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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美人士在美设立公司的税务处理要点

在文章在美经商,公司类型怎么选中,已经阐述了在美设立公司,可以选择的实体的几种类型,本期从税务处理角度,浅谈下不同类型的公司可能涉及面临的税务义务。

 

 

子公司

当设立在美国子公司获得了来自于美国的收入时,需要为此缴纳联邦和州收入税。当子公司分红至海外母公司时,需缴纳30%的预提税。如美国与海外母公司所在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根据具体协定中的相关规定,预提税税率可能会降低,通常会降至10%,有些情况下也许会更低。

需要注意的是,要明确美国子公司是否具有运营独立性,而非被视为海外母公司在美国的一个代理人。一般来说,海外母公司拥有美国子公司这一事实不能直接认定为海外母公司在美的常设机构。至关重要的是,要避免从实质上,存在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归属于其海外母公司的风险,即,成为其海外母公司的“代理人”。

比如说,美国子公司担任其外国母公司货物销售代理,那么该子公司可能被视为非独立代理,两者之间的商业协作并非协议约定。外国母公司与其美国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通常受美国税法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辖治。美国税法规定,如果美国国税局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以防止逃税或明确反映收入情况,则有权在共同控制的公司之间重新分配收入和扣除额,从而防止公司以滥用方式转移收入。

 

 

分公司

当外国公司通过分支机构经营时,该公司应就与其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ECI)在美国纳税。被归属于外国公司常设机构的利润才是美国公司的应纳税收入。所以此时,税务的核心问题是明确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收入金额。该金额适用于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纳税,目前该税最高为21%。另外,美国大多数州也对在该州从事某些形式活动的公司征收州的企业所得税。

除了对非美国公司在美国经营所得征收常规的企业所得税外,通过分支机构经营在美业务,还可能会被征收分支机利润税(Branch Profit Tax)。分支机构利润税基本上复制了当美国子公司向其外国母公司支付股息时所需缴纳30%的预提税。这使得非美人士或机构在美设立的公司不管被定义为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获得经营所得,从税收角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样的。分支机构利润税的税基通常包括与海外公司的美国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税后收入和利润(Effectively Connected Earnings and Profits,简称ECEP)。纳税前提是该ECEP在纳税年度结束前未再用于或再投资于美国贸易或企业,或在下一纳税年度被汇回国。分支机构利润税也会根据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约定,享有优惠税率。

 

 

有限合伙/有限责任(LLC)

通过美国境内外的有限合伙(Partnership)或美国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在美国开展业务并获得收入时,虽然这两种类型公司本身并非纳税实体,但它们在美国纳税方式都是以合伙企业背后合伙人或以LLC成员的名义对它们在美国的有效关联收入对应分配额纳税。

此外,如前所述,如果外国合伙人是一家美国境外公司,则合伙企业的活动构成外国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从而触发分支机构利润税的适用。而如果外国合伙人是一个非美自然人,会基于利润触发35%的统一预提税税率。外国合伙人或成员未能按照美国税法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将有可能失去税收减免的规定,比如导致计税方式以总收入征税。

 

 

出资方式

新设外国公司要做的另一个选择是用债务还是股权的方式对这家新设美国公司进行注资。从美国税收的角度来看,通过债务而不是股权为美国直接投资提供资金通常更好。但这一方式也有局限性和例外,有效的税收规划需要仔细研究和定期审查。

用债务而非股权作为美国公司的出资有以下几个优势:

  • 债务利息支出可从作为美国公司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而股息支付则不可。
  • 同样,债务本身也可作为公司费用进行税前抵扣。
  • 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如适用,利息的预扣税通常会有优惠税率,比如中美税收协定中利息的预扣税税率为10%。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美国子公司向其海外母公司借款方式出资,并非有利。例如,如果预计新设美国公司前几年的运营都会出现亏损情况,那么增加的债务无法起到减少美国公司当期税负作用,只能将亏损抵扣递延。并且,债务方式出资有时会反而增加总体税负成本,因为母公司所在国对利息征税的方式与股息和收入征税不同。

利息支付需要符合美国税收相关规定,比如利息支出的抵扣仅适用于债务本身产生的利息,且利率需要符合适用联邦利率(AFR)的规定范围值内。否则,向公司的借款还是可能会被税务局视为股权出资,那么原本向海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不能作为费用抵扣,并因为支付款项的性质变化,触发更高税率的预提税。

美国税法对利息支出的扣除也有限制。例如对于应付利息不能作为费用进行抵扣,除非该利息目前可包含在涉外实体的收入中。更为复杂的是美国的收益剥离规则(Earnings Stripping Rules)。根据该规则,如果发行人的债务权益比超过1.5比1,美国债务人的部分利息费用抵扣将被延迟。

 

 

外派员工的税务申报

海外母公司可以派遣其员工至美国公司工作,并通过美国公司支付其薪水。对于外国雇员来说,在美国的持续就业可能会触发其被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从而对该雇员的全球收入征收美国的收入税。

根据美国税法,海外派遣人员很可能会因为在一个日历年中在美实际居留天数等于或超过183天,或近三年期间在美国居留的加权平均天数之和等于或超过183天,而成为了美国税务居民,使得其需要向美国申报来自全球的收入和金融资产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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