il=0 [10] https://cn.reuters.com/article/idCNKBS2FP0F6

目录: 一、OECD “双支柱”税改计划预计2023年实施 二、外地基金迁册香港制度草案正式刊宪 三、国务院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