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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SPV误区:出海并购交易架构设计的十大核心底层问题

在一宗真正的出海交易中,架构设计很少只是“设在哪里”的问题。

客户通常不会一开始就问律师:我应该设 BVI、Cayman,还是香港公司。真实的提问往往是,境内主体是否可以直接收购海外公司?能否用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份支付对价?标的股东不愿意全现金退出,能不能做换股?如果未来考虑港股或美股资本市场,是否可以通过并购、定增或反向收购完成上市平台搭建?境内创始人、员工持股平台、美元基金、人民币基金、境外标的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股份、资金和控制权应当如何流动?

这类问题的核心并不是简单的搭一个境外架构,而是要在交易开始前回答三个底层问题:

第一,交易对价是什么;

第二,控制权最终落在哪里;

第三,交易完成后能否经得起审批机关、交易所、投资人、审计师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审查。

从这个意义上说,换股、定增和反向收购,不是三个孤立的资本市场术语,而是中国企业出海并购中最容易引发结构性风险的三类交易工具。


 

 

 

出海交易的核心命脉是对价模式

很多企业在出海早期,会把跨境架构理解为境外控股公司+境内运营主体的组合。但从并购交易角度看,SPV 只是载体,真正决定架构形态的是对价安排。

如果是现金收购,律师首先关注资金出境、ODI、外汇登记、境外标的所在国外资审查及交割资金监管;如果是股权收购,重点会转向股份发行主体、股份估值、股权权属、锁定期、信息披露及换股税务处理;如果是现金+股份+业绩对赌组合交易,还要进一步处理分期支付、价格调整、earn-out、回购权、优先权和违约救济的衔接。

在中国企业出海交易中,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通常需要同时关注发改、商务和外汇三个维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发改委从项目管理角度对境外投资进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则将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纳入境外投资管理范围;外汇层面,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还涉及外汇登记及后续资金汇出安排。

这意味着,在第一轮架构讨论中,不应急于画出境内公司—香港公司—开曼公司—标的公司的结构图,而应先确认交易究竟是现金收购、股份收购、资产收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是反向收购。对价方式不同,监管路径、交割条件和文件体系都会随之变化。

 

 

 

跨境换股绝非股份互换

换股交易在商业上很有吸引力。买方可以减少现金支付压力,卖方可以继续分享并购后主体的成长收益,投资人也可以通过股份对价把短期退出转化为长期权益。但从法律上看,换股并不是简单的“你给我股份,我给你资产”。

首先要解决的是股份本身能否成为合法对价。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价出资,但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这条规则对跨境换股的启发在于:股份作为交易对价时,律师不能只审查“股份数量”,更要审查股份是否可转让、是否存在质押、冻结、代持、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拖售权、领售权以及其他限制性安排。对于境外公司股份,还要核查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投资人权利文件、当地公司登记规则和股份发行程序。实践中,境外标的的 cap table 往往比境内公司更复杂,早期轮投资人、期权池、SAFE、可转债、优先股清算权都可能影响换股比例和交割后权益结构。

其次,要判断换股是否触发境内居民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或返程投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将“特殊目的公司”界定为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或境外资产、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并将“返程投资”界定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37号文还将“控制”扩展至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经营权、收益权或决策权的情形。

这一点在换股交易中尤其重要。部分项目表面上是境外主体之间的股份交换,但如果境内创始人通过换股取得或维持境外 SPV 控制权,或者境外 SPV 再反向持有境内运营主体,交易可能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境外交易,而会落入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返程投资和外汇登记的审查范围。

再次,换股交易还会带来税务识别问题。对于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国家税务总局7号公告强调,非居民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可能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该公告在判断合理商业目的时,会关注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资产和收入来源、境外企业功能风险、组织架构存续时间、境外税负以及交易可替代性等因素。

因此,跨境换股不能只看交易文件是否能够签署,更要看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在项目中通常需要追问:为什么使用股份对价而不是现金?境外持股平台是否具有真实融资、上市、业务管理或区域总部功能?换股前后是否只是为了规避中国税负、外汇监管或上市审核?如果无法回答这些问题,换股架构即使形式上成立,也可能在后续税务、上市或退出环节暴露风险。

 

 

 

外资新规重磅突破,A股出海并购解锁换股新玩法

2024年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值得特别关注。该办法明确,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 A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适用该办法。

