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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吃瓜-王建平离岸信托案背了谁的锅?

2021年7月21日,东加勒比高等法院下达的一个判决惊起国内众多媒体议论纷纷,标题也一个比一个博眼球,“托孤”,“侵占”,“狸猫换太子”等词汇成了各大媒体对于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建平律师的描述。这些博人眼球的标题不仅引起家族财富管理业界人士的关注,更是引起了各路吃瓜群众的议论纷纷。媒体阵营几乎清一色对王建平律师进行批判。然而,在这些批判中,鲜有媒体以全面的视角分析此案。
笔者对赵龙的微博原文以及王建平的《致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资股的历史演变、海外信托和管理权之争的说明》都进行了阅读。看过赵龙和王建平精彩的文笔后,不得不说旁观者实在很难判断孰是孰非。亦或是双方对整件事的看法站在各自的角度上发生了避免不了的冲突。试想,若东加勒比高等法院的判决未判赵龙为胜利方,是否今天被口诛笔伐的人会是赵龙?
为探究一个中立的说法,笔者阅读了东加勒比高等法院的英文判决原文。该判决为高等法院的判决,而非终审判决。尽管王建平是这场风波中的主角,他却不是原案件中的主角 —— 被告、原告中都不见王建平的身影。

判决书中,法官开篇便指出2001年3月15日签署股权代持协议(share entrustment agreement)的双方身份是纠纷的中心。因此,对这场纷争的了解离不开对股权代持协议的分析。
 
