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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利好两岸进一步深化经贸关系

台商对大陆的投资一直都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与两岸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总额却是一个一直以来没人能彻底说得清楚的问题。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人一直在大陆投资,充分利用大陆低廉的劳动力价格以及语言和文化联系。对台湾企业而言,大陆始终是一个很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主要原因在于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经商的文化便利性。
台湾方面的统计比较规范,正式批准的台商对大陆投资金额远高于商务部统计的台商实际投资金额。台湾方面主要是台湾经济主管部门“经济部投审会”负责公布台商对大陆投资统计数据,包括台商对大陆投资件数(相当于大陆统计的投资项目)与核准(批准)投资金额。台湾对台商赴大陆投资统计始于1991年,以前的投资属于不合法投资,不予承认。依台湾经济主管部门的统计,1991-2017年台商对大陆投资金额累计为1827.2亿美元,相当于商务部统计的实际利用台商投资金额(1984-2016)656.6亿美元的3倍。
商务部对台商投资的统计概念与内涵则不断调整与变化。商务部对台商投资的统计始于1984年,晚于台商正式开始对大陆的投资时间。早期,商务部对台商投资统计包括了投资项目、协议(合同)金额与实际使用投资三项。协议投资金额中有些是签署的合同投资金额,有些仅是口头承诺的投资金额,而口头承诺投资金额不一定总是能够落实与兑现,与实际投资金额有很大落差。因此自2007年起,商务部不再公布台商协议投资金额,只公布台商投资项目与实际利用台资金额。

数据来源:商务部
2019年2月,《日本经济新闻》报道称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的投资正在明显减少。台湾经济部门投资审议委员会的统计显示,2018年台湾对中国大陆投资额(官方批准数据)比上年减少8%,降至约85亿美元。这一数据已经连续3年减少,创出9年来最低水平。以鸿海精密工业为代表的台湾企业通过在中国大陆建设生产基地实现增长,但由于人工费上涨和美国贸易战,正在考虑转移。
作为替代,台湾对东南亚和美国投资增长,不含中国大陆的对外投资额达到142亿美元,增加20%以上。不过,从整体来看,台湾企业对外投资中,对大陆的投资仍占到约40%。
而根据商务部的数据显示,台湾企业投资大陆的金额近年来的确也呈现逐渐衰减的趋势。星展银行驻新加坡经济学家马铁英(Ma Tieying)表示:“鉴于大陆的工资和其它生产成本持续上涨,台湾企业将低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工厂从大陆迁往东南亚是有道理的。但是,对于核心科技类企业留在大陆是最好的选择,东南亚不具备研发的条件,至少是缺乏大量的专业研发团队的。”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与刚刚开始施行的《外商投资法》相衔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9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该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和精神,修改后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取消台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有利于确保台胞投资同步享受到制度红利,更好地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原来的外资“三法”明确台资参照外资管理,而新的《外商投资法》对台资如何管理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去年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答记者问时讲到,港澳台投资是可以参照、或者比照适用刚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而且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实际做法还要继续沿用,不仅不会影响,而且会有利于吸引港澳台的投资。
总体来看,新的《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要点有三:一是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管理程式;二是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三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成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本次《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主要作了两方面修改,都非常符合《外商投资法》的精神:
第一,删去第8条、第14条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调整第9条的文字表述。这对应了外商投资法中的第一和第二点,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管理程式。
第二,调整第7条第1款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将该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这是回应了外商投资法的第三点,即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成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实践过程中,一些台商从“超国民待遇”向“同等待遇”转化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适应。比如部分台商习惯于争取税收、地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在商事纠纷中寻求关照。当前,在大陆经济进入新常态、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治国持续推进的大环境下,仍有部分台商希望得到更多的关照或给予较长时间的“缓冲期”。
因此,进一步对台资企业定性,明确“同等待遇”就变得十分必要。未来有关部门可能会以实施细则或其他恰当方式明确台资有别于外资,等同于特殊内资。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允许已在大陆投资的台企以其人民币利润再投资的。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台商可以选择性地以内资企业在大陆设立企业。此外,在商事登记方面也要充分体现“一个中国原则”,不再把台资注册登记统称为外资。
另外,这次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订可能只是一次“小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张志军委员就曾建议研究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的综合性修法。
早在2018年2月,国务院台办和国家发改委商有关部委就出台了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31条措施。这31条措施中有12条是涉及台湾企业的。2019年11月,国台办和国家发改委商相关部门又出台了26条措施,这26条措施中有13条涉及到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
张志军委员说,上述31条和26条措施中涉及两岸经济合作和投资的一共有25条,这些措施应该在制定涉台湾同胞投资综合性法律时予以充分考虑和吸纳。
在未来的立法工作进程中,有关部门可能会将惠台政策融入法律之中,使居住证政策、社保制度、台企同等待遇等内容能够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者其他综合性法律中得到明确体现,让这些惠台政策和规章在各省市具体落实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更加有实效性和有针对性。
另外随着台资企业在大陆的长期发展,一些新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比如隐名投资确权、征地拆迁标准与赔偿、贷款融资、土地获得和基础设施使用等。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形式对此做出安排,给有意在大陆投资的台湾同胞服下一颗定心丸。
随着两岸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入和大陆营商环境的不断改进,相信会有越来越多台湾同胞愿意前来大陆投资发展。健全的法治是打造优秀营商环境必不可缺的组成要素。此次《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修改再一次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

请点击《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链接,即可获得修改后的法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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