对出海并购而言,更关键的不是外资可以买 A 股这一表层变化,是跨境换股口径的变化。六部门答记者问明确提到,对于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战略投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跨境换股。监管层同时说明,原规则下跨境换股一般要求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为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此次修订是为了便利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也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

这一变化在实务中的意义不应被低估。

过去,A 股上市公司用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境外资产时,境外标的公司是否上市、其股权能否作为换股对价、估值是否具有可验证性,一直是交易设计中的难点。新规在定向发行和要约收购场景下打开了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空间,意味着部分优质境外非上市资产,可以通过跨境换股方式进入 A 股上市公司体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跨境换股的难度降低为简单备案。恰恰相反,越是允许使用复杂工具,越要重视交易边界的透明。对于 A 股上市公司而言,交易可能同时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关联交易、控制权变化、外资战投、信息披露、国资监管、反垄断申报、行业准入及外汇安排。对于境外标的而言,还要审查当地公司法、少数股东保护、既有投资协议限制、税务居民身份、员工期权、数据合规、出口管制和制裁风险。

在这类项目中,需要重点审查三层文件:第一层是股份发行文件,包括发行方案、定价依据、锁定期、认购协议和信息披露文件;第二层是标的收购文件,包括股权购买协议、换股协议、估值报告、交割条件和违约责任;第三层是跨境监管文件,包括 ODI、外资准入、外汇登记、境外上市或上市公司重组审核材料。三层文件之间必须相互咬合,不能各说各话。

 

 

 

跨境并购的控制权隐形博弈

定增在跨境并购中有两种典型用法。

第一种,是境内上市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引入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或境外资产方。此时,定增不仅是融资工具,也可能是控制权安排工具。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定增取得较高比例股份,或者通过表决权委托、董事席位、重大事项否决权、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取得实际影响力,就需要进一步审查上市公司收购规则、权益变动披露、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和行业监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充分披露权益及变动情况;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成为控股股东,也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成为实际控制人。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适用中国法律并服从中国司法、仲裁管辖。

第二种,是境外上市主体或拟上市主体通过 private placement、PIPE、可转债、优先股等方式融资,再以现金或股份收购海外标的。对于中国企业出海而言,这类交易常见于“先融资、后并购”“先装入境外资产、后上市”或“以境外上市平台整合海外业务”的项目。

在此类交易中不能只审阅认购协议。真正的审查重点在于:融资所得是否可以用于目标收购;投资人是否享有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赎回权或特殊表决权;这些权利是否会影响后续上市;可转债转换后是否触发控制权变化;投资人保护条款是否与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并购协议相冲突。

2025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还建立了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将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注册决定有效期延长至48个月,并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等安排。

该变化对跨境交易有明显的结构意义。对于估值波动较大的境外标的,尤其是科技、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半导体等行业,交易双方往往难以在签约时一次性锁定全部估值。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为“首期交割+后续里程碑+分期发行”提供了更大的制度空间。但分期支付不等于风险后置,律师仍需在交易文件中明确每一期股份发行的触发条件、业绩或里程碑标准、未达标时的补偿路径、监管审核变化风险及无法发行时的替代支付机制。

实践中,定增交易最容易被低估的问题是“控制权穿透”。客户往往关注发行价格和融资金额,专业人士则必须追问:发行完成后谁控制董事会?谁控制预算和融资?谁对并购、上市、出售核心资产、变更主营业务有否决权?境外投资人是否通过少数股权取得实质控制?创始人是否因为可转债、回购权或对赌条款在未来某一时点丧失控制权?

跨境架构最终要服务于控制权稳定。一个看似漂亮的融资结构,如果在下一轮融资、并购交割或上市审核时无法解释控制权归属,就不是合格的交易架构。

 

 

 

反向收购不是上市捷径!

反向收购在市场叙事中常被包装成“低成本上市路径”。但从交易所监管角度看,反向收购恰恰是最容易被重点审查的路径之一。

香港市场下,反向收购的判断重点不是交易名称,而是交易实质。港交所主板规则14.06B规定,反向收购是上市发行人进行一项或一系列资产收购,而交易所认为其构成或属于旨在实现收购目标上市并规避新上市要求的交易或安排。港交所相关指引还列明,审查时会关注收购规模相对于上市发行人的大小、上市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发生根本变化、原有业务性质和规模、收购目标质量、控制权或事实控制权变化,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其他安排。

一旦构成反向收购,港交所会将上市发行人视同新上市申请人处理,收购目标本身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新上市要求。