背景:
90年代,中国政府向中外合资企业提供税改优惠。赵志全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在1994年时取得了鲁信(美国)有限公司(以下称“鲁信”)的投资。鲁信因此持有鲁南制药25.7%的股权,而这25.7%的股权便是引起这场纠纷的源头(以下称“争议股权”)。
2000年,鲁信和鲁南制药对鲁南制药的发展规划产生了严重分歧。最后,双方同意鲁信将其持有的鲁南制药股权出售给鲁南制药指定的购买者。而鲁南制药若想继续享有中国政府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争议股权购买者则需要是像鲁信一样的外资企业。
2001年,赵志全结识王建平。王建平太太魏新民在美国拥有一家美国公司(本文称之为昆仑US),王建平是哈佛法学院毕业且取得中美双国律师证,加之王建平也是山东人,赵志全便向王建平提出由王建平太太的公司将鲁信手中持有的鲁南制药的股权进行收购的想法。由于魏新民所拥有的昆仑US比起鲁南制药来只是一间小公司,昆仑US不但无力出资,也由于美国财税政策原因,无法长期持有争议股权。基于此,昆仑US和赵志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昆仑US成为短期的鲁南制药持股者;赵志全提供人民币七千五百六十万给昆仑US作为昆仑US从鲁信购买鲁南制药股权的资金;昆仑US持有的争议股权为代持股权,昆仑US不实际享有任何股东的权利或利益。此份股权代持协议中的双方是鲁南制药和昆仑US,但赵志全并未将这份协议的存在告知任何鲁南制药的董事或其他成员。赵志全随后向昆仑US提供了该笔资金,昆仑US便从鲁信手中购买了鲁南制药的股权。
2002年至2003年初,或许是出于希望将争议股权尽快脱手的考虑,王建平第一次向赵建平提出了在BVI搭建架构的方法解决争议股权转回鲁南制药的建议。
第一层架构为:赵志全作为唯一股东在BVI设立KUNLUN NEWCENTU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LTD (以下称“昆仑BVI”),但赵志全是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该公司还是代表鲁南制药设立该公司的事实并不明确;昆仑US在BVI设立其子公司ENDUSHANTUM INVESTMENT CO.,LTD(以下称“安德森”)。双方计划昆仑US将其持有的争议股权全部转给安德森,再将安德森全部股权转给昆仑BVI。直至2011年7月19日,赵志全持有昆仑BVI100%的股权,昆仑BVI持有安德森100%的股权,而安德森持有争议股权。
2011年,王建平称由于鲁南制药需发行短期融资券,赵志全担心昆仑BVI及相关自然人信息被披露,赵志全代表昆仑BVI委托魏新民作为受托人,并与昆仑BVI建立可撤销信托,即赵氏信托。昆仑BVI下的安德森股权再次转回至魏新民名下。
事实上,2017年以前,没有人对安德森股权的最终受益人是赵龙的事情提出质疑,直到鲁南制药发生内斗,鲁南制药高管发现了2001年3月15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后便开始对赵龙的股权受益人地位进行挑战。
争议焦点
时间到了2014年,赵志全在去世之前曾通过书面方式要求魏新民将赵氏信托里的安德森股权转到赵志全女儿赵龙的名下,而魏新民就此转让事项迟迟未执行。王建平的解释是从2001年的代持协议起,实际受益人的身份是鲁南制药还是赵志全的事实并不明确,因此自己不敢轻易转移争议股权所有权。但法官认为王建平的证词缺乏可信度,无法被法庭采信。[1]
赵龙的立场是当初昆仑US支付给鲁信的资金为赵志全所提供,赵志全确实有向鲁南制药借钱,但后来赵志全以工资奖金的形式都已经还清;而鲁南制药的立场是资金是鲁南制药提供的,赵志全不过是代表鲁南制药提供资金并作出决定。
法官对赵龙、鲁南制药高管、王建平、其他中国法律专家等证人提供的证词和证据进行探索。法官认为鲁南制药有隐瞒重要证据的嫌疑,例如赵志全的工资和奖金财务记录有部分缺失,而这一部分很有可能记载了赵志全是否向鲁南制药还清购买争议股权的资金相关事宜。就此,法官引用了学术学者的对证据法的研究[2]和先例[3]对这些行为表明的自己的立场。根据对各类研究和先例的分析,法官认为故意隐藏不利证据的行为可以直接降低该类行为实施方的可信度(即本案中的鲁南制药),并对判案结果可产生直接影响。法官认为鲁南制药的唯一实质证据是2001年3月15日以鲁南制药为协议一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但法官在对中国法律进行分析后,认为该股权代持协议不存在法律效力。
与此同时,法官也对各方在赵志全去世后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例如,在赵志全过世后,鲁南制药高管有向赵龙示好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可以间接证明鲁南制药高管承认赵龙在鲁南制药的地位。通过对各方面的剖析,法官利用普通法中民事案件判决的标准 – 可能性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y),判定超过50%的可能性争议股权的最终受益人为赵志全,通过赵志全的意志,现为赵龙。法官据此将股权判给了赵龙。
王建平的角色
毋庸置疑,作为赵志全所信任的友人,王建平在整场纷争中并未表现出其对赵志全的忠诚;作为证人,王建平也未履行其诚信义务。在东加勒比海高等法院的判决中,法官未提到王建平试图侵吞争议股权的事宜,王建平在这场纷争中的既得利益并不是“睹始知终”的。即使赵龙在东加勒比高等法院输了,法官的认定结果将是鲁南制药是争议股权的所有者,而争议股权的分配中会不会有没有王建平的权益不是由王建平自己决定。所谓的“律师侵吞孤女数十亿家族信托”,“狸猫换太子”的标题便成了无稽之谈。暂且不说可能性平衡这个判案标准的存疑空间,即使鲁南制药和王建平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试图剥夺赵龙对股权的所有权,王建平顶多能算是鲁南制药的帮凶。
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我们无从得知这个跨越了20多年的股权架构变更纠纷始末究竟如何,甚至无从得知赵志全当年委托王建平代持的股权究竟是让其帮自己代持,还是帮鲁南制药代持。但在赵志全去世后,很大程度上,本案中的股权之争是不可避免的。
一是鲁南制药的元老很难像尊重赵志全一样尊重他的女儿赵龙,二是赵志全在早期签订代持协议时过于信任王建平而留下隐患,三是鲁南制药股东与鲁南制药之间的一些资金往来没有清晰法律关系清晰导致证据不完整。
不可忽略的是,王建平在这场纷争中并未以代表某一方的律师身份参与。换言之,赵志全与王建平公司在2001年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中,王建平是不是律师都不会影响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和其在后续的操作。与其说擦亮眼睛找律师,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的更大的启示是无论是企业在利益部署方面还是家族在传承部署方面,选择相信个人的忠诚度无疑一场豪赌。
与此同时,在这场纠纷中,笔者相信鲁南制药才是最大的受益者。无论当初赵志全是以自己名义签订的代持协议,亦或是以鲁南制药名义签订代持协议,这种以假外资股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显然存在极大的问题。鲁南制药高管作为股权纷争的直接参与人和证人,被东加勒比海最高法院直言不讳地批判诚信度低。鲁南制药没有成为这场舆论的主角无疑使其成为了这场风波中最大的赢家。
 
[1] BVIHC (COM)2017/0151, para 230
[2] Matthews  &  Malek  on  Disclosure,5thEd (2016) at para 17.38 (
[3] Wisniewski v Central Manchester Health Authority [1998] PIQR P324, [1998] 1 Lloyd’s Rep (Med) 223,ComodoHoldings Ltd v Renaissance Ventures Ltd, R v Lucas[1981] QB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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