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经济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了《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新兴的全球性报告》,并成立了有害竞争论坛(FHTP),旨在全面规制有害税收竞争问题。可在一番国际政治角力后,单方规劝结果雷声大雨点小,而对于避税地的态度,也只能退而求其次关注信息交换及透明度改善这两个问题。
自2013年7月OECD和20国集团(G20)启动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再到OECD在2015年10月发布BEPS行动计划的15项最终报告,BEPS行动计划首次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平等的平台上共同讨论并制定国际税收新规则。特别是2016年以来各国进入了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与落地阶段后,国际税收秩序也进入了“后BEPS时代”。
在BEPS行动计划中,有害税收竞争作为第五项被列入其中。该行动计划以1998年OECD 报告为基础,但是将实质性因素提升至重要地位,提出各类税收优惠制度均应满足实质性活动的要求。一句话来说就是:税收与实质活动要匹配,不应人为的从价值创造地转移至别的地方。
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2018年12月BVI和开曼几乎同时颁布了经济实质法案,对在各自司法辖区内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提出了需符合”经济实质”的要求,BVI和开曼响应欧盟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和·OECD对低税/免税司法管辖区内注册实体经济实质问题的关注,并以此推进BEPS计划实施,产生了大范围的影响。
各税收管辖区将BEPS的成果落地本国进行相应的税制改革,就税收公平份额分配、税收透明度新时代到来等议题与其他参与国进行反复磋商和讨论,合作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得到不断加强。后BEPS时代空前加强的国际税收合作为税务部门提供了三个有效工具:国别报告、BEPS多边公约和国际税收遵从保障计划。
三样工具其中的国别报告,为税务部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可以利用跨国集团的全球活动信息对其转让定价和其他BEPS相关风险开展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部门通过实施国别报告规定和应用国别报告成果,在国内立法层面落实BEPS行动计划有关国别报告的具体要求,并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帮助其完成可能面临的挑战,
2019年12月18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国别报告香港本地申报的延期通知,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香港本地申报2018年度国别报告的截止日期由之前的2019年12月31日(即集团会计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虽然该项延期仅适用于其香港申报实体不是集团最终控股母公司的情况,但加之今年3月香港税务局就已经对国别报告通知进行了一次延期调整,也从侧面看出国别报告这个“新兴事物”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让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集团的要求一再宽放。
由于各国情况略有不同,笔者就以香港跨国集团公司为例,就国别报告最为大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在此进行一个梳理。
那国别报告究竟是个什么呢?国别报告和国别报告通知是一回事么?
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ing,简称CbC),是 OECD 及 G20 落实BEPS政策第 13 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要求下的一项实施方案,在香港及中国大陆已通过税务当局立法和行政条令确立为政策要求。国别报告提供跨国企业集团运营所在的所有税收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全球收入分配、纳税情况和其他经济活动相关指标。该报告需要列示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名单及其财务信息、所属税收管辖区、注册地以及主要经济活动的性质。由跨国集团最终母公司为香港税务居民的企业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若最终母公司不是香港税务居民,但报告集团的成员实体为香港公司,则最终母公司在其所属税收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时,香港子公司就需要向香港税务局报送国别报告通知。二者其实并不是一回事,集团公司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安排国别报告及国别报告通知的报送提交,来满足相应的税收合规要求。
国别报告是每个跨国公司都需要提交么?公司达到什么条件就被要求报送国别报告了呢?
