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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拜登税改期,税务合规迫在眉睫

美国税务政策

美国的税收政策向来有“万万税”的美称。光就财富传承而言,美国有赠与税、遗产税、跨带传承税、弃籍税和适用弃籍税等。美国联邦政府主要征收三种税:联邦所得税联邦遗产税联邦赠与税。就所得税而言,美国施行全球征税制,针对人群为美国公民(包括绿卡持有者)和纳税居民。但如果是在美贸易经营收入或投资美国不动产产生的收入也需要政府交纳所得税。除联邦政府外,美国州政府也有独立的税收政策。若拜登提议得到国会通过,而某投资人又正好是加州人,假设此投资人的收入,他需要交纳的总资本利得税可能高达56.7%。在接下来的几年,专业人士推测美国政府可能会利用货币理论,大量印钞来调解市场经济,然后向高净值人群增收税的形式收回钞票以防止通货膨胀。但拜登的税收政策只会影响美国税务居民。

拜登改革

今年3月30日,白宫推出《美国就业计划》(American Jobs Plan)以满足美国2.3万亿美元的基建计划。不仅如此,白宫于今年4月28日公布了《美国家庭计划》(American Families Plan)。该项提案的主要内容是拜登政府将为儿童、学生和家庭提供总额1.8万亿美元的支出。在此背景下,美国政府提出了多项税改政策。例如,美国就业计划包含多项对企业税的修改。美国财政部评估,美国就业计划的三个最大变量为:企业所得税提高至28%、新增15%大公司账面收益最低税、增加跨国公司全球税。美国家庭计划的三个重要变量为:加强高收入纳税人税收、提高税务合规性。

拜登政府的税改核心是加税,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然而,税收政策大幅改动给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是不可预知的。加之美国所有的法案都需经过国会通过,这就使得2022财年的财税政策、市场经济变得极为不明朗。笔者分析,美国国会于今年三月通过《美国救援方案法》(American Rescue Plan)用来缓解美国经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此项经济刺激计划总额达1.9万亿美元;国会已对美国就业计划和美国家庭计划的提议发生重大分歧。因此,这两个法案即使通过,也很难以拜登政府现行计划形式通过。在此背景下,美国高净值人士几乎一涌而上地做税务合规。

对美国税务政策有希望有更深研读的读者不妨参考本学研社以往的相关研究:美税篇 – 遗产规划大变天,The 99.5% Act 新政概要美国税务近期频频释放新“信号”- 解读拜登资本利得税及遗产税征管新政美国税务篇 – 对于资本利得的理解误区。 但是,虽然美国税种品类繁杂,美国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完善程度和稳定性高。这就有利于对美税有充分研究的团队善用美国税法,并结合信托,为高净值人士做合理的财富规划。

财富规划的最好工具—-信托

信托无疑是在美财富规划中最好的工具之一,更是被众多媒体称为“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媲美”的工具。在美国,两大类信托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和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顾名思义,生前信托即为生前,而非在遗嘱中,设立的信托。具体可参考本学院社的“U&I 浅话 | 英美信托”。由于遗嘱信托绕不开法院对遗嘱的认证程序,生前信托的应用更为普遍。尽管信托的应用范围非常之广泛,国内的高净值人士对如何利用信托制度仍存在疑惑。反观,离岸信托的普及率比美国信托高不少。

如果有美籍受益人,相信很多专业人士会推荐美国信托。美国信托最明显的优势便是商业银行对美国信托的友好,而对离岸信托开户都持怀疑态度。另外,拿美国设立信托受欢迎的南达科他州来说,债权人的可追溯期仅有6个月,设立信托可有效隔离债权人追溯风险。信托中及其重要的信托人角色往往需要资质深、规模大的专业信托公司进入,而相比起离岸地,美国老牌信托公司更令人放心。对美国信托的优势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本学研社以往发布的WHY美国信托系列(一) | 法典理论与实践创新的领航者

