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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换个江湖再见

8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法院网站发布一则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截图来源: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网)

公告显示,由法院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之后召开债权人会议。

是不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没错,该法条引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再结合看上面的公告全文,一一对应上。
那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不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试水呢?
其实无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还是“个人破产”都不是一个新词了,最高院曾多次强调,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是导致大量“执行不能”案件最终仍然进入执行阶段的重要因素。
在这些“执行不能”的案件中,债务人经核实确无偿还能力,导致这些债务横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和也不是(毕竟官司都打了,现在谈和肯定不甘心),抹掉也不是(毕竟官司都打了,现在说一笔勾销肯定更不甘心),真真儿扎心又闹心,法院明知不可为却仍然不得不浪费大量人力物力想尽一切办法“执行”,影响结案率。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个单位联合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研究建立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完善自然人债务风险评价指标和预警机制,建立社会公众财务风险管理及理财能力教育培训机构,防范自然人过度负债风险。
于是,温州市中院秉承浙江省委改革精神,探索出台了《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适用于执行程序,主体包括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承担清偿责任、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债务人。真正开启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实践。
2019年9月11日上午九点半,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聘任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咨询志愿者、对相关工作和试点情况进行通报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9年9月11日新闻发布会直播截图)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也好,个人破产制度也罢,出发点都是为了保护实在没钱可还的诚信债务人!
那么老赖们是否因此有空可钻迎来春天?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虽不是立法者,但立法离不开普世的逻辑,否则就难以被认知和遵守了。近(距离)的,我们看看中国香港,香港早在1932年就有了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条例》目的非常明确,即收集和变现破产人的全部资产,将其分摊给债权人,以及调查无力偿还的原因,惩罚违反《破产条例》规定的破产人。根据香港的《破产条例》以及破产署一般规定,在法院依申请对债务人颁发破产令后,破产人全部资产(包括香港本地资产及境外资产及房地产权益)即归属暂行受托人(由破产署署长担任,之后或另行委任暂行受托人/受托人)来处分破产人资产分摊还债。
在破产期间,破产人必须每年向受托人申报其收入及取得的资产,每年的收入在保留其本人及家庭合理开支外,盈余部分应交给受托人,受托人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收入付款令,规定破产人或者破产人的雇主直接把破产人的一部分收入缴付给受托人。
另外,条例也对破产人日常消费进行了颇多限制,例如不能搭乘的士,已经购买的人寿保险也不能继续供款,无法获得贷款,立即停用信用卡和金融机构全部账户,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破产人最多可以在原自有房屋居住12个月,12个月后应腾挪出来供受托人变现偿还债务。最为重要的是,虽然破产人解除破产(破产期一般为四年,如受托人或债权人的反对得到支持则顺延)后,除有抵押债务、因欺诈导致债务、违法导致罚款、人身伤害赔偿等以外债务均可得以免除,但是已经归属受托人的资产亦不再重新归属于破产人,也就是说,债务人不仅要挨过难熬的至少四年破产期,即使过了破产期也是一无所有,从头开始。
为了防止夫妻二人联手逃债,《破产条例》还特别规定了配偶的债权人申索应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后。破产申请前12个月内及破产申请后转移资产,欺诈、隐瞒,均属犯罪,可被罚款及监禁。
可以看出,为了防止“恶意”破产逃避债务,法律给了破产人颇多限制和义务,且这些信息会持续性对公众显示,破产人可能因此在征信、人际交往等各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特定行业人士或从业人员,例如公务员、银行工作人员、律师、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董事等很可能因此而工作不保,因为这些职业通常对于从业人员的个人道德操守和社会声誉要求比较高,不允许破产人士继续从事相关职业。
因此,《破产条例》还给与了债务人更为人性化的选择:个人自愿安排。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任何债权人不得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亦不得采取诉讼等法律行为,但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和法院提出其还款建议,该建议一经批准,即对所有债权人具有约束力。若债务人未能按其建议进行偿还,则可能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香港著名个人破产案,钟镇涛破产案)

美国、澳大利亚等个人破产制度成熟的司法管辖区大多如此。我们不难看出,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逻辑就在于首先要有完善的个人征信立法和监管措施,尽可能先从源头上避免欺诈、隐瞒资产,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况,这在如今大数据时代,实在是“洒洒水”的事情了。同时,严格执行破产后果,对破产人资产、消费情况等在破产期做严格监控,一旦破产人违反诚实信用等原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例如监禁。申请个人破产对其本人和家人的基本生活、工作、信用、社交、声誉等等都可能会有很大影响,除非迫不得已,让债务人不会轻易选择破产。
2018年初,曾经的“80后创业明星”茅侃侃因不堪债务重负,选择在家中自杀身亡。债务的发生就在于其合作伙伴实控人变化,意欲快速从他们的合伙事业中撤出,原本是非常常见的商务安排和可能面临的合伙人的违约,但是为此,为了维持员工工资、办公室房租等企业日常开销,茅侃侃抵押了自己的房子、车子,仍然杯水车薪,成为了压垮这个长时间备受创业压力折磨据说身患抑郁症的“局气”北京小爷的最后一根稻草。他已经付出了他有的一切,若是能够做个人财产清算破产,他的良善可以在法律这儿找到一个出口,他有机会跟自己和解,或许就不会走上这条路。
提到小马奔腾,您或许不熟悉,但是说到电影《匆匆那年》、《将爱》、《黄金大劫案》、《太平轮》、《建党伟业》,电视剧《武林外传》、《龙门镖局》、新《三国》、《少帅》、《我是特种兵》、《历史的天空》等等,是不是一定有您看过的、喜欢的?
没错,这些都是小马奔腾投资拍摄。
时任小马奔腾实控人的李明2011年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约定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若上市失败则由李明兄妹三人任意一人回购投资方全部股份。最终小马奔腾未能在约定时间成功上市,就在李明应履行承诺进行回购之时却于2014年1月2日心梗突发离世,留下了连同利息在内6.35亿巨额债务。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事先对婚后财产、债务进行约定,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夫妻一方能够举证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法定婚内进行财产分割只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而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只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才可以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综上,李明遗孀金燕依法承担其中2亿债务。
其实时至今日,用大股东全副身家签订对赌协议,或是股东个人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仍不鲜见。
往大了说,个人破产制度如果出台,势必会牵动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推动民商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例如企业资产和股东资产混同导致责任混同、股东个人承担的连带责任问题,以及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婚内债务认定等等。
个人的债权债务也跟个人征信息息相关,而我们亦未对个人征信有统一立法,近年来多地政府出台的各种规定滥用征信概念,随地吐痰纳入个人征信、公共场合大声喧哗纳入个人征信,让人无所适从。想要有相对公正、公平的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监管的统一势必先行。
往小了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够使债权人得到相对公平的对待,改变目前“手快有手慢无”的追债乱象,也能够使得破产人避免恶意追债,引发安全隐患,同时,破产人将所有资产进行清算抵债后实现无债一身轻,有可能重新开始,东山再起,没有任何事值得付出生命的对价。
所以,无论是企业家、中产家庭还是普通白领,应未雨绸缪,在经济状况良好时做好资产安排,不恶意逃避已发生债务,但是要为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隔离。
企业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分割清楚,股东个人亦要提前做好家庭财产安排,在风险来临之际,至少不让父母、配偶、子女跟自己一起面对暴风雨。
否则,当经营情况恶化,巨额债务实际发生,再试图隔离资产,摆平不了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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