根据BEPS第13项最低标准要求,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的最终母公司为香港税务居民的跨国集团公司,则需要提交以下财年的国别报告:
- 前一个财年的集团合并收入达到5亿欧元(或68亿港元);并且
- 该集团在两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业务
如果最终母公司不是香港的税务居民,若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则有次级申报义务:
- 该最终母实体并无被规定在其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最终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 在最终管辖区与香港之间,订有现行国际协议,就自动交换税务资料订定条款,但在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期限前,最终管辖区与香港之间,并没有交换国别报告的安排;
- 因系统失误,以致最终管辖区没有进行国别报告交换,而局长已将此事通知有关香港实体。
但即使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在以下情况下,香港实体也无需递交国别报告:
- 有关财年的国别报告由应报告集团的另一香港实体提交;或
- 应报告集团已授权成员实体作为其代理母公司代表本集团提交国别报告,且国别报告由代理母公司在香港或与香港有交换安排的管辖区提交。
作为最终控股母公司为香港税务居民,而子公司注册在在BVI和开曼的跨国集团,在香港报送了国别报告后,在BVI和开曼还需要重新报送国别报告么?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先来看看官方是怎么说的吧。根据香港税务局2019年7月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8号(DIPN58)102条解释中,香港已与该国签订了国际协议并且交换安排已生效的情况下,若跨国集团的最终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为香港公司,则按要求其填报的国别报告需与报告集团的成员实体所在税收管辖区进行自动交换。2018年7月26日,香港已签署《关于国别报告信息交换的多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CbC MCAA),针对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财年,香港将按照MCAA进行国别报告交换。而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始的会计期间,或针对没有加入CbC MCAA的税收管辖区,香港公司则需要依据《避免双重课税协定》(DTAs)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TIEAs)下双边主管当局的相关约定(BCAAs),来决定国别报告交换与否。
根据OECD官网上9月份更新的最新双边税务机关自动交换国别报告的名单(包括上述MCAA、DTA及TIE情况),香港已经与数十个国家建立了交换关系。
其中香港需向其发送国别报告的国家有53个:
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克罗地亚、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尼、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斯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波兰、葡萄牙、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乌拉圭。
同时香港接收来自66个国家的国别报告:
安道尔、安圭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百慕大、韩国、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加拿大、开曼群岛、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根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尼、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泽西岛、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斯登、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秘鲁、波兰、葡萄牙、卡塔尔、罗马尼亚、圣马力诺、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乌拉圭。
其中,BVI和开曼均因签订了MCAA,对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的财年,香港开始与其交换国别报告。也就是说,对于2019财年的国别报告如果在香港已经报送,则香港履行自动交换职责,国别报告就会送至BVI及开曼,而对于企业来说,就不用重复报送,减轻了合规性负担和成本。
若集团最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那么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申报国别报告?
中国内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签订了最新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CDTA”),
该CDTA中允许自动信息交换资料(“AEOI”)但未允许自动交换国别报告信息。截至此文发布之时,内地与香港仍尚未签订双边交换安排,理论上最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大陆的集团,旗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进行国别报告申报。
最后,如果达到了报送要求,作为跨国集团最终母公司或子公司为香港税务居民,又如何递交国别报告呢?
首先,所有的操作都是在香港税务局的国别报告网站(CbC Reporting Portal)以电子方式递交的。
企业可以选择授权我们(U&I)作为代表进行申报,而企业自己只需签署授权书通知香港税务局,并按照我们提供的资料清单准备及提供相关信息即可。
企业如果想自行递交国别报告,需申报实体必须授权个人(授权人)持有电子证书。若需申报实体为企业,其授权人必须为董事或高管;若需申报实体不是企业,其授权人则为主要高管或负责人。
综上所述,国别报告在转让定价文档中可谓尤为关键的一环,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一,经济环境和税收、立法环境也是千差万别,BEPS 在全球各个税收司法管辖区的落地及政策要求也各不相同。国别报告还处在其新生期,跨国集团对于国别报告可能还需要更多时间熟习其编制报送规定及程序。U&I 国际财税服务团队由资深会计师及审计师组成,拥有丰富的跨境财税实操经验,为您提供专业的国别报告服务,同时在帮助跨国公司进行国别报告编制及报送过程中,发现、分析并协助解决可能遇到的财税管理漏洞和税收风险,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在达到税收合规性要求的同时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
若您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正面临着国别报告的困扰,或对国别报告报送过程尚存疑惑,我们乐意协助您递交国别报告通知或提供其他有关国别报告的服务。如您需要任何帮助,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Karen Zhao
中国区财税业务负责人
Email:karen.zhao@u-igrou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