还未加入美籍的委托人:Foreign Grantor Trust

说到美籍受益人,就不得不提Foreign Grantor Trust – 外国人赠予信托,以下称FGT。相信读过本学研社以往文章的读者对信托中的角色有所了解。FGT中的委托人为外国人(即非美国税务居民)。在实操中,很多中国企业家的子女加入了美籍,或是在美国出生。中国企业家往往短期内没有移民打算。因此,这种信托在委托人为中国籍、受益人为美籍的家族中大受欢迎。

FGT的最大优势是它的税务规划优势。美国税法(US TAX CODE S.672)认为委托人在世期间,信托都属于委托人。既然委托人是非美税居民,美国政府则不得向FGT下的非美资产征税。若FGT下的在美资产是通过非美国实体持有,则政府亦不对这部分在美资产征收所得或利得税。同时,赠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下的受益人在收到分配时无需向美国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而是由委托人承担)。因此FGT的设计从委托人的附税义务和受益人的收益权利上很好的避开了税赋负担。

然而,FGT最大的弊端就是它的时效性。FGT信托中的外国委托人去世时,FGT自动转为“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外国非赠予人信托,以下称“FNGT”。如前文提到,当一个信托是赠予人信托时,美籍受益人是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一旦信托变为了非赠予人信托,美籍受益人需对所收到的信托本金或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中国公民希望设立FGT的,需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委托人五年内是否有移民美国的计划。原因是美国的税法规定,若非美税居民在设立信托五年之内成为美国绿卡持有者或加入美籍,则该信托将被视为是美国人设立的信托。第二,由于中国实施外汇管制,委托人需权衡自己是否在美有资产。若资产在境内,将信托资产分配到美国将是一大痛点。第三,对于委托人去世后FGT变成FNGT的弊端,则需根据委托人的财富分配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委托人可选择过世后废止FGT等方式提前规划好身后事。

已加入美籍的委托人:ILIT

相比还未移民美国的委托人,已经移民美国的高净值人士时间紧迫得多。这是因为本文开头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拜登政府的新政策仅适用于美国税务居民。同时,已移民美国的人士的税务合规空间相比移民之前的空间要小得多,尤其对于以家庭传承为目的进行税务合规的客户。具体来说,若客户有1亿美金的资产希望传承给后代,无论客户是以赠与、遗产、跨带传承甚至是放弃美国身份的方式,客户都将面临高额的税负。

如果客户已经加入美国国籍或取得绿卡,在遗产规划中最普遍则是“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以下称ILIT。顾名思义,ILIT是由一个不可撤销的信托和一个人寿保险组合而成。美籍客户作为ILIT的委托人向ILIT注资后,作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随即失去了对于信托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同时,也正是因为委托人失去了控制权和所有权,ILIT里的资产将不占用委托人遗产的税免豁额。

当然,除了信托之外,家族慈善基金会在某些情况下也是个不错的选择。

结束语

尽管美国的信托制度完善,美国的税法及其复杂。在某知名律所有关信托人未能恪尽职守的事件发生后,选择值得信任、专业度高的机构尤为重要。在寻找信托律师时,委托人不妨从以下4个问题入手考察信托律师的资质:

  1. 律师是否会管理自己所建立的信托?

若律师只是负责撰写信托文件,而不理会后续的事情。那么信托后续需要受益人需要帮助时,律师便不会站出来伸出援手。这样的律师自然是无法信赖的。

  1. 律师是否会有专业信托牌照?

财富管理的牌照有CTE,AEP,CTFA等。这些证的取得往往需要多年在家庭财富领域的工作经验,优异的考试成绩等。例如,在美国加州,只有少于1%的律师取得了牌照。

  1. 律师是否只在家族财富领域工作?

管理信托是一项需要长期跟进的工作。在找信托律师时,切记需避开雨露均沾的律师。

  1. 律师是否在家庭财富领域工作多年?

信托是保护资产的工具,但架构若设计的不好,很可能适得其反。一位优秀的信托律师往往需要对信托法和税法都有深入研究。就像任何领域一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接触的案件多种多样,能轻松解决不同高净值人群的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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