美国市场同样不能简单理解为“买壳即可上市”。Nasdaq Rule 5110(c) 对 Reverse Merger Company 的初始上市申请设有额外条件;Nasdaq 规则体系下,反向并购公司通常需要满足额外的交易记录、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要求,部分情况下如果在上市时完成一定规模的 firm commitment underwritten public offering,则可适用例外。

因此,反向收购项目中,首先要判断的不是壳多少钱,还要判断交易是否实质构成规避 IPO 审查。常见的风险信号包括: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规模很小或已停滞;拟注入资产规模远超上市公司原资产;交易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标的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前后存在资产剥离、董事会改组、融资安排、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安排;多个交易在时间和商业目的上相互关联。

这些安排单独看未必当然违法,但合并观察后,可能被交易所认定为一揽子交易。律师在文件设计中不能简单拆分交易以规避规则,因为监管机构更关注交易实质和商业目的,而非文件表面形式。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反向收购还会叠加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问题。《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应按照规则履行备案程序。

换言之,如果中国企业通过境外壳公司、SPAC、业务合并、股份交换或反向收购实现境外上市效果,不能仅以“交易发生在境外”为由排除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查。需要从股权结构、主要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收入利润来源、上市后权益安排等维度,判断是否构成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

 

 

 

实务观察:跨境架构中的三个实务陷阱

1. 把架构搭建和交易交割割裂

不少项目会先由税务顾问、财务顾问或企业内部团队搭好境外架构,再让律师补合规。这在复杂交易中风险很高。架构一旦搭错,后续可能出现 ODI 无法补办、37号文登记不完整、员工期权无法行权、投资人股份无法登记、上市备案解释困难等问题。

交易律师应当尽早介入,把架构设计和交易路径同步审查。尤其是存在境内创始人、境外投资人、红筹平台、员工持股平台和境内运营实体的项目,应当在第一阶段就形成完整的“股份流、资金流、控制流、税务流”图谱。

2. 只看股权比例,不看控制权

跨境交易中,控制权并不总是等于持股比例。董事提名权、预算否决权、融资否决权、重大资产出售限制、优先清算权、可转债触发权、表决权委托、投票协议、drag-along、tag-along、reserved matters,都可能实质改变控制权。

监管审查也不会只看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特别是在上市、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向收购判断中,实际控制权、事实控制权和一揽子安排往往比名义持股比例更关键。

3. 忽视税务和退出路径

跨境架构设计不能只服务于本轮融资或本次并购,还要考虑退出问题。换股交易下,卖方取得的股份未来在哪里退出?是否有锁定期?能否上市流通?转让时是否触发中国税、境外资本利得税或预提税?如果未来发生红筹回归、A 股并购、港股上市、美股退市或私有化,现有架构是否仍然可用?

很多交易失败,是因为退出时发现架构没有商业实质、税负不可接受、控制权解释不清或历史外汇登记存在瑕疵。

 

 

 

在项目启动阶段应当问的十个问题

第一,买方、卖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资产分别位于哪些法域?

第二,交易对价是现金、股份、可转债、优先股、资产,还是组合对价?

第三,股份对价的发行主体是谁,是境内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开曼控股平台,还是尚未上市的境外 SPV?

第四,境内居民是否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是否涉及37号文登记或返程投资?

第五,境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发改、商务、外汇项下的 ODI 手续?

第六,交易是否涉及 A 股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或上市公司收购?

第七,交易完成后是否导致控制权变化,是否存在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董事会控制或特殊股东权利安排?

第八,交易是否可能被境外交易所认定为反向收购、借壳上市或规避新上市要求?

第九,境外架构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是否可能触发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税务审查?

第十,交割后的股份登记、资金出境、信息披露、锁定期、业绩承诺、补偿机制和退出安排是否已经形成闭环?

这十个问题并不复杂,但足以区分一张“架构图”和一个真正可执行的交易方案。

中国企业出海已经不再是简单设立海外子公司、开展海外销售或搭建离岸持股平台。交易开始进入股权对价、境外并购、跨境换股、A 股战投、港股整合、美股反向收购和全球资本市场退出的复合场景。在这些项目中,专业人士的价值不是简单告诉客户可以设开曼或可以设香港公司,真正重要的不是画出一张复杂的架构图,而是确保这张图上的每一次股权转移、每一笔资金流动、每一个控制权节点和每一个退出安排,都有法律依据、监管路径